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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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掠城中,所得百萬,将軍取之矣。

    吾見天子,必訴而後就刑。

    ”全節懼,遂殺之。

    (《全節傳》)高允權為延州令,其妻劉景岩孫女也,景岩家于延,良田甲第甚富,允權心利之,乃誣景岩反而殺之。

    (《允權傳》)李金全讨安州,至則亂首王晖已伏誅,金全聞其黨武彥和等為亂時劫赀無算,乃又殺而奪之。

    (《金全傳》)張彥澤降契丹,奉德光命先入京,乃縱軍大掠,又缢死桑維翰,悉取其赀。

    (《彥澤傳》)成德節度使董溫其為契丹所虜,其牙将礻必瓊殺其家而取其赀。

    瓊為齊州防禦使,道出于魏,範延光伏兵殺之,以戍卒忄吳殺聞。

    後延光叛而又降,挈其帑歸河陽,楊光遠使子承勳推之墜水死,盡取其赀。

    (《延光傳》)楊光遠後亦叛而複降,其故吏悉取其寶貨名姬善馬,獻李守貞。

    (《光遠傳》)《歐史》謂瓊殺溫其,取其赀,延光殺瓊而取之,延光又以赀為光遠所殺,而光遠亦不能免也。

    可見天道報施,雖亂世亦不爽。

    且多财為害,亂世尤易召禍。

    白再榮在鎮州,劫奪從契丹之官吏,鎮人謂之“白麻答”。

    及歸京師,遇周祖兵入,軍士至其家,悉取其财。

    已而前啟曰:“我輩嘗事公,一旦無禮至此,何面目見公乎。

    ”乃斬之而去。

    (《再榮傳》)則以人事言之,非分取财,更殺身之道也。

     ○五代幕僚之禍 五代之初,各方鎮猶重掌書記之官。

    蓋群雄割據,各務争勝,雖書檄往來,亦恥居人下,觇國者并于此觀其國之能得士與否,一時遂各延緻名士,以光幕府。

    如李襲吉為李克用書記,克用讨王行瑜而不得入觐,襲吉為作表雲:“穴禽有羽,聽舜樂以猶來。

    天路無梯,望堯雲而不到。

    ”昭宗大歎賞之。

    又為克用修好于朱溫,中有句雲:“毒手尊拳,交相于暮夜。

    金戈鐵馬,蹂踐于明時。

    ”溫謂敬翔曰:“李公鬥絕一隅,乃得此名士,若吾之智算,得襲吉之筆才,虎傅翼矣。

    ”由是襲吉之名大著,是時梁有敬翔,燕有馬郁,華州有李巨川,荊南有鄭準,鳳翔有王超,錢塘有羅隐,魏博有李山甫,皆有文稱。

    (《襲吉傳》)其後馮道由書記入相,桑維翰由書記為樞密使,固華要之極選也。

    然藩鎮皆武夫,恃權任氣,又往往淩蔑文人,或至非理戕害。

    鄭準為荊南成書記,以語不合解職去,怒,潛使人殺之于途。

    (《五代史補》)是時諸侯方重書記,已肆虐如此,此外副使判官之類,更何論矣。

    今見于薛歐二史者,西方邺為節度使,所為非法,判官譚善達數谏之,邺怒,誣以事,下獄死。

    (《邺傳》)襄州節度使劉訓以私忿族副使胡裝,誣以欲謀亂也,人士冤之。

    (《訓傳》)房知溫為節度使,多縱其左右排辱賓僚。

    (《知溫傳》)高行為節度使,性貪鄙,副使範延策谏之,乃誣奏延策謀叛,并其子殺之。

    (《行傳》)高行周鎮邺城,其副使張鵬,一言不合,為行周所奏,诏即處斬。

    (《行周傳》)王繼宏鎮相州,殺判官張易,以訛言聞。

    是時藩郡凡奏刑殺,皆順其命,故當時從事,鮮賓客之禮,重足一迹事之,猶不能免禍。

    (《漢隐帝紀》)而尤慘者,張彥澤鎮彰義,為政苛暴,掌書記張式谏之,彥澤怒,引弓射之,式走而免,遂出奔。

    彥澤使二十騎追之,曰:“不來,即取其頭來。

    ”式至州,節度使李周為奏留之,诏流式商州。

    彥澤奏以必得式為期,晉祖不得已與之。

    彥澤乃剖心決口,斷手足而斬之。

    (《彥澤傳》)此幕僚之禍最酷者也。

    惟史匡翰鎮義成,好讀書,接下以禮。

    幕客有關徹者,使酒怒目謂匡翰曰:“近聞張彥澤脔張式,未聞史匡翰斬關徹,恐天下談者,未有比類。

    ”匡翰不怒,引滿自罰而慰之,時稱其寬厚。

    由是觀之,士之生于是時者,絷手絆足,動觸羅網,不知何以全生也。

     ○五代鹽曲之禁 五代橫征無,洪容齋《随筆》記朱溫以夷門一鎮,力征而得天下,士雖苦戰,民則樂輸,末帝與唐莊宗對壘于河上,民雖困于辇運,亦未至流亡,由賦斂輕而田園可戀故也。

    及唐莊宗任吏人孔謙為三司使,峻法以剝下,厚斂以奉上,于是賦斂日重,而曆代因之。

    今鍵遁鹽、曲二事,可見其大概也。

    凡鹽铛戶應納鹽利,每鬥折納白米一鬥五升,晉初始令折錢收納,竈戶所納如此,鹽價之貴可知也。

    海鹽界分每年收錢一千七萬貫,以區區數十州之地,而收價如此,其價更可知也。

    每城坊官自賣鹽,鄉村則案戶配食,依田稅輸錢。

    其私販之禁,十斤以上即處死,刮堿煎鹽者,不論斤兩皆死。

    凡告者,十斤以上賞錢二十千,五十斤以上三十千,百斤以上五十千,其法令之嚴可知也。

    晉高祖知鹽貴之病民,乃诏計戶征稅,每戶自一千至二百文,分五等,聽商人販鹽,民自買食,一時頗以為便。

    出帝時,又令諸州郡稅鹽,過稅斤七錢,住稅斤十錢,蓋已案戶征鹽錢,不便改法,乃又加征商稅,使利歸于官也。

    漢乾中,青鹽一石,抽稅一千文鹽一鬥,是又加重于出帝時矣。

    周廣順中,始诏青鹽一石,抽八百文、鹽一鬥;白鹽一石,抽五百文、鹽五升,然鹽價既因抽稅增貴,而案戶所征之鹽稅又不放免。

    是一鹽而二稅,民益苦之。

    此鹽法之大概也。

    其酒曲之禁,孔循曾以曲法殺一家于洛陽。

    (私曲五斤以上皆死。

    )明宗乃诏鄉村人戶,于秋田苗上每畝納錢五文,聽民自造曲釀酒,其城坊亦聽自造而榷其稅。

    長興中,又減五文為三文,尋仍诏官自造曲,減舊價之半賣民釀酒。

    漢乾中,私曲之禁,不論斤兩皆死。

    周廣順中,仍改為五斤以上。

    然五斤私曲即處極刑,亦可見法令之酷矣。

    此曲法之大概也。

    (以上俱見《薛史》及《五代會要》。

    )即此二事,峻法專利,民已不堪命,況賦役繁重,橫征百出,加以藩鎮之私斂,如趙在禮之拔釘錢,每戶一千;劉铢之加派秋苗,每畝率錢三千,夏苗畝二千。

    民之生于是時者,可勝慨哉! ○五代濫刑 五代亂世,本無刑章,視人命如草芥,動以族誅為事。

    梁祖以舊怨,使人族王師範于洛,師範設席與宗族飲,謂使者曰:“死者人所不免,然恐少長失序,下愧先人。

    ”酒半,命少長以次就戮。

    (《師範傳》)唐莊宗既滅梁,诏梁臣趙岩等并族于市,除妻兒骨肉外,其疏屬仆隸并釋。

    (《莊宗紀》)又命夏魯奇族誅朱友謙于河中,友謙妻張氏率其家屬二百餘口,見魯奇曰:“請别骨肉,無緻他人橫死。

    ”(《友謙傳》)汴州控鶴指揮使張谏謀叛,既伏誅,又集其黨三千人并族之,并誅滑州長劍等軍士數百人,夷其族。

    (《明宗紀》)漢三司使王章被殺,有女适張贻肅,病已逾年,扶病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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