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中事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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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癸巳冬十月,大同卒殺總兵官李謹,距癸未甫十載,蓋再變矣。

     先是,八月八日,餘受面命巡按宣大。

    九月十三日辭阙,又二日至居庸,代其事。

    又七日至宣大。

    乃十月七日有大同之變。

    是夜五鼓,星殒如雨,豈變不虛生邪?又明日,代王遣内使入奏,過,告之故。

    既而巡撫潘公亻放使亦繼至,揭雲李瑾性過嚴急,興工不息,軍士訴,不聽,七日之夜,激而殺之,黎明解散,今已甯息。

    合具題并首惡另行查究。

    意蓋歸罪瑾雲。

    餘竊疑瑾縱有罪,非軍士可擅殺也,或姑安反側,不可盡憑,乃懼疏,其略曰:“變雖成于激起,奸實本于玩生。

    大同地方再興變亂,良由驕軍悍卒蔑視朝廷,幹紀違天,動逞脅制,法徒羁縻,略存紀綱,恩屢布宣,益見姑息。

    據赍揭帖人口報,巡撫大門并卷房亦皆燒毀,已後巡撫消息亦不可知。

    縱雲變由總兵,說既火延都院。

    由是觀之,則台臣之重已就迫驅。

    具奏之詞,任其指畫參照。

    巡撫都禦史潘仿知人心之将變,不能弭消,緻禍胎之既成,轉乞赦宥,事不得已,罪亦難辭。

    伏念皇上轸念大同一鎮禍變再生,安危所關,紀綱所系,乞集廷議,以正國典,斯宗社無疆之福。

    若夫持守故常,非臣所知也。

    ”總督劉公源清亦具奏。

    未上而代王奏已先至。

    朝議洶洶,莫定。

    及見餘疏,衆論是之。

    即日,下兵部議覆,則命劉公與提督郤永将兵按問首惡,且降黃榜赦脅從,餘監軍核功罪焉。

    遂相次行,期會之陽和城。

    未至,潘已拿二十餘人械系東來。

    其王弓兒首惡也,餘皆乘機搶貨之人。

    總督訊之,不服,因益招數十百人。

    劉公乃會郤先将兵而西。

     比餘至,則劉公迎,謂曰:“已張黃榜,又已出曉谕,若入城,則惟按兵索捕首惡,脅從罔治,庶恩威自上出,而法足正矣。

    ”餘固善其一念忠憤之心天日可對,亦竊意諸逆自始變至今,脅制由己,肯帖然受命乎?業已行矣。

     又明日,朱振自大同來,總督露刃見之,責以大義,但應曰:“振一人何能為也。

    ”既餘見,對如總督。

    迨出而報者繼至,雲大同城炮聲不絕。

    是夕,振仰藥死矣。

    振嘗總大同軍務,贓以萬計。

    癸未之變,亂軍取之獄中,援而立之,因辄授焉,贓亦罔問。

    後罷而瑾來代,凡軍伴上下班則更候之。

    瑾實甚廉,謀勇亦絕人,獨見軍政之日廢也,欲整饬之,不少縱。

    諸軍亦時時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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