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二年二月至康熙十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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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朕素不知之濟世妄稱才能推補,通同結黨,以欺朕躬。

    又奏稱戶部尚書應授二員,将馬爾賽徇情補用。

    又鳌拜于朕前辦事不求當理,稍有拂意,即将部臣叱喝,引見時在朕前施威震衆。

    科道官條奏,鼈拜屢請禁止,恐身幹物議,閉塞言路。

    凡用人行政欺朕專權,恣意妄為,文武各官欲盡出伊門下,與穆裡瑪等結成死黨,凡事在家定議然後施行,且倚仗兇惡棄毀國典,與伊相合者則薦拔之,不合者則陷害之。

    朕念鼈拜舊臣,望其改惡悔過,今乃貪聚賄賂,奸黨日甚,上違君父重托,下則殘害生民,種種惡迹,難以枚舉,共嚴拿勘審。

    遏必隆同列輔政,明知其惡而緘口不語。

    阿南達、班布爾(喜)[善]黨惡,其子那摩佛、侄塞本得并令法司逮問。

    康親王傑書等勘問鼈拜罪款三十,遏必隆罪款十二,阿南達、班布爾(喜)[善]罪款二十一,那摩佛罪款十二,塞本得罪款六,上親加鞫問,情罪俱實,谕曰:鳌拜以勳舊大臣受恩深重,皇考遺诏輔佐政務,理宜精白乃心,盡忠圖報,不意結黨專權,紊亂國政,紛更成憲,罔上行私,朕久已悉知,尚望其改行從善,克保功名,以全終始。

    乃近觀其罪惡日多,命諸王大臣公同究審,俱已得實,以所犯重大,拟以正法。

    本當依拟處分,但念鼈拜在累朝效力年久,且皇考曾經倚任,朕不忍加誅,姑從寬革職籍沒,仍行拘禁。

    遏必隆知鳌拜樹黨亂政,不豫行糾劾,故坐之罪,今念其為皇考顧命大臣,且勳臣子,其咎止于因循瞻顧,未嘗躬負重愆,特為寬宥,仍以公爵宿衛内廷。

    阿南達免死。

    宗室班布爾(喜)[善]絞。

    那摩佛亦免死,革職拘禁。

    (寨)[塞]本得立斬。

    阿思哈、噶褚哈、穆裡瑪、泰璧圖、讷莫俱立斬,餘各從輕治罪。

    給還蘇克薩哈等原官,及白爾黑圖等官職。

    
六月,禮科給事中吳國龍奏:今日百姓誠有二病,如上論财盡力窮民不聊生矣,但疾苦固多端而催科較甚,拯救鮮良法而除豁為恩。

    請自康熙八年以前軍民尾欠錢糧盡行蠲免,以豁窮黎。

    尋部議:查順治十八年以前拖欠錢糧于康熙四年盡行蠲免,而康熙元年以後拖欠錢糧若再行蠲免,恐不肖有司知其頻蠲,将已征在官者作為拖欠,希圖幸免,難以議蠲。

    得旨依議。

    又左都禦史馮溥請收夏稅定于六月,秋糧定于十月。

    刑部侍郎王清請征糧之期限于五六月完五六分,九十月完五六分。

    戶部尚書郝維讷、侍郎艾元征、嚴正矩,請将夏稅定于五六月,秋糧定于九十月征收。

    
兵部尚書王宏祚言:本年存剩之銀可撥次年春季之饷,請少寬征糧限期。

    尋戶部議未便準行。

    旨:這錢糧夏秋征收本當允行,但國用尚在不敷,俟錢糧充足時,戶部奏請舉行。

    又禦史趙璟遵旨條奏:查順治四年所定官員經費銀内,各官俸薪心紅等項,比今俸銀數倍之多,猶為不足,一旦裁減,至總督每年支俸一百五十五兩,巡撫一百三十兩,知州八十兩,知縣四十五兩[若以知縣論之],計每月支俸三兩零,一家一日,粗食安飽,兼喂馬匹,亦得費銀五六錢,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費,尚有二十餘日将忍饑不食乎?不取之百姓,勢必饑寒,若督撫勢必取之下屬,所以禁貪而愈貪也。

    夫初任不得已略貪下贓,賴贓以足日用,及日久贓多,自知罪已莫贖,反恣大貪,下官行賄以塞上司之口,上司受贓以庇下官之貪,上下相蒙,打成一片。

    臣以為俸祿不增,貪風不息,下情不達,廉吏難支,請敕查取原定經費銀數及額設欵項,從長會議,或将本省應征稅銀與折納贖銀加增官員俸祿。

    得旨該部知道。

    谕戶部:朕缵承丕基,乂安天下,滿、漢軍民,原無異視。

    比年以來,複将民間房地圈給旗下,以緻民生失業,深為可憫。

    自後圈占民間房地永行停止,其今年所已圈者,悉令給還。

    
七月,昭雪蘇納海、朱昌祚、王登聯,各賜谥蔭子。

    刑部議吳明煊罪。

    旨:從寬責四十闆。

    戶部等衙門題:為請複存留錢糧以杜苛派以安民生事,戶部尚書郝維讷,侍郎艾元征、嚴正炬遵旨陳奏:康熙七年酌省存留一案,在議者以杜支勿給,一裁減而所得實多,殊不知我朝定鼎以來,屢經裁汰,見在所存之數萬難再減。

    且地方費用不足,勢必仍派諸民,貪污之輩借口橫加,民财愈盡矣。

    即如進表朝觐以及鄉飲科場等欵皆系大典,修理城垣倉庫制造軍器火藥等欵皆系要務。

    至于教官馬匹草料一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