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關系文獻集零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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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各暗。
(按「暗」字疑系「谙練」之訛漏),蒙賞管隊頭目事。
十月内,奉派管隊戍澎四起班兵三十六名赴澎換班(按原抄上四字重複一字)。
光緒元年正月内,蒙澎湖吳副将考驗,鳳捷操駕勤心,辦(按原作「辨」)事認真,委派監督炮台;完竣,賞給效用頂戴。
二年五月内,奉委果毅後軍後哨什長。
三年三月内,奉台灣張總兵臨澎校閱,以鳳捷挑射全中、火器純熟,蒙賞六品軍功,給委隻領在案。
本年八月内,奉澎湖蘇副将以鳳捷奉公留心、差事謹捷,堪委果毅軍後哨副哨長,給委遵領在案。
現在供差。
須至履曆者。
光緒八年……日,六品軍功林鳳捷。
按上件,原載澎湖縣馬公鎮長安裡民族路三号林有義先生藏「曆代記」,無标題;揆文意,當屬履曆呈禀。
奉委條記 光緒九年七月,蘇協憲委中哨副哨長。
光緒十年正月初六日,蘇協憲委中哨正哨長。
光緒十六年九月,奉(按原抄「奉」誤「俸」)本鎮憲吳請給五品軍功。
按以上各條,均錄自林有義先生家藏之「曆代記」;據雲委各有狀,鳳捷卒,俱殉葬。
委赴管理烽火館谕 賞戴花翎署澎鎮右協都阃府李,為(按此字有朱筆标号)谕委事。
照得烽火館一節,原有烽火營兵丁林得英管理。
緣該兵于本年八月間病故,該館事務無人掌理。
應即派赴接管,以□專責。
查得本營差頭目兵林鳳捷辦公妥洽,館中事務堪以委任兼理,合行谕委。
為(按此字有朱筆标号)此,谕仰該目即便遵照前赴管理,毋違!特谕(按以上五字,首尾各有朱筆标号)。
右給該目兵林鳳捷,準此(以上兩字有朱筆标号)。
光緒十三年九月十二(以上兩字朱書)日給。
府行(「行」字朱書,特大)。
按原件,細毛邊紙質,縱四八公分,橫二三.三公分。
署澎鎮右協都阃府李劄 劄(按此字有朱筆标号): 賞戴花翎、署澎鎮右協都阃府李,為(按此字朱書)饬遵事。
照得烽火館一座,原為本标奉戍烽火營兵丁來澎建置之業;但該營奉戍來澎兵數無多,加以班期停換,久寄者或辭退回家、或奉裁旋梓、或病故不歸,迩來均無遺類。
茲查該館原束(按「束」,「塑」之簡)武聖神像一座,前者爐下供奉有期,年來神者香資虛置。
揣而言之,蓋在公業蒙弊(按或「蔽」之誤),設法維艱。
然事必有所主,而後有久恃。
該館帶有兩廊護厝,間數甚多。
若以逐間出租納□,就項設法;不但神前香資綿聯,而且供奉有期,何至虛置若是! 為(按原件有朱筆标号)此,劄仰該目兵即便遵照:立即查明該館所屬兩廊護厝大小、一切間隔若幹,公同定價,每月每間應租銅錢若幹,着實列報查考;并從前所置一切契據以及公簿等項追繳前來,以憑核辦。
毋得稍涉循私蒙蔽(按原件誤「弊」),緻幹嚴譴!切速,毋違!特劄(按以上六字有朱筆标号)。
右劄仰目兵林鳳捷,準此(按以上十字,原件上下有朱筆勾劃)。
光緒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按日期朱書)日劄。
按原件,毛邊紙質,縱二五公分,橫一一六公分;現存。
後記: 民國五十七年五月十日至十三日訪古澎湖,曆馬公、白沙、瓦碉、西嶼各島,匆匆間發現不少未經著錄的文獻,頗值參考;随見随抄,多數并予攝影。
今夏公出台北,拜晤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周主任,囑為錄付「文叢」。
零篇散件,姑名曰「澎湖文獻抄存」。
六十一年八月十五日,黃典權。
(按「暗」字疑系「谙練」之訛漏),蒙賞管隊頭目事。
十月内,奉派管隊戍澎四起班兵三十六名赴澎換班(按原抄上四字重複一字)。
光緒元年正月内,蒙澎湖吳副将考驗,鳳捷操駕勤心,辦(按原作「辨」)事認真,委派監督炮台;完竣,賞給效用頂戴。
二年五月内,奉委果毅後軍後哨什長。
三年三月内,奉台灣張總兵臨澎校閱,以鳳捷挑射全中、火器純熟,蒙賞六品軍功,給委隻領在案。
本年八月内,奉澎湖蘇副将以鳳捷奉公留心、差事謹捷,堪委果毅軍後哨副哨長,給委遵領在案。
現在供差。
須至履曆者。
光緒八年……日,六品軍功林鳳捷。
按上件,原載澎湖縣馬公鎮長安裡民族路三号林有義先生藏「曆代記」,無标題;揆文意,當屬履曆呈禀。
奉委條記 光緒九年七月,蘇協憲委中哨副哨長。
光緒十年正月初六日,蘇協憲委中哨正哨長。
光緒十六年九月,奉(按原抄「奉」誤「俸」)本鎮憲吳請給五品軍功。
按以上各條,均錄自林有義先生家藏之「曆代記」;據雲委各有狀,鳳捷卒,俱殉葬。
委赴管理烽火館谕 賞戴花翎署澎鎮右協都阃府李,為(按此字有朱筆标号)谕委事。
照得烽火館一節,原有烽火營兵丁林得英管理。
緣該兵于本年八月間病故,該館事務無人掌理。
應即派赴接管,以□專責。
查得本營差頭目兵林鳳捷辦公妥洽,館中事務堪以委任兼理,合行谕委。
為(按此字有朱筆标号)此,谕仰該目即便遵照前赴管理,毋違!特谕(按以上五字,首尾各有朱筆标号)。
右給該目兵林鳳捷,準此(以上兩字有朱筆标号)。
光緒十三年九月十二(以上兩字朱書)日給。
府行(「行」字朱書,特大)。
按原件,細毛邊紙質,縱四八公分,橫二三.三公分。
署澎鎮右協都阃府李劄 劄(按此字有朱筆标号): 賞戴花翎、署澎鎮右協都阃府李,為(按此字朱書)饬遵事。
照得烽火館一座,原為本标奉戍烽火營兵丁來澎建置之業;但該營奉戍來澎兵數無多,加以班期停換,久寄者或辭退回家、或奉裁旋梓、或病故不歸,迩來均無遺類。
茲查該館原束(按「束」,「塑」之簡)武聖神像一座,前者爐下供奉有期,年來神者香資虛置。
揣而言之,蓋在公業蒙弊(按或「蔽」之誤),設法維艱。
然事必有所主,而後有久恃。
該館帶有兩廊護厝,間數甚多。
若以逐間出租納□,就項設法;不但神前香資綿聯,而且供奉有期,何至虛置若是! 為(按原件有朱筆标号)此,劄仰該目兵即便遵照:立即查明該館所屬兩廊護厝大小、一切間隔若幹,公同定價,每月每間應租銅錢若幹,着實列報查考;并從前所置一切契據以及公簿等項追繳前來,以憑核辦。
毋得稍涉循私蒙蔽(按原件誤「弊」),緻幹嚴譴!切速,毋違!特劄(按以上六字有朱筆标号)。
右劄仰目兵林鳳捷,準此(按以上十字,原件上下有朱筆勾劃)。
光緒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按日期朱書)日劄。
按原件,毛邊紙質,縱二五公分,橫一一六公分;現存。
後記: 民國五十七年五月十日至十三日訪古澎湖,曆馬公、白沙、瓦碉、西嶼各島,匆匆間發現不少未經著錄的文獻,頗值參考;随見随抄,多數并予攝影。
今夏公出台北,拜晤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周主任,囑為錄付「文叢」。
零篇散件,姑名曰「澎湖文獻抄存」。
六十一年八月十五日,黃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