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纓日記(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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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沿海各督、撫嚴饬地方官及各營統領将各國商民一律保護,即法國官商教民有願留内地安分守業者,亦當一律保衛。

    倘有幹豫軍事等情,察出即照公例懲治。

    各該督、撫即曉谕軍民人等知悉,尚有藉端滋擾情事,則是故違诏旨,妄生事端。

    我忠義兵民,必不出此;此等匪徒,即着嚴拏正法,毋稍寬貸,用示朝廷保全大局至意。

    将此通谕知之。

    欽此』。

     十月二十日 時香帥除廣東辦防外,又為雲南、廣西、台灣籌濟饷械。

    廣東無利不搜,不恤人言、不待鄰懇;入款不足,乃借洋債。

    以百萬分給雲、桂各四十萬,劉軍二十萬;台灣未悉其詳。

    大氣包舉,直以夷務全局為已任。

     十月二十四日 接芷庵信,知楊石帥授閩浙總督;劉省帥授福建巡撫,仍督辦台灣防務--九月谕旨也。

     十一月初二日 接彥帥書,謂飛催丁衡三一軍迅赴宣光,并饬張世榮等截左育河道,懸賞萬金。

    又言:德璀琳進京議和,或言賠法兵費;或言借法台灣,收稅二十年。

    計不如餌德結俄為我助,則法虜可平;請香帥奏聞。

     二月(光緒十一年) 在牧馬,聞龍州電報:澎湖于本月十五日法人攻據之。

     二十七日 四鼓,接芷庵函報香帥二十四日電:已有旨停戰撤兵等語,不勝驚訝!亟披衣起,閱電曰:『蘇督辦、馮幫辦、李護撫台、王藩台、王鎮台、唐主政、岑宮保、鮑爵帥、雲南撫台:頃據總署二十二日來電:「本日奉旨:法人請和,于津約外,别無要求;業經允其特請。

    約定越南宣光以東,三月初一日停戰;十一日華兵拔隊撤回,二十一日齊抵廣西邊界。

    宣光以西,三月十一日停戰;二十一日華兵拔隊撤回,四月二十二日齊抵雲南邊界。

    台灣定于三月初一日停戰,法國即開各處封口。

    已由李鴻章分電沿海、雲、桂各督撫,如約遵行。

    惟條文未定之前,仍恐彼族要挾背盟,伺隙卒發;不可不嚴加防範。

    着傳谕沿海各省将軍、督撫并雲南、廣西督撫及各路統兵大臣督饬防軍,随時加意探察,嚴密整備;毋稍疏懈,是為至要。

    欽此。

    着即轉電雲桂」等語。

    洞謹轉。

    敬』。

     跋 越南為我聖清藩服,恪修職貢二百餘年。

    今王阮氏,由阮福映傳至阮福時八十餘年矣。

    鹹豐年間,法蘭西擾其南六省,戰八年,取之,改稱西貢;旋即行成,而法蹤猶未至北圻也。

    同治年間,雲南提督馬如龍購西洋火器,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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