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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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着仍遵前旨、于二十七日釋服後即行請安回牧。
秋季内紮薩克禦前行走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俱着來京随扈梓宮。
恭送到陵。
所有乾清門行走及在外行走者、俱着毋庸前來。
至外紮薩克道路遙遠。
尤不能耐熱。
不論在禦前乾清門行走者。
俱着毋庸前來。
此朕體恤伊等之意。
諒必知感。
其本日來到之紮赉特貝勒拉木果木布紮布、郭爾羅斯公揚咱巴拉。
着該院一并曉谕外。
嗣後如再有叩谒梓宮者。
該院即将此旨明白曉谕。
以示朕轸念蒙古之至意。
○丁巳。
上詣弘德殿、問皇貴太妃安。
○戊午。
上詣弘德殿、問皇貴太妃安。
○派刑部左侍郎全慶、為正使。
鑲藍旗滿洲副都統聯順、為副使。
前往朝鮮國。
頒大行皇帝遺诏。
○己未。
上即皇帝位于太和殿。
分遣官祗告天地太廟社稷。
是日黎明。
大駕鹵簿全設。
百官齊集于朝。
上素服詣梓宮前行禮。
祗告受命于大行皇帝更禮服。
詣弘德殿皇貴太妃前行禮。
出禦中和殿。
内大臣執事各官行朝賀禮上禦太和殿即皇帝位。
升座。
王貝勒貝子公文武百官行朝賀禮。
禮成。
上還居倚廬。
上追念大行皇帝。
感怆彌甚。
雖勉強抑制。
聖容哀傷。
涕泗交頤。
不能自己。
近侍諸臣。
仰見皇上孝思笃摯。
莫不感動。
是日登極禮成。
頒诏天下。
诏曰。
我大清笃承天眷。
粵自太祖太宗肇建丕基。
世祖統一函夏。
聖祖世宗高宗仁宗德盛化神。
重熙累洽。
我皇考大行皇帝臨禦天下三十年。
宵衣旰食。
郅治勤求。
熙績厘工。
朝廷祗肅。
深恩厚澤。
洽于寰區。
用是中外乂安。
群黎蒙福。
方期景箓延洪。
永膺多祜讵意正月十四日。
谕立朕為皇太子。
甫經半日。
龍馭遽升。
即以神器屬于藐躬。
朕自維薄德。
深懼弗勝。
顧念列聖诒謀皇考付托天位不可久虛。
勉抑哀忱。
恪遵成命于正月二十六日。
祗告天地宗廟社稷即皇帝位。
以明年為鹹豐元年。
仰紹前徽撫衷寅惕。
際茲新綸之布。
用推錫類之恩所有應行事宜。
條列于左。
一、在京在外諸王以下至公等以上。
俱加恩賜。
一、内外自公主以下至格格。
各加恩賜。
一、内外滿漢文武大小官員。
俱加一級。
一、内外大小各官。
除各以現在品級已得封贈外凡升級及改任者。
着照新銜封贈。
一、文官在京四品以上。
在外三品以上。
武官在京在外二品以上。
照現任品級各蔭一子入監讀書。
一、内外文職自四品以下武職自三品以下。
降革留任及住俸罰俸處分。
準其開複。
一、會試額數。
俟禮部臨期奏明人數。
請旨酌量廣額。
鄉試大省加三十名。
省加二十名。
小省加十名。
滿洲蒙古加六名。
漢軍加三名。
一、各直省入學額數。
大學加七名。
中學加五名。
小學加三名。
一、國子監貢監生。
及各官學教習。
免坐監一月。
一、各直省儒學。
無論府州縣衛。
俱于本年以正貢作恩貢。
以次貢作歲貢。
一、每府州縣衛。
各舉孝廉方正。
暫賜以六品頂帶榮身。
以備诏用。
務期采訪真确。
毋得濫舉。
一、曆代帝王陵寝孔子阙裡及五嶽四渎等祀。
應遣官緻祭者。
照舊例行。
一、官吏兵民人等有犯。
除謀反叛逆、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内亂、妻妾殺夫、奴婢殺家長、殺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謀殺故殺真正人命、蠱毒魇魅毒藥殺人、強盜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外。
軍務獲罪、隐匿逃人、亦不赦外。
其餘自道光三十年正月二十六日以前。
已發覺未發覺。
已結未結者。
鹹赦除之。
有以赦前事告讦者。
以其罪罪之。
一、各省軍流人犯。
查明到配三年。
實在安靜守法。
及年逾七十者。
釋放回籍。
一、各旗籍内務府及五旗包衣人等、凡侵貪那移一切賠罰應追銀兩。
實系本人家産盡絕者。
查明準予豁免。
其分賠代賠以及牽連着賠者。
一概豁免。
一、凡官員因公賠罰等項。
而其子孫又代祖父着賠者。
查明豁免。
一、旗營官兵。
有因出征及被災借支俸饷者。
免其扣還。
一、滿漢兵丁。
有曾經效力行間。
因被傷年老閑住者。
除例得優恤外。
查明酌加恩赉。
一、各直省有同堂五世、及親見七代者。
除例賞扁額外。
查明各加恩赉。
一、天下之本農為重。
各府州縣衛。
果有勤于耕種。
務本力作者。
地方官不時加獎。
以示鼓勵。
一、除五旗包衣佐領下披甲人等不賞外。
八旗滿洲蒙古漢軍護軍披甲人炮手步軍各賞一月錢糧一。
軍民年七十以上。
許一丁侍養。
免其雜派差役。
八十以上者。
給與九品頂帶。
九十以上者。
給與八品頂帶百歲以上者。
給與七品頂帶。
一百二十歲以上者。
給與六品
秋季内紮薩克禦前行走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俱着來京随扈梓宮。
恭送到陵。
所有乾清門行走及在外行走者、俱着毋庸前來。
至外紮薩克道路遙遠。
尤不能耐熱。
不論在禦前乾清門行走者。
俱着毋庸前來。
此朕體恤伊等之意。
諒必知感。
其本日來到之紮赉特貝勒拉木果木布紮布、郭爾羅斯公揚咱巴拉。
着該院一并曉谕外。
嗣後如再有叩谒梓宮者。
該院即将此旨明白曉谕。
以示朕轸念蒙古之至意。
○丁巳。
上詣弘德殿、問皇貴太妃安。
○戊午。
上詣弘德殿、問皇貴太妃安。
○派刑部左侍郎全慶、為正使。
鑲藍旗滿洲副都統聯順、為副使。
前往朝鮮國。
頒大行皇帝遺诏。
○己未。
上即皇帝位于太和殿。
分遣官祗告天地太廟社稷。
是日黎明。
大駕鹵簿全設。
百官齊集于朝。
上素服詣梓宮前行禮。
祗告受命于大行皇帝更禮服。
詣弘德殿皇貴太妃前行禮。
出禦中和殿。
内大臣執事各官行朝賀禮上禦太和殿即皇帝位。
升座。
王貝勒貝子公文武百官行朝賀禮。
禮成。
上還居倚廬。
上追念大行皇帝。
感怆彌甚。
雖勉強抑制。
聖容哀傷。
涕泗交頤。
不能自己。
近侍諸臣。
仰見皇上孝思笃摯。
莫不感動。
是日登極禮成。
頒诏天下。
诏曰。
我大清笃承天眷。
粵自太祖太宗肇建丕基。
世祖統一函夏。
聖祖世宗高宗仁宗德盛化神。
重熙累洽。
我皇考大行皇帝臨禦天下三十年。
宵衣旰食。
郅治勤求。
熙績厘工。
朝廷祗肅。
深恩厚澤。
洽于寰區。
用是中外乂安。
群黎蒙福。
方期景箓延洪。
永膺多祜讵意正月十四日。
谕立朕為皇太子。
甫經半日。
龍馭遽升。
即以神器屬于藐躬。
朕自維薄德。
深懼弗勝。
顧念列聖诒謀皇考付托天位不可久虛。
勉抑哀忱。
恪遵成命于正月二十六日。
祗告天地宗廟社稷即皇帝位。
以明年為鹹豐元年。
仰紹前徽撫衷寅惕。
際茲新綸之布。
用推錫類之恩所有應行事宜。
條列于左。
一、在京在外諸王以下至公等以上。
俱加恩賜。
一、内外自公主以下至格格。
各加恩賜。
一、内外滿漢文武大小官員。
俱加一級。
一、内外大小各官。
除各以現在品級已得封贈外凡升級及改任者。
着照新銜封贈。
一、文官在京四品以上。
在外三品以上。
武官在京在外二品以上。
照現任品級各蔭一子入監讀書。
一、内外文職自四品以下武職自三品以下。
降革留任及住俸罰俸處分。
準其開複。
一、會試額數。
俟禮部臨期奏明人數。
請旨酌量廣額。
鄉試大省加三十名。
省加二十名。
小省加十名。
滿洲蒙古加六名。
漢軍加三名。
一、各直省入學額數。
大學加七名。
中學加五名。
小學加三名。
一、國子監貢監生。
及各官學教習。
免坐監一月。
一、各直省儒學。
無論府州縣衛。
俱于本年以正貢作恩貢。
以次貢作歲貢。
一、每府州縣衛。
各舉孝廉方正。
暫賜以六品頂帶榮身。
以備诏用。
務期采訪真确。
毋得濫舉。
一、曆代帝王陵寝孔子阙裡及五嶽四渎等祀。
應遣官緻祭者。
照舊例行。
一、官吏兵民人等有犯。
除謀反叛逆、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内亂、妻妾殺夫、奴婢殺家長、殺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謀殺故殺真正人命、蠱毒魇魅毒藥殺人、強盜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外。
軍務獲罪、隐匿逃人、亦不赦外。
其餘自道光三十年正月二十六日以前。
已發覺未發覺。
已結未結者。
鹹赦除之。
有以赦前事告讦者。
以其罪罪之。
一、各省軍流人犯。
查明到配三年。
實在安靜守法。
及年逾七十者。
釋放回籍。
一、各旗籍内務府及五旗包衣人等、凡侵貪那移一切賠罰應追銀兩。
實系本人家産盡絕者。
查明準予豁免。
其分賠代賠以及牽連着賠者。
一概豁免。
一、凡官員因公賠罰等項。
而其子孫又代祖父着賠者。
查明豁免。
一、旗營官兵。
有因出征及被災借支俸饷者。
免其扣還。
一、滿漢兵丁。
有曾經效力行間。
因被傷年老閑住者。
除例得優恤外。
查明酌加恩赉。
一、各直省有同堂五世、及親見七代者。
除例賞扁額外。
查明各加恩赉。
一、天下之本農為重。
各府州縣衛。
果有勤于耕種。
務本力作者。
地方官不時加獎。
以示鼓勵。
一、除五旗包衣佐領下披甲人等不賞外。
八旗滿洲蒙古漢軍護軍披甲人炮手步軍各賞一月錢糧一。
軍民年七十以上。
許一丁侍養。
免其雜派差役。
八十以上者。
給與九品頂帶。
九十以上者。
給與八品頂帶百歲以上者。
給與七品頂帶。
一百二十歲以上者。
給與六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