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二年二月至康熙十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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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寒氊有步行之苦,鋪兵塘馬工食一裁,則貧役有枵腹之悲,孤貧獄囚口糧一裁,則茕獨無以自存,而有罪者不得邀矜憐于法外。
況各省存留錢糧臣部據實核确應用實數,方準銷算,原未嘗任其冒支,則七年議裁各欵似應于九年為始,照舊複其存留。
至于應裁白糧水腳改征漕糧折色一歎,請敕總漕等确查有無累民,可否久行,據實具題可也。
又刑部尚書朱之弼題:為請複存留錢糧以惠民生事:生民疾苦大事莫過于康熙七年酌省存留錢糧一案,夫存留錢糧原留為地方之用,裁一分則少一分,地方官事不容己,不得不又派之民間,且不肖有司因以為利,是又重增無限之苦累矣。
乞敕部察核康熙七年以前存留數目,仍令存留,則百姓可免重派之累。
況各省存留錢糧臣部據實核确應用實數,方準銷算,原未嘗任其冒支,則七年議裁各欵似應于九年為始,照舊複其存留。
至于應裁白糧水腳改征漕糧折色一歎,請敕總漕等确查有無累民,可否久行,據實具題可也。
又刑部尚書朱之弼題:為請複存留錢糧以惠民生事:生民疾苦大事莫過于康熙七年酌省存留錢糧一案,夫存留錢糧原留為地方之用,裁一分則少一分,地方官事不容己,不得不又派之民間,且不肖有司因以為利,是又重增無限之苦累矣。
乞敕部察核康熙七年以前存留數目,仍令存留,則百姓可免重派之累。
又禦史連國輔題請複裁減各項必需之錢糧以培國本以蘇民累事:臣伏見康熙七年戶部裁減各項錢糧内,有必不容裁減者,如學道考生員歲季考等銀,舉人進士盤費匾額等銀,此朝廷作養人材之需也;如鄉飲酒席,此優禮耆老之需也;如修理城垣,此未雨綢缪之需也;他如各官心紅紙張由單造冊并看守監倉及鋪兵工食等項,無一項非必需之費,一日一悉為裁減,不知既無錢糧動支,又無别項設處,勢必科派民财,以充費用。
嗟此三空四盡之餘,何堪此額外誅求乎?乞敕部确查議覆。
奉旨:該部議奏。
尋戶部議奏:臣等查直隸各省原額存留銀共一千六十九萬三千八十五兩零,除驿站河夫漕銀四百(二罸)[一]十四萬一百三十三兩零,實原額存留銀六百五十五萬二千九百五十二兩零。
向因兵饷不敷,通共裁過銀三百一十六萬五千三百四十六兩零,尚存銀三百三十八萬七千六百六兩零,又于康熙七年裁銀一百七十四萬四千三百六十九兩零,止實在存留銀一百六十四萬三千二百三十七兩零,各省除荒之數俱在此内,臣等會議,其康熙七年所裁各欵自九年為始,複其存留。
旨:依議。
其白糧水腳每石八錢并經費等項照舊全留,又漕米内改折梭子米十五萬石,不便改折,應仍舊。
嗟此三空四盡之餘,何堪此額外誅求乎?乞敕部确查議覆。
奉旨:該部議奏。
尋戶部議奏:臣等查直隸各省原額存留銀共一千六十九萬三千八十五兩零,除驿站河夫漕銀四百(二罸)[一]十四萬一百三十三兩零,實原額存留銀六百五十五萬二千九百五十二兩零。
向因兵饷不敷,通共裁過銀三百一十六萬五千三百四十六兩零,尚存銀三百三十八萬七千六百六兩零,又于康熙七年裁銀一百七十四萬四千三百六十九兩零,止實在存留銀一百六十四萬三千二百三十七兩零,各省除荒之數俱在此内,臣等會議,其康熙七年所裁各欵自九年為始,複其存留。
旨:依議。
其白糧水腳每石八錢并經費等項照舊全留,又漕米内改折梭子米十五萬石,不便改折,應仍舊。
八月,康親王傑書等議覆南懷仁等呈告楊光先依附鳌拜捏詞陷人,将曆代所用之洪範五行,稱為滅蠻經,緻李祖白等各官正法,援引吳明煊謊奏授官誣告湯若望謀叛,情罪重大,應拟斬。
湯若望應複通玄教師之名。
得旨:楊光先年老,姑從寬免死。
其天主教除南懷仁等照常自行外,所有直省複立堂人教,仍着嚴行禁止。
湯若望應複通玄教師之名。
得旨:楊光先年老,姑從寬免死。
其天主教除南懷仁等照常自行外,所有直省複立堂人教,仍着嚴行禁止。
九月甲午寅時,京師地震有聲。
山東邱縣孝子王祚昌刲肝療父,父病立起。
特旨給旌,後不為例。
漕督帥顔保疏言:淮安為水陸孔道,乃十五裡内連設三關,其闆閘鈔關與淮安倉之稅,戶部差員征收;清江廠船料等稅,工部差員征收,胥役繁多,商人耗費多端,稽延時日。
請以三關額課歸并一關征收,則胥役減而商民俱便。
下部議。
戶部言:淮安倉稅應歸并淮安關。
工部言:清江廠之稅為修造漕船經費,宜分征如舊制。
上以廠稅歸并一關亦不緻虧課,命再議應如帥顔保所請。
山東邱縣孝子王祚昌刲肝療父,父病立起。
特旨給旌,後不為例。
漕督帥顔保疏言:淮安為水陸孔道,乃十五裡内連設三關,其闆閘鈔關與淮安倉之稅,戶部差員征收;清江廠船料等稅,工部差員征收,胥役繁多,商人耗費多端,稽延時日。
請以三關額課歸并一關征收,則胥役減而商民俱便。
下部議。
戶部言:淮安倉稅應歸并淮安關。
工部言:清江廠之稅為修造漕船經費,宜分征如舊制。
上以廠稅歸并一關亦不緻虧課,命再議應如帥顔保所請。
十月,以重修盧溝橋告成,禦制碑文。
十一月,太和殿、幹清官告成。
禦殿行慶賀禮,上由武英殿移居幹清宮,頒诏天下恩欵十五條。
禦殿行慶賀禮,上由武英殿移居幹清宮,頒诏天下恩欵十五條。
康熙九年正月,複遏必隆公爵。
二月,谕刑部:盜案内論死者甚多,其為誣引株連亦或有之,宜加詳勘。
至于夾棍乃慘痛之刑,必不得已而後可用,其慎之毋忽。
又谕刑部:流徙尚陽堡、甯古塔罪人,衣絮單薄,凍斃于路,甚為可憫。
自今十月至正月及六月俱勿遣。
至于夾棍乃慘痛之刑,必不得已而後可用,其慎之毋忽。
又谕刑部:流徙尚陽堡、甯古塔罪人,衣絮單薄,凍斃于路,甚為可憫。
自今十月至正月及六月俱勿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