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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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大清國按公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光緒二十
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内各款當經大清國大皇帝于公曆一千九百
年十二月二十七即中曆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降旨全行照
允,足适諸國之意妥辦.(附件一)
第一款一、大德國欽差男爵克大臣被戕害一事,前于公曆
本年六月初九日即中曆四月二十三日奉谕旨:(附件二)欽派
醇親王載沣為頭等專使大臣,赴大德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暨國家惋惜之意。
醇親王已遵旨于公曆本年七月十二日即中曆五月二十七日自北京起程。
二、大清國國家業已聲明,在遇害該所豎立銘志之碑,與克大臣品位相配,例叙大清國大皇帝惋惜兇事之旨,書以辣丁德漢各文。
前于公曆本年七月二十 二日即中曆六月初七日經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文緻大德國欽差 全權大臣。
(附件三)現于遇害處所建立碑坊一座,足滿街衢,已于公曆本年六月二十五日即中曆五月初十日興工。
第二款一、懲辦傷害諸國國家及人民之首禍諸臣,将公曆 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年正月 初三等日先後降旨所定罪名開列于後:(附件四五六)端郡王 載漪輔國公載瀾,均定斬監候罪名,又約定,如皇上以為應加恩貸其一死,即發往新疆永遠監禁,永不減免。
莊親王載勳,都察左都禦史英年,刑部尚書趙舒翹,均定為賜令自盡.山西巡撫毓賢,禮部尚書啟秀,刑部右侍郎徐承煜,均定為即行正法。
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剛毅,大學士徐桐,前四川才督李秉衡,均已身死,追奪原官,即行革職。
又兵部尚書徐用儀,戶部尚書立山,吏部左侍郎許景澄,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聯元,太常寺卿袁昶,因上年力駁殊悖諸義法極惡之罪,被害于公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上谕開複原官,以示昭雪。
(附件七)莊親王載勳已于公曆本年二月二十一日即中曆正月初三日,英年趙舒翹已于二十四日即初六日,均自盡.毓賢已于念二日即初四日,啟秀徐承煜已于念六日即初八日,均正法。
又公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念五日上谕将董福祥甘肅提督革職,俟應得罪名定谳懲辦.公曆本年四月念九日,六月初三日,八月十九日,即中曆二月十一日,四月十七日,七月初六日,先後降旨将上年夏間兇慘案内所有承認獲咎之各外省官員,分别懲辦.二、公曆本年八月十九日即中曆二十七年七月初六日上谕将諸國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五年。
(附件八) 第三款因大日本國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害,大清國大皇帝從優榮之典,已于公曆本年六月十八日即公曆五月初三日降旨簡派戶部侍郎那桐為專使大臣,赴大日本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及國家惋惜之意。
(附件九) 第四款大清國國家允定在于諸國被污渎及挖掘各墳茔建立 滌垢雪污之碑。
已與諸國全權大臣會同商定,其碑由各該國使館督建,并由中國國家付給估算各費銀兩:京師一帶每處一萬兩,外省每處五千兩。
此項銀兩業已付清。
茲将建碑之墳茔開列清單附後。
(附件十) 第五款大清國國家允定不準将軍火暨專為制造軍火各種器 料,運入中國境内。
已于公曆一千九百一年八月十七日即中曆本年七月初四日降旨禁止進口二年,嗣後如諸國以為有仍應續禁之處,亦可降旨将二年之限續展。
(附件十一) 第六款上谕大清國大皇帝允定付諸國償款海關銀四百五十 兆兩。
此項系公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光緒二十 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條款第二款所載之各國各會各人及中國人民 之賠償總數。
(附件十二)(甲)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關銀兩市價易為金款,此市價按諸國各金錢之價易金如下:海關銀一兩,即德國三馬克零五五,即奧國三克勒尼五九五,即美國圓零七四二,即法國三佛郎克五,即英國三先零,即日本一圓四零七,即荷蘭國一弗樂零七九六,即俄國一魯布四一二(俄國一魯布按金平算即十七多理亞四二四)。
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正本由中國分三十九年按後附之表各章清還。
(附件十三)本息用金付給,或按應還日期之市價易金付給.還本于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一千九百四十年終止。
還本各款,應按每屆一年付還,初次定于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付還。
利息由一千九百零一年七月初一日起算。
惟中國國家亦可将所 欠首六個月至一千九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息展在自一千 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于三年内付還。
但所展息款之利,亦應按年四厘付清。
又利息每屆六個月付給,初次定于一千九百零二年七月初一日付給.(乙)此欠款一切事宜,均在上海辦理。
如後諸國各派銀行董事一名會同,将所有由該管之中國 官員付給之本利總數收存分給.有幹涉者,該銀行出付回執。
(丙)由中國國家将全數保票一紙交駐京諸國欽差領銜大臣手内。
此保票,以後分作零票。
每票上各中國特派之官員畫押。
此節以及發票一切事宜,應由以上所述之銀行董事各遵本國饬令而行。
(丁)付還保票财源各進款應每月給銀行董事收存。
(戊) 承擔保票之保源開列于後:一、新關各進款前已作為擔保之偕 款,各本利付給之後餘剩者,又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将所增之數加之。
所有向例,進口免稅各貨,除外國運來之米及各雜色糧面并金銀以及金銀各錢外,均應列入切實值百抽五貨内。
二、所有常關各進款及各通商口岸之常關均歸新關管理。
三、所有鹽政各進款除歸還泰西借款一宗外,餘剩一并歸入。
至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諸國現允可行,惟須二端:一、将現在照估價抽收進口各稅,凡能改者,皆當急速改為按件抽稅幾何。
改辦一層,如後作為估算貨價之基,應以一千八百九十七,八,九年三年卸貨時各貨牽算價值,乃開除進口稅及雜貨總數之市價.其未改以前,各該算仍照估價征收。
二、北河黃浦兩水路均應改善,中國國家應撥款相助。
增稅一層,俟此條款畫押日兩個月後,即行開辦.除在此畫押日期後,至遲十日,已在途間之貨外,概不複免抽。
第七款大清國國家允定各使館境界以為專與住用之處,并獨由使館管理。
中國人民既不準在界内居住。
亦可自行防守使館,界線于附件之圖上标明,如下。
(附件十四)東面之線系崇文門大街圖上“十”“十一”“十二”等字;北面圖上系“五”“六”“七”“八”“九”“十”等字之線;西面圖上系“一”“二”“三”“四”“五”等字之線;南面圖上系“十” “二”“一”等字之線;此線循城牆南址随城垛而畫按照公曆 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内後 附之條,中國國家應允諸國分應自主常留兵隊分保使館. 第八款大清國國家應允将大沽炮台及有礙京師至海通道之 各台,一律削平。
現已設法照辦. 第九款按照公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曆上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文内後附之條款,中國國家應允由諸國分應主辦會同酌定數處留兵駐,守以保京師至海通道無斷絕之虞。
今諸國駐防之處,系黃村,郎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台,唐山,灤州,昌黎,秦皇島,山海關. 第十款大清國國家允定兩年之久在各府廳州縣将以後所述 之上谕頒行布告:一、公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 十三日上谕,以永禁或設或入與諸國仇敵之會,違者皆斬。
( 附件十五)二、西國本年某月某日等即中曆某月某日等上谕一 道,犯罪之人如何懲辦之處,均一一載明。
三、公曆本年某月某日即中曆某月某日上谕,以諸國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
四、公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谕,各省督撫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于所屬境内均有保平安之責,如複滋傷害諸國人民之事,或再有違約之行,必須立時彈壓懲辦,否則該管之員即行革職,永不叙用。
亦不得開脫,别給獎叙。
(附件十六)以上谕旨現于中國全境漸次張貼. 第十一款大清國國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條約内諸國視為應 行商改之處及有關通商各項事宜均行議商,以期妥善簡易。
現按照第六款賠償事宜,約定中國國家應允襄辦改善北河黃浦兩水路。
其襄辦如下各節:一、北河改善河道,在一千八百九十八年會同中國國家所興各工,近由諸國派員興修。
一俟治理天津事務交還之後,即可由中國國家派員與諸國所派之員會辦.中國國家應付海關銀每年六萬兩以養其工。
二、現設立黃浦河道局,經營整理改善水道各工。
所派該局各員,均代中國及諸 國保守在滬所有通商之利益。
預估後二十年,該局各工及經營各費,應每年支用海關銀四十六萬兩。
此數平分:半由中國國家付給,半由外國各幹涉者出資.該局員差各權責,進款之詳細各節,皆于後附文件内列明。
(附件十七) 第十二款公曆本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中曆六月初九日降旨,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按照諸國酌定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
此上谕内已簡派外務部各王大臣矣。
(附件十八)且變通諸國欽差大臣觐見禮節,均已商定,由中國全權大臣屢次照會在案。
此照會在後附之節略内述明。
(附件十九) 茲特為議明以上所述各語及後附諸國全權大臣所發之文牍,均系以法文為憑.大清國國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公曆一千九 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即中國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内各 款,足适諸國之意妥辦,則中國願将一千九百年夏間變亂所生之局勢完結.諸國亦照允随行。
是以諸國全權大臣奉各政府之命代為聲明: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館兵隊外,諸國兵隊即于公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某月某日即中曆某月某日全由京城撤退。
并除第九款所述各處外,亦于公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某月某日即中曆某月某日由直隸省撤兵。
今将以上條款繕定同文十二分,均由諸國全權大臣畫押,諸國全權大臣各存一分,中國全權大臣收存一分。
一千九百零一年月日 光緒二十七年月日在北京訂立
醇親王已遵旨于公曆本年七月十二日即中曆五月二十七日自北京起程。
二、大清國國家業已聲明,在遇害該所豎立銘志之碑,與克大臣品位相配,例叙大清國大皇帝惋惜兇事之旨,書以辣丁德漢各文。
前于公曆本年七月二十 二日即中曆六月初七日經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文緻大德國欽差 全權大臣。
(附件三)現于遇害處所建立碑坊一座,足滿街衢,已于公曆本年六月二十五日即中曆五月初十日興工。
第二款一、懲辦傷害諸國國家及人民之首禍諸臣,将公曆 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年正月 初三等日先後降旨所定罪名開列于後:(附件四五六)端郡王 載漪輔國公載瀾,均定斬監候罪名,又約定,如皇上以為應加恩貸其一死,即發往新疆永遠監禁,永不減免。
莊親王載勳,都察左都禦史英年,刑部尚書趙舒翹,均定為賜令自盡.山西巡撫毓賢,禮部尚書啟秀,刑部右侍郎徐承煜,均定為即行正法。
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剛毅,大學士徐桐,前四川才督李秉衡,均已身死,追奪原官,即行革職。
又兵部尚書徐用儀,戶部尚書立山,吏部左侍郎許景澄,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聯元,太常寺卿袁昶,因上年力駁殊悖諸義法極惡之罪,被害于公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上谕開複原官,以示昭雪。
(附件七)莊親王載勳已于公曆本年二月二十一日即中曆正月初三日,英年趙舒翹已于二十四日即初六日,均自盡.毓賢已于念二日即初四日,啟秀徐承煜已于念六日即初八日,均正法。
又公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念五日上谕将董福祥甘肅提督革職,俟應得罪名定谳懲辦.公曆本年四月念九日,六月初三日,八月十九日,即中曆二月十一日,四月十七日,七月初六日,先後降旨将上年夏間兇慘案内所有承認獲咎之各外省官員,分别懲辦.二、公曆本年八月十九日即中曆二十七年七月初六日上谕将諸國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五年。
(附件八) 第三款因大日本國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害,大清國大皇帝從優榮之典,已于公曆本年六月十八日即公曆五月初三日降旨簡派戶部侍郎那桐為專使大臣,赴大日本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及國家惋惜之意。
(附件九) 第四款大清國國家允定在于諸國被污渎及挖掘各墳茔建立 滌垢雪污之碑。
已與諸國全權大臣會同商定,其碑由各該國使館督建,并由中國國家付給估算各費銀兩:京師一帶每處一萬兩,外省每處五千兩。
此項銀兩業已付清。
茲将建碑之墳茔開列清單附後。
(附件十) 第五款大清國國家允定不準将軍火暨專為制造軍火各種器 料,運入中國境内。
已于公曆一千九百一年八月十七日即中曆本年七月初四日降旨禁止進口二年,嗣後如諸國以為有仍應續禁之處,亦可降旨将二年之限續展。
(附件十一) 第六款上谕大清國大皇帝允定付諸國償款海關銀四百五十 兆兩。
此項系公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光緒二十 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條款第二款所載之各國各會各人及中國人民 之賠償總數。
(附件十二)(甲)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關銀兩市價易為金款,此市價按諸國各金錢之價易金如下:海關銀一兩,即德國三馬克零五五,即奧國三克勒尼五九五,即美國圓零七四二,即法國三佛郎克五,即英國三先零,即日本一圓四零七,即荷蘭國一弗樂零七九六,即俄國一魯布四一二(俄國一魯布按金平算即十七多理亞四二四)。
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正本由中國分三十九年按後附之表各章清還。
(附件十三)本息用金付給,或按應還日期之市價易金付給.還本于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一千九百四十年終止。
還本各款,應按每屆一年付還,初次定于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付還。
利息由一千九百零一年七月初一日起算。
惟中國國家亦可将所 欠首六個月至一千九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息展在自一千 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于三年内付還。
但所展息款之利,亦應按年四厘付清。
又利息每屆六個月付給,初次定于一千九百零二年七月初一日付給.(乙)此欠款一切事宜,均在上海辦理。
如後諸國各派銀行董事一名會同,将所有由該管之中國 官員付給之本利總數收存分給.有幹涉者,該銀行出付回執。
(丙)由中國國家将全數保票一紙交駐京諸國欽差領銜大臣手内。
此保票,以後分作零票。
每票上各中國特派之官員畫押。
此節以及發票一切事宜,應由以上所述之銀行董事各遵本國饬令而行。
(丁)付還保票财源各進款應每月給銀行董事收存。
(戊) 承擔保票之保源開列于後:一、新關各進款前已作為擔保之偕 款,各本利付給之後餘剩者,又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将所增之數加之。
所有向例,進口免稅各貨,除外國運來之米及各雜色糧面并金銀以及金銀各錢外,均應列入切實值百抽五貨内。
二、所有常關各進款及各通商口岸之常關均歸新關管理。
三、所有鹽政各進款除歸還泰西借款一宗外,餘剩一并歸入。
至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諸國現允可行,惟須二端:一、将現在照估價抽收進口各稅,凡能改者,皆當急速改為按件抽稅幾何。
改辦一層,如後作為估算貨價之基,應以一千八百九十七,八,九年三年卸貨時各貨牽算價值,乃開除進口稅及雜貨總數之市價.其未改以前,各該算仍照估價征收。
二、北河黃浦兩水路均應改善,中國國家應撥款相助。
增稅一層,俟此條款畫押日兩個月後,即行開辦.除在此畫押日期後,至遲十日,已在途間之貨外,概不複免抽。
第七款大清國國家允定各使館境界以為專與住用之處,并獨由使館管理。
中國人民既不準在界内居住。
亦可自行防守使館,界線于附件之圖上标明,如下。
(附件十四)東面之線系崇文門大街圖上“十”“十一”“十二”等字;北面圖上系“五”“六”“七”“八”“九”“十”等字之線;西面圖上系“一”“二”“三”“四”“五”等字之線;南面圖上系“十” “二”“一”等字之線;此線循城牆南址随城垛而畫按照公曆 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内後 附之條,中國國家應允諸國分應自主常留兵隊分保使館. 第八款大清國國家應允将大沽炮台及有礙京師至海通道之 各台,一律削平。
現已設法照辦. 第九款按照公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曆上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文内後附之條款,中國國家應允由諸國分應主辦會同酌定數處留兵駐,守以保京師至海通道無斷絕之虞。
今諸國駐防之處,系黃村,郎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台,唐山,灤州,昌黎,秦皇島,山海關. 第十款大清國國家允定兩年之久在各府廳州縣将以後所述 之上谕頒行布告:一、公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 十三日上谕,以永禁或設或入與諸國仇敵之會,違者皆斬。
( 附件十五)二、西國本年某月某日等即中曆某月某日等上谕一 道,犯罪之人如何懲辦之處,均一一載明。
三、公曆本年某月某日即中曆某月某日上谕,以諸國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
四、公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谕,各省督撫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于所屬境内均有保平安之責,如複滋傷害諸國人民之事,或再有違約之行,必須立時彈壓懲辦,否則該管之員即行革職,永不叙用。
亦不得開脫,别給獎叙。
(附件十六)以上谕旨現于中國全境漸次張貼. 第十一款大清國國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條約内諸國視為應 行商改之處及有關通商各項事宜均行議商,以期妥善簡易。
現按照第六款賠償事宜,約定中國國家應允襄辦改善北河黃浦兩水路。
其襄辦如下各節:一、北河改善河道,在一千八百九十八年會同中國國家所興各工,近由諸國派員興修。
一俟治理天津事務交還之後,即可由中國國家派員與諸國所派之員會辦.中國國家應付海關銀每年六萬兩以養其工。
二、現設立黃浦河道局,經營整理改善水道各工。
所派該局各員,均代中國及諸 國保守在滬所有通商之利益。
預估後二十年,該局各工及經營各費,應每年支用海關銀四十六萬兩。
此數平分:半由中國國家付給,半由外國各幹涉者出資.該局員差各權責,進款之詳細各節,皆于後附文件内列明。
(附件十七) 第十二款公曆本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中曆六月初九日降旨,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按照諸國酌定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
此上谕内已簡派外務部各王大臣矣。
(附件十八)且變通諸國欽差大臣觐見禮節,均已商定,由中國全權大臣屢次照會在案。
此照會在後附之節略内述明。
(附件十九) 茲特為議明以上所述各語及後附諸國全權大臣所發之文牍,均系以法文為憑.大清國國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公曆一千九 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即中國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内各 款,足适諸國之意妥辦,則中國願将一千九百年夏間變亂所生之局勢完結.諸國亦照允随行。
是以諸國全權大臣奉各政府之命代為聲明: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館兵隊外,諸國兵隊即于公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某月某日即中曆某月某日全由京城撤退。
并除第九款所述各處外,亦于公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某月某日即中曆某月某日由直隸省撤兵。
今将以上條款繕定同文十二分,均由諸國全權大臣畫押,諸國全權大臣各存一分,中國全權大臣收存一分。
一千九百零一年月日 光緒二十七年月日在北京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