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二年四月至雍正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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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二年四月,以青海平定,遺官祭告諸陵。
兵部參奏:允?等[奉]使口外不肯前往,揑稱有旨,竟在張家口居住。
得旨:廉親王允禩議奏。
尋允禩議:應行文仍令允?前往差遣之處。
得旨再議。
允禩又議:應革去多羅郡王,交宗人府永遠禁锢。
奉上谕:允?卑鄙性成,行止妄亂,抑且賦性陰險,恣意倔強。
且廉親王所奏,或出至誠,或蓄他志,在朕猶自遲疑未信,此事惟賴諸王公大臣公忠辦理,着速議奏。
尋議革去郡王,永遠禁锢。
奉上谕:允?之事,交與允禩者,特以觀其何如處置。
向來允禵、允禟、允?等俱聽允禩指示,即便遵行,故朕望允禩教誨伊等,使之改過。
乃不但不行教誨,反激成伊等妄為,欲朕将伊等治罪,以受不美之名。
豈知此等無禮無義,乖戾犯法之弟,治之以罪,适足以昭朕無私之善政,何礙之有?朕今施以恩澤而不知感,喻以法令而不知懼,朕自當明罰敕法,雖系兄弟,亦難顧惜。
諸王大臣應将允?素行,與今(此)所作之罪,明白指陳,或照允禩所議治罪,或加等減等之處,請旨定奪。
年羹堯奏:侍衛達鼐等領兵擒獲阿布濟車陳台吉于布哈色布蘇。
平定青海,将造逆惡首吹拉克諾木齊、阿爾布坦溫布、藏巴劄布三人檻送來京,獻俘太廟。
宗人府參奏:貝子允禟差往西甯居住,擅自遣人往河(洲)[州]買草,踏看牧地,抗違軍法,肆行邊地。
得旨:允禟革去貝子,撒(去)[出]佐領之處,俱着如恩寬免。
年羹堯奏:臣遣副将嶽超龍等攻取河(洲)[州]口外鐵布等四十一寨,剿服三十七寨,擒獲無算。
上谕王大臣等:允?不肯前往奉差地方,并不請旨,私自回來,詐稱抱病,任意出入邊界。
朕已寬容數月,伊毫無惶懼之意,公然居住彼處。
近召王大臣等嚴降谕旨,允?料已稔悉,亦竟不差一人前來謝罪,殊失人臣之節,着革去王爵,調回京師,永遠拘禁。
允?之子與伊家産及佐領人員,如何措置,拘禁處所,該管處另請旨。
閏四月,升兩淮鹽政右佥都禦史謝賜履為左都禦史,仍管鹽政。
上禦午門樓前楹,升寶座受俘,兵部官率解俘将校,将吹拉克諾木齊、阿爾布坦溫布、藏巴劄布三人,白練系頸跪伏,兵部堂官奏:所獲俘囚,謹獻阙下。
上命交刑部,刑部官領旨,兵部官引俘押出,王以下各官行禮畢,上回宮。
谕宗人府及部院:宗室阿布蘭朕由輔國公封貝勒,賞給佐領,令總理事務。
外人不知,以為阿布蘭奏聞二阿哥礬書一事,故爾擢用。
不知礬書事敗,阿布蘭尚自遲疑未奏,系貝勒蘇努指使奏聞,非其本心也,而且素行卑污,前大将軍允禵自軍前回,伊特出班跪接。
從來宗室公,于諸王并無此例也。
宗人府建立碑亭,阿布蘭以翰林院撰文不佳,另行改(換)[撰],惟稱贊大将軍允禵。
朕即位後,伊複行磨去,似此罪惡種種,作何治罪之處,着會議。
尋議上,旨:革去貝勒,撒(去)[出]佐領,仍在輔國公上行走。
廣西巡撫李绂将之任,上谕及淮、揚運河淤墊年久,水高于城,危險可虞。
李绂奏言:若于運河之西,另挑新河一道,以所挑之土,另築西堤,而以舊河之身,作為東堤,則東面永無潰決之患。
上即命绂往會河督齊蘇勒商酌。
尋齊蘇勒奏言:淮、揚運河綿長三百餘裡,上接洪澤,下通江口,河之西岸,逼臨白馬、寶應、界首諸湖,水勢汪洋,一望無際。
今若改挑新河,築西堤于湖水之中,畚锸難施,東岸之閘壩涵洞,皆須另行創建,不惟糜費千百萬帑金,而且大工終難告就。
上是其言。
是時臣下有與尚書隆科多、總督年羹堯夤緣結交者,上谕齊蘇勒曰:爾之勤勞,固不待言,而一塵不染,獨立不倚,從未聞夤緣結交,更屬可嘉。
近日隆科多、年羹堯大露作威福攪權勢光景,朕若不防微杜漸,此二臣将來必至不能保全,爾等皆當疏遠之。
隆科多止論爾操守平常,而年羹堯前歲數奏爾不學無術,必不能料理河務,朕以此知爾之獨立也。
五月,上谕總漕督及直隸、山東、河南撫:各省旗丁應行守法,數年前浙江、湖廣糧船,彼此争鬥,持戈放箭,緻有殺傷。
又聞前冬,守凍山東,竟行搶奪。
去歲,又聞強取百姓衣服。
此等大幹法紀,嗣後該督即奏聞于彼地正法,抉不寬貸,可預行曉谕。
谕河撫石文焯等:有人條奏,河南河工買草辦運,及搶工夫役,州縣系派累裡民,覽之不勝駭異。
朕推心置腹,任用爾等,凡有累民之舉,概令據實入告,而爾等竟若罔聞,政事乖方,一至于此,朕亦無可谕爾等[者,着]嵇曾筵、田文鏡同看。
谕刑部:例内雖有父母年老,家無次丁,應存留養親之條。
但兇徒恃此,有意傷人,亦未可定。
已死之人,亦屬可矜。
嗣後視其所犯輕重若何,饬令多出銀兩,給死者之家,若不給與,仍應照原拟治罪,爾部定例具奏。
直省武鄉試照會試例,擇弓馬娴熟技勇出群者,另立好字号,從侍郎史贻直請也。
六月,阙裡聖廟災。
七月,大學士奏:松江提督高其位言,飛鴉食蟲,秋禾豐茂,請宣付史館。
旨:不必行。
年羹堯奏:臣奉旨親至甯夏渠口,中為漢渠,東為秦
兵部參奏:允?等[奉]使口外不肯前往,揑稱有旨,竟在張家口居住。
得旨:廉親王允禩議奏。
尋允禩議:應行文仍令允?前往差遣之處。
得旨再議。
允禩又議:應革去多羅郡王,交宗人府永遠禁锢。
奉上谕:允?卑鄙性成,行止妄亂,抑且賦性陰險,恣意倔強。
且廉親王所奏,或出至誠,或蓄他志,在朕猶自遲疑未信,此事惟賴諸王公大臣公忠辦理,着速議奏。
尋議革去郡王,永遠禁锢。
奉上谕:允?之事,交與允禩者,特以觀其何如處置。
向來允禵、允禟、允?等俱聽允禩指示,即便遵行,故朕望允禩教誨伊等,使之改過。
乃不但不行教誨,反激成伊等妄為,欲朕将伊等治罪,以受不美之名。
豈知此等無禮無義,乖戾犯法之弟,治之以罪,适足以昭朕無私之善政,何礙之有?朕今施以恩澤而不知感,喻以法令而不知懼,朕自當明罰敕法,雖系兄弟,亦難顧惜。
諸王大臣應将允?素行,與今(此)所作之罪,明白指陳,或照允禩所議治罪,或加等減等之處,請旨定奪。
年羹堯奏:侍衛達鼐等領兵擒獲阿布濟車陳台吉于布哈色布蘇。
平定青海,将造逆惡首吹拉克諾木齊、阿爾布坦溫布、藏巴劄布三人檻送來京,獻俘太廟。
宗人府參奏:貝子允禟差往西甯居住,擅自遣人往河(洲)[州]買草,踏看牧地,抗違軍法,肆行邊地。
得旨:允禟革去貝子,撒(去)[出]佐領之處,俱着如恩寬免。
年羹堯奏:臣遣副将嶽超龍等攻取河(洲)[州]口外鐵布等四十一寨,剿服三十七寨,擒獲無算。
上谕王大臣等:允?不肯前往奉差地方,并不請旨,私自回來,詐稱抱病,任意出入邊界。
朕已寬容數月,伊毫無惶懼之意,公然居住彼處。
近召王大臣等嚴降谕旨,允?料已稔悉,亦竟不差一人前來謝罪,殊失人臣之節,着革去王爵,調回京師,永遠拘禁。
允?之子與伊家産及佐領人員,如何措置,拘禁處所,該管處另請旨。
閏四月,升兩淮鹽政右佥都禦史謝賜履為左都禦史,仍管鹽政。
上禦午門樓前楹,升寶座受俘,兵部官率解俘将校,将吹拉克諾木齊、阿爾布坦溫布、藏巴劄布三人,白練系頸跪伏,兵部堂官奏:所獲俘囚,謹獻阙下。
上命交刑部,刑部官領旨,兵部官引俘押出,王以下各官行禮畢,上回宮。
谕宗人府及部院:宗室阿布蘭朕由輔國公封貝勒,賞給佐領,令總理事務。
外人不知,以為阿布蘭奏聞二阿哥礬書一事,故爾擢用。
不知礬書事敗,阿布蘭尚自遲疑未奏,系貝勒蘇努指使奏聞,非其本心也,而且素行卑污,前大将軍允禵自軍前回,伊特出班跪接。
從來宗室公,于諸王并無此例也。
宗人府建立碑亭,阿布蘭以翰林院撰文不佳,另行改(換)[撰],惟稱贊大将軍允禵。
朕即位後,伊複行磨去,似此罪惡種種,作何治罪之處,着會議。
尋議上,旨:革去貝勒,撒(去)[出]佐領,仍在輔國公上行走。
廣西巡撫李绂将之任,上谕及淮、揚運河淤墊年久,水高于城,危險可虞。
李绂奏言:若于運河之西,另挑新河一道,以所挑之土,另築西堤,而以舊河之身,作為東堤,則東面永無潰決之患。
上即命绂往會河督齊蘇勒商酌。
尋齊蘇勒奏言:淮、揚運河綿長三百餘裡,上接洪澤,下通江口,河之西岸,逼臨白馬、寶應、界首諸湖,水勢汪洋,一望無際。
今若改挑新河,築西堤于湖水之中,畚锸難施,東岸之閘壩涵洞,皆須另行創建,不惟糜費千百萬帑金,而且大工終難告就。
上是其言。
是時臣下有與尚書隆科多、總督年羹堯夤緣結交者,上谕齊蘇勒曰:爾之勤勞,固不待言,而一塵不染,獨立不倚,從未聞夤緣結交,更屬可嘉。
近日隆科多、年羹堯大露作威福攪權勢光景,朕若不防微杜漸,此二臣将來必至不能保全,爾等皆當疏遠之。
隆科多止論爾操守平常,而年羹堯前歲數奏爾不學無術,必不能料理河務,朕以此知爾之獨立也。
五月,上谕總漕督及直隸、山東、河南撫:各省旗丁應行守法,數年前浙江、湖廣糧船,彼此争鬥,持戈放箭,緻有殺傷。
又聞前冬,守凍山東,竟行搶奪。
去歲,又聞強取百姓衣服。
此等大幹法紀,嗣後該督即奏聞于彼地正法,抉不寬貸,可預行曉谕。
谕河撫石文焯等:有人條奏,河南河工買草辦運,及搶工夫役,州縣系派累裡民,覽之不勝駭異。
朕推心置腹,任用爾等,凡有累民之舉,概令據實入告,而爾等竟若罔聞,政事乖方,一至于此,朕亦無可谕爾等[者,着]嵇曾筵、田文鏡同看。
谕刑部:例内雖有父母年老,家無次丁,應存留養親之條。
但兇徒恃此,有意傷人,亦未可定。
已死之人,亦屬可矜。
嗣後視其所犯輕重若何,饬令多出銀兩,給死者之家,若不給與,仍應照原拟治罪,爾部定例具奏。
直省武鄉試照會試例,擇弓馬娴熟技勇出群者,另立好字号,從侍郎史贻直請也。
六月,阙裡聖廟災。
七月,大學士奏:松江提督高其位言,飛鴉食蟲,秋禾豐茂,請宣付史館。
旨:不必行。
年羹堯奏:臣奉旨親至甯夏渠口,中為漢渠,東為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