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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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九十七頃九十九畝有奇額賦。
○己未。
兵部右侍郎戴熙、因病請解任。
命以三品頂帶休緻。
以都察院左副都禦史黃贊湯、為兵部右侍郎。
未到任前。
以内閣學士李嘉端兼署。
○雲貴總督林則徐、因病解任。
以雲南巡撫程矞采、為雲貴總督。
服阕巡撫張日晸、為雲南巡撫。
未到任前。
以程矞采兼署。
○庚申。
仁宗睿皇帝忌辰。
遣官祭昌陵。
○谕内閣、陸建瀛奏、縷陳河工大略情形一摺。
所奏甚是。
本年黃水盛漲。
南河吳城七堡地方。
情形危險。
經楊以增奏請洩黃減漲。
自系擇害取輕之法。
業經降旨、令俟積漲消退。
立即趕緊堵築。
惟稱河工積習。
類多偷減料物。
一遇水長。
即議開壩。
是于先事豫防之法。
殊未講求。
着江南河道總督、嗣後每年應備料物。
務于冬春二季。
寬為采購。
并于霜降後。
将應修各工。
趕緊勘辦。
限于歲底春初定案。
正月興工。
三月完竣。
督同該管道員、親自驗收。
如有虛鑲鏟堤等弊。
據實參賠。
傥有老幼婦女。
偷抽料柴。
亦即嚴拏懲辦。
并不準派委無地方河工責任之營員。
以專責成。
河防修守。
原以保護地方。
二者相輔而行。
本不可各執成見。
陸建瀛、有兼轄河務之責。
着即責成陸建瀛、楊以增、和衷共濟。
虛懷商搉。
務于力籌節省之中。
毋贻顧此失彼之患。
方為不負委任。
○又谕、陸建瀛、傅繩勳奏、鄉試請再展期一摺。
本年江南鄉試。
因貢院積水。
準其展至九月辦理。
茲據奏稱、該處積水。
現退二尺有餘。
尚未全消。
号舍牆垣傾頹。
一時難以修整。
着準其再展至十月初八日舉行。
至江南正副考官。
現已簡放。
着福濟、杜<?喬羽>、查照現展日期。
俟一月後起程。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本年南河盛漲。
各廳報險。
惟外南廳為尤最。
同知王湘、以病軀戀棧。
置公事于不問。
河督臣竟不參撤。
海安通判金安清、少不更事。
未聞查參。
又掘開六堡之後。
因各工平穩。
欲将海安漫口掩飾。
而不知七堡因此潰決數百餘丈等語。
此次南河搶險情形。
已據該河督等、節次奏報。
海安通判金安清、亦經參奏摘頂賠修。
惟同知王湘、是否年老戀棧。
海安漫口。
是否有掩飾情事。
洩黃入湖。
本一時權宜之計。
而泥沙灌注。
湖身日高。
亦不可不早為籌及。
着陸建瀛、楊以增、将摺内所指各情。
詳悉查明具奏。
并将河湖全局。
熟商妥辦。
毋緻贻患将來。
是為至要。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命雲南布政使趙光祖、按察使普泰、來京。
調貴州布政使駱秉章、為雲南布政使。
以四川按察使張集馨、為貴州布政使。
廣東鹽運使徐有壬、為四川按察使。
雲南雲南府知府張亮基、為按察使。
○辛酉。
谕内閣、昨已有旨令趙光祖普泰來京。
另候簡用。
現在裕誠計已抵鎮。
提訊廣和控案。
趙光祖、如有應行質訊之處。
着暫留雲南。
俟案結後。
再令起程來京。
所有雲南布政使按察使二缺。
着程矞采派員署理。
○壬戌。
貸浙江駐防修理兵房饷銀。
○癸亥。
以經徵錢糧久任無虧。
賞山東知縣朱家學等、四品頂帶。
以直隸州知州即補。
○甲子。
戶部議準、陝甘總督布彥泰疏報。
甘肅靖遠縣、開墾地五頃五十五畝有奇。
照例升科。
從之。
○乙醜。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被災省分。
匪徒藉端搶劫。
請饬查嚴辦一摺。
據稱本年五月間。
蘇州府饑民聚集阊門。
維時有土匪數百人。
假冒災民。
将城内俞姓、及城外楓橋地方周姓高姓家。
俱白晝搶掠一空。
又常州府有饑民數百人。
赴府報災。
府縣不理。
诿之紳士。
以緻無賴匪徒。
糾約千餘人。
擁至城内紳士餘姓家。
藉詞求赈。
搶劫财物。
地方文武各官。
畏葸避匿。
緻匪徒益無忌憚。
搶奪餘姓數家銀錢。
辄以萬計。
并有拒傷通判之事。
又浙江山陰會稽等縣。
亦有土匪糾衆肆搶。
城内居民。
急難遷避。
各雇鄉勇。
自為防衛等語。
若如所奏。
災區待赈方急。
土匪乘機肆掠。
地方官、先事既不能設法安撫。
臨時又不能嚴拏懲辦。
其始土匪冒為災民。
其後災民勢必流為土匪。
于地方大有關系。
着陸建瀛、傅繩勳、吳文镕、迅即選派賢員。
馳往被災地方。
按照所奏情節。
确切訪查。
嚴密拏辦。
有犯必懲。
毋許一名漏網。
其地方各官。
如查有畏避推诿情事。
尤當嚴參重懲。
毋稍徇縱。
是為至要。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湖北撤任知縣施均、以辦災為由。
向本縣富室派捐銀數千兩。
并不發赈。
緻饑民将首事各家房屋、全行拆毀。
該縣竟不敢辦等語。
地方偶遇偏災。
不肖州縣。
藉捐赈為名。
浮冒侵吞。
以肥私橐。
遂緻匪類饑民。
勾結為患。
可恨已極。
着裕泰、唐樹義、即将該撤任知縣施均、被參各情。
确切查明。
悉心研究。
斷不準任其狡展。
緻有不實不盡。
傥稍涉徇縱。
經朕訪聞。
或别經發覺。
惟該督等是問。
恐不能當此重咎也。
懔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施均、并無抑勒侵吞情弊。
惟辦理乖方。
請交部嚴議。
從之。
○免直隸楊村一帶賠補遭風沈損剝船。
○己未。
兵部右侍郎戴熙、因病請解任。
命以三品頂帶休緻。
以都察院左副都禦史黃贊湯、為兵部右侍郎。
未到任前。
以内閣學士李嘉端兼署。
○雲貴總督林則徐、因病解任。
以雲南巡撫程矞采、為雲貴總督。
服阕巡撫張日晸、為雲南巡撫。
未到任前。
以程矞采兼署。
○庚申。
仁宗睿皇帝忌辰。
遣官祭昌陵。
○谕内閣、陸建瀛奏、縷陳河工大略情形一摺。
所奏甚是。
本年黃水盛漲。
南河吳城七堡地方。
情形危險。
經楊以增奏請洩黃減漲。
自系擇害取輕之法。
業經降旨、令俟積漲消退。
立即趕緊堵築。
惟稱河工積習。
類多偷減料物。
一遇水長。
即議開壩。
是于先事豫防之法。
殊未講求。
着江南河道總督、嗣後每年應備料物。
務于冬春二季。
寬為采購。
并于霜降後。
将應修各工。
趕緊勘辦。
限于歲底春初定案。
正月興工。
三月完竣。
督同該管道員、親自驗收。
如有虛鑲鏟堤等弊。
據實參賠。
傥有老幼婦女。
偷抽料柴。
亦即嚴拏懲辦。
并不準派委無地方河工責任之營員。
以專責成。
河防修守。
原以保護地方。
二者相輔而行。
本不可各執成見。
陸建瀛、有兼轄河務之責。
着即責成陸建瀛、楊以增、和衷共濟。
虛懷商搉。
務于力籌節省之中。
毋贻顧此失彼之患。
方為不負委任。
○又谕、陸建瀛、傅繩勳奏、鄉試請再展期一摺。
本年江南鄉試。
因貢院積水。
準其展至九月辦理。
茲據奏稱、該處積水。
現退二尺有餘。
尚未全消。
号舍牆垣傾頹。
一時難以修整。
着準其再展至十月初八日舉行。
至江南正副考官。
現已簡放。
着福濟、杜<?喬羽>、查照現展日期。
俟一月後起程。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本年南河盛漲。
各廳報險。
惟外南廳為尤最。
同知王湘、以病軀戀棧。
置公事于不問。
河督臣竟不參撤。
海安通判金安清、少不更事。
未聞查參。
又掘開六堡之後。
因各工平穩。
欲将海安漫口掩飾。
而不知七堡因此潰決數百餘丈等語。
此次南河搶險情形。
已據該河督等、節次奏報。
海安通判金安清、亦經參奏摘頂賠修。
惟同知王湘、是否年老戀棧。
海安漫口。
是否有掩飾情事。
洩黃入湖。
本一時權宜之計。
而泥沙灌注。
湖身日高。
亦不可不早為籌及。
着陸建瀛、楊以增、将摺内所指各情。
詳悉查明具奏。
并将河湖全局。
熟商妥辦。
毋緻贻患将來。
是為至要。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命雲南布政使趙光祖、按察使普泰、來京。
調貴州布政使駱秉章、為雲南布政使。
以四川按察使張集馨、為貴州布政使。
廣東鹽運使徐有壬、為四川按察使。
雲南雲南府知府張亮基、為按察使。
○辛酉。
谕内閣、昨已有旨令趙光祖普泰來京。
另候簡用。
現在裕誠計已抵鎮。
提訊廣和控案。
趙光祖、如有應行質訊之處。
着暫留雲南。
俟案結後。
再令起程來京。
所有雲南布政使按察使二缺。
着程矞采派員署理。
○壬戌。
貸浙江駐防修理兵房饷銀。
○癸亥。
以經徵錢糧久任無虧。
賞山東知縣朱家學等、四品頂帶。
以直隸州知州即補。
○甲子。
戶部議準、陝甘總督布彥泰疏報。
甘肅靖遠縣、開墾地五頃五十五畝有奇。
照例升科。
從之。
○乙醜。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被災省分。
匪徒藉端搶劫。
請饬查嚴辦一摺。
據稱本年五月間。
蘇州府饑民聚集阊門。
維時有土匪數百人。
假冒災民。
将城内俞姓、及城外楓橋地方周姓高姓家。
俱白晝搶掠一空。
又常州府有饑民數百人。
赴府報災。
府縣不理。
诿之紳士。
以緻無賴匪徒。
糾約千餘人。
擁至城内紳士餘姓家。
藉詞求赈。
搶劫财物。
地方文武各官。
畏葸避匿。
緻匪徒益無忌憚。
搶奪餘姓數家銀錢。
辄以萬計。
并有拒傷通判之事。
又浙江山陰會稽等縣。
亦有土匪糾衆肆搶。
城内居民。
急難遷避。
各雇鄉勇。
自為防衛等語。
若如所奏。
災區待赈方急。
土匪乘機肆掠。
地方官、先事既不能設法安撫。
臨時又不能嚴拏懲辦。
其始土匪冒為災民。
其後災民勢必流為土匪。
于地方大有關系。
着陸建瀛、傅繩勳、吳文镕、迅即選派賢員。
馳往被災地方。
按照所奏情節。
确切訪查。
嚴密拏辦。
有犯必懲。
毋許一名漏網。
其地方各官。
如查有畏避推诿情事。
尤當嚴參重懲。
毋稍徇縱。
是為至要。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湖北撤任知縣施均、以辦災為由。
向本縣富室派捐銀數千兩。
并不發赈。
緻饑民将首事各家房屋、全行拆毀。
該縣竟不敢辦等語。
地方偶遇偏災。
不肖州縣。
藉捐赈為名。
浮冒侵吞。
以肥私橐。
遂緻匪類饑民。
勾結為患。
可恨已極。
着裕泰、唐樹義、即将該撤任知縣施均、被參各情。
确切查明。
悉心研究。
斷不準任其狡展。
緻有不實不盡。
傥稍涉徇縱。
經朕訪聞。
或别經發覺。
惟該督等是問。
恐不能當此重咎也。
懔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施均、并無抑勒侵吞情弊。
惟辦理乖方。
請交部嚴議。
從之。
○免直隸楊村一帶賠補遭風沈損剝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