聖安本紀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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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光元年(乙酉)春正月乙酉朔。

     初八日(壬辰),夜流星入紫宮。

     是日立春。

     發明 按中官為太極宮,旁三星主三宮;未大星為正妃,餘三星為後宮之屬,環以匡衛十二星為藩臣:皆曰紫宮。

    其餘星各有舍,進退疾徐,鹹守其度;反則為災。

    正者歲首,立春四時之始;而流星突犯其宮,是君臣皆失其位也。

    使爾時為君若臣者,遇災而慎痛自修省,庶可挽回萬一;顧洩洩然惟酒色是奉、貨賄是崇、私怨是圖,坐視國事,于是瓦解也。

    悲夫! 初九日(癸巳),大雷震電。

     發明 魯隐公九年正月,大雷震電,「春秋」志之,謂『雷未可出,電未可見;而大雷震電,此陰陽失度,人為感之也。

    康侯氏遂指公子翚之讒、鐘巫之變以為驗』。

    今馬士英援引奸黨分據要途,賄賂公行,廉恥道喪;人事舛戾,而天氣應之。

    故立春之日,突有流星入紫宮之異;次日,複有大雷震電之災。

    不半載而留都失守、奸王傾敗,國家之禍一至此極,孰謂天道無征哉! 特起欽定「逆案」閑住郭如闇為給事中、周昌晉為禦史。

     特起欽定「逆案」閑住虞大複為浙江台州兵備副使。

     命三法司嚴鞫妖僧大悲。

     『北鎮撫司掌刑指揮佥事許世蕃為捉獲妖僧等事:該錦衣衛掌衛事都督同知馮可宗具奏前事内開:總督京營戎政忻城伯趙之龍奏前事雲雲。

    奉旨:「大悲妖言無已,被擒之日即有匿名文帖與相照應,豈是瘋颠野僧!這審供未盡奸情,着拿送鎮撫司嚴刑密審具奏。

    欽此」。

    随将大悲、月光提到隔别研審。

    據大悲口供:年三十五歲,系徽州府休甯縣商山永樂村人,父名朱世傑,存日會看地理;母吳氏,生出即故。

    悲至三歲,父亦身故。

    十五歲,到蘇州楓橋永明庵,投拜僧環甯為師。

    又說:崇祯十二年,先帝封悲為齊王。

    十五年六月,到鎮江銀山寺甘露亭與桂王相會。

    胡都院留悲在衙不住,又回蘇州,在齊門北禅寺住。

    十七年二月,又至瓜洲。

    四月初八日過江,又在甘露寺住。

    三月十一日,見潞王住在館驿亭,悲不曾見面;跟随王船由丹陽至無錫,一路上見潞王好施舍、齋僧。

    至海會庵,有承奉李公先來與悲叩頭,悲直受。

    後來潞王來拜,悲自思潞王是悲長輩,當尊他一步;悲下位迎接,潞王見悲下來,随說悲無道學,轉身回去,面見潞王手指甲甚長。

    後來潞王卻又與悲披紅,認為一家,承奉李公陪坐。

    五月初八日,在放生池相别,又回蘇州。

    李承奉又見悲面,請悲上船,托悲上南京探聽消息報潞王;悲不肯來,李公說這野毛僧屢請他上船,作怪不來。

    悲聞之,即上慈溪天童寺削發修行;六月,被本地道、府、縣官不容,逐去。

    七月,又回杭州;有潞王差兵迎接,未去。

    八月,至常熟北門外住。

    十月初三日,到南京報恩寺住;十五日,被本寺僧官逐去。

    十一月二十日,潛往琉璃窯芙蓉庵。

    十二月十一日,到清江灣;有空船一隻,悲自寫「活佛潞王欽差皇帝封皮」為号,貼在船上。

    十二日晚,遇今在官僧月光在張道人家同吃齋,住了一夜;十三日,被蔡都督拿住。

    當日,同衆都護十二、三人親驗過。

    大悲自造履曆一本、黃紙冤單一張,内開十五款;悲在琉璃窯内寫明。

    若問詳細,盡在一本簿上;俱是實情。

    又據月光口供:年四十一歲,系湖廣鹹甯縣人。

    自幼出家,來到南京住了五年,在石城門外團瓢内居住,各處募化齋僧。

    本月十二日,在挑水張道人家吃飯;偶見今在官僧大悲寒苦,随令同齋,委實不知他是甚麼人。

    臣等聞之,不覺發指。

    随移戎政衙門,關取大悲履曆、冤單;随據戎政衙門密送大悲自造簿九件到司。

    臣等開看,自稱聖僧大悲和尚,則為天下第一;至三十歲即成活佛。

    又言封為齊王等語,又有欺佛洩露天機十五款大罪等語:其為妖僧無疑。

    但前供内與潞藩拜見,有李承奉叫悲上京探聽消息;又奉有「嚴刑密審具奏」之旨,事關重大,臣等敢不細加嚴審。

    又将大悲、月光提出夾審,即問大悲:「拿你之日,有匿名文帖,是誰寫的」?悲雲:「此帖我實不知」。

    臣又行敲審,彼說:「潞王施恩于百姓,人人服他;又齋僧好道。

    該與他做正位,封為潞王。

    故悲于六月間有戶部申名紹芳蘇州人,議保潞王」等語。

    臣問悲「議保者何人」?悲雲:「止将我知道的說出,其餘不知是何名姓」。

    臣再三拶審,又雲:「昨十一月二十日,聞有錢諱謙益亦系蘇州人,在聖廟内議保潞王等情」。

    臣又問「同議者何人」?悲雲:「止知申、錢兩家名字,餘不知是誰」。

    又問「議保如何行事」?悲雲:「總之,在京各官與潞府相好者少,都是馬閣部的人;權柄在他手裡,衆人都怕他,不敢行」。

    臣又問「與潞府相好各官是誰」?悲雲:「止聞說有人,不知姓名,難以指實,不敢妄招」。

    臣再四刑審,全然不言,再無别情吐出。

    臣随将月光夾審,光說「與大悲同齋一宿,實不知情;就夾死也是冤枉」。

    臣即令與大悲對質;悲亦雲:「月光實不知情」。

    據此,該臣看得妖僧大悲自幼投師,屢被斥逐,其品行劣甚矣。

    後值潞王好佛,渴欲求見,便自矯枉;迨受李承奉之叩首、蒙潞王之披紅,愈起妄想,稱佛稱王。

    擅用标封、敢造簿帖,似非瘋颠所能為者。

    據其供稱實是招搖,或為目前之報答、或為日後之居功,俱未可知;然而潞王未必知也。

    妖言惑衆,律應大辟,悲固不能辭矣。

    至其所供兩臣,事關重大、語涉風聞,未有确據;臣等何敢輕拟。

    伏乞敕下該司,速行議罪正法、以明妖說、以杜亂萌。

    至月光雖不知情,但同宿不首,難免池殃。

    抑臣更有請者,臣等身受國恩,頗知忠義;一片赤衷,弗能默然。

    乾坤何時也?辇毂何地也?忍容此妖僧起釁!況民愚軍悍,易于煽惑;尤望皇上嚴饬緝訪之令,密為慎重之舉。

    倘妖僧所聞不虛,關乎國運,豈渺小哉!臣等誓不與共戴天矣』!奉旨:『這妖僧大悲言語閃爍,着法司會同府部科道官審明奏奪』。

     禮部尚書錢謙益、戶部右侍郎申紹芳各疏辨妖僧大悲、月光等事,俱有俞旨。

     十六日(庚子),府部等官俱集中府會審大悲。

     提到不跪,四人扼之使跪;口供同前。

    一夾三十扛,惟口念觀音、韋馱數聲。

    審畢,随收監。

    後法司拟大悲照妖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