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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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上書房總師傅文淵閣領閣事翰林院掌院學士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國史館總裁官武英殿大學士管理兵部事務加十三級紀錄十四次臣賈桢稿本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保文淵閣領閣事武英殿總裁官教習庶吉士體仁閣大學士管理戶部三庫事務管理刑部事務加二十三級紀錄十六次臣周祖培總裁官太子少保管理内繙書房事務對引大臣軍機大臣鑲藍旗滿洲都統戶部尚書管理三庫事務加四級随帶加五級紀錄十二次臣寶鋆總裁官經筵講官弘德殿教習清文谙達上書房總谙達國史館總裁官正藍旗蒙古都統禮部尚書管理太常寺鴻胪寺事務加二級軍功加四級随帶加八級紀錄五次臣倭什珲布等奉敕修
鹹豐十一年。
辛酉。
秋七月。
丁亥朔。
享太廟。
遣恭親王奕恭代行禮。
○谕内閣、嗣後每年秋間。
派往東陵西陵緻祭之王公等、如遇山水漲發。
道路阻隔。
即着在途守候。
屆期、着守護陵寝之貝勒、貝子、公、内務府大臣等、敬謹代祭。
其派出之王公等、俟道路通行。
仍前往谒陵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此次派出秋祭各王公、如屆緻祭之期。
未能趕到。
即着純堪等、敬謹代祭。
俟道路通行。
原派之王公、仍着前往谒陵行禮。
本日明發谕旨。
着先行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戊子。
谕軍機大臣等、明誼等奏、俄國使臣未到、先派委員查勘界址、改定地圖一摺。
前據奕等奏、接淮俄國照會。
約定于鹹豐十二年四月十三日。
在塔爾巴哈台、會商查辦西界。
業經知照明誼等、屆期前往。
着明誼等、即饬派出委員按照地圖。
詳細履勘。
并将舊案地圖檢查明白。
如有疑似不清之處。
查照更改。
一俟地圖改定。
明誼即行回任。
俟明年會辦屆期。
再赴塔爾巴哈台、與明緒會同俄使查辦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己醜。
谕内閣、僧格林沁奏、剿辦會匪棍匪獲勝、并堵剿撚匪情形一摺。
山東曹州府會匪分股盤踞。
經僧格林沁派兵進剿。
翼長舒通額、追賊至安陵集。
捦獲匪首李燦章、及其家屬。
翼長趙康侯破賊于田潭。
生捦匪首陳懷五、并斃匪三百餘名。
營總富和等、敗賊于趙家壩等處。
斃匪數百名。
舒通額複于于家樓地方。
擊賊獲勝。
斃匪數百名。
适僧格林沁探知撚匪竄擾谷亭。
調派侍衛舒明安等、馬步兵勇。
分路進攻。
殺賊無數。
其郯城縣屬蘆塘圩等處匪徒。
經副都統德楞額、督兵進剿。
殲賊三百餘名。
生捦數十名。
并經該縣知縣顧桢、将攻陷重坊匪犯徐應輝、拏獲正法。
色爾固善、在良王城斃賊二百餘名。
該匪争渡。
官軍追至。
槍箭齊施。
淹斃殺斃無數。
剿辦均尚得手。
着僧格林沁督饬将弁。
将各路賊匪迅速埽蕩。
毋任滋蔓。
○谕軍機大臣等、僧格林沁沁奏、準撥長蘆鹽課、請饬先行徵解等語。
僧格林沁軍營兵饷。
前經戶部核議。
準撥長蘆辛酉年鹽課十萬兩。
以供支放。
現因長蘆鹽課奏銷展限。
尚未啟徵。
未能撥解。
該大臣軍營兵饷。
積欠口分兩月有餘。
現當攻剿吃緊之際。
豈容以停兵待饷。
緻有贻誤。
着文煜、轉饬該運司、無論何款。
先行照數撥解。
俟鹽課啟徵。
再行歸款。
以濟要需。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欽差大臣袁甲三奏報、苗練定日薙發撤兵。
委博崇武、赴壽州辦理善後。
報聞。
又奏、現饬苗沛霖驅逐霍邱土匪。
并将林朗等練一齊撤退。
李世忠亦撤勇二千人回滁。
如所請行。
○予山東黃疃村等處陣亡知府孫瑞齡、知縣王光绶、教谕陸厚堪、參領興麟、都司張希孔等十七員、祭葬世職。
文童殷之玺等、賞恤如例。
○庚寅。
谕内閣、曾國藩奏、臬司統帶水師。
未能赴任。
并請暫緩陛見等語。
廣東按察使彭玉麟、現在統帶水師。
防剿賊匪。
一時未能赴任。
所有廣東按察使篆務。
着勞崇光、耆齡、派員署理。
彭玉麟俟軍務稍平。
再行奏請陛見。
○以聞警退避。
革江西布政使張集馨職。
○江西按察使張敬修、因病休緻。
○以克複安徽建德、黟、二縣城。
并保守江西湖口縣城出力。
賞副将劉光明、參将易開俊、巴圖魯名号。
知府劉建德、同知吳修敱、知州何敦五、淩蔭廷、參将葉明瑞、蕭章開、喻方元、遊擊曾潤學、楊鳴岐、胡文高、王端立、都司江遠發、守備張添習等、花翎。
知縣舒翰等、藍翎。
并各加銜升叙有差。
○予江皖水陸各軍陣亡參将廖定升、遊擊張順、陳萬朝、都司張德清、吳朝錫、危壽世、林大伸、唐炳奎、張遐齡、龔天吉、周貴發、陳宗貴、蔣光成、鐘洪元等八十二員。
祭葬世職。
生員饒舒澤、賞恤如例。
○癸巳。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河南商城縣知縣任正訓、于該縣額徵銀、改徵制錢。
糧票僞注銀數。
定價每畝一百七十餘文。
浮收制錢二萬餘貫。
房田稅契。
價銀一百兩。
應交稅三兩。
該縣定為錢一百貫。
交稅銀三兩。
又加随封印水等名目。
有加至數倍不止者。
計浮收制錢二萬餘貫。
行戶向憑司帖。
該縣辄将司帖饬銷。
更換縣照。
行戶潘灼、未及更換。
罰制錢五百貫。
計得三千貫有奇。
複勒索鹽規。
向票商周常泰、索銀五百兩。
此外或索數百貫、數十貫不等。
以緻鹽價過昂。
民多淡食。
又雇募練勇二十名。
捏報二百名。
及上司委員查驗。
暗令差役充數。
事過遣散。
計侵吞糧錢七十餘貫。
至詞訟無論生監職員。
擅押班館。
許以錢文。
方準取保。
又倚總役李萬福為心腹
辛酉。
秋七月。
丁亥朔。
享太廟。
遣恭親王奕恭代行禮。
○谕内閣、嗣後每年秋間。
派往東陵西陵緻祭之王公等、如遇山水漲發。
道路阻隔。
即着在途守候。
屆期、着守護陵寝之貝勒、貝子、公、内務府大臣等、敬謹代祭。
其派出之王公等、俟道路通行。
仍前往谒陵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此次派出秋祭各王公、如屆緻祭之期。
未能趕到。
即着純堪等、敬謹代祭。
俟道路通行。
原派之王公、仍着前往谒陵行禮。
本日明發谕旨。
着先行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戊子。
谕軍機大臣等、明誼等奏、俄國使臣未到、先派委員查勘界址、改定地圖一摺。
前據奕等奏、接淮俄國照會。
約定于鹹豐十二年四月十三日。
在塔爾巴哈台、會商查辦西界。
業經知照明誼等、屆期前往。
着明誼等、即饬派出委員按照地圖。
詳細履勘。
并将舊案地圖檢查明白。
如有疑似不清之處。
查照更改。
一俟地圖改定。
明誼即行回任。
俟明年會辦屆期。
再赴塔爾巴哈台、與明緒會同俄使查辦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己醜。
谕内閣、僧格林沁奏、剿辦會匪棍匪獲勝、并堵剿撚匪情形一摺。
山東曹州府會匪分股盤踞。
經僧格林沁派兵進剿。
翼長舒通額、追賊至安陵集。
捦獲匪首李燦章、及其家屬。
翼長趙康侯破賊于田潭。
生捦匪首陳懷五、并斃匪三百餘名。
營總富和等、敗賊于趙家壩等處。
斃匪數百名。
舒通額複于于家樓地方。
擊賊獲勝。
斃匪數百名。
适僧格林沁探知撚匪竄擾谷亭。
調派侍衛舒明安等、馬步兵勇。
分路進攻。
殺賊無數。
其郯城縣屬蘆塘圩等處匪徒。
經副都統德楞額、督兵進剿。
殲賊三百餘名。
生捦數十名。
并經該縣知縣顧桢、将攻陷重坊匪犯徐應輝、拏獲正法。
色爾固善、在良王城斃賊二百餘名。
該匪争渡。
官軍追至。
槍箭齊施。
淹斃殺斃無數。
剿辦均尚得手。
着僧格林沁督饬将弁。
将各路賊匪迅速埽蕩。
毋任滋蔓。
○谕軍機大臣等、僧格林沁沁奏、準撥長蘆鹽課、請饬先行徵解等語。
僧格林沁軍營兵饷。
前經戶部核議。
準撥長蘆辛酉年鹽課十萬兩。
以供支放。
現因長蘆鹽課奏銷展限。
尚未啟徵。
未能撥解。
該大臣軍營兵饷。
積欠口分兩月有餘。
現當攻剿吃緊之際。
豈容以停兵待饷。
緻有贻誤。
着文煜、轉饬該運司、無論何款。
先行照數撥解。
俟鹽課啟徵。
再行歸款。
以濟要需。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欽差大臣袁甲三奏報、苗練定日薙發撤兵。
委博崇武、赴壽州辦理善後。
報聞。
又奏、現饬苗沛霖驅逐霍邱土匪。
并将林朗等練一齊撤退。
李世忠亦撤勇二千人回滁。
如所請行。
○予山東黃疃村等處陣亡知府孫瑞齡、知縣王光绶、教谕陸厚堪、參領興麟、都司張希孔等十七員、祭葬世職。
文童殷之玺等、賞恤如例。
○庚寅。
谕内閣、曾國藩奏、臬司統帶水師。
未能赴任。
并請暫緩陛見等語。
廣東按察使彭玉麟、現在統帶水師。
防剿賊匪。
一時未能赴任。
所有廣東按察使篆務。
着勞崇光、耆齡、派員署理。
彭玉麟俟軍務稍平。
再行奏請陛見。
○以聞警退避。
革江西布政使張集馨職。
○江西按察使張敬修、因病休緻。
○以克複安徽建德、黟、二縣城。
并保守江西湖口縣城出力。
賞副将劉光明、參将易開俊、巴圖魯名号。
知府劉建德、同知吳修敱、知州何敦五、淩蔭廷、參将葉明瑞、蕭章開、喻方元、遊擊曾潤學、楊鳴岐、胡文高、王端立、都司江遠發、守備張添習等、花翎。
知縣舒翰等、藍翎。
并各加銜升叙有差。
○予江皖水陸各軍陣亡參将廖定升、遊擊張順、陳萬朝、都司張德清、吳朝錫、危壽世、林大伸、唐炳奎、張遐齡、龔天吉、周貴發、陳宗貴、蔣光成、鐘洪元等八十二員。
祭葬世職。
生員饒舒澤、賞恤如例。
○癸巳。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河南商城縣知縣任正訓、于該縣額徵銀、改徵制錢。
糧票僞注銀數。
定價每畝一百七十餘文。
浮收制錢二萬餘貫。
房田稅契。
價銀一百兩。
應交稅三兩。
該縣定為錢一百貫。
交稅銀三兩。
又加随封印水等名目。
有加至數倍不止者。
計浮收制錢二萬餘貫。
行戶向憑司帖。
該縣辄将司帖饬銷。
更換縣照。
行戶潘灼、未及更換。
罰制錢五百貫。
計得三千貫有奇。
複勒索鹽規。
向票商周常泰、索銀五百兩。
此外或索數百貫、數十貫不等。
以緻鹽價過昂。
民多淡食。
又雇募練勇二十名。
捏報二百名。
及上司委員查驗。
暗令差役充數。
事過遣散。
計侵吞糧錢七十餘貫。
至詞訟無論生監職員。
擅押班館。
許以錢文。
方準取保。
又倚總役李萬福為心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