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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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贈谥祭葬有差;建雞鳴寺山,賜額旌忠。

    壬午,以太子太傅禮部尚書兼文淵閣大學士王應熊起用,改兵部尚書總督川湖雲貴等處,端辦蜀寇;賜尚方劍,便宜行事,仍給銀三萬兩。

    癸未,封鄭芝龍為南安伯。

    命停文武官薦舉。

    禁非言官而上疏者。

    乙酉,中旨以阮大铖為兵部右侍郎,巡閱江防。

    是月,清将楊萬興下濟甯。

    九月辛卯,裁各布政司右布政使。

    癸巳,曰廣緻仕。

    甲午,宗周緻仕。

    己亥,三法司奏定從逆六等條例,大逆淩遲處死凡五條:凡從逆攻陷京師及為賊毀宗社、易門榜者;凡倡率勸進及為賊草僞诏者;凡部院詹事、翰林三品以上大臣從賊受僞官、為之親信用事者;凡文武封疆大吏、如督撫總兵降賊者;凡京官翰林科道部等官,為賊畫策規取地方者。

    以上如本犯不歸、歸而又逃者,收系其妻子,籍沒其資産。

    斬決不待時,凡三條:凡四品京官及翰林科道受賊僞命、居要地比原職加崇者;凡方面分巡分守知府等官降賊者;凡文武封疆大吏聞變先逃者。

    絞凡六條:凡獻銀、獻女、獻婢以媚賊求免者;凡内外衙門官、但受僞命者;凡職在巡方遇變而逃及布按三司、分巡、分守、知府等官遇變先逃者;凡被賊夾打不能自回、仍受僞官者;凡受僞官為賊疏遠者;凡各衙門奉差,如管屯、管河、榷關、司饷等官雖無封疆之責而逃者。

    流凡三條:凡内閣重臣及部院等三品以上、詹事翰林五品以上即不從賊偷生潛逃者;凡既受僞職,後自疏遠、先賊未敗脫身南還者。

    以上斬、絞、流及遠戍共十一則,如各犯認罪自授,拟減本罪一等;如遁歸匿形、蓄謀叵測,議本罪加一等,仍收系其親屬。

    徙凡二條:凡候考、候選,即無官守,即未受僞官,仍浮沉賊中,賊奔乃還者;凡遇賊變,為賊脅留未受僞官者。

    杖凡一條:凡初為賊所拘,未受僞官,乘間先歸者。

    上曰:「北都淪喪,帝後遐升,巷戰死綏者,遂無一人;且反面事仇、甘心降賊,為之指斥先帝,規并海宇。

    人心已喪,法紀何存!所奏既已會議允當,并先奪職。

    其絞罪以上,法司行撫按官逮至京訊之;流罪以下,撫按官依律即訊具奏。

    其有身雖陷賊,而能改圖歸正,擒殺賊首及以兵馬城池來歸,或為我内應,克立大功,或為我内間,效忠本朝者,仍從優升賞,不用此例」。

    士英請令童生輸銀免府、縣考二試。

    乙巳,給河南巡撫越其傑銀十五萬兩,令募兵屯田。

    追賜國初諸臣陶安等、先朝谏死諸臣蔣欽等谥。

    命鄉官與監生齊民較田多寡,一體當差,不許擅立官戶。

    丁未,上皇考陵名曰「熙陵」。

    庚戌,命法司逮問呂大器、前巡按禦史左光先,俱不至。

    開納助工事例。

    辛亥,停宗室換授。

    壬子,命刑部逮問黃澍,亦不至。

    戶科給事中陸郎、禦史黃耳鼎例授外職,特旨留之。

    二人疏攻徐石麒。

    甲寅,石麒緻仕。

    是月,高傑率兵赴鎮。

    冬十月丁巳,太常寺少卿李沾為左都禦史。

    庚申,高弘圖緻仕。

    甲子,遣司禮監太監孫元德察催直隸、浙江、福建、金華歲改緞價九庫一應錢糧,仍督兩浙漕糧鹽課洋稅,并一切修練儲備事宜。

    賜北京死節太監王承恩等九人贈谥、祭葬、蔭有差。

    丙寅,命于杭州選淑女。

    壬申,中旨以吏部右侍郎張捷為吏部尚書。

    癸酉,追複代宗生母賢妃吳氏,上谥曰「孝翼、溫惠、淑慎、慈仁、匡天、賜聖皇太後」;惠宗長子文煃曰「恭愍皇太子」,弟允熥為吳悼王,允熞為衡愍王,允熙為徐哀王。

    追封惠宗子文奎為原懷王,并附祀孝康陵。

    複江都、宜都、南平等四郡主為公主。

    耿睿、于禮為附馬都尉。

    丙子,命以來年正月上辛合祀天地于南郊。

    士英請令戶部給直省印單,凡贖锾自杖以上俱注單内解部充饷,其不入單内以贓論;從之。

    丁醜,以兵部左侍郎解學龍為刑部尚書。

    戊寅,加左良玉太子太傅。

    壬午,命停今年決囚。

    癸未,鑄弘光通寶錢。

     是月,漳州賊破雲霄城;據之,官兵讨之,賊走大浦。

    十一月戊子,西宮成,賜名「慈禧殿」。

    續封鄧文堯為定遠侯。

    庚寅,命開屯海中玉環等山。

    辛卯,令生員納銀充貢。

    總兵官邱磊有罪,下獄死。

    癸巳,命遼王駐台州甯海縣。

    乙未夜,端門外火。

    大清兵入宿遷,破海州。

    庚戌,以某軍都督府左都督許定國充總兵官,挂鎮北将軍印,鎮守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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