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軍侵台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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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五年(一八八九) 台灣巡撫劉銘傳函覆革職洋員戴葉生圖領薪水等始末 四月初八日(五、七),台灣巡撫劉銘傳函稱: 頃奉二月十九日台字第七号密示,以美國田使轉據瑞典那威國駐上海總領事函送該國人譚以森洋禀,饬查禀内各節聲複等因,并附抄禀一紙;謹以閱悉。

    查該洋人譚以森,原譯戴葉生;于光緒十一年十一月間充當「威利」輪船管駕。

    旋因屢在上海逗留,管駕不力;于十二年八月間撤委。

    已閱兩年,忽具禀尚有薪糧未領。

    十四年六月,又據開單禀由瑞國上海總領事柏固申請具領。

    當經饬據善後局『查明戴葉生應領薪糧,均由前糧台按月給領清款。

    其代購物件,亦系專案奉撥清還,并無未清款目』;詳細照複柏總領事查照。

    嗣複接柏總領事兩次申呈,戴葉生始請給資來台算帳,又請給一輪船管駕之任;送經銘傳駁複在案。

    伏查法船封港之日,戴葉生既充管駕,應受指使;雖冒險着有微勞,業經上海道禀請籌給寶星以示酬獎。

    嗣因管駕輪船逗留不力撤差,系屬咎有應得。

    乃敢妄開款項,任意撞騙;迨經查明駁斥,複敢捏稱賞項未領,擅向鈞處幹求!若以曾經效力便可借口要挾,中國所用洋人在在多有,此風何可漸長!柏總領事已得台灣照複一切情形,并經上海道饬派翻譯诘詢;辄據一面之詞,禀由公使冒陳貴署,未免欠于斟酌。

    可否請由田使轉行申饬,以杜效尤之處,出自鈞裁。

    緣準前因,理合查明全案緣由并将柏總領事來往照會暨上海道翻譯诘詢柏總領事節略,錄呈鑒察,以備答複。

     專肅,敬請鈞安。

     照錄清折 謹将瑞國柏總領事來往照會,抄呈察鑒。

    計開: 光緒十四年六月初五日接柏領事照會 為照會事。

    據戴管駕葉生前在貴爵撫「威利」輪船管駕任内計揭欠伊銀五千一百八十八元五角四點抄單請給緣由,當經本總領事細為察閱,并無不合。

    今彼已守候多時,應請照給,以免再延。

    查法人封港之時,彼躬冒險阻,濟運官兵、軍火、饷糈,不無着有微勞;諒在貴爵撫洞鑒之中。

    回溯前因,當必即如數付給也。

    須至照會者。

     光緒十四年六月初七日照複柏領事 為照複事。

    本年六月初五日,準貴領事文開:『據戴管駕葉生前在貴爵撫「威利」輪船管駕任内計揭欠伊銀五千一百八十八元五角四點抄單請給緣由,當經本總領事細為察閱,并無不合。

    彼今已守候多時,應請照給,以免再延。

    查法人封港之時,彼躬冒險阻,濟運官兵、軍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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