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明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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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心亡罪滅而大惡冰釋,暴逆兇悖無非夢幻泡影,一悟而悉歸于空。

    故學其學者,未有不駤戾以快于一逞者也。

     桎梏一脫,任翺翔于劍鋒虎吻以自如一真法界,放屠刀、出淫坊,而即獲法身。

    操之極而繼以縱,必然之勢也。

    英何憚而不反,融何恤而不掠,衍何忌而不納叛怒鄰以驅民于鋒刃哉?趙閱道、張子韶、陸子靜之不終于惡,幸也;王欽若、張商英、黃潛善,則已禍人家國矣。

     〖六〗 讓國之義,伯夷、泰伯為昭矣,子臧、季劄循是以為節,而漢人多效之。

    丁鴻逃爵,鮑駿責之曰:“春秋之義,不以家事廢王事。

    ”允矣,而猶未盡也。

    漢之列侯,非商、周之諸侯也。

    古之諸侯,有其國,君其民,制其治,蓋與天子疊為進退者也,君道也。

    漢之列侯,食租衣稅,而無宗社人民之守,臣道也。

    君制義,臣從義,從天子之義,非己所得制也。

    古之諸侯,受之始祖,天子易位,而國自如。

    澳之列侯,受之天子,天子失天下,則不得複有其封。

    國非己所得私也,何敢以天子之爵祿唯己意而讓之也。

     且君子之讓國,非徒讓其祿也。

    叔齊之賢,王季、文王之德,故伯夷、泰伯以保國康民興王制治之道德勳名讓之。

    若祿,則己所不屑,而可以非分之得污弟為愛弟乎?鴻弟盛而賢也,不必侯而可以功名自見也;如其不能,則亦溫飽以終身而已矣。

    祿食者,箪食豆羹之類也,讓者小而受者媿,商、周之義,惡可效之後世乎?讀古人書,欲學之,而不因時以立義,鮮不失矣。

    子曰:“以與爾鄰裡鄉黨乎!”受列侯之封,分祿以與弟,斯得矣,侯豈鴻所得讓者哉?  〖七〗 史有溢詞,流俗羨焉,君子之所不取。

    紀明帝之世,百姓殷富,曰“粟斛三十錢”。

    使果然也,謀國者失其道,而民且有餒死之憂矣。

     一夫之耕,中歲之獲,得五十斛止矣。

    古之斛,今之石也。

    終歲勤勞,而僅得千五百錢之利,口分租稅徭役出于此,婦子食于此,養老養疾死葬婚嫁給于此,鹽酪耕具取于此,固不足以自活,民猶肯竭力以耕乎?所謂米斛三十錢者,盡天下而皆然乎?抑偶一郡國之然而詫傳之也?使盡天下而皆然,尚當平糴收之,以實邊徼,以禦水旱,而不聽民之狼戾。

    然而必非天下之盡然也,則此極其賤,而彼猶踴貴,當國者宜以次輸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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