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征集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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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藍鼎元玉霖稿 天長王者輔近顔評 複制軍論築城書 與制軍再論築城書 與台灣道府論殺賊書 答道府論陳福壽入山書 覆制軍台疆經理書 覆制軍遷民劃界書 論台變武職罪案書 論劉得紫書 複制軍論築城書 築城鑿濠,台中第一急務,當星速舉行者也。

    承谕但住官兵,不用議及民居,乃因時制宜、節用愛人至意。

    第思設兵原以衛民,而文武衙署、倉庫監房,俱關重大,似未可俱護兵丁,而置其餘于度外也。

    盜賊小人,耽耽之視,惟在帑金,而同夥囚系,則謀劫監越獄,情所必至。

    倉卒之際,以官為主,官無恙則法尚存,未敢遽掠民居,而民亦無驚擾潰散之患。

    此定理也。

    官無大小,失一則群情慌亂,而賊志張揚,兵威挫衂。

    故謀事必出萬全,雖不能多及民居,亦當合文武衙署、倉庫監房包裹在内,乃可戰可守,可以言城。

     若謂兵既減少,城大難于照看;則内地各府縣戍守之兵,或千或百,皆有包羅衙署民居之城。

    況兵既二千,亦不為少。

    有急則住眷良民,皆可登陴協守,似無照管不周之弊。

     但土城木城,職等再四籌咨,未見其可。

    台地徹底粉沙,築之不堅,膠之不實,欲依憲谕以挖濠之土,不灰不磚,而成五尺厚、二丈高之牆,萬萬不能牢固。

    即使勉強堆築,風雨一至,立見崩隤,将徒勞而罔功。

    此土寨之不可也。

    深山伐木,遠運以來,所費不赀。

    承谕内外兩重植立,以沙土實其中,複用厚闆蓋頂,則必深豎密布。

    所需之木,何啻山積。

    雖暫時亦堪守禦,而曆久終歸朽蠹。

    蓋木性乍幹乍濕,逾年即壞,既已植築為城,半埋沙土,驕陽曝則膚理裂開,雨露濡則腐枯立見。

    其勞民傷财,不下灰磚,而複不能以經久。

    則木寨亦未善也。

    沙灰土三合築牆之寨,此則可行。

    灰可載牡蛎之殼,築窯自燒。

    而沙土亦須運載。

    蓋必粗沙如豆米顆粒,及山間實土,方可和灰,非此處細粉沙泥可用。

    則工本浩大,與砌磚為城相去無幾。

     職等愚見,以為不為則已,為則必要于固。

    土木即可權宜,錢糧總無出辦。

    似不如明題請旨,就台地特開捐輸城工事例,于萬壽亭寬曠處所,用灰砌磚築一不大不小之城,将文武衙署、倉庫監房俱包在内,深鑿濠塹,密布樁簽,方為長久至計。

    鳳山、諸羅營縣,一例仿此行之。

    不知執事以為何如?一時之勞,萬世之利也。

    職等凡庸識淺,以為此事關系台疆安危,即系國家東南沿海治亂,似不可苟且塗飾。

    惟執事留意焉! 為地方創立萬世之業,自不容苟且塗飾。

    說得明白透快,具見公忠為國、剸犀斷蛟手段。

     與制軍再論築城書 于萬壽亭曠地築一小城,建文武衙署倉庫于中,尚是畏難苟安之見。

    因憲劄内有「兵民雜處,難于稽查」等語,故雲然耳。

    夫設兵本以衛民,而兵在城内,民在城外,彼蚩蚩者不知居重馭輕之意,謂出力築城衛兵,而置室家婦子于外,以當蹂躏,夜半賊來,呼城門而求救,無及矣。

    論理宜包羅民居為是。

     北從總兵大營後圍起,環台灣縣署而東,跨溝為水門,遂包東嶽廟、台灣縣學、鳳山公館,南包郡庠、防廠、台廈道公署,西包天後宮、番子樓,而北環左營遊擊營署;計一周不過十裡。

    惟截出中營、萬壽亭、春牛埔、士墼埕、渡頭在外,其餘文武衙署、學宮、城隍、倉庫、牢獄,包括靡遺;尚未及興化、漳州郡城之大。

    其形勢則北跨高坡臨海,東北當北路要沖,東南控扼南中二路,南瞰鬼子山、土墼埕,西俯海岸;鲲身、安平、鹿耳為扞門,方得建郡形勝。

    其三面皆無民居,止截斷土墼埕一帶,須清民屋;但為地方大利,亦不得顧惜小害。

    計算應毀房舍若幹,将節省營建衙署費用量直周給;所損少而所全多,國家大事,惟斷乃成。

    幸即具題請旨,開輸磚石城工事例。

    諸羅、鳳山皆可刻日行之。

    不然,終是道■〈亠〈勹外方内〉〉築舍,未見巧婦能為無米之炊。

    權宜而用土木,偷安止在目前,勞民傷财,不能經久。

    若止防衛官兵,俾蚩蚩者心寒而齒冷,非經國安邊之道也。

     統計宇内全局,則台灣為海外彈丸黑子,似在無足重輕之數;然沃野千裡,糧糈足食,舟楫之利通天下,萬一為盜賊所有,或荷蘭、日本所據,則沿海六七省皆不得安枕而卧,關系東南半壁治亂,非淺尠也。

    鄙見若斯,惟執事裁之察之! 經理一方,卻關中原形勢,見得海外岩疆,不比他處郡邑介在可有可無間。

    筆下斬截,當推絕調。

     與台灣道府論殺賊書 北路餘孽,剽掠鹽水港,豎旗六加甸,咨其兇頑,目無王章,可恨極矣!已經擒獲楊君、林君、李明等輩,拟于明日會訊,分别斬馘。

    茲聞尊議,欲按律成招,押解省城,聽制撫審題正法。

    此常理也。

    但某愚見,竊有欲參末議者。

     安靖地方,原不必拘牽文法;況在軍中,無人人審解之例。

    所謂得情哀衿,施之良民則為德,施之叛亂則為縱。

    而況甫平思亂,既赦複叛,此曹尚可活哉!今解入内地,不能不扳仇複怨,牽累無辜,恐民間人人自危。

    且上下審駁,奏報往返,動隔經年,雖彼時萬刃碎磔,民已忘記不知為何人何事矣。

    目前冤憤不伸,咨嗟詛詋,此聲曷可聞也!海外反側地,非樹威不足彈壓。

    奸徒無所畏憚,将何以為定亂之資?讵可以仁慈之治治之!吾于就撫者加之恩,力擒者棄諸市,情法分明,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