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隋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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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聖人之道:有大義,有微言。
故有宋諸先生推極于天,而實之以性,覆之心得,嚴以躬修,非故取其顯者而微之、卑者而高之也。
自漢之興,天子之教,人士之習,亦既知尊孔子而師六經矣,然薄取其形迹之言,而忘其所本,則雖取法以為言行,而正以成乎鄉原,若蘇威、趙普之流是已。
蘇威曰:“讀孝經一卷,足以立身治世。
”趙普曰:“臣以半部論語佐太祖取天下。
”而威之柔以喪節,普之險以斁偷,不自知也,不自媿也。
以全軀保妻子之術,為立身揚名之至德;以篡弑奪攘之謀,為内聖外王之大道;竊其形似,而自以為是,歆其榮寵者,衆皆悅也。
挾聖言以欺天下而自欺其心,閹然求媚于亂賊而取容,導其君以欺孤寡、戕骨肉而無忌。
嗚呼!微有宋諸先生洗心藏密,即人事以推本于天,反求于性,以正大經、立大本,則聖人之言,無忌憚之小人竊之以徼幸于富貴利達,豈非聖人之大憾哉? 普之于論語,以奪人為節用,以小惠為愛人,如斯而已,外此無一似也。
威則督民誦五教,而謂先王移風易俗之道,畢于此矣。
子曰:“鄉原,德之賊也。
”托于道,所以賊德也。
正人心,閑先聖之道,根極于性命,而嚴辨其誠僞,非宋諸先生之極微言以立大義,論語、孝經為鄙夫之先資而已矣。
〖二〗 可以行之千年而不易,人也,即天也,天視自我民視者也。
民有流俗之淫與偷而相沿者矣,人也,非天也,其相沿也,不可卒革,然而未有能行之千年而不易者也。
天不可知,知之以理,流俗相沿,必至于亂,拂于理則違于天,必革之而後安,即數革之,而非以立異也。
若夫無必然之理,非治亂之司,人之所習而安焉,則民視即天視矣,雖聖人弗與易矣。
而必為一理以奪之,此漢儒之所以纖曲塗飾而徒雲雲也。
改正朔,易服色,漢儒以三代王者承天之精意在此,而豈其然哉?正朔之必改,非示不相沿之說也。
曆雖精,而行之數百年則必差。
夏、商之季,上敖下荒,不能螫正,差舛已甚,故商、周之興,懲其差舛而改法,亦猶漢以來至于今,曆凡十餘改而始适于時,不容不改者也。
若夫服色,則世益降,物益備,期于協民瞻視,天下安之而止矣。
彼三王者,何事汲汲于此,與前王相競相壓于染繪之閑哉?小戴氏之記禮雜矣,未見易、書、詩、春秋、儀禮、周官之斤斤于此也。
其曰夏尚玄、殷尚白、周尚赤,吾未知其果否也。
莫尊于冕服,而周之冕服,上玄而下纁,何以不赤也?牲之必骍也,純而易求耳,非有他也。
夫服色者,取象于天,而天之五色以時變,無非正矣;取法于地,而地之五色以土分,無非正矣。
自非龐奇豔靡足以淫人者,皆人用之不可廢,理無定,吾惡從知之?其行之千餘年而不易者,民視之不疑,即可知其為天視矣。
開皇元年,隋主服黃,定黃為上服之尊,建為永制。
以義類求之,明而不炫,韫而不幽,居青赤白黑之閒而不過,尊之以為事天臨民之服可矣,迄于今莫之能易,人也,即天也。
于是而知漢儒之比拟形似徒為雲雲者,以理律天,而不知在天者之即為理;以天制人,而不知人之所固然者即為天。
凡此類,易、書、詩、春秋、周官、儀禮之所不著,孔、孟之所不言,诎之斯允矣。
〖三〗 今之律,其大略皆隋裴政之所定也。
政之澤遠矣,千餘年閒,非無暴君酷吏,而不能逞其淫虐,法定故也。
古肉刑之不複用,漢文之仁也。
然漢之刑,多為之制,故五胡以來,獸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慘。
至于拓拔、宇文、高氏之世,定死刑以五:曰磬、絞、斬、枭、磔,又有門房之誅焉,皆漢法之不定啟之也。
政為隋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絞、曰斬,改鞭為杖,改杖為笞,非謀反大逆無族刑,垂至于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
若于絞、斬之外,加以淩遲,則政之所除,女直、蒙古之所設也。
夫刑極于死而止矣,其不得不有死刑者,以止惡,以懲惡,不得已而用也。
大惡者,不殺而不止,故殺之以絕其惡;大惡者,相襲而無所懲,故殺此以戒其餘;先王之于此也,以生道殺人也,非以惡惡之甚而欲快其怒也。
極于死而止矣,枭之、磔之、轘之,于死者又何恤焉,徒以逞其扼腕齧龈之忿而怖人已耳。
司刑者快之,其仇雠快之,于死者何加焉,徒使罪人之子孫,或有能知仁孝者,無以自容于天地之間。
一怒之伸,慘至于斯,無裨于風化,而祗令腥聞上徹于天,裴政之澤斬,而後世之怒淫,不亦憯乎?隋一天下,蠲索虜鮮卑之虐,以啟唐二百餘年承平之運,非苟而已也;蓋有人焉,足以與于先王之德政,而惜其不能大用也。
〖四〗 周制:六卿各司其典,而統于天子,無複制于其上者,然而後世不能矣。
周禮曰:“惟王建國。
一言國也,非言天下也。
諸侯之國,唯命之也,聽于宗伯;讨之也,聽于司馬;序之也,聽于司儀行人。
若治教政刑,雖頒典自王,而諸侯自行于國内,不仰決于六官。
如是,則千裡之王畿,政亦簡矣,其實不逾今一布政使之所理也。
郡縣之天下,攬九州于一握,卑宂府史之考課,升鬥铢累之金粟,窮鄉下邑之獄訟,東西萬裡之邊防,四渎萬川之堙洩,其繁不可勝紀,總聽于六官之長,而分任之于郎署。
其或修或廢,乃至因緣以雠私者,無與舉要以省其成,則散漫委弛而不可緻诘。
故六卿之上,必有佐天子以總理之者,而後政以緒而漸底于成,此秦以下相臣之設不容已也。
乃相臣以一人而代天子,則權下擅而事亦宂,而不給于治;多置相而互相委,則責不專,而同異競起以相撓;于是而隋文之立法為得矣。
左右仆射皆相也,使分判六部,以各治三官,夫然,則天子統二仆射,二仆射統六卿,六卿統庶司,仍周官分建之制,而以兩省分宰相之功,殆所謂有條而不紊者乎!繇小而
故有宋諸先生推極于天,而實之以性,覆之心得,嚴以躬修,非故取其顯者而微之、卑者而高之也。
自漢之興,天子之教,人士之習,亦既知尊孔子而師六經矣,然薄取其形迹之言,而忘其所本,則雖取法以為言行,而正以成乎鄉原,若蘇威、趙普之流是已。
蘇威曰:“讀孝經一卷,足以立身治世。
”趙普曰:“臣以半部論語佐太祖取天下。
”而威之柔以喪節,普之險以斁偷,不自知也,不自媿也。
以全軀保妻子之術,為立身揚名之至德;以篡弑奪攘之謀,為内聖外王之大道;竊其形似,而自以為是,歆其榮寵者,衆皆悅也。
挾聖言以欺天下而自欺其心,閹然求媚于亂賊而取容,導其君以欺孤寡、戕骨肉而無忌。
嗚呼!微有宋諸先生洗心藏密,即人事以推本于天,反求于性,以正大經、立大本,則聖人之言,無忌憚之小人竊之以徼幸于富貴利達,豈非聖人之大憾哉? 普之于論語,以奪人為節用,以小惠為愛人,如斯而已,外此無一似也。
威則督民誦五教,而謂先王移風易俗之道,畢于此矣。
子曰:“鄉原,德之賊也。
”托于道,所以賊德也。
正人心,閑先聖之道,根極于性命,而嚴辨其誠僞,非宋諸先生之極微言以立大義,論語、孝經為鄙夫之先資而已矣。
〖二〗 可以行之千年而不易,人也,即天也,天視自我民視者也。
民有流俗之淫與偷而相沿者矣,人也,非天也,其相沿也,不可卒革,然而未有能行之千年而不易者也。
天不可知,知之以理,流俗相沿,必至于亂,拂于理則違于天,必革之而後安,即數革之,而非以立異也。
若夫無必然之理,非治亂之司,人之所習而安焉,則民視即天視矣,雖聖人弗與易矣。
而必為一理以奪之,此漢儒之所以纖曲塗飾而徒雲雲也。
改正朔,易服色,漢儒以三代王者承天之精意在此,而豈其然哉?正朔之必改,非示不相沿之說也。
曆雖精,而行之數百年則必差。
夏、商之季,上敖下荒,不能螫正,差舛已甚,故商、周之興,懲其差舛而改法,亦猶漢以來至于今,曆凡十餘改而始适于時,不容不改者也。
若夫服色,則世益降,物益備,期于協民瞻視,天下安之而止矣。
彼三王者,何事汲汲于此,與前王相競相壓于染繪之閑哉?小戴氏之記禮雜矣,未見易、書、詩、春秋、儀禮、周官之斤斤于此也。
其曰夏尚玄、殷尚白、周尚赤,吾未知其果否也。
莫尊于冕服,而周之冕服,上玄而下纁,何以不赤也?牲之必骍也,純而易求耳,非有他也。
夫服色者,取象于天,而天之五色以時變,無非正矣;取法于地,而地之五色以土分,無非正矣。
自非龐奇豔靡足以淫人者,皆人用之不可廢,理無定,吾惡從知之?其行之千餘年而不易者,民視之不疑,即可知其為天視矣。
開皇元年,隋主服黃,定黃為上服之尊,建為永制。
以義類求之,明而不炫,韫而不幽,居青赤白黑之閒而不過,尊之以為事天臨民之服可矣,迄于今莫之能易,人也,即天也。
于是而知漢儒之比拟形似徒為雲雲者,以理律天,而不知在天者之即為理;以天制人,而不知人之所固然者即為天。
凡此類,易、書、詩、春秋、周官、儀禮之所不著,孔、孟之所不言,诎之斯允矣。
〖三〗 今之律,其大略皆隋裴政之所定也。
政之澤遠矣,千餘年閒,非無暴君酷吏,而不能逞其淫虐,法定故也。
古肉刑之不複用,漢文之仁也。
然漢之刑,多為之制,故五胡以來,獸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慘。
至于拓拔、宇文、高氏之世,定死刑以五:曰磬、絞、斬、枭、磔,又有門房之誅焉,皆漢法之不定啟之也。
政為隋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絞、曰斬,改鞭為杖,改杖為笞,非謀反大逆無族刑,垂至于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
若于絞、斬之外,加以淩遲,則政之所除,女直、蒙古之所設也。
夫刑極于死而止矣,其不得不有死刑者,以止惡,以懲惡,不得已而用也。
大惡者,不殺而不止,故殺之以絕其惡;大惡者,相襲而無所懲,故殺此以戒其餘;先王之于此也,以生道殺人也,非以惡惡之甚而欲快其怒也。
極于死而止矣,枭之、磔之、轘之,于死者又何恤焉,徒以逞其扼腕齧龈之忿而怖人已耳。
司刑者快之,其仇雠快之,于死者何加焉,徒使罪人之子孫,或有能知仁孝者,無以自容于天地之間。
一怒之伸,慘至于斯,無裨于風化,而祗令腥聞上徹于天,裴政之澤斬,而後世之怒淫,不亦憯乎?隋一天下,蠲索虜鮮卑之虐,以啟唐二百餘年承平之運,非苟而已也;蓋有人焉,足以與于先王之德政,而惜其不能大用也。
〖四〗 周制:六卿各司其典,而統于天子,無複制于其上者,然而後世不能矣。
周禮曰:“惟王建國。
一言國也,非言天下也。
諸侯之國,唯命之也,聽于宗伯;讨之也,聽于司馬;序之也,聽于司儀行人。
若治教政刑,雖頒典自王,而諸侯自行于國内,不仰決于六官。
如是,則千裡之王畿,政亦簡矣,其實不逾今一布政使之所理也。
郡縣之天下,攬九州于一握,卑宂府史之考課,升鬥铢累之金粟,窮鄉下邑之獄訟,東西萬裡之邊防,四渎萬川之堙洩,其繁不可勝紀,總聽于六官之長,而分任之于郎署。
其或修或廢,乃至因緣以雠私者,無與舉要以省其成,則散漫委弛而不可緻诘。
故六卿之上,必有佐天子以總理之者,而後政以緒而漸底于成,此秦以下相臣之設不容已也。
乃相臣以一人而代天子,則權下擅而事亦宂,而不給于治;多置相而互相委,則責不專,而同異競起以相撓;于是而隋文之立法為得矣。
左右仆射皆相也,使分判六部,以各治三官,夫然,則天子統二仆射,二仆射統六卿,六卿統庶司,仍周官分建之制,而以兩省分宰相之功,殆所謂有條而不紊者乎!繇小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