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關系文獻集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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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買榖獨少,而已買者交倉亦少。

    其中侵漁那掩,弊窦多端。

    以久經題定之貯額,年複一年,不為買足;萬一台灣偶歉,何以接濟!仰道官吏督率該府将領價已經報買、未交倉各數查明實欠,一面定限催追交倉,公平交納;遵照折式将發價交倉月日數目,每于月底具折通報。

    如有已賣捏作未買,巳交捏作未交或私收折價不收本榖者,據實揭報。

    其領價未報買及未領價買補者,督同知府察看情形;某縣應買若幹?每石定價若幹?一面通詳;一面分别發買,将定價數目及所買數目出示曉谕,具文報查。

    限文到一月内,該道府徹底查明,通盤籌劃;或不能一時足額,約幾時可以買足?詳報核奪。

    不得僅以「遵即饬行現在雇買」一語籠統回複。

    前檄提究府承,應即将正身經承提到究處具報。

    事關倉儲,全台緩急,均賴于此。

    數年不辦,已屬不合;如再玩忽,均有未便! 嚴禁各口需索米船檄(乾隆十九年閏四月) 海船帶米入口,守口官役不得藉盤查名色,留難停泊,守候苛索;督部堂先已會檄饬行,繼又通行出示曉谕。

    連月以來,台、廈兩口弊索稍輕;台米源源而至,已資接濟。

    今已入夏,南風盛發,正外洋商船連帆入口之時,又值内地需米接濟之會。

    聞得守口員役向來遇海船入口,視為常例陋規;海船帶米獲利,更可恣意刁難。

    雖已出示嚴禁,恐仍陽奉陰違。

    合再諄谕;谕到該同知嚴谕守口書役及澳保人等:凡有外洋商船入口,照例查驗;如果人照相符、又有行戶保認,立即放行。

    不拘米榖多少,聽其随處運粜。

    其近洋船隻如往把箭、柬埔塞港口等處入口者,原無别貨;多載米榖,更宜随驗随即放行,不得借故刁難需索。

    此等洋船入口,遠近盼望接濟;有無刁難需索,道路有口,難瞞耳目。

    并轉谕守口巡檢員役,一體遵照。

    前已出示通谕,因事關民食吃緊,正在此時;放再為諄谕。

    如有玩違,大幹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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