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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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為英商承辦,太阿倒持,禍緻失國。

     日本初聘西人協理,今則全換土人不用西人矣。

     我中國尚屬如故。

    考各口洋關,正稅務司三十人,署稅務司十餘人,代理稅務司二人,副稅務司又十餘人。

    尚有征稅、船鈔、教習三項,分内班、外班、海班,共有四千三百四十三人,其中華人三千五百七十四人,通西文且在洋關當司事者不少,何無一操守廉潔者可升為稅司乎?或謂華人難免舞弊,西人豈得盡善? 不觀鎮江關洋人美生之事乎?如謂華人不盡如西人,何不于其中慎選而用之? 又謂選擇甚難,然則西人獨不須選擇将盡人而皆賢耶?劍華所論實獲我心。

    餘細考華人之舞弊者,大抵西人俸重足以開銷,華人俸薄不敷繳用。

     且聞泰西各國無關卡。

    有納稅印花出賣,運貨納稅者計銀若幹即貼若幹印花,關卡委員無中飽病商等弊,附錄于後以備當道采擇。

     附譯《泰西征稅略論》 考泰西稅項,共分二大綱,一明征之稅,一暗征之稅。

    明稅如一人應有産業幾何,來修幾何,而征稅幾何。

    暗稅如茶商受重稅,而茶價遂貴,布商納重稅而布價遂昂,使國家榷稅稍輕,其價亦可稍廉,是則納稅雖在商人,而受虧則在所購貨之人矣,所購貨物不已暗中征稅若幹哉!嘗有人謂征稅之法皆宜用明征之法,即暗征之稅亦可向購物之人征收,然各國皆二法兼用。

     當一千八百六十年,美國明征之稅共得百分之十六,暗征之稅共得百分之八十一;普國于是年收明稅百分之四十六,暗稅得百分之四十;奧國于是年收明稅得百分之三十二,暗稅得百分之五十二;俄國于是年收明稅得百分之二十九,暗稅得百分之三十二;法國于是年收明稅得百分之十七,暗稅得百分之六十三;西班牙于是年收明稅得百分之二十五,暗稅得百分之六十二;荷蘭國于是年收明稅得百分之二十五,暗稅得百分之五十一;葡萄牙于是年收明稅得百分之二十三,暗稅得百分之五十。

    觀以上各國所征,雖皆有明稅暗稅之分,而暗稅恒多于明稅。

     其稅雖分明暗,然有時為明為暗,頗難區别。

     有謂此稅為明,忽有人謂之暗;有謂此稅為暗,忽有人謂之明。

    故另有區别之法,法以家産薪水來修等為明稅,而以食用各物及一切需用錢文錄賣交易皆謂暗。

    稅既分明暗二大綱,于是可詳核其細目矣。

     又聞征納稅項之要有五:一、征納稅款須在國家總理,稅務之人不能任人征約勒索;二、征納須有定章,如輕重貴賤及收納之法;三、辦理宜公正,凡所收之稅款,皆宜作為衆人有益之用,不可有私飽侵蝕之弊;四、征收宜均平,不可稍令偏多偏少,使貧者輸重稅,富者輸輕稅;五、征收稅款不可見利忘義,如國内一切奸惡有害世道人心之事,國家非獨不禁且又從而利之,征其捐稅,是即見利忘義也。

    要之勢不可禁,乃從而征其稅,猶可言也,如鴉片是也;可禁而不禁從而征其稅,乃見利忘義,如闱姓博賭,西國榷酒酤是也。

     若論征稅之法應如何為最公最精,則甚難乎其言之。

    蓋欲征稅之法輕重多寡至極公極當之處,非詳核國内各項人民每年費國家之錢物工役多寡,而後定其征納之法不可。

    如農工貧乏之流遠引跋涉,率多徒步,則街道不易損壞而省修葺之費,有耗于國家者即少;若有乘馬行于途者,則其損壞街道較諸徒步者為多;若有乘車而馳驅往來于途者,則更甚矣。

    然如此核算,必不能之事也。

    又如商船行于海,國家設兵艦藉資保護,歲中所費不赀,此皆不能詳算而定也。

    故各國之征稅因此甚難,皆不用詳核之法,隻視其人之貧富而定其征納之輕重。

     若視其家産貧富而征之,其大要之法亦有二:一均平征法,如一人有家産一千金征五十金,又有一人二千金征一百金之類;二增減比例征法,如一人有家産一千金者征百分之五,又有一人家産二千金者征百分之六。

    其第二法近日尚未通行,然多人皆願從第二法者,以其貧富輕重之得當也。

    瑞士蘭國有一城名拔蘇,其處用第二法征稅已五十年矣,其征稅之法又分二等;一家産租利之稅稍重,因其取之易也;二俸祿來修之稅稍輕,因其得之不易也。

     是處家産租之稅定為每年二百圓美銀征納百分之二;若每年得租利有四百圓美銀則征納百分之三,若每年得租利六百圓則征納百分之四,若每年得利八百圓則征納百分之四分半,得利一千二百圓則征納百分之五,如是加增至一萬二千圓則征納百分之十,自此以上,其征納之比例加增漸遲。

    至如辛俸之稅得産利之半耳。

     以上征稅,凡二法。

    無論何法均須遵其章制,不得向民人亂征,使民無适從,又不可稽查時故意欺肆,妄行恫喝,與民為難。

    所言征稅,皆其産利之稅也,如家産之租利及辛俸來修是也。

    至其本錢則不能征,若用此法,則久之必至罄其家産歸之征納而後已也。

    凡征稅不可擾害民人事業恒産,亦不可擾亂國内之貿易。

     又征稅不可過重,但令敷國用而上,如國用忽然加增,則稅項亦将加重,然亦不可任意将各項加增,故須預定其征納之事物何者易于加增而後為常征之物,以便國用忽增之時而加重之也。

    不然,則任意加增,如忽增米稅糖稅,則米與糖必貴,天下貧者多富者少,小民食力何以聊生? 而闾閻因之不便矣。

    故孟德斯鸠學日定租稅之綱領,須通國人之财産而分為三;一日國人所不可一日無者;二日國人有之得藉此以圖利者;三日即國人有之亦不必有益于國人者。

    第一則為政府者決不得而稅之,第二則不妨稅,第三則稅之不妨稍重。

    近日租稅之法,英國最為适中,略計貧人财産之額而免其租稅,若無益之物則較有益之物料稅更重,租稅之法莫善于此。

     查嘉慶年間,英法常有戰事,國用糜費無常,度支短绌,故英人于國内無論何物概行征稅,課法重而又重。

    然百姓雖苦而不敢抗捐者,以國家出入公而官無私弊,凡酌捐之數皆由下議院公議批允而後饬行也。

     銀行 天下之财莫善于流,莫不善于壅滞,财流通日見有餘,已與人兩得其利,财壅滞時虞不足,自謂利于已而不利于人,其實亦不利于已。

    有之日:“惟聖人能以美利利天下。

    ”可知利于已而不能利于人與利于民而不能利于國者,均非美利也。

     自華洋互市以來,中國金錢日流于外,有心世道者鹹思仿行西法以挽回補救之,而無如逐末忘本,得皮毛遣精髓者比比然也。

    夫洋務之興莫要于商務,商務之本莫切于銀行。

    泰西各國多設銀行以維持商務,長袖善舞為百業之總樞,以為财源而維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