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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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及漢人。
《文宗本紀》,诏禦史台,凡各道廉訪司官,用蒙古二人,畏兀、河西、回回、漢人、南人各一人。
是漢人、南人廁于廉訪司者,僅五之一也。
其各路達噜噶齊(舊名達魯花赤。
)亦以蒙古人為之。
至元二年,诏以蒙古人充各路達噜噶齊,漢人充總管,回回人為同知,永為定制。
其諸王驸馬分地,并令自用達噜噶齊。
仁宗始命以流官為之,而諸王驸馬所用者為副,未幾仍更渡制。
文宗诏諸王封邑所用達噜噶齊,擇本部識治體者為之,或有冒濫,罪及王相,然亦未聞有以漢人為之者。
此有元一代,中外百官偏重國姓之制也。
○元初州縣多世襲 元太祖、太宗用兵沙漠,得一地即封一人,使之世守。
其以所屬來降者,亦即官其人,使之世襲。
及取中原,亦以此法行之,故官多世襲。
如石天祿為征行千戶,既卒,子興祖襲千戶。
劉敏為郎中,年老,憲宗命其子世亨襲其職。
譚澄父資榮為元帥,因病舉弟資用自代,資用卒,澄又襲職。
綦公直老,以其子蒙古台(舊名忙古台。
)襲萬戶。
趙黑梓以門功襲元帥職。
段直以所屬鄉社來降,命為潞州長官,世襲。
洪茶邱為高麗軍民總管,其子萬襲職,仍佩其父虎符是也。
然此法可行于朔漠,而中原則必用流官。
故世祖時,廉希憲疏言,國家自開創以來,凡納土及始命之臣,皆令世守,至今将六十年,子孫皆奴視其部下,郡邑長吏皆其僮仆,此前古所無。
宋子貞亦疏言,州縣官相傳以世,非法賦斂,民不堪命。
姚樞亦疏言,今當慎铨選,則不專世爵而人才出。
于是始議行遷轉法,至元二年,遂罷州縣官世襲。
四年,又罷世侯,置牧守。
先是祁州、河南、陝西乃世祖為皇太弟時所封地,因姚樞等言,置安撫、經略、宣撫三司,選人以居職,始有吏治,固已行之有效,故至是因希憲等言,遂改世襲舊制也。
又元初百官皆無俸祿。
《陳傳》,中統時,百官未給俸,多貪暴,獨能以清慎稱。
至是姚樞又疏奏,當班爵祿,則贓穢塞而公道開。
宋子貞亦疏請給俸祿,定職田。
乃從之。
後崔又奏,乞将諸路大小各官有俸者量增,無俸者特給,于是各官皆有俸入及職田之收。
此又百官給祿之始也。
○元州縣官多在外铨選 至元二年,始罷州縣官世襲,遣宋子貞、耶律鑄至山東,遷調所部官。
(《子貞傳》)及平宋後,诏兩廣、福建五品以下官,從行省就便铨注。
尋又诏雲南省所轄州縣官,依福建、兩廣例,省、台委官铨選,以名姓聞,随給授宣敕。
此各行省自選之制也。
立法之始,省選公明,量才授職,多得其人。
故李稷謂,下縣尹多從吏部铨注,或非其才,宜并歸省選。
(《李稷傳》)蓋是時中簡之缺仍歸部選,而繁劇者聽外省遷調,故部選轉不如省選之量能而授也。
其後以省選多弊,乃有遣使監選之例。
成宗初,命中書省遣使監雲南、四川、海北、海南、廣西、兩江、廣東、福建六品以下選。
文宗時,敕中書省、禦史台,遣使至江浙、江西、湖廣、四川、雲南諸行省,遷調三品以下官,則并及于三品大員矣。
順帝時,中書省臣言,江南因盜賊阻隔,所在缺官,宜遣人與各行省及行台官,以廣東、廣西、海北、海南三品以下通行遷調,五品以下,先行照會之任,福建等處亦依此例,從之。
則并鄰省通融遷調,亦委之監選者矣。
元代專用交鈔 交鈔之起,敝訟宋紹興初,造此以召募商旅,為沿邊籴買之計,較銅錢易赍,民頗便之。
稍有滞礙,仍用現錢,尚存子母相權之意。
(《元史劉宣傳》)金章宗時,亦以交鈔與錢并行。
而有司以出鈔為利,收鈔為諱,謂之老鈔,至以萬貫易一餅,民力困而國用亦窮,(《耶律楚材傳》)此鈔之極弊也。
(案金章宗始用鈔。
宣宗先用貞寶券,未幾積輕,又制貞通寶,凡一貫當貞寶券千貫。
哀宗時,更造興定寶泉,每一貫當通寶四百貫。
)元太宗八年,始造交鈔。
世祖中統元年,又造中統元寶交鈔。
據《食貨志》,其法以絲為本,每銀五十兩易絲鈔一千兩,諸物之直并從絲例鈔之文。
以十計者,曰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
以百計者,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
以貫計者,曰一貫文,二貫文。
每二貫準白銀一兩。
行之既久,物重鈔輕。
至元二十四年,乃改造至元鈔,自二貫至五文,凡十一等,與中統鈔通行,每一貫抵中統鈔五貫。
武宗時,又造至大銀鈔,後廢不行。
終元之世,常用中統、至元二鈔。
每年印造之數,自數十萬至數百萬不等,亦見《食貨志》。
鈔雖以錢為文,而元代實未嘗鑄錢也。
武宗時曾行錢法,立泉貨監領之。
仁宗以鼓鑄弗給,仍廢。
故有元一代專用鈔。
其所以能行用者,各路立平準行用庫,貿易金銀,平準鈔法。
每銀一兩入庫,其價至元鈔二貫,出庫二貫五分。
金一兩,入庫二十貫,出庫二十貫五百文。
是民之有金銀者,可赴庫換鈔;有鈔者,亦可赴庫換金銀也。
又立回易庫,凡鈔之昏爛者,許就庫倒換新鈔,增工墨費每貫三分。
換存之昏鈔則解部焚燒。
隸行省者,行省委官監燒之。
是鈔之敝壞者,可赴庫易新鈔也。
至元四年,世祖诏諸路民間包銀聽以鈔輸納,惟絲料入本色,非産絲之地亦以鈔輸。
中書省臣又奏流通鈔法,凡賞賜宜多給币帛,課程宜多收鈔,制曰可。
是丁錢田賦皆可以鈔納也,此所以通行天下也。
然鈔虛而物實,虛者積輕,勢所必然,故趙孟ぽ言,始造鈔時,以銀為本,虛實相權。
今二十餘年,輕重相去已數十倍,故改中統為至元,二十年後,至元必複如中統矣。
今就《元史》各傳參核之,盧世榮以鈔虛閉回易庫,鈔有出無入,民間昏鈔遂不可行。
其後監燒昏鈔者欲取能名,率以應燒昏鈔指為僞鈔,使管庫官吏誣服。
(見《許有壬》、《韓若愚傳》。
)由是回易庫不敢以新鈔易昏鈔,(《張養浩傳》,民持昏鈔赴庫倒換者,易十與五,累日不可得。
)而民間所存昏鈔又不能納賦稅,易貨物,于是遂成廢紙矣。
且闆紙印造,尤易滋僞。
鉛山多造僞鈔者,有豪民吳友文為之魁,遠至江淮、燕薊,莫不行使,遂緻大富。
是利權且歸于奸民矣。
(《林興祖傳》)又奸民以僞鈔鈎結黨與,脅人财物,官吏聽其謀,株連者數千百家。
(《黃潛傳》)是刑罰亦由此日繁矣。
古者以米絹為民生所須,謂之二實,銀錢與二物相權,謂之二虛。
銀錢已謂之虛,乃又欲以紙鈔代之,虛中之虛,其能行之無弊哉!然有元之代,民間究以何市易?案至元中,江淮頒行鈔法,廢宋銅錢,後又敕拘曆代錢,餘銅聽民自用。
然《胡長孺傳》,台州歲饑,宣慰司脫歡斂富民錢一百五十萬備赈。
是朝廷雖禁錢,而民間自用錢也。
《盧世榮傳》,立平準庫,禁民間以金銀私相買賣。
世祖诏,金銀乃民間通用之物,今後聽民從便交易。
是朝廷原未禁金銀也。
既造交鈔,欲其流通,則賦稅不得不收鈔,而民間自用金銀,則實者常在下,而虛者常在上,于國計亦何補哉!(明太祖亦造寶鈔,慮其不行,禁民間不得以金銀銅錢交易,犯者罪至死,首告者即以所告之物賞之,而鈔仍不行。
永樂中,又诏計戶口食鹽納稅,課程贓罰等物悉輸鈔,笞杖等罪輸鈔納贖,市肆門攤收鈔,果園及舟車等稅納鈔,皆欲以重鈔,而鈔卒不行。
則又為阻滞鈔法之罪,至全家發邊遠充軍。
正統元年,黃福奏,洪武間銀一兩當鈔三五貫,今一兩當鈔千餘貫。
) 案《宋史蔣偕傳》,朝廷募民入粟于邊,增直給券,俾赴京師,射取錢貨,謂之交鈔。
是北宋已有交子之法。
而範鎮疏言,商人輸粟河北,取償京師,而榷貨不即與鈔,久而鬻之,十才六七。
則是時已有留難之弊。
高宗南渡後,置行在交子務,印交子錢引給諸路,令公私同見錢行用,已而日益賤。
隆興二年,陳良疏言其弊,請發内帑以舒民病,孝宗乃出白金收換交子,(亦名會子。
)并收銅闆勿印造。
未幾,戶部又請造五百萬,自後歲有加增。
黃疇若疏言,民所得會子,折閱日甚。
州縣科配,民皆閉門牢避。
行旅持券,終日不得一錢。
時因鈔法,告讦繁興。
真德秀疏言,或一夫坐罪,而并籍兄弟之财,或虧陌四錢,而沒人千萬之貨。
至于科富室之錢,視産高下,分配民藏楮鬻田宅以受券,雖大家不得免。
是南宋交子之弊,亦不減于金也。
○金元二朝待宋後厚薄不同 《金史》,宗翰等破汴京,宋徽、欽二帝出降,金太宗即诏廢二帝為庶人。
宗翰以二帝及後妃太子四百七十餘人及宗族三千餘人北去,既至上京,令二帝以素服見太廟,封徽宗昏德公,欽宗重昏侯,遷之于韓州,給田十五頃,俾耕以自食。
未幾,又遷鹘裡改路。
趙氏疏族亦多徙上京。
徽宗薨後,金熙宗皇統元年,始改封天水郡王,欽宗封天水郡公。
欽宗又奏乞本品俸,乃诏濟之,尋又給天水郡王子侄婿及天水郡公子俸。
是皇統以前俸亦不給也。
海陵篡立,又殺趙氏子男百三十餘人。
世宗始以一品禮葬欽宗于鞏洛之原,又葬天水郡王被害子孫于河南祖墓,其親族在中都被害者葬于城北,鹹平被害者葬于本處。
梁肅奏,天水郡公本族已無在者,其餘皆遠族,可罷其養濟。
案二帝徙韓州,嗣濮王仲理等尚在燕京,金人計口給食,死者甚多,此即所謂遠族也。
是二帝之子孫近族皆已被殺無遺也。
昏庸失國,寄命雠邦,其﹃辱固由自取,然金之待之亦太過矣。
元世祖之平宋也,按塔哈(舊史名阿塔海。
)等入宋宮宣诏,至免系頸牽羊之禮,太後全氏泣謂帝曰:“荷天子活汝,當謝恩。
”宋主拜畢,母子皆肩輿出宮。
太皇太後謝氏以疾留,至病愈始北行。
宋主至上都,授開府儀同三司、大司徒,封瀛國公。
此《元史》本紀所載也。
而《說郛》及汪元量所記,宋主至通州,世祖命賜大宴十日,小宴十日,然後赴上都。
又全太後及宮嫔等在大都,日支羊肉一千六百斤,他物稱是。
《宋遺民錄)又載瀛國公稍長,世祖妻以公主。
世祖夜夢金龍繞殿柱,明日瀛國來朝,正立所夢柱下,世祖陰欲除之。
公主以告,瀛國懼,遂乞從釋,号合尊大師,而學佛于土蕃。
此已見世祖之寬厚,然猶曰野史所載,未可盡信也。
《元史後妃傳》,宋全太後至京,不習風土,世祖後為奏請回江南,帝曰:“爾婦人無遠慮,若使南還,或浮言一動,即廢其家,非所以愛之也。
愛之特加存恤可耳。
”後乃益厚待之。
是帝之所以保護者更深矣。
至元十九年,有中山狂人,自稱宋主,有衆千人,欲取文丞相。
又有薛保住,播匿名書,言某日燒蓑城葦,率兩翼兵為亂。
帝疑之,然僅遷瀛國及宋宗室于上都,而未嘗加害也。
謝太後薨,以其赀産隸中宮,可見未薨以前,猶未收其赀産也。
至元二十八年,宣政院臣言,宋全太後、瀛國公母子已為僧尼,有地三百六十頃,乞免征其租。
張亦奏,亡宋舊業,勿征賦役,從之。
是全後母子私産聽其永為世業也。
文宗市故宋全太後田為大承入護聖寺永業,又市故瀛國公田為大龍翔集慶寺永業,禦史台言不必予直,帝不許。
可見全後母子田産常留給其子孫,至是始收之,而猶必給以價,不強奪也。
順帝時,始因脫脫之請,以瀛國公子和尚趙完普田産賜樞密使僧格失裡。
(舊史名桑哥失裡。
)文宗已市全後母子田,而完普尚别有田産,至是始奪之。
至正十二年,禦史言群盜多引亡宋為口實,宜以和尚趙完普及親族LLRR徙沙州,從之。
是雖奪其田産,而猶終保全之也。
至元二十三年,西川又有趙和尚,自稱福王子廣王,作亂伏誅,亦未嘗罪及宋宗室也。
至于宋之親族,亦待以優禮。
福王與芮随宋主來歸,授金紫光祿大夫、檢校大司徒、平原郡公,仍诏與芮家赀之在江南者,辇至京給之。
旋以與芮子
《文宗本紀》,诏禦史台,凡各道廉訪司官,用蒙古二人,畏兀、河西、回回、漢人、南人各一人。
是漢人、南人廁于廉訪司者,僅五之一也。
其各路達噜噶齊(舊名達魯花赤。
)亦以蒙古人為之。
至元二年,诏以蒙古人充各路達噜噶齊,漢人充總管,回回人為同知,永為定制。
其諸王驸馬分地,并令自用達噜噶齊。
仁宗始命以流官為之,而諸王驸馬所用者為副,未幾仍更渡制。
文宗诏諸王封邑所用達噜噶齊,擇本部識治體者為之,或有冒濫,罪及王相,然亦未聞有以漢人為之者。
此有元一代,中外百官偏重國姓之制也。
○元初州縣多世襲 元太祖、太宗用兵沙漠,得一地即封一人,使之世守。
其以所屬來降者,亦即官其人,使之世襲。
及取中原,亦以此法行之,故官多世襲。
如石天祿為征行千戶,既卒,子興祖襲千戶。
劉敏為郎中,年老,憲宗命其子世亨襲其職。
譚澄父資榮為元帥,因病舉弟資用自代,資用卒,澄又襲職。
綦公直老,以其子蒙古台(舊名忙古台。
)襲萬戶。
趙黑梓以門功襲元帥職。
段直以所屬鄉社來降,命為潞州長官,世襲。
洪茶邱為高麗軍民總管,其子萬襲職,仍佩其父虎符是也。
然此法可行于朔漠,而中原則必用流官。
故世祖時,廉希憲疏言,國家自開創以來,凡納土及始命之臣,皆令世守,至今将六十年,子孫皆奴視其部下,郡邑長吏皆其僮仆,此前古所無。
宋子貞亦疏言,州縣官相傳以世,非法賦斂,民不堪命。
姚樞亦疏言,今當慎铨選,則不專世爵而人才出。
于是始議行遷轉法,至元二年,遂罷州縣官世襲。
四年,又罷世侯,置牧守。
先是祁州、河南、陝西乃世祖為皇太弟時所封地,因姚樞等言,置安撫、經略、宣撫三司,選人以居職,始有吏治,固已行之有效,故至是因希憲等言,遂改世襲舊制也。
又元初百官皆無俸祿。
《陳傳》,中統時,百官未給俸,多貪暴,獨能以清慎稱。
至是姚樞又疏奏,當班爵祿,則贓穢塞而公道開。
宋子貞亦疏請給俸祿,定職田。
乃從之。
後崔又奏,乞将諸路大小各官有俸者量增,無俸者特給,于是各官皆有俸入及職田之收。
此又百官給祿之始也。
○元州縣官多在外铨選 至元二年,始罷州縣官世襲,遣宋子貞、耶律鑄至山東,遷調所部官。
(《子貞傳》)及平宋後,诏兩廣、福建五品以下官,從行省就便铨注。
尋又诏雲南省所轄州縣官,依福建、兩廣例,省、台委官铨選,以名姓聞,随給授宣敕。
此各行省自選之制也。
立法之始,省選公明,量才授職,多得其人。
故李稷謂,下縣尹多從吏部铨注,或非其才,宜并歸省選。
(《李稷傳》)蓋是時中簡之缺仍歸部選,而繁劇者聽外省遷調,故部選轉不如省選之量能而授也。
其後以省選多弊,乃有遣使監選之例。
成宗初,命中書省遣使監雲南、四川、海北、海南、廣西、兩江、廣東、福建六品以下選。
文宗時,敕中書省、禦史台,遣使至江浙、江西、湖廣、四川、雲南諸行省,遷調三品以下官,則并及于三品大員矣。
順帝時,中書省臣言,江南因盜賊阻隔,所在缺官,宜遣人與各行省及行台官,以廣東、廣西、海北、海南三品以下通行遷調,五品以下,先行照會之任,福建等處亦依此例,從之。
則并鄰省通融遷調,亦委之監選者矣。
元代專用交鈔 交鈔之起,敝訟宋紹興初,造此以召募商旅,為沿邊籴買之計,較銅錢易赍,民頗便之。
稍有滞礙,仍用現錢,尚存子母相權之意。
(《元史劉宣傳》)金章宗時,亦以交鈔與錢并行。
而有司以出鈔為利,收鈔為諱,謂之老鈔,至以萬貫易一餅,民力困而國用亦窮,(《耶律楚材傳》)此鈔之極弊也。
(案金章宗始用鈔。
宣宗先用貞寶券,未幾積輕,又制貞通寶,凡一貫當貞寶券千貫。
哀宗時,更造興定寶泉,每一貫當通寶四百貫。
)元太宗八年,始造交鈔。
世祖中統元年,又造中統元寶交鈔。
據《食貨志》,其法以絲為本,每銀五十兩易絲鈔一千兩,諸物之直并從絲例鈔之文。
以十計者,曰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
以百計者,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
以貫計者,曰一貫文,二貫文。
每二貫準白銀一兩。
行之既久,物重鈔輕。
至元二十四年,乃改造至元鈔,自二貫至五文,凡十一等,與中統鈔通行,每一貫抵中統鈔五貫。
武宗時,又造至大銀鈔,後廢不行。
終元之世,常用中統、至元二鈔。
每年印造之數,自數十萬至數百萬不等,亦見《食貨志》。
鈔雖以錢為文,而元代實未嘗鑄錢也。
武宗時曾行錢法,立泉貨監領之。
仁宗以鼓鑄弗給,仍廢。
故有元一代專用鈔。
其所以能行用者,各路立平準行用庫,貿易金銀,平準鈔法。
每銀一兩入庫,其價至元鈔二貫,出庫二貫五分。
金一兩,入庫二十貫,出庫二十貫五百文。
是民之有金銀者,可赴庫換鈔;有鈔者,亦可赴庫換金銀也。
又立回易庫,凡鈔之昏爛者,許就庫倒換新鈔,增工墨費每貫三分。
換存之昏鈔則解部焚燒。
隸行省者,行省委官監燒之。
是鈔之敝壞者,可赴庫易新鈔也。
至元四年,世祖诏諸路民間包銀聽以鈔輸納,惟絲料入本色,非産絲之地亦以鈔輸。
中書省臣又奏流通鈔法,凡賞賜宜多給币帛,課程宜多收鈔,制曰可。
是丁錢田賦皆可以鈔納也,此所以通行天下也。
然鈔虛而物實,虛者積輕,勢所必然,故趙孟ぽ言,始造鈔時,以銀為本,虛實相權。
今二十餘年,輕重相去已數十倍,故改中統為至元,二十年後,至元必複如中統矣。
今就《元史》各傳參核之,盧世榮以鈔虛閉回易庫,鈔有出無入,民間昏鈔遂不可行。
其後監燒昏鈔者欲取能名,率以應燒昏鈔指為僞鈔,使管庫官吏誣服。
(見《許有壬》、《韓若愚傳》。
)由是回易庫不敢以新鈔易昏鈔,(《張養浩傳》,民持昏鈔赴庫倒換者,易十與五,累日不可得。
)而民間所存昏鈔又不能納賦稅,易貨物,于是遂成廢紙矣。
且闆紙印造,尤易滋僞。
鉛山多造僞鈔者,有豪民吳友文為之魁,遠至江淮、燕薊,莫不行使,遂緻大富。
是利權且歸于奸民矣。
(《林興祖傳》)又奸民以僞鈔鈎結黨與,脅人财物,官吏聽其謀,株連者數千百家。
(《黃潛傳》)是刑罰亦由此日繁矣。
古者以米絹為民生所須,謂之二實,銀錢與二物相權,謂之二虛。
銀錢已謂之虛,乃又欲以紙鈔代之,虛中之虛,其能行之無弊哉!然有元之代,民間究以何市易?案至元中,江淮頒行鈔法,廢宋銅錢,後又敕拘曆代錢,餘銅聽民自用。
然《胡長孺傳》,台州歲饑,宣慰司脫歡斂富民錢一百五十萬備赈。
是朝廷雖禁錢,而民間自用錢也。
《盧世榮傳》,立平準庫,禁民間以金銀私相買賣。
世祖诏,金銀乃民間通用之物,今後聽民從便交易。
是朝廷原未禁金銀也。
既造交鈔,欲其流通,則賦稅不得不收鈔,而民間自用金銀,則實者常在下,而虛者常在上,于國計亦何補哉!(明太祖亦造寶鈔,慮其不行,禁民間不得以金銀銅錢交易,犯者罪至死,首告者即以所告之物賞之,而鈔仍不行。
永樂中,又诏計戶口食鹽納稅,課程贓罰等物悉輸鈔,笞杖等罪輸鈔納贖,市肆門攤收鈔,果園及舟車等稅納鈔,皆欲以重鈔,而鈔卒不行。
則又為阻滞鈔法之罪,至全家發邊遠充軍。
正統元年,黃福奏,洪武間銀一兩當鈔三五貫,今一兩當鈔千餘貫。
) 案《宋史蔣偕傳》,朝廷募民入粟于邊,增直給券,俾赴京師,射取錢貨,謂之交鈔。
是北宋已有交子之法。
而範鎮疏言,商人輸粟河北,取償京師,而榷貨不即與鈔,久而鬻之,十才六七。
則是時已有留難之弊。
高宗南渡後,置行在交子務,印交子錢引給諸路,令公私同見錢行用,已而日益賤。
隆興二年,陳良疏言其弊,請發内帑以舒民病,孝宗乃出白金收換交子,(亦名會子。
)并收銅闆勿印造。
未幾,戶部又請造五百萬,自後歲有加增。
黃疇若疏言,民所得會子,折閱日甚。
州縣科配,民皆閉門牢避。
行旅持券,終日不得一錢。
時因鈔法,告讦繁興。
真德秀疏言,或一夫坐罪,而并籍兄弟之财,或虧陌四錢,而沒人千萬之貨。
至于科富室之錢,視産高下,分配民藏楮鬻田宅以受券,雖大家不得免。
是南宋交子之弊,亦不減于金也。
○金元二朝待宋後厚薄不同 《金史》,宗翰等破汴京,宋徽、欽二帝出降,金太宗即诏廢二帝為庶人。
宗翰以二帝及後妃太子四百七十餘人及宗族三千餘人北去,既至上京,令二帝以素服見太廟,封徽宗昏德公,欽宗重昏侯,遷之于韓州,給田十五頃,俾耕以自食。
未幾,又遷鹘裡改路。
趙氏疏族亦多徙上京。
徽宗薨後,金熙宗皇統元年,始改封天水郡王,欽宗封天水郡公。
欽宗又奏乞本品俸,乃诏濟之,尋又給天水郡王子侄婿及天水郡公子俸。
是皇統以前俸亦不給也。
海陵篡立,又殺趙氏子男百三十餘人。
世宗始以一品禮葬欽宗于鞏洛之原,又葬天水郡王被害子孫于河南祖墓,其親族在中都被害者葬于城北,鹹平被害者葬于本處。
梁肅奏,天水郡公本族已無在者,其餘皆遠族,可罷其養濟。
案二帝徙韓州,嗣濮王仲理等尚在燕京,金人計口給食,死者甚多,此即所謂遠族也。
是二帝之子孫近族皆已被殺無遺也。
昏庸失國,寄命雠邦,其﹃辱固由自取,然金之待之亦太過矣。
元世祖之平宋也,按塔哈(舊史名阿塔海。
)等入宋宮宣诏,至免系頸牽羊之禮,太後全氏泣謂帝曰:“荷天子活汝,當謝恩。
”宋主拜畢,母子皆肩輿出宮。
太皇太後謝氏以疾留,至病愈始北行。
宋主至上都,授開府儀同三司、大司徒,封瀛國公。
此《元史》本紀所載也。
而《說郛》及汪元量所記,宋主至通州,世祖命賜大宴十日,小宴十日,然後赴上都。
又全太後及宮嫔等在大都,日支羊肉一千六百斤,他物稱是。
《宋遺民錄)又載瀛國公稍長,世祖妻以公主。
世祖夜夢金龍繞殿柱,明日瀛國來朝,正立所夢柱下,世祖陰欲除之。
公主以告,瀛國懼,遂乞從釋,号合尊大師,而學佛于土蕃。
此已見世祖之寬厚,然猶曰野史所載,未可盡信也。
《元史後妃傳》,宋全太後至京,不習風土,世祖後為奏請回江南,帝曰:“爾婦人無遠慮,若使南還,或浮言一動,即廢其家,非所以愛之也。
愛之特加存恤可耳。
”後乃益厚待之。
是帝之所以保護者更深矣。
至元十九年,有中山狂人,自稱宋主,有衆千人,欲取文丞相。
又有薛保住,播匿名書,言某日燒蓑城葦,率兩翼兵為亂。
帝疑之,然僅遷瀛國及宋宗室于上都,而未嘗加害也。
謝太後薨,以其赀産隸中宮,可見未薨以前,猶未收其赀産也。
至元二十八年,宣政院臣言,宋全太後、瀛國公母子已為僧尼,有地三百六十頃,乞免征其租。
張亦奏,亡宋舊業,勿征賦役,從之。
是全後母子私産聽其永為世業也。
文宗市故宋全太後田為大承入護聖寺永業,又市故瀛國公田為大龍翔集慶寺永業,禦史台言不必予直,帝不許。
可見全後母子田産常留給其子孫,至是始收之,而猶必給以價,不強奪也。
順帝時,始因脫脫之請,以瀛國公子和尚趙完普田産賜樞密使僧格失裡。
(舊史名桑哥失裡。
)文宗已市全後母子田,而完普尚别有田産,至是始奪之。
至正十二年,禦史言群盜多引亡宋為口實,宜以和尚趙完普及親族LLRR徙沙州,從之。
是雖奪其田産,而猶終保全之也。
至元二十三年,西川又有趙和尚,自稱福王子廣王,作亂伏誅,亦未嘗罪及宋宗室也。
至于宋之親族,亦待以優禮。
福王與芮随宋主來歸,授金紫光祿大夫、檢校大司徒、平原郡公,仍诏與芮家赀之在江南者,辇至京給之。
旋以與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