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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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各國萬不準行之事,中國一面自認此次之大誤,并應許以後必不緻再有如此之事。

     二、所有此次應行賠補之各事各款,中國自應認賠,一面由各國分派人員查明開單,送交,再行酌定商辦.三、至日後貿易交涉一切事宜,應由各國擇定如何辦理。

     或照舊約,或另立專條,将舊約略為增改,或将舊約全行作廢,另議新約,可即由中國照行,複将善後章程分别酌定辦理。

     四、此次所定之專約,系中國與各國通行之大綱領.俟此大綱領定妥後,各國大臣在總署各處所加之封條均可起去,一面由辦交涉之大臣照舊赴署辦公。

    此外另由各國将此事詳細與中國分定某國之分約次第妥議.俟應賠之各事各款全行辦妥,或定有如何辦理之法,即由各國陸續退兵。

     五、此次各國派兵,專為保護使臣起見,并無他意。

    現既彼此開議和約,各國應先行停戰。

     再:第四條内之各國分約,與第三條内之各通商條約無涉,各有各辦法。

    至專約首頁,各國銜名次序應如何書寫,列定一切,即可于會議時面定。

     ◇随文信函底稿 徑啟者:開議一事,本王大臣本日已備文照會貴領袖大臣,并分行各國大臣大案。

    茲拟于本月二十七日兩點半锺面商一切, 應請貴領袖大臣轉知各國,請其屆時同臨貴署,或請貴大臣等移玉亮鹄廠總理衙門公所齊集會晤。

    即請示覆,以期兩便,為禱.專此布達,順頌日祉。

     ○和議十二款譯文原稿 公曆十二月二十四号,即華曆十一月初三日,由北京領銜欽使日斯巴尼亞欽差葛君,會同各公使面交中國全權大臣慶王李中堂和議大綱十二款,備有法,英,德,漢,四國文字各一分,以法文為憑,漢文則為譯文。

    其譯文原稿如下:本年五、六、七、八等月,即光緒二十六年四、五、六、七等月間,在中國北方省分,釀成重大禍亂,緻成窮兇極惡之罪,實為史冊所未見之事,殊悖萬國公法,并與仁義教化之道均相抵牾。

    茲将其情節尤重者,開列于左:一、公曆六月二十日,即中曆五月二十四日,大德國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内大臣男爵克,因公前赴總署之時,被奉令官兵戕害。

     二、同日京師各使館被官兵與義和團匪勾通,遵奉内廷谕旨,圍困攻擊。

    直至公曆八月十四日,即中曆七月二十日,聯軍救至,方止。

    而彼時中國國家,乃令使臣向各國政府傳擔承保全使館之旨。

     三、公曆六月十一日,即中曆五月十五日,大日本國使館書記生杉山彬奉差公出,被官兵在城門戕殺。

    又客居都中及各省之諸國人民,均被拳匪官兵慘加戕害,淩虐或被圍攻;僅賴竭力抵禦,方獲保全。

    而其各項房舍,無不毒遭焚劫。

     四、各國墳茔之被污渎,在京者為最甚。

    至墳茔被掘,骸骨暴露。

     因以上各節,遂至各國為保衛各本國使臣以及人民之性命并戡定變亂起見,遣派軍隊前來。

    乃當此各國聯軍赴京之時,遇中國軍隊抵敵,隻得奮勇擊敗。

    而中國既自表明悔過認責,并願挽回因此事變所生情勢,于是諸大國公定允如所請。

    但由各國酌拟懲前毖後必須定而不移之要款施行。

    今将各款胪列于 左: 第一款原任德國克大臣被害一事,欽派親王專使前赴德京,代表中國皇帝國家慚悔之意。

    遇害處所,樹立銘志之碑,與克大臣品極相配,用辣丁,德,華各文列叙中國皇帝惋惜此等兇事之旨。

     第二款公曆九月二十五号,即中曆閏月初三日,上谕内及日後各國駐京大臣指出之人等,皆須照應得之罪分别輕重,盡法嚴懲,以蔽其辜。

    諸國人民被戕害,淩虐之城鎮,五年内概不得舉行文武各等考試。

     第三款因日本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害,中國國家必須用優榮之典以複日本國政府。

     第四款中國國家須在各國墳茔曾遭污毒發掘之處,建立銘碑,以昭滌垢雪侮之意。

     第五款凡有各國各會各人等以及為他國執事之中國人民,因近來各事,身家财産所受公私各虧,中國均認公平賠補.中國國家須籌定各國所能允從之理财辦法,以為耽保如何賠補以上所開□□□及如何措還國家借款之地。

     第七款各國應分自主常駐兵隊保護使館,并将使館所在境界自行防守。

    中國人民概不準在界内居住。

     第八款京師至海道,須留出來往暢行通道。

    凡與其有礙之大沽炮台,一律削平。

     第九款為京師至海道暢通不使有斷絕之虞,由諸國應分自 主酌定數處備兵自守。

     第十款中國國家務須在各屬廳州縣,将聲明上開兩端之谕旨張貼兩年,俾衆周知。

    永禁軍民人等仇視諸國各會,違者問死。

    至開列各犯所定罪名,及殺害淩虐各國人之城鎮停止考試,亦在此列。

    中國皇帝務頒谕旨一道,通行布告各省督撫文武大吏及有司官,于所屬境内皆有保持平之責,如複肇傷害他國人民之亂,再有違約之行,必須立時彈壓懲辦.否則該管官員即行革職,永不叙用。

    亦不得藉端開脫,别給獎叙。

     第十一款凡通商行船各約,以及關乎通商各他事宜,各國以修改為有益者,中國認與商議更改。

     第十二款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必須革故更新,及諸國欽差大臣觐見中國皇帝禮節,亦應一律更改。

    其如何變通之處,由諸國酌定,中國照允施行。

     以上各款,若非中國國家允從足适各國之意,各本大臣難許有撤退京畿一帶駐紮兵隊之望。

     穆齊姚葛康畢薩薩西克格德奧比日美法英義日本荷俄) (以上系照外國字母次第畫押) 公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記 南洋大臣劉岘帥接到條款後,即就十二款酌商數條,又拟增一條,告諸某國領事。

    其辭如左:第二款懲辦禍首一節:懿親不加刑,各國通例。

    中國政府允将各王公分别遠戍圈禁,并永遠革爵,子孫不準承襲.其餘各員,除毓賢獲咎最重,應明正典刑外,餘仍分别懲辦.惟内有一時礙難遽辦,應暫緩辦.第五款禁運軍火照料一節:中國既認保護商教之責,不能 不購制軍械,嚴防土匪。

    能将此條删除最妥。

    否則不禁料物,仍嚴禁私售濟匪。

     第六款賠償費用一節:中國入不敷出,患貧已久,此項償款,各國酌定數目不宜過多,庶免中國籌措為難.第七款使館留兵應酌定數目,務宜從少,以期賓主相安。

     第九款由各國酌定數處派兵駐守一節:兵數亦宜從少,尤不可幹預地方行旅,以免兵民猜忌。

     第十一款更設約章,務使妥善,無礙商民生計,中國利權。

     拟增一款。

    各處教堂,應申明舊章不預詞訟,并妥定專條,務求永遠相安之法。

     鄂督張香帥則以和議條款内有禁止運入軍火一節,于中國大為不便,且又更改觐見儀節,亦有礙中朝體制,已電請酌量删減.其餘各款,據香帥意,似可從權應允。

    而傅相則以此為二十年前拘執之見,未可施諸于今日也。

     ○全權大臣與諸國欽差往來文稿 ◇中國全權大臣緻各國駐京欽使和款說帖全分 十一月初三日,接讀各國欽差全權大臣公議條約十二款,足見各國與中國真心和好,曷勝欣感。

    所開各款,業經本爵大臣電奏,現奉中國大皇帝電旨:“所奏十二條大綱,應即照允。

     欽此。

    ”旋于十七日,接各貴大臣送來條款,并葛大臣照會,内開“所有要款施行,其詳細條目應請貴王大臣議妥,以便當面答複而免遲延”各等因。

    本爵大臣當即遵照前奉谕旨署名畫押。

    查諸大臣開來條約共十二款,中國業經允從,足适各國之意,自應照條約末節所稱,撤退京畿一帶駐紮兵隊。

    未撤之先, 自應停戰止兵,不可派兵分往各州縣城鎮四出騷擾,緻令民人驚懼,是為至要。

    其餘詳細條目,欲商各事,開列于後:第一款德國欽差克林德事應照辦.第二款公曆九月二十五日,即中曆閏八月初二日上谕,業将該王大臣等治罪。

    既據貴各國大臣條款,仍請嚴懲,自應照款内所稱分别輕重,治以應得之罪等語,奏請嚴加懲辦.又載諸各國人民被戕淩虐之各城鎮五年内概不得舉行文武考試,查各府廳州縣所管城鎮甚多,應查明何城何鎮地方如有戕害淩虐諸國人民之事,自應照辦.此項自指學政歲科試而言,至鄉會試系各直省合考之事。

    其有戕害淩虐諸國人民之城鎮,應仍照前項查明辦理,其它處城鎮并無幹涉者,仍應照常考試,以分良莠而示勸懲。

     第三款日本書記生杉山彬事照辦.第四款各墳立碑事照辦.第五款運進中國之軍火暨專為制造軍火之各種器料,照諸國後定之款,仍不準運入中國。

    查中國内地,土匪随地皆有,且均執有洋槍火器,中國防勇若無精利槍械,難資彈壓。

    設紛出滋擾,中外商民均不免受害。

    應請酌定年限,限滿仍可購買.至制造軍火之各種器料甚多,其有國家必需應用者,應由總署随時知照,準其購買.第六款中國國家須籌定各國所能允從之理财辦法,以為擔保如何賠補.查賠償各款,須量中國之力,或寬定年限,或推情量減,必須通盤籌劃。

    中國歲入歲出各款,為諸貴國所深知,此次賠款,尤屬額外加項。

    凡中國籌款,有可設法增益之處,如加關稅,加礦稅,通行郵政印花稅之類,現已各國通行,望諸鄰邦一律照允。

     第七款各國駐兵護衛使館,并使館境界,自行防守,中國 人民不準在界内居住。

    查此項駐兵,務請酌定數目,詳訂約束章程,庶可兵民相安,不緻越界滋事。

    至使館境界,系由何處起,何處止,應将内有公所衙署劃出,并須先行勘定界址,以便轉谕該處居民遷徙。

     第八款大沽炮台事,凡有礙暢道,議公平毀。

     第九款京師至海邊暢道,諸國酌定數處留兵駐守。

    查此項駐兵,共計若幹,分紮幾處,應先行商定,并由各國酌定約束章程,以免附近居民驚惶。

    駐兵專為各國保護官商之用,于中國地方及行旅均無幹涉,中國國家并力任保護各國人民由京師至海邊決不使有斷絕之虞。

    如一二年後各國查明中國保護得力,亦可酌量情形撤去各處駐守之兵隊。

     第十款各省文武大小官員,于所屬境内,均有保護各國人民之責,如複肇傷害他國人民之亂,必須立時彈壓懲辦,否則該管官員即行革職,永不叙用。

    查中國地方官屢奉嚴旨,本有保護各國人民之責,如再有傷害各國商民等事,自應按律重處。

     惟此次肇亂,實由民教不和,懲前毖後,自當籌永遠相安辦法。

     應公同妥議和平詳細章程,立為專條,以免教案日繁,民不堪命,官不勝參。

     第十一款凡通商行船,以及關乎通商各地事宜,以修改為有益者,中國認與商議更改。

    查各國以修改為有益者,自系為中國與各國均有利益起見。

    凡有損中國利權及商民生計稅科款項等事,當非諸貴國所願。

    其通商各地事宜,以修改為有益者,中國自應認與商議更改。

     第十二款各國觐見中國皇帝禮節,如須變通更改之處,自應臨時彼此商酌定議.以上各款,均系就諸貴大臣開來之款最為□□,參以鄙見,詳細申明,并非另有更改。

    如諸貴大臣公同商酌應将□□,□ □以上各節附注于開來各款之後,即為将來議約底本。

    □吏部所稱末節撤退京畿一帶駐所兵隊,除在京保護京使館,及由護□□□□酌留屯兵外,其餘在京及保定天津等處地方兵隊,應請從速酌定日期全數撤回。

    其占據北京,天津,保定等處宮禁,城垣,衙署,倉庫,均應交還中國國家。

    想各貴國與中國共敦睦誼,定荷照允施行。

     ◇各國索賠章程 一、失毀物産,果系因去夏拳匪所緻者,始可索賠.二、索賠之款,計有三種:一為各國賠款;二為各行及各西人賠款;三為華人曾經西人雇用者之賠款。

     三、所有失毀物産,應開列詳細章程,以便索賠.四、索賠清單,須交呈其本國公使,如事關各國者,則交呈資格最深之公使。

    各公使既将交呈索賠清單驗過,如一切悉按此次定章開列,即送交中國政府索賠,不再另列細單。

     五、各物理合索賠者,均須照實價開列。

     應賠之款,亦許給息。

    平民以五厘,商家則以七厘行息。

     息錢未付之前,不得以息生息。

    至被毀之物,能與以下所列第七款章程相同者,始可給息。

    息即自被毀之日起算。

     六、如各行各西人經帶兵官饬令将其所屬之貨物供給軍營 以為保守之需者,則其所屬之國或兵官必有字據承認,不向中國索賠.被毀物産,須有實證:即按照其本國國律開單,交呈其所屬之公使驗明,并無可疑之處,始代向中國政府索賠.七、被毀之物,須将未亂前本有此物之實據,交呈其所屬之公使照驗。

    如該公使以為毫無疑窦,即能向中國政府索賠.失主所業何事,以及其平時進款若幹,其所失之物亦可按 之估價.八、應賠之款,俱照關平估出。

     九、無論何國何人,俱當按照以上所列各章開單,方能索賠. ◇各國欽使照會全權大臣請旨懲辦罪魁及昭雪被禍諸臣公 文 為照會事。

    照得在京肇亂行兇各事,昨經諸國全權大臣将專責較重,異常獲咎之王大臣姓名陳述,并将各該犯照所得罪戾應如何嚴懲之處,逐一指明在案。

    貴王大臣于此節持論名通,諸國全權大臣均已聆悉,亦皆考查。

    是文即系以此事如何由諸國全權大臣核定,特為奉達.其日後由諸國大臣指定外省犯罪之員,不能援引此情偏袒辨駁.貴王大臣所拟莊親王載勳令其自盡,諸國大臣照允。

    至端郡王載漪,輔國公載瀾,諸國大臣核定,均必應斬監候,如蒙上裁,似應即行加恩貸其一死,極輕當發新疆極邊,永遠處監禁,決不得再行遞減.英年必當斬立決.剛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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