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關系文獻集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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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遠堂偶存稿選錄陳宏謀 申饬台郡廳縣照式造報社榖檄(乾隆十八年十二月) 清厘台灣倉榖檄(乾隆十九年四月) 嚴禁各口需索米船檄(乾隆十九年閏四月) 申饬台郡廳縣照式造報社榖檄(乾隆十八年十二月) 各屬社谷牽混不清,有名無實;本部院先于十七年八月内通饬清厘,令其逐款登覆。

    繼據該司于十八年四月内議詳分貯各鄉立社出借,又已刊刷條規、告示,通行頒發遵照。

    續因各府廳縣社倉曾否分社、社長已未選舉,未據申報;或報到而含糊不清,難于查核。

    更于十月間頒發冊式,令其照式登注、限日造冊徑送查考等因在案。

    通省各屬,毋論社榖多寡,俱已陸續造報,有所查考;即或未盡合法,亦可指明饬辦。

    獨台灣府屬之府倉并澎淡二廳、台鳳諸彰四縣社榖自檄饬清厘、頒定條規冊式之後,檄谕頻頒,至再至三;迄經年餘,竟無隻字申覆。

    豈該府廳縣于此案前後文檄竟未接閱!抑接到而遊目一過,視同故紙,絕不經意耶!如此任意延擱,不詳不覆;律以「玩視民瘼」,亦複何辭!本應先提各承赴轅究處,姑念隔海,再為專檄嚴催。

    仰司官吏立即嚴饬未報各屬将因何久不辦覆緣由,即日回複;一面遵照原頒條規,悉心妥辦;并将前發冊式逐一登注。

    限文到二日内造冊徑送本部院查考。

    其今年已借者,當此秋成,正宜加息還倉;不得任其負欠。

    仍随地随時不拘多寡,勸谕捐輸。

    有捐輸者,即令交于就近社倉,一體借。

    如本社離遠、捐輸稍多者,準将新捐之數,于該處另設新社,發給鬥斛,選充社長經管出借,就近接濟。

    今歲台地有缺雨歉收之處,明春米貴,遠鄉窮農,需榖濟應;若将社榖均勻出借、就近接濟,更為實惠。

    本部院不憚煩勞,諄諄檄饬。

    倘該府廳縣仍置罔聞,玩不詳覆;台灣雖居海外,并非聲教所不及,本部院惟有特疏糾參以儆疲玩,并專提經承解轅究處矣。

    其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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