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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州領郡十,而道濟止得都督四郡。
南北朝時,軍任甚重,都督豈虛名哉?《南史》但雲『江州刺史』,務欲省文,不知害義也。
」 君實曰:「《後魏?禮志》︰『太和十五年,詔尊烈祖爲太祖,顯祖爲二祧。
』帝紀:『太宗永興二年,諡道武爲宣武皇帝,廟號太祖。
』不言號烈祖。
又太武功業最盛,廟號世祖,何爲不預二祧?」 道原曰:「道武追尊神元廟號始祖,平文廟號太祖,昭成廟號高祖,皆爲不遷之廟,則太宗上宣武帝號,不應又號道武廟爲太祖。
史官但舉後來廟號耳。
孝文去平文、太祖之廟號,亦必去昭成、高祖之廟號。
故孝文廟號高祖。
魏收《序紀》惟稱始祖神元皇帝,而平文、昭成皆不冠廟號也。
《禮志》詔書雲︰『烈祖有創業之功,世祖有開拓之德,其以道武爲太祖,比後稷;世祖、顯祖爲二祧,比文、武。
』是『顯祖』字上脫『世祖』二字也。
」 君實曰︰「《梁?高祖紀》︰『中興元年十二月,宣德皇後授高祖大司馬,依晉武陵王承制故事。
二年正月,又加高祖大司馬,解承制。
』何也?」 道原曰︰「舊本《梁?高祖紀》,中興二年正月,大司馬解承制。
《齊?和帝紀》亦雲『大司馬梁王解承制』。
後人誤於『大司馬』上加『高祖』二字也。
」 君實曰︰「《魏紀》太和九年均田詔雲:『還受以生死爲斷。
』志雲『十五以上受田』,又雲『及課則受田,老免則還田』,又雲『有舉戶老小癃者,年踰七十不還』,是不以生死爲斷也。
又『所授之田率倍之』,是受四十畝者,再受八十畝閒田歟?『桑田不在還受之限』,是民於田中種桑者,可得爲永業歟?又雲『非桑之土,夫給一畝』,或給二十畝、或十六畝,何其不均也?又曰『應還之田,不種桑棗』,是露田又不種歟?又曰『恒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何哉?又雲『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是二者必須相鄰,地形安得如此?井田廢久矣,天下皆民田也。
魏計人口及奴婢皆以田給之,其亦有說乎?」 道原曰︰「《後魏?食貨志》雲︰『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爲公田,以給授受。
』觀均田制度,似今世佃官田及絕戶田出租稅,非如三代井田也。
劉、石、苻、姚喪亂之後,土田無主,悉爲公田。
除兼幷大族外,貧民往往無田可耕,故孝文分官田以給之,然有分限。
丁口計畝給田,老死還納,別授壯者,非若今世作全戶稅佃,不計其歲月,但不得典賣耳。
詔書言其略,故雲『還受以生死爲斷』,本志言其詳,故有還不還之別也。
不栽樹者,謂之露田,男夫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謂男夫之有婦者,共受六十畝也。
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謂戶内更有一丁未娶者,及有牛一頭,又受三十畝也,限四牛。
所受之田率倍之者,謂每一丁一牛則倍三十畝。
丁牛雖多,給田止於一百二十畝,故曰限四牛也。
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前後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
謂初受田者,雖娶婦同一戶,不復給田,非桑之土,惟種棗榆共八株,故止給一畝。
下文雲『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別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幷棗榆地亦十六畝也。
桑田用力最多,欲勸人種桑,故賜爲永業田。
露田有還受,故不得種桑麻也。
『恒從見口,有盈者無還無受,不盈者受種如法』,謂種桑不還田,計見在男夫及丁口,其合給田畝外,桑田有餘,亦許爲主,但不受亦不還耳。
若受少桑田者,復受於官,種桑果,故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也。
『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猶下文雲『進丁受田,恒從所近』,謂取逐戶傍近,不必地相鄰也。
唐制,丁男給一頃,十分之二爲世業,八爲口分。
世業則身死承戶者受之,口分則沒官更給人。
後諱『世』字,故雲『永業』。
魏、齊、周、隋享國日淺,兵革不息,農民常少而曠土常多,故均田之制存。
至唐,承平日久,丁口滋衆,官無閒田,不復給受,故田制爲空文。
《新唐書?食貨志》言『口分、世業之田壞而爲兼幷』,其意似指以爲井田之比,失之遠矣。
」君實曰︰「然。
」 結語
南北朝時,軍任甚重,都督豈虛名哉?《南史》但雲『江州刺史』,務欲省文,不知害義也。
」 君實曰:「《後魏?禮志》︰『太和十五年,詔尊烈祖爲太祖,顯祖爲二祧。
』帝紀:『太宗永興二年,諡道武爲宣武皇帝,廟號太祖。
』不言號烈祖。
又太武功業最盛,廟號世祖,何爲不預二祧?」 道原曰:「道武追尊神元廟號始祖,平文廟號太祖,昭成廟號高祖,皆爲不遷之廟,則太宗上宣武帝號,不應又號道武廟爲太祖。
史官但舉後來廟號耳。
孝文去平文、太祖之廟號,亦必去昭成、高祖之廟號。
故孝文廟號高祖。
魏收《序紀》惟稱始祖神元皇帝,而平文、昭成皆不冠廟號也。
《禮志》詔書雲︰『烈祖有創業之功,世祖有開拓之德,其以道武爲太祖,比後稷;世祖、顯祖爲二祧,比文、武。
』是『顯祖』字上脫『世祖』二字也。
」 君實曰︰「《梁?高祖紀》︰『中興元年十二月,宣德皇後授高祖大司馬,依晉武陵王承制故事。
二年正月,又加高祖大司馬,解承制。
』何也?」 道原曰︰「舊本《梁?高祖紀》,中興二年正月,大司馬解承制。
《齊?和帝紀》亦雲『大司馬梁王解承制』。
後人誤於『大司馬』上加『高祖』二字也。
」 君實曰︰「《魏紀》太和九年均田詔雲:『還受以生死爲斷。
』志雲『十五以上受田』,又雲『及課則受田,老免則還田』,又雲『有舉戶老小癃者,年踰七十不還』,是不以生死爲斷也。
又『所授之田率倍之』,是受四十畝者,再受八十畝閒田歟?『桑田不在還受之限』,是民於田中種桑者,可得爲永業歟?又雲『非桑之土,夫給一畝』,或給二十畝、或十六畝,何其不均也?又曰『應還之田,不種桑棗』,是露田又不種歟?又曰『恒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何哉?又雲『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是二者必須相鄰,地形安得如此?井田廢久矣,天下皆民田也。
魏計人口及奴婢皆以田給之,其亦有說乎?」 道原曰︰「《後魏?食貨志》雲︰『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爲公田,以給授受。
』觀均田制度,似今世佃官田及絕戶田出租稅,非如三代井田也。
劉、石、苻、姚喪亂之後,土田無主,悉爲公田。
除兼幷大族外,貧民往往無田可耕,故孝文分官田以給之,然有分限。
丁口計畝給田,老死還納,別授壯者,非若今世作全戶稅佃,不計其歲月,但不得典賣耳。
詔書言其略,故雲『還受以生死爲斷』,本志言其詳,故有還不還之別也。
不栽樹者,謂之露田,男夫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謂男夫之有婦者,共受六十畝也。
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謂戶内更有一丁未娶者,及有牛一頭,又受三十畝也,限四牛。
所受之田率倍之者,謂每一丁一牛則倍三十畝。
丁牛雖多,給田止於一百二十畝,故曰限四牛也。
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前後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
謂初受田者,雖娶婦同一戶,不復給田,非桑之土,惟種棗榆共八株,故止給一畝。
下文雲『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別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幷棗榆地亦十六畝也。
桑田用力最多,欲勸人種桑,故賜爲永業田。
露田有還受,故不得種桑麻也。
『恒從見口,有盈者無還無受,不盈者受種如法』,謂種桑不還田,計見在男夫及丁口,其合給田畝外,桑田有餘,亦許爲主,但不受亦不還耳。
若受少桑田者,復受於官,種桑果,故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也。
『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猶下文雲『進丁受田,恒從所近』,謂取逐戶傍近,不必地相鄰也。
唐制,丁男給一頃,十分之二爲世業,八爲口分。
世業則身死承戶者受之,口分則沒官更給人。
後諱『世』字,故雲『永業』。
魏、齊、周、隋享國日淺,兵革不息,農民常少而曠土常多,故均田之制存。
至唐,承平日久,丁口滋衆,官無閒田,不復給受,故田制爲空文。
《新唐書?食貨志》言『口分、世業之田壞而爲兼幷』,其意似指以爲井田之比,失之遠矣。
」君實曰︰「然。
」 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