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關系文獻集零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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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代買兵糈一萬二千石分起解閩,并饬各屬暨招商碾購米榖接濟,以安人心。

    計閩自用兵之日起、至撤兵之日止,曆時兩載有餘,沿海各處在在戒嚴,為日既久,地勢又複綿長,用款極為煩巨。

    先于二十一年六月間奏〔請〕借撥,欽奉旨作正開銷,動支藩庫銀一十萬兩。

    二十一年三月、七月,三次奏準撥銀四百四十萬兩;内由部截留一百萬兩,又實撥銀三百四十萬兩。

    旋因台灣需銀應用,由該鎮、道奏撥銀五十萬兩。

    統計閩省軍需共撥銀四百萬兩。

    除江西省代買米石需用腳價等項由該省在部撥解閩省軍需銀内扣除咨部請銷銀三萬五千七百七十七兩五錢一分二厘,又先後奏明轉解台灣、澎湖連台灣鎮、道請撥共銀九十一萬五千兩,又洋番三千元——合銀二千一百五十七兩五錢四分應俟冊報到日另行核辦外,計閩省内地實收銀三百四萬七千六十四兩九錢四分八厘;此外,尚有應粜變各屬動碾倉榖并采買米石以及應行變價之船料等項約估銀五萬七千兩:統共銀三百一十萬四千零六十四兩九錢四分八厘,均在藩庫,随時解赴各道、府、大營糧台轉發各處領用。

    自■〈口英〉夷就撫、大營裁撤後,省局既有報銷總局、糧台改為泉州分局,将應銷及續增款目奏咨在案。

    嗣泉、廈支應各處造報銷支冊據,該分局陸續催齊,又奏明将分局卷宗文案提歸省會總局彙辦在案。

     臣等伏查此次軍務水陸皆嚴,較之從前台灣逆案僅于陸路用兵者,情事迥殊。

    當軍興之時,前督臣等暨在局各司道督饬在局各委員于支發各款,已無不格外撙節。

    茲值報銷之際,尤須參酌例案立定範圍,認其稽核;将實在應用者聲請開銷,可節省者分别删減:庶足以杜浮糜而慎度支。

    臣等督同司道,先将各屬送到銷冊從嚴駁删;迨各屬遵駁另行改送,複與司道按其海口之大小、驿路之長短、差務之煩簡,逐一詳加厘剔。

    内如雇募鄉勇、水勇、民兵一項,各屬因事起倉猝、地方緊要,不得不招募防堵;而彼時人心震懾、紛紛竄避、應募不前,不得不厚給雇價以便招徕而資堵禦。

    故每名或日給錢數百文,或日給銀數錢;其隊目複加倍給發,資其出力:均系實在情形。

    但為數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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