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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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贈谥祭葬有差;建雞鳴寺山,賜額旌忠。
壬午,以太子太傅禮部尚書兼文淵閣大學士王應熊起用,改兵部尚書總督川湖雲貴等處,端辦蜀寇;賜尚方劍,便宜行事,仍給銀三萬兩。
癸未,封鄭芝龍為南安伯。
命停文武官薦舉。
禁非言官而上疏者。
乙酉,中旨以阮大铖為兵部右侍郎,巡閱江防。
是月,清将楊萬興下濟甯。
九月辛卯,裁各布政司右布政使。
癸巳,曰廣緻仕。
甲午,宗周緻仕。
己亥,三法司奏定從逆六等條例,大逆淩遲處死凡五條:凡從逆攻陷京師及為賊毀宗社、易門榜者;凡倡率勸進及為賊草僞诏者;凡部院詹事、翰林三品以上大臣從賊受僞官、為之親信用事者;凡文武封疆大吏、如督撫總兵降賊者;凡京官翰林科道部等官,為賊畫策規取地方者。
以上如本犯不歸、歸而又逃者,收系其妻子,籍沒其資産。
斬決不待時,凡三條:凡四品京官及翰林科道受賊僞命、居要地比原職加崇者;凡方面分巡分守知府等官降賊者;凡文武封疆大吏聞變先逃者。
絞凡六條:凡獻銀、獻女、獻婢以媚賊求免者;凡内外衙門官、但受僞命者;凡職在巡方遇變而逃及布按三司、分巡、分守、知府等官遇變先逃者;凡被賊夾打不能自回、仍受僞官者;凡受僞官為賊疏遠者;凡各衙門奉差,如管屯、管河、榷關、司饷等官雖無封疆之責而逃者。
流凡三條:凡内閣重臣及部院等三品以上、詹事翰林五品以上即不從賊偷生潛逃者;凡既受僞職,後自疏遠、先賊未敗脫身南還者。
以上斬、絞、流及遠戍共十一則,如各犯認罪自授,拟減本罪一等;如遁歸匿形、蓄謀叵測,議本罪加一等,仍收系其親屬。
徙凡二條:凡候考、候選,即無官守,即未受僞官,仍浮沉賊中,賊奔乃還者;凡遇賊變,為賊脅留未受僞官者。
杖凡一條:凡初為賊所拘,未受僞官,乘間先歸者。
上曰:「北都淪喪,帝後遐升,巷戰死綏者,遂無一人;且反面事仇、甘心降賊,為之指斥先帝,規并海宇。
人心已喪,法紀何存!所奏既已會議允當,并先奪職。
其絞罪以上,法司行撫按官逮至京訊之;流罪以下,撫按官依律即訊具奏。
其有身雖陷賊,而能改圖歸正,擒殺賊首及以兵馬城池來歸,或為我内應,克立大功,或為我内間,效忠本朝者,仍從優升賞,不用此例」。
士英請令童生輸銀免府、縣考二試。
乙巳,給河南巡撫越其傑銀十五萬兩,令募兵屯田。
追賜國初諸臣陶安等、先朝谏死諸臣蔣欽等谥。
命鄉官與監生齊民較田多寡,一體當差,不許擅立官戶。
丁未,上皇考陵名曰「熙陵」。
庚戌,命法司逮問呂大器、前巡按禦史左光先,俱不至。
開納助工事例。
辛亥,停宗室換授。
壬子,命刑部逮問黃澍,亦不至。
戶科給事中陸郎、禦史黃耳鼎例授外職,特旨留之。
二人疏攻徐石麒。
甲寅,石麒緻仕。
是月,高傑率兵赴鎮。
冬十月丁巳,太常寺少卿李沾為左都禦史。
庚申,高弘圖緻仕。
甲子,遣司禮監太監孫元德察催直隸、浙江、福建、金華歲改緞價九庫一應錢糧,仍督兩浙漕糧鹽課洋稅,并一切修練儲備事宜。
賜北京死節太監王承恩等九人贈谥、祭葬、蔭有差。
丙寅,命于杭州選淑女。
壬申,中旨以吏部右侍郎張捷為吏部尚書。
癸酉,追複代宗生母賢妃吳氏,上谥曰「孝翼、溫惠、淑慎、慈仁、匡天、賜聖皇太後」;惠宗長子文煃曰「恭愍皇太子」,弟允熥為吳悼王,允熞為衡愍王,允熙為徐哀王。
追封惠宗子文奎為原懷王,并附祀孝康陵。
複江都、宜都、南平等四郡主為公主。
耿睿、于禮為附馬都尉。
丙子,命以來年正月上辛合祀天地于南郊。
士英請令戶部給直省印單,凡贖锾自杖以上俱注單内解部充饷,其不入單内以贓論;從之。
丁醜,以兵部左侍郎解學龍為刑部尚書。
戊寅,加左良玉太子太傅。
壬午,命停今年決囚。
癸未,鑄弘光通寶錢。
是月,漳州賊破雲霄城;據之,官兵讨之,賊走大浦。
十一月戊子,西宮成,賜名「慈禧殿」。
續封鄧文堯為定遠侯。
庚寅,命開屯海中玉環等山。
辛卯,令生員納銀充貢。
總兵官邱磊有罪,下獄死。
癸巳,命遼王駐台州甯海縣。
乙未夜,端門外火。
大清兵入宿遷,破海州。
庚戌,以某軍都督府左都督許定國充總兵官,挂鎮北将軍印,鎮守開
壬午,以太子太傅禮部尚書兼文淵閣大學士王應熊起用,改兵部尚書總督川湖雲貴等處,端辦蜀寇;賜尚方劍,便宜行事,仍給銀三萬兩。
癸未,封鄭芝龍為南安伯。
命停文武官薦舉。
禁非言官而上疏者。
乙酉,中旨以阮大铖為兵部右侍郎,巡閱江防。
是月,清将楊萬興下濟甯。
九月辛卯,裁各布政司右布政使。
癸巳,曰廣緻仕。
甲午,宗周緻仕。
己亥,三法司奏定從逆六等條例,大逆淩遲處死凡五條:凡從逆攻陷京師及為賊毀宗社、易門榜者;凡倡率勸進及為賊草僞诏者;凡部院詹事、翰林三品以上大臣從賊受僞官、為之親信用事者;凡文武封疆大吏、如督撫總兵降賊者;凡京官翰林科道部等官,為賊畫策規取地方者。
以上如本犯不歸、歸而又逃者,收系其妻子,籍沒其資産。
斬決不待時,凡三條:凡四品京官及翰林科道受賊僞命、居要地比原職加崇者;凡方面分巡分守知府等官降賊者;凡文武封疆大吏聞變先逃者。
絞凡六條:凡獻銀、獻女、獻婢以媚賊求免者;凡内外衙門官、但受僞命者;凡職在巡方遇變而逃及布按三司、分巡、分守、知府等官遇變先逃者;凡被賊夾打不能自回、仍受僞官者;凡受僞官為賊疏遠者;凡各衙門奉差,如管屯、管河、榷關、司饷等官雖無封疆之責而逃者。
流凡三條:凡内閣重臣及部院等三品以上、詹事翰林五品以上即不從賊偷生潛逃者;凡既受僞職,後自疏遠、先賊未敗脫身南還者。
以上斬、絞、流及遠戍共十一則,如各犯認罪自授,拟減本罪一等;如遁歸匿形、蓄謀叵測,議本罪加一等,仍收系其親屬。
徙凡二條:凡候考、候選,即無官守,即未受僞官,仍浮沉賊中,賊奔乃還者;凡遇賊變,為賊脅留未受僞官者。
杖凡一條:凡初為賊所拘,未受僞官,乘間先歸者。
上曰:「北都淪喪,帝後遐升,巷戰死綏者,遂無一人;且反面事仇、甘心降賊,為之指斥先帝,規并海宇。
人心已喪,法紀何存!所奏既已會議允當,并先奪職。
其絞罪以上,法司行撫按官逮至京訊之;流罪以下,撫按官依律即訊具奏。
其有身雖陷賊,而能改圖歸正,擒殺賊首及以兵馬城池來歸,或為我内應,克立大功,或為我内間,效忠本朝者,仍從優升賞,不用此例」。
士英請令童生輸銀免府、縣考二試。
乙巳,給河南巡撫越其傑銀十五萬兩,令募兵屯田。
追賜國初諸臣陶安等、先朝谏死諸臣蔣欽等谥。
命鄉官與監生齊民較田多寡,一體當差,不許擅立官戶。
丁未,上皇考陵名曰「熙陵」。
庚戌,命法司逮問呂大器、前巡按禦史左光先,俱不至。
開納助工事例。
辛亥,停宗室換授。
壬子,命刑部逮問黃澍,亦不至。
戶科給事中陸郎、禦史黃耳鼎例授外職,特旨留之。
二人疏攻徐石麒。
甲寅,石麒緻仕。
是月,高傑率兵赴鎮。
冬十月丁巳,太常寺少卿李沾為左都禦史。
庚申,高弘圖緻仕。
甲子,遣司禮監太監孫元德察催直隸、浙江、福建、金華歲改緞價九庫一應錢糧,仍督兩浙漕糧鹽課洋稅,并一切修練儲備事宜。
賜北京死節太監王承恩等九人贈谥、祭葬、蔭有差。
丙寅,命于杭州選淑女。
壬申,中旨以吏部右侍郎張捷為吏部尚書。
癸酉,追複代宗生母賢妃吳氏,上谥曰「孝翼、溫惠、淑慎、慈仁、匡天、賜聖皇太後」;惠宗長子文煃曰「恭愍皇太子」,弟允熥為吳悼王,允熞為衡愍王,允熙為徐哀王。
追封惠宗子文奎為原懷王,并附祀孝康陵。
複江都、宜都、南平等四郡主為公主。
耿睿、于禮為附馬都尉。
丙子,命以來年正月上辛合祀天地于南郊。
士英請令戶部給直省印單,凡贖锾自杖以上俱注單内解部充饷,其不入單内以贓論;從之。
丁醜,以兵部左侍郎解學龍為刑部尚書。
戊寅,加左良玉太子太傅。
壬午,命停今年決囚。
癸未,鑄弘光通寶錢。
是月,漳州賊破雲霄城;據之,官兵讨之,賊走大浦。
十一月戊子,西宮成,賜名「慈禧殿」。
續封鄧文堯為定遠侯。
庚寅,命開屯海中玉環等山。
辛卯,令生員納銀充貢。
總兵官邱磊有罪,下獄死。
癸巳,命遼王駐台州甯海縣。
乙未夜,端門外火。
大清兵入宿遷,破海州。
庚戌,以某軍都督府左都督許定國充總兵官,挂鎮北将軍印,鎮守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