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朝田畝制度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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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尚其人,并保舉姓名於師帥。

    師帥實核其人於本二千五百家中,果實,則尚其人,并保舉姓名於軍帥。

    軍帥總核其人於本軍中,果實,則尚其人,并保舉姓名於監軍。

    監軍詳總制,總制次詳将軍、侍衛、指揮、檢點、丞相,丞相禀軍師,軍師啟天王。

    天王降旨調選天下各軍所舉為某旗,或師帥,或旅帥,或牢長、兩司馬、伍長。

    凡濫保舉人者,黜為農。

     凡天下諸官,三崴一升貶,以示天朝之公。

    凡濫保舉人及濫奏貶人者,黜為農。

    當升貶年,各首領各保升奏貶其統屬。

    卒長細核其所統兩司馬及伍長,某人杲有賢迹則列其賢迹,某人果有惡迹則列其惡迹,注其人,并自己保升奏貶姓名於軍帥;至若其人無可保升并無可奏貶者,則姑置其人不保不奏也。

    旅帥細核其所統屬卒長及巷兩司馬、伍長,某人果有賢迹則列其賢迹,某人果有惡迹則列其惡迹,詳其人,并自已保升奏貶姓名於師帥。

    師帥細核其所統屬旅帥以下官,某人果有賢迹則列其賢迹,某人果有惡迹則列其惡迹,注其人,并自己保升奏貶姓名於軍帥。

    軍帥将師帥以下官所保升奏貶姓名,并自己所保升奏貶各官姓名詳於監軍。

    監軍并細核其所統軍帥,某人果有賢迹則列其賢迹,某人果有惡迹則列其惡迹,注其人,并自己保升奏貶姓名詳欽命總制。

    欽命總制并細核其所統監軍,某人果有賢迹則列其賢迹,某人果有惡迹則列其惡迹,注其人,并自己保升奏貶姓名一同舉于将軍、侍衛、指 揮、檢點及丞相。

    丞相禀軍師。

    軍師将各欽命總制及各監軍及各軍帥以下官所保升奏貶各姓名直啟天王主斷。

    天王乃降旨主斷,超升各欽命總制所保升各監軍,其或升為欽命總制,或升為侍衛,譴谪各欽命總制所奏貶各監軍,或貶為軍帥,或貶為師帥。

    超升各監軍所保升各軍帥,或升為監軍,或升為侍衛;譴谪各監軍所奏貶各軍帥,或貶為師帥,或貶為旅帥、卒長。

    超升各軍帥所保升各官,或升尚一等,或升尚二等,或升軍帥;譴谲各軍帥所奏貶各官,或貶下一等,或貶下二等,或貶為農。

    天王降旨,軍師宣丞相,丞相宣檢點、指揮、将軍、侍衛、總制,總制次宣監軍,監軍宣各官一體遵行。

    監軍以下官,俱是在尚保升奏貶在下。

    惟欽命總制一官,天王準其所統各監軍保升奏貶欽命總制。

    天朝内丞相、檢點、指揮、将軍、侍衛諸宜,天王亦準其尚下互相保升奏貶,以剔尚下相蒙之弊。

    至内外諸官,若有大功大勳及大奸不法等事,天王準其尚下不時保升奏貶,不必拘升貶之年。

    但凡在尚保 升奏貶在下,誣,則黜為農。

    至凡在下保升奏貶在尚,誣,則加罪。

    凡保升奏貶所列賢迹惡迹,總要有憑據方為實也。

     凡設軍,每一萬三千一百五十六家先設一軍帥。

    次設軍帥所統五師帥。

    次設師帥所統五旅帥,共二十五旅帥。

    次設二十五旅帥各所統五卒長,共一百二十五卒長。

    次設一百二十五卒長各所統四兩司馬,共五百兩司馬。

    次設五百兩司馬各所統五伍長,共二千五百伍長。

    次設二千五百伍長各所統四伍卒,共一萬伍卒。

    通一軍人數共一萬三千一百五十六人。

    凡設軍以後,人家添多,添多五家,另設一伍長。

    添多二十六家,另設一兩司馬。

    添多一百零五家,另設一卒長。

    添多五百二十六家,另設一旅帥。

    添多二千六百三十一家,另設一師帥。

    共添多一萬三千一百五十六家,另設一軍帥。

    未設軍帥前,其師帥以下官仍歸舊軍帥統屬;既設軍帥,則割歸本軍帥統屬。

     凡内外諸官及民,每禮拜日聽講聖經,虔誠祭奠,禮拜頌贊天父上主皇上帝焉。

    每七七四十九禮拜日,師帥、旅帥、卒長更番至其所統屬兩司馬禮拜堂講聖書,教化民,兼察其遵條命與違條命及勤惰。

    如第一七七四十九禮拜日,師肋至某兩司馬禮拜堂,第二七七四十九禮拜日,師帥又别至某兩司馬禮拜堂,以次第輪,周而複始。

    旅帥、卒長亦然。

     凡天下每一夫有妻子女三、四口,或五、六、七、八、九口,則出一人為兵。

    其餘鳏寡孤獨廢疾免役,皆頒國庫以養。

     凡天下諸官,每禮拜日依職份虔誠設牲馔奠祭禮拜,頌贊天父上主皇上帝,講聖書,有敢怠慢者黜為農。

    欽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