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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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上書房總師傅文淵閣領閣事翰林院掌院學士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國史館總裁官武英殿大學士管理兵部事務加十三級紀錄十四次臣賈桢藳本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保文淵閣領閣事武
英殿總裁官教習庶吉士體仁閣大學士管理戶部三庫事務管理刑部事務加二十三級紀錄十六次臣周祖培總裁官太子少保管理内繙書房事務對引大臣軍機大臣鑲藍旗滿洲都統戶部尚書管理三庫事務加四級随帶加五級紀錄十二次臣寶鋆總裁官經筵講官弘德殿教習清文谙達上書房總谙達國史館總裁官正藍旗蒙古都統禮部尚書管理太常寺鴻胪寺事務加二級軍功加四級随帶加八級紀錄五次臣倭什珲布等奉敕修
鹹豐元年。
辛亥。
五月。
丁亥朔。
谕内閣、兆那蘇圖、奏參知縣驗訊命案、遲延錯謬、并未遵委會驗之知縣一摺。
山西沁源縣撤任知縣蕭敬修、于乞丐溫姓因病身死一案。
并不即行詣驗。
複因疑差傳鋪夥王福成嚴訊。
辦理已屬乖方。
又不候委員會驗。
率聽刑仵誤報傷痕。
尤屬錯謬。
蕭敬修着即行革職。
前署武鄉縣試用知縣劉端、相驗尚無不實。
惟未能如期會驗。
亦有不合。
着交部議處。
○又谕、常大淳覆奏、清理種山棚民情形、并将籌辦章程、開單呈覽一摺。
浙省棚民開山過多。
以緻沙淤土壅。
有礙水道田廬。
亟應查禁。
惟據稱浮居未定者、尚易驅逐。
年久難遷者、亦須安插編查。
自當分别去留。
俾匪徒無可潛蹤。
居戶亦知奉法。
着照該撫所議章程各條。
督饬地方官實力奉行。
不使狃于積習。
其有玩違不遵者、随時懲儆。
锢弊不難漸除。
至浙西水利。
餘杭縣南湖、驟難浚複。
先議開支河。
修石牐。
以資蓄洩。
上遊治而下遊之患亦可稍平。
浙東則紹興之三江閘口外。
沙停水阻之處。
既據籌挑。
鄞縣象山等縣河溪、已經興辦。
着與各屬一體認真疏導。
俾川甽修而水不為災。
東南民氣。
日臻恬豫。
切勿徒托空言也。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奉天新民廳、遼陽、錦州、承德、海城、岫岩等處。
沿途白晝搶劫。
盜皆騎馬、手執大刀鳥槍。
或數人。
或數十人。
攔搶客商。
赴案呈報。
地方官反将事主扣留。
捕役需索費用。
因之被搶者辄隐忍不報。
間有報者。
或諱匿不行。
或改強為竊。
或偪具悔狀。
或賠贓完結。
道光二十九及三十年間。
岫岩恒裕店、劫去銀八百兩。
遼陽沙河南、搶劫小車六輛。
吉林貢差至新民屯、劫銀二百兩。
職員夏景虞、行至海城縣、被劫贓至六百餘兩。
又錦縣永和公鐵器鋪、被劫銀四千七百餘兩。
其盜窩則在遼陽沙河之劉爾堡、接官堡、筆管堡三處。
窩盜二百餘名。
盜首劉大老虎、劉二老虎、每日率領行劫。
又有海城牛莊、富家莊、回匪一二百名。
日日行劫。
奸污婦女等語。
盛京根本重地。
前經疊次有人奏參、該處盜風日熾。
屢經嚴谕該将軍府尹等、督饬查拏。
從嚴懲辦。
如果認真整頓。
何至盜案疊出。
肆行無忌。
似此捕務廢弛。
地方文武所司何事。
着奕興、恒毓、文俊、按照原參各案、及着名盜首。
嚴饬地方各官、認真捕拏。
贓賊務獲。
按律懲辦。
如有諱飾不報。
及勒改呈詞等情。
一并嚴參。
毋稍徇隐。
原摺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江蘇候補通判袁雲、向住蘇州。
在阊門外開設袁聚祥字号。
藉買緞為名。
私販鴉片煙土。
上年曾與署臬司吳其泰等合夥。
運往常州無錫一帶售賣。
箱上黏貼署按察使印封。
被已革舉人朱福保、訛去洋銀五百圓等語。
職官私販煙土。
且以司道大員、夥同牟利。
罔顧法紀。
若如所奏。
尚複成何事體。
必當嚴查究辦。
以儆官邪。
着陸建瀛、楊文定、确切查訪。
蘇州省會之地。
斷難掩人耳目。
該員等如何私販。
如何合夥。
徹底根究。
據實具奏。
毋得稍有徇隐。
原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以翰林院編修呼延桭、為雲南鄉試正考官。
戶部主事蔡赓揚、為副考官。
翰林院編修左瑛、為貴州鄉試正考官。
華祝三、為副考官。
○改鑄福建仙遊縣知縣印信。
從巡撫徐繼畲請也。
○戊子。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周天爵、烏蘭泰、向榮奏、賊衆竄逸一摺。
逆匪蟻聚武宣。
據前奏稱四面圍困。
将群匪偪入羅渌洞賊巢。
即可殲滅。
何以相持日久。
仍複任賊竄逸。
流入象州。
統兵大員調度乖方。
咎無可诿。
周天爵着革去總督銜。
無庸暫署欽差大臣。
辦理軍務。
即回省暫署巡撫事務。
向榮、秦定三、均着拔去花翎。
與周天爵一并交部議處。
此次賊匪竄逸。
咎在主将不和。
以緻将弁觀望。
朕姑示薄懲。
責令戴罪自贖。
烏蘭泰初抵廣西軍營。
着與向榮督同各鎮将、分剿合擊。
相機籌辦。
賽尚阿指日到粵。
統制有人。
各處續調官兵。
次第雲集。
蠢茲群醜。
諒可迅就蕩平也。
○又谕、理藩院奏、據呈請追佃戶抗租一摺。
前因科爾沁蒙古王旗佃戶捐納遊擊吳保泰等、抗欠地租。
降旨交盛京将軍奕興審辦。
嗣據該将軍以并無私增地租查覆。
當饬令比追抗欠。
并将案内人證、提解訊究。
茲據該郡王僧格林沁呈稱、自上年春季、迄今一年之久。
衆佃延不交租。
實系吳保泰、王柏齡等、以減租煽惑等語。
蒙古戶口繁多。
全賴地租為生計。
似此刁徒抗玩。
必當認真比追。
着該将軍、會同奉天府府尹、查照成案。
剀切曉示各佃戶等。
谕令及早完納。
并将霸抗之佃戶吳保泰、王柏齡等、嚴究懲辦具奏。
毋稍寬縱。
○谕軍機大臣等、據周天爵等奏、追堵不力、緻賊竄逸、請将鎮将治罪、并自請嚴議一摺。
覽奏實深憤懑。
前據周天爵等奏稱、武宣逆匪。
經兵勇分路堵截。
勢漸窘迫。
一俟續調兵到。
即可一鼓殲捦。
朕即恐其铤險而走。
谕勿遷延贻誤。
坐失事機。
以為周天爵、向榮、身曆行間。
必能相機籌辦。
乃至賊匪大股潰圍而出。
僅以參劾鎮将、自請嚴議一奏請旨。
而于堵截迎剿。
現在辦理情形。
全未陳明。
該鎮将等不受節制。
懦怯逗遛。
緻令武宣東鄉逆匪。
兩夜一日。
全行竄出。
本應一律治罪。
姑念剿辦正當吃緊之時。
均令戴罪自效。
若再不知感知懼。
臨陣不前。
軍法具在。
不能姑容矣。
周天爵回桂林省城後。
所有地方事宜。
即着與藩臬各員、悉心熟籌妥辦。
勞崇光是否仍應分駐梧州。
朕亦不為遙制。
現在武宣逃竄之逆匪。
即責成烏蘭泰、向榮、督同該鎮将等、同心協力。
急圖進剿。
以贖
辛亥。
五月。
丁亥朔。
谕内閣、兆那蘇圖、奏參知縣驗訊命案、遲延錯謬、并未遵委會驗之知縣一摺。
山西沁源縣撤任知縣蕭敬修、于乞丐溫姓因病身死一案。
并不即行詣驗。
複因疑差傳鋪夥王福成嚴訊。
辦理已屬乖方。
又不候委員會驗。
率聽刑仵誤報傷痕。
尤屬錯謬。
蕭敬修着即行革職。
前署武鄉縣試用知縣劉端、相驗尚無不實。
惟未能如期會驗。
亦有不合。
着交部議處。
○又谕、常大淳覆奏、清理種山棚民情形、并将籌辦章程、開單呈覽一摺。
浙省棚民開山過多。
以緻沙淤土壅。
有礙水道田廬。
亟應查禁。
惟據稱浮居未定者、尚易驅逐。
年久難遷者、亦須安插編查。
自當分别去留。
俾匪徒無可潛蹤。
居戶亦知奉法。
着照該撫所議章程各條。
督饬地方官實力奉行。
不使狃于積習。
其有玩違不遵者、随時懲儆。
锢弊不難漸除。
至浙西水利。
餘杭縣南湖、驟難浚複。
先議開支河。
修石牐。
以資蓄洩。
上遊治而下遊之患亦可稍平。
浙東則紹興之三江閘口外。
沙停水阻之處。
既據籌挑。
鄞縣象山等縣河溪、已經興辦。
着與各屬一體認真疏導。
俾川甽修而水不為災。
東南民氣。
日臻恬豫。
切勿徒托空言也。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奉天新民廳、遼陽、錦州、承德、海城、岫岩等處。
沿途白晝搶劫。
盜皆騎馬、手執大刀鳥槍。
或數人。
或數十人。
攔搶客商。
赴案呈報。
地方官反将事主扣留。
捕役需索費用。
因之被搶者辄隐忍不報。
間有報者。
或諱匿不行。
或改強為竊。
或偪具悔狀。
或賠贓完結。
道光二十九及三十年間。
岫岩恒裕店、劫去銀八百兩。
遼陽沙河南、搶劫小車六輛。
吉林貢差至新民屯、劫銀二百兩。
職員夏景虞、行至海城縣、被劫贓至六百餘兩。
又錦縣永和公鐵器鋪、被劫銀四千七百餘兩。
其盜窩則在遼陽沙河之劉爾堡、接官堡、筆管堡三處。
窩盜二百餘名。
盜首劉大老虎、劉二老虎、每日率領行劫。
又有海城牛莊、富家莊、回匪一二百名。
日日行劫。
奸污婦女等語。
盛京根本重地。
前經疊次有人奏參、該處盜風日熾。
屢經嚴谕該将軍府尹等、督饬查拏。
從嚴懲辦。
如果認真整頓。
何至盜案疊出。
肆行無忌。
似此捕務廢弛。
地方文武所司何事。
着奕興、恒毓、文俊、按照原參各案、及着名盜首。
嚴饬地方各官、認真捕拏。
贓賊務獲。
按律懲辦。
如有諱飾不報。
及勒改呈詞等情。
一并嚴參。
毋稍徇隐。
原摺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江蘇候補通判袁雲、向住蘇州。
在阊門外開設袁聚祥字号。
藉買緞為名。
私販鴉片煙土。
上年曾與署臬司吳其泰等合夥。
運往常州無錫一帶售賣。
箱上黏貼署按察使印封。
被已革舉人朱福保、訛去洋銀五百圓等語。
職官私販煙土。
且以司道大員、夥同牟利。
罔顧法紀。
若如所奏。
尚複成何事體。
必當嚴查究辦。
以儆官邪。
着陸建瀛、楊文定、确切查訪。
蘇州省會之地。
斷難掩人耳目。
該員等如何私販。
如何合夥。
徹底根究。
據實具奏。
毋得稍有徇隐。
原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以翰林院編修呼延桭、為雲南鄉試正考官。
戶部主事蔡赓揚、為副考官。
翰林院編修左瑛、為貴州鄉試正考官。
華祝三、為副考官。
○改鑄福建仙遊縣知縣印信。
從巡撫徐繼畲請也。
○戊子。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周天爵、烏蘭泰、向榮奏、賊衆竄逸一摺。
逆匪蟻聚武宣。
據前奏稱四面圍困。
将群匪偪入羅渌洞賊巢。
即可殲滅。
何以相持日久。
仍複任賊竄逸。
流入象州。
統兵大員調度乖方。
咎無可诿。
周天爵着革去總督銜。
無庸暫署欽差大臣。
辦理軍務。
即回省暫署巡撫事務。
向榮、秦定三、均着拔去花翎。
與周天爵一并交部議處。
此次賊匪竄逸。
咎在主将不和。
以緻将弁觀望。
朕姑示薄懲。
責令戴罪自贖。
烏蘭泰初抵廣西軍營。
着與向榮督同各鎮将、分剿合擊。
相機籌辦。
賽尚阿指日到粵。
統制有人。
各處續調官兵。
次第雲集。
蠢茲群醜。
諒可迅就蕩平也。
○又谕、理藩院奏、據呈請追佃戶抗租一摺。
前因科爾沁蒙古王旗佃戶捐納遊擊吳保泰等、抗欠地租。
降旨交盛京将軍奕興審辦。
嗣據該将軍以并無私增地租查覆。
當饬令比追抗欠。
并将案内人證、提解訊究。
茲據該郡王僧格林沁呈稱、自上年春季、迄今一年之久。
衆佃延不交租。
實系吳保泰、王柏齡等、以減租煽惑等語。
蒙古戶口繁多。
全賴地租為生計。
似此刁徒抗玩。
必當認真比追。
着該将軍、會同奉天府府尹、查照成案。
剀切曉示各佃戶等。
谕令及早完納。
并将霸抗之佃戶吳保泰、王柏齡等、嚴究懲辦具奏。
毋稍寬縱。
○谕軍機大臣等、據周天爵等奏、追堵不力、緻賊竄逸、請将鎮将治罪、并自請嚴議一摺。
覽奏實深憤懑。
前據周天爵等奏稱、武宣逆匪。
經兵勇分路堵截。
勢漸窘迫。
一俟續調兵到。
即可一鼓殲捦。
朕即恐其铤險而走。
谕勿遷延贻誤。
坐失事機。
以為周天爵、向榮、身曆行間。
必能相機籌辦。
乃至賊匪大股潰圍而出。
僅以參劾鎮将、自請嚴議一奏請旨。
而于堵截迎剿。
現在辦理情形。
全未陳明。
該鎮将等不受節制。
懦怯逗遛。
緻令武宣東鄉逆匪。
兩夜一日。
全行竄出。
本應一律治罪。
姑念剿辦正當吃緊之時。
均令戴罪自效。
若再不知感知懼。
臨陣不前。
軍法具在。
不能姑容矣。
周天爵回桂林省城後。
所有地方事宜。
即着與藩臬各員、悉心熟籌妥辦。
勞崇光是否仍應分駐梧州。
朕亦不為遙制。
現在武宣逃竄之逆匪。
即責成烏蘭泰、向榮、督同該鎮将等、同心協力。
急圖進剿。
以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