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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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本作‘穰苴’。

    戴震校本改作‘穰疵’,雲:‘近刻訛作“苴”。

    ’《韓非子·内儲說下》:‘邺令襄疵,陰善趙王左右。

    趙王謀襲邺,襄疵常辄聞而先言之魏王。

    魏王備之,趙乃辄還。

    ’又《呂氏春秋·無義》:‘公孫鞅以其私屬與母歸魏,襄庛不受,曰:“以君之反公子卬也,吾無道知君。

    ”故士自行不可不審也。

    ’注:‘襄庛,魏人也。

    ’畢沅校本即據《竹書紀年》為說,謂‘襄庛即穰庛’,是。

    《存真》作‘穰疵’,據戴校本。

    《輯校》作‘穰苴’,誤。

     [八四]按《紀年》雲:二十九年五月,齊田□伐我東鄙;九月,秦衛鞅伐我西鄙;十月,邯鄲伐我北鄙。

    王攻衛鞅,我師敗績。

    《史記·魏世家》索隐 《竹書紀年》曰:梁惠成王二十九年,齊田锛及宋人伐我東鄙,圍平陽。

    《水經·泗水注》 《紀年》曰:梁惠王二十九年,秦衛鞅伐梁西鄙。

    《史記·商君列傳》索隐 [八五]《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三十年,城濟陽。

    《水經·濟水注》 [八六]《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三十年,秦封衛鞅于邬,改名曰商。

    《水經·濁漳水注》 《竹書紀年》:衛鞅封于鄡。

    《後漢書·光武紀》注 《紀年》雲:秦封商鞅在惠文王三十年。

    《史記·商君列傳》索隐 案:《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己,見本書附錄。

     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四七雲:‘《商君列傳》謂:“鞅既破魏,封之于商十五邑。

    ”“于”讀為烏,當即邬也。

    舊名止邬,今改曰商,故謂之商于。

    ’《存真》雲:‘《漢書·地理志》钜鹿郡有鄡縣,字亦作“○”,音苦堯反,故城在保定府束鹿縣東,六國時為趙地,非鞅所得封也。

    隻以字形相亂,《水經注》、《後漢書》注于鄡縣并引《竹書》,僞《紀年》亦改作“鄡”,謬矣。

    ’ [八七]《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三十一年三月,為大溝于北郛,以行圃田之水。

    《水經·渠水注》 《竹書紀年》雲:惠王為大溝于北郛,以行圃田之水。

    《輿地廣記》卷五東京祥符縣 [八八]《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三十一年,邳遷于薛,改名徐州。

    《水經·泗水注》 《紀年》雲:梁惠王三十一年,下邳遷于薛,(故)[改]名曰徐州。

    《史記·魯世家》索隐 《紀年》雲:梁惠王三十[一]年,下邳遷于薛,改名徐州。

    《史記·孟嘗君列傳》正義 案:《訂補》雲:‘會注考證本《史記》作“壽”。

    張文虎《劄記》雲:“案據集解、索隐,似即田常弑簡公之壽州。

    ”’《孟嘗君列傳》正義所引當奪‘一’字。

     [八九]《紀年》雲:與魏戰岸門。

    《史記·秦本紀》索隐 案: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雲:‘《秦本紀》:“孝公二十二年,封鞅為列侯,号商君。

    二十四年,與晉戰雁門。

    ”索隐曰:“《紀年》雲:與魏戰岸門。

    此雲雁門,恐聲誤也。

    ”’補為‘秦與魏戰岸門’。

    洪頤烜《校正竹書紀年》卷下、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四、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同。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作‘與秦戰岸門’,改‘魏’為‘秦’,《存真》、《輯校》同。

    《史記·六國年表》秦孝公二十三年‘與晉戰岸門’,當惠成王三十二年,《考訂》、《存真》、《輯校》系年據此。

    案應為惠成王三十一年。

     [九0]《竹書紀年》曰:秦蘇胡率師伐鄭,韓襄敗秦蘇胡于酸水。

    《水經·濟水注》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三十二年,雲:‘此未詳何年事。

    ’《輯校》附于‘無年世可系者’。

    現姑從《存真》列此。

     [九一]古書《紀年篇》,惠王三十六年改元,從一年始,至十六年而稱惠成王卒。

    《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汲冢竹書》:魏惠王亦有後元。

    《史記·孝文本紀》索隐 今案《古文》:惠成王立三十六年,改元稱一年,改元後十七年卒。

    《史記·魏世家》集解 按《紀年》:惠成王三十六年,改元稱一年,未卒也。

    《史記·魏世家》索隐 《紀年》說:惠成王三十六年,又稱後元一,十七年卒。

    《史記·魏世家》索隐 案《紀年》:……此時梁惠王改元稱一年,未卒也。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紀年》當梁惠王二十八年,至三十六年改為後元也。

    《史記·孟嘗君列傳》索隐 《汲冢紀年》:魏惠成王三十六年,改元稱一年。

    《通鑒外紀》卷二 案:《史記·魏世家》集解、索隐所引作‘惠成王十七年卒’,杜預《春秋經傳集解後序》作‘至十六年而稱惠成王卒’。

    《魏世家》集解之語,出自荀勖,為《紀年》整理考釋之直接參與者,杜預亦曾親見竹書,二人之語當非臆說。

    司馬光《資治通鑒考異》卷一既引《春秋經傳集解後序》,又引《魏世家》集解,主杜預說。

    《存真》、《輯校》亦從杜說,列惠成王一至三十六年,又列後元一至十六年,注亦僅引《後序》。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以惠成三十六年當年改元稱一年,其卒則在十七年,雲:‘案杜與荀、和同時,得見《竹書》,不應言有同異,《後序》“十六年”,“六”字自是“七”字之訛,乃鈔錄钤刻者有誤也。

    ……今從和氏說校正。

    ’雷氏改‘六’為‘七’以牽就集解引文,實從荀勖之說。

    二說之歧異,一為三十六年之次年改元,一為當年改元。

    案《魏世家》集解雲:‘荀勖曰:和峤雲:“《紀年》起自黃帝,終于魏之今王;今王者,魏惠成王子。

    ”案《太史公書》惠成王但言惠王,惠王子曰襄王,襄王子曰哀王。

    惠王三十六年卒,襄王立十六年卒,并惠、襄為五十二年。

    今案《古文》,惠成王立三十六年,改元稱一年,改元後十七年卒,《太史公書》為誤分惠成之世,以為二王之年數也。

    《世本》惠王生襄王,而無哀王,然則今王者魏襄王也。

    ’此蓋節錄荀勖《紀年叙錄》之文。

    《春秋經傳集解後序》雲:‘哀王于《史記》襄王之子,惠王之孫也。

    惠王立三十六年卒而襄王立,立十六年卒而哀王立。

    古書《紀年篇》:惠王三十六年改元,從一年始,至十六年而稱惠成王卒,即惠王也。

    疑《史記》誤分惠成之世,以為後王年也。

    ’荀、杜皆用《紀年》以校正《史記》,以《史記》之惠王三十六年為前元,襄王之十六年實為惠王之後元,并無歧異。

    所不同者,惟一作惠成十七年卒,一作十六年卒而已。

    案惠成王三十六年采惠施之策,率諸侯朝齊威王于徐州,互尊為王,即所謂‘徐州相王’,見《史記·六國年表》,惠王改元之故實萌于此。

    其時慣例,如非特殊理由(即不承認前王,如奪位等事),皆逾年改元,惠成王以徐州相王而改元,具有慶祝之意,決無當年改元之理。

    此事可由秦惠文王之更元為證。

    《史記·秦本紀》:‘(秦惠文君)十三年四月戊午,秦君為王,韓亦為王。

    (詩銘案:‘秦’原作‘魏’,據《史記志疑》說改。

    )……十四年,更為元年。

    ’秦惠文王十三年稱王,十四年更元。

    案《周本紀》曰:‘(顯王)四十四年,秦惠王稱王。

    ’梁玉繩《史記志疑》卷三雲:‘乃秦惠十三年也,秦惠在位二十七年,改十四年為元年,豈非以稱王之故欤。

    ’荀、杜之異,疑因計算方法不同所緻,如從惠成王三十六年稱王、決定改元時起算,其卒應為此後之十七年。

    以荀勖語較含糊,疑有訛舛,‘改元後十七年卒’之‘改元’二字,似涉前‘改元稱一年’而衍,(索隐所引‘惠成王三十六年,又稱後元一,十七年卒’,即無‘改元’二字。

    )所謂‘後十七年卒’,實自三十六年起計算,與《後序》所錄《紀年》原文十六年,惠成王卒,其間似無矛盾。

    現從《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九二]按《紀年》:鄭昭侯武薨,次威侯立。

    《史記·韓世家》索隐 案:《存真》、《輯校》列于惠成王後元二年。

     [九三]王劭按《紀年》雲:韓昭侯之世,兵寇屢交,……《史記·申不害列傳》索隐 案:《訂補》雲:‘按此乃王劭據《紀年》為說之詞,當非原文,因昭侯卒事,附于此。

    ’ [九四]薛瓒注《漢書》雲……《汲冢古文》曰:齊師伐趙東鄙,圍中牟。

    《水經·渠水注》 瓒曰:……《汲郡古文》曰:齊師伐趙東鄙,圍中牟。

    《史記·趙世家》集解 《漢書音義》雲:臣瓒案……《汲郡古文》曰:齊師伐趙東鄙,圍中牟。

    《左傳·定公九年》正義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後元三年,雲:‘諸書未引何年,洪氏補在顯王三十一年(惠王三十三年),陳氏雲:“當是趙肅侯十八年事”(惠王後元三年),今從之。

    ’洪氏指洪頤烜《校正竹書紀年》(卷下),陳氏指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

    《集證》雲:‘餘考《田完世家》湣王元年至四十年,并無伐趙之事,唯宣王十一年,與魏伐趙,趙決河水灌齊。

    《趙世家》肅侯十八年亦雲:“齊、魏伐我,決河水灌之。

    ”大約俱在顯王末年。

    ’是陳氏亦未确指此役當在肅侯十八年。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系于惠成王後元四年,以推算不同,(《存真》以惠成王三十六年之後一年方為後元元年,《考訂》即以三十六年為後元元年。

    )有一年之差。

    現姑從《存真》系此。

     [九五](按《紀年》):威侯七年,與邯鄲圍襄陵。

    五月,梁惠王會威侯于巫沙。

    十月,鄭宣王朝梁。

    《史記·韓世家》索隐 案:鄭威侯即鄭宣王,《紀年》亦稱為韓威王(見後)。

    《韓非子》《說林》、《外儲說右》、《難一》作韓宣王,《史記·韓世家》作宣惠王。

    《史記·秦本紀》:‘(秦惠文君)十三年四月戊午,秦君為王,韓亦為王。

    ’惠文君十三年當鄭威侯八年,此條十月已稱鄭宣王,自不得在七年。

    或謂‘七年’不系月,而後有‘五月’、‘ 十月’等字,‘五月’上當脫‘八年’二字,疑是。

    《存真》、《輯校》列于惠成王後元九年。

     [九六]樂資據《紀年》以嗣君即孝襄侯也。

    《史記·衛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後元十一年,雲︰‘洪氏據《衛世家》索隐補。

    ’洪頤烜《校正竹書紀年》卷下:‘(周顯王)四十四年,衛平侯卒,子孝襄侯立。

    ’雲:‘此條本脫。

    《史記·衛世家》:“平侯八年,子嗣君立。

    ”索隐雲:“樂資據《紀年》以嗣君即孝襄侯”今據《年表》補。

    ’《存真》本此,除加【】号并删‘四十四年’外,文與《校正》同。

    《輯校》作‘衛孝襄侯’,附于‘無年世可系者’。

    《史記·六國年表》顯王四十五年當‘衛嗣君元年’,其立當在四十四年,洪氏即據此補。

    顯王四十四年當惠成王後元九年,列此。

     [九七](《竹書紀年》):十年,齊田肸及邯鄲、韓舉戰于平邑,邯鄲之師敗逋,獲韓舉,取平邑、新城。

    《水經·河水注》 《紀年》雲:韓舉,趙将。

    ……又《紀年》雲:其敗當韓威王八年。

    《史記·韓世家》索隐 案:《水經注》此條所引《紀年》凡三事,第一事冠以‘晉烈公’,似此三事皆屬烈公,誤。

    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十年’,戴震校本改作‘九年’,雲:‘案近刻訛作十年。

    ’《存真》雲:‘此事《水經注》引作晉烈公十年。

    索隐雲:“《紀年》敗韓舉當韓威王八年”,計相去七十八歲,不應有兩田□,兩韓舉。

    考《趙世家》雲:“肅侯二十三年,韓舉與齊、魏戰,死于桑丘。

    ”肅侯元年當梁惠王二十二年,下逮後元十年,為肅侯之二十五年。

    蓋《趙世家》誤“五”為“三”,《水經注》誤惠成後元十年為晉烈公十年也。

    至《韓世家》以韓舉為韓将,則更舛矣。

    ’《存真》、《輯校》皆列入惠成王後元十年,是。

     《史記·韓世家》:‘(宣惠王)八年,魏敗我将韓舉。

    ’索隐:‘韓舉則是韓将不疑,而《紀年》雲:韓舉,趙将。

    蓋舉先為趙将,後入韓。

    又《紀年》雲:其敗當韓威王八年。

    是不同也。

    ’《六國年表》韓宣惠王八年亦書‘魏敗我韓舉’。

    是韓舉明為韓将。

    司馬貞所據《紀年》當即《水經注》所引,以有‘邯鄲韓舉’之文,因雲‘韓舉趙将’。

    案《紀年》叙戰役或以師舉,或以将舉。

    陳夢家謂‘邯鄲韓舉’,‘邯鄲’即趙師,‘韓舉’即韓将韓舉,不得解為‘趙将韓舉’。

    《六國年表》本年于韓記‘魏敗我韓舉’。

    于趙記‘趙武靈王元年,魏敗我趙護’。

    邯鄲之師其将為趙護,與韓舉顯為兩人。

    (《六國紀年表考證》,《燕京學報》第三六期頁一三七。

    )此役實為齊、魏聯師攻趙,《戰國策·魏策二》:‘犀首、田□欲得齊、魏之兵以伐趙,梁君與田侯不欲。

    ……兵未出境,梁君、田侯恐其至而戰敗也,悉起兵從之,大敗趙氏。

    ’據《紀年》,是役韓助趙,韓舉見獲。

     [九八]《紀年》當惠王之後元十一年,作‘平阿’。

    《史記·孟嘗君列傳》索隐 案:《史記·孟嘗君列傳》:‘(齊)宣王七年,田嬰使于韓、魏,韓、魏服于齊。

    嬰與韓昭侯、魏惠王會齊宣王東阿南,盟而去。

    ’索隐:‘《紀年》當惠王之後元十一年,作“平阿”。

    ’趙紹祖《竹書紀年校補》卷二雲:‘昭侯當為威侯,宣王當為威王。

    ’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同。

    《存真》作‘十一年,王會韓昭侯、齊宣王于平阿。

    ’《輯校》作:‘十一年,【會韓威侯、齊威王于】平阿。

    ’ [九九](《紀年》)又雲:(梁惠王)後元十三年,會齊威王于鄄。

    《史記·孟嘗君列傳》索隐 案:《史記》諸本或作‘鄄’,或作‘甄’。

    《呂氏春秋·不屈》:‘惠王布冠而拘于鄄。

    ’高注:‘鄄,邑名也。

    自拘于鄄,将服于齊也。

    ’即此事。

    甄、鄄通用,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九雲:‘甄,齊邑名,即《春秋》莊公十四年會于鄄者。

    本為衛邑,趙成侯嘗取之,此時屬齊。

    字有涓堅真震四聲。

    ’《存真》作‘鄄’,《輯校》作‘甄’。

     [一00](《紀年》以為):梁惠王後元十三年四月,齊威王封田嬰于薛。

    十月,齊城薛。

    ……嬰初封彭城。

    《史記·孟嘗君列傳》索隐 案:《輯校》列‘嬰初封彭城’于惠成王後元十三年下,雲:‘此司馬貞據《紀年》為說,非本文。

    ’《存真》系于十四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系于十五年。

    現從《輯校》。

     [一0一](《紀年》):(梁惠王後元)十四年,薛子嬰來朝。

    《史記·孟嘗君列傳》索隐 [一0二](《紀年》):(梁惠王後元)十五年,齊威王薨。

    《史記·孟嘗君列傳》索隐 [一0三]《竹書紀年》曰:燕人伐趙,圍濁鹿。

    趙武靈王及代人救濁鹿,敗燕師于勺梁。

    《水經·滱水注》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後元十五年,雲:‘元文不引何年,今姑附此。

    ’《輯校》附于‘無年世可系者’。

    《訂補》雲:‘今本《紀年》此事在周顯王十七年,當梁惠王十九年。

    按趙武靈王即位在梁惠王後十一年,此時為趙成侯二十三年,何得雲“武靈王”?其誤灼然。

    雷學淇《義證》四十據《趙世家》“武靈王二十六年,攘地北至燕、代”語,系于今王十九年,亦乏明證,疑難強定。

    ’現姑從《存真》列此。

     [一0四]古書《紀年》篇,……至十六年而稱惠成王卒。

    《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史記·魏世家》集解等所引《紀年》,已見前,此不具引。

     [一0五]《汲郡竹書紀年》曰:鄭侯使韓辰歸晉陽及向。

    二月,城陽、向,更名陽為河雍,向為高平。

    《水經·濟水注》 徐廣曰:《汲冢紀年》雲:魏哀王四年,改宜[晉]陽曰河雍,改向曰高平。

    《史記·秦本紀》集解 徐廣曰:《紀年》雲:魏哀王四年,改陽曰河雍,向曰高平。

    《史記·趙世家》集解 《括地志》雲:……《紀年》雲:鄭侯使辰歸晉陽、向,更名高平。

    《史記·範睢列傳》正義 案:《史記·秦本紀》集解引作‘魏哀王二十四年’,《輯校》雲:‘案《紀年》終于今王二十年,不得有二十四年,“二十”字衍。

    ’日本高山寺舊藏天養鈔本《秦本紀》正作‘四年’(見水澤利忠《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五頁五一),據删。

    《史記·趙世家》集解所引,宋景祐本、蜀大字集解本、紹興本、耿秉本、明遊明本、清殿本皆作‘魏襄王’(見《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四三頁四0),宋黃善夫本、晚清金陵書局本皆作‘魏哀王’。

    《輯校》作‘魏襄王’,蓋據殿本。

    案徐廣以今王為哀王,作‘魏哀王’者是。

    《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甲,見本書附錄。

     [一0六]《紀年》曰:今王四年,碧陽君之諸禦産二龍。

    《開元占經》卷一一三 案:幹寶:《搜神記》卷六:‘周烈王六年,林碧陽君之禦人産二龍。

    ’當本《紀年》。

    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雲:‘“碧陽”二字費解,《山海經·東山經》雲:“孟子之山,其上有水出焉,名曰碧陽。

    ”郝懿行疑碧陽君即斯水之神。

    ’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四0雲:‘碧陽,地名;君,僭号也。

    是時諸國封其臣皆稱君,此碧陽君不知是魏臣否?《山海經》有碧陽山,荒遠,疑非是。

    ’ [一0七]《紀年》又雲:子之殺公子平。

    《史記·燕世家》索隐 案:《存真》、《輯校》列于今王五年。

    《存真》雲:‘《燕策》:“燕王哙既立三年,舉國屬子之。

    子之三年,燕國大亂,将軍市被、太子平謀攻子之。

    儲子謂齊宣王曰:因而仆之,破燕必矣。

    王因令章子将五都之兵,因北地之衆,以伐燕。

    燕王哙死,子之亡。

    二年,而燕人立太子平,是為昭王。

    ”《齊策》:“韓、齊為與國,張儀以秦、魏伐韓,齊将救之。

    田臣思曰:不如聽之。

    子哙與子之國,百姓弗戴,諸侯不與,秦伐韓,楚、趙必救之,是天以燕賜我也。

    王曰:善。

    因起兵攻燕,三十日而舉燕國(‘三’當作‘五’)。

    ”則伐燕之為齊宣,本自明白。

    自太史公作《史記》,于齊之世系奪去兩代,遂使齊宣不與燕哙相當,自不得不以伐燕屬之齊湣。

    生史遷後者,唯遷是從,于是《荀子》之文可以改,(《王霸篇》齊湣敗燕,蓋劉向所改。

    )《孟子》之書不可讀。

    自宋以來,紛如聚訟,若《黃氏日鈔》、(以《梁惠王篇》伐燕,為易王初立齊取十城;《公孫醜篇》伐燕,為湣王乘子之之亂。

    不知燕文公卒于梁惠王後二年,乃齊威王之二十五年,則取燕十城者,是威王非宣王也。

    )《資治通鑒》(移宣王之年以就《孟子》),或節外生枝,或斷鶴續凫,豈知真古文《紀年》确乎伐燕者,是宣非湣也。

    此《紀年存真》之所以不可不輯也。

    請為讀《孟子》者正告曰:伐燕之役在周赧王元年,燕王哙七年,齊宣王六年。

    ’ [一0八]《汲冢紀年》曰:齊人禽子之而醢其身也。

    《史記·燕世家》集解 案:《存真》、《輯校》列于今王五年。

     《史記·燕世家》:‘王因令章子将五都之兵,以因北地之衆,以伐燕。

    士卒不戰,城門不閉,燕君哙死,齊大勝,燕子之亡。

    ’集解:‘徐廣曰:“《年表》雲:君哙及太子、相子之皆死。

    ”骃案:《汲冢紀年》曰:“齊人禽子之而醢其身也。

    ”’《史記》所據者為《國策·燕策》,誤改‘宣王’為‘湣王’。

    《國策·齊策》亦記是役,見前條。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據策文,又改‘齊王’為‘桓公’,以為‘桓公五年’事。

    或謂‘桓’、‘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