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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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虞。
臣抵任後、與督臣酌商。
查明藩庫可撥之款。
提銀十萬兩。
或十餘萬兩。
發商生息。
即可日久源源積聚。
以充邊務之用。
批、此事必須妥慎辦理。
不可無實濟而生流弊也。
○戊戌。
上詣大高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史緻光等奏、凱撤弁兵。
解回火藥被燒。
轟斃夫役一摺。
大姚軍營解回火藥。
行至廣通縣地方被焚。
轟斃夫役四十五名。
受傷者十九名。
情殊可憫。
已據該督等将傷斃夫役。
每名賞銀十兩。
受傷者賞銀五兩。
着準其歸入軍需案内。
照數報銷。
護解之雲騎尉陳萬華、不能豫為防範。
着革去世職。
另行承襲。
代辦廣通縣事經曆吳亮祖、着交部察議。
被燒火藥鉛丸槍刀等項。
即着落陳萬華、及該縣名下、分賠補制。
○又谕、蔣攸铦奏、茶息不敷支放。
請仍循舊例。
并分别改款動支一摺。
川省餘茶息銀。
近因滞銷虧課。
每年支用不敷。
收息更複遲滞。
兼以曆年借墊。
款項益形轇轕。
該督所奏、自系實在情形。
着照所請、準其将川省茶息項下。
每年應支廣法勝因二寺經費、屯弁俸銀、官兵巡閱盤費、修理口外塘房四款。
改歸鹽茶耗羨項下。
成都将軍公費一款。
改歸兵馬建曠項下動支。
所有茶息内應支前款。
及未經報銷各案。
即行改款入冊開除。
此後茶息一項。
仍照舊例。
專為辦理夷務之用。
并将曆年辦理夷務、未經開除銀兩。
及将來遇有夷務動用。
均于此内陸續開支。
以清庫款。
○谕軍機大臣等、顔檢奏、水師參将楊繼勳、緝捕勤奮。
辦事精詳。
可備水師專阃之選。
因副将中無可保之員。
請将該員送部引見等語。
楊繼勳職系參将。
現無着名勞績。
不能驟加超擢。
此時無庸送部引見。
該撫既稱該員為營将中出色之員。
該省遇有副将缺出。
先将伊奏請升補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顔檢奏、台灣淡水廳地方。
于本年六月初五日猝被風雨。
所轄艋舺、大加臘等處。
未割田稻。
被風吹損。
民間廬舍、及兵房衙署倉廒、各有倒壞。
八裡坌口哨船、及雇募緝匪商船、均被風浪漂擊無蹤。
噶瑪蘭地方。
亦同時風雨。
田廬有無沖損。
現在饬查等語。
淡水、噶瑪蘭、二廳地方。
猝被飓風大雨。
着顔檢即饬該道府、遴委幹員。
馳赴該二廳。
會同分投确查。
所有吹損田禾。
倒壞官民房屋。
共有若幹。
被漂船隻。
有無擊碎。
及人口被傷情事。
如有應行撫恤之處。
該處遠隔重洋。
文移往返。
動需時日。
該撫即饬知台灣道、就近妥速經理。
勿稍稽遲。
緻任窮黎失所。
一面據實奏聞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命詹事府詹事徐颋、翰林院侍講學士秦承業、無庸在上書房行走。
○己亥。
遣官祭賢良祠。
○谕内閣、帥承瀛奏、查明運庫動墊銀數。
分别追繳輸補一摺。
浙鹾近年引目堕銷。
墊發銀款過多。
前據廣泰奏明、提前歸補。
茲據帥承瀛逐款查明。
實墊銀一百七十三萬兩零。
請分别追繳輸補。
核實辦理。
着照所請、将各商溢領銀兩。
勒限嚴追。
如逾限不完。
分别核辦。
其墊缺銀兩。
按引帶輸。
統限五綱。
歸補足額。
現在報存餘價銀七十三萬一千餘兩。
戶部暫緩撥解。
一俟追補足數。
即行咨部聽撥。
嗣後總不許以内款墊發外款。
務令年清年額。
均歸實貯。
以肅鹾政。
○又谕、帥承瀛奏、兩浙鹽引滞銷。
請照兩淮之例。
停止鹽斤加價一摺。
鹽斤加價。
原系一時權宜。
兩淮綱引。
前據孫玉庭等奏請停止。
業經降旨允行。
浙引地界。
多與淮引毗連。
淮鹽價賤于浙。
則越界侵銷。
勢所必至。
帥承瀛所奏、自系實在情形。
着照所請、将浙鹽每年加價銀五十二萬八千餘兩。
照兩淮之例。
自辛巳綱為始。
無論正票各引。
均免輸納。
其庚辰綱以前、未銷積引。
加價銀兩。
一概免輸。
即饬知該商人等、各照原加二厘一厘之數。
減價售賣。
并遍行出示曉谕。
俾民戶周知。
勿得貪賤食私。
以裕正課。
○又谕、帥承瀛奏、請停浙鹽灑帶。
懇照例铳銷一摺。
浙省灑帶鹽斤。
原為調劑疲商起見。
茲據查明庚辰綱以前。
未銷積引。
尚存六十餘萬道。
辛巳新綱。
未有開運之期。
兼以灑帶鹽斤。
豫占年額。
年複一年。
綱引愈積。
商力愈困。
自系實在情形。
着照所請、将浙鹽每引加二灑帶之處。
即行停止。
并準照曆次铳引成案。
将己卯秋冬、庚辰春夏、四季額引七十三萬二千三百五道。
并作一綱。
全數铳銷。
照例賠繳正課。
免輸餘價。
仍自壬午綱起。
分作五綱。
接輸清款。
其上年七月以後、各商掣過灑帶鹽斤未完引課。
即行查截實數。
饬令随同铳課。
分綱完納。
○谕軍機大臣等、阮元奏、查辦州縣攤捐款項一摺。
粵東公捐之火藥價值、銅色工火、運銅雜費、饷差盤費、及塘兵貼饷、書院優獎等款。
由來已久。
為數無多。
自可仍循舊章。
其捕費、及津貼谷價、民欠兵米、三款。
截至嘉慶二十五年底止。
共未補銀一百五十六萬餘兩。
各照原限。
每年應攤扣銀一十七八萬兩。
未免支绌。
着照所請、将此三款。
自道光元年正月起。
各減半加展扣解。
其津貼谷價、既經加展。
所有每年應買谷數。
亦着準其展限買補。
該督仍照各原案。
于每年歲首、或奏銷、密陳一次。
以備稽核。
将此谕令知之。
○修廣東遭風損壞兵船。
從總督阮元請也。
○庚子。
世宗憲皇帝忌辰。
遣官祭泰陵。
○上詣壽皇殿行禮。
○谕内閣、本日陳若霖等奏、已革黃梅縣知縣王進祖、虧短錢糧一案。
已照所拟辦理矣。
州縣虧空倉庫錢糧。
侵盜那移、情節輕重懸殊。
即罪名出入迥别。
其侵盜官帑。
私肥己橐者。
審實必當執法嚴懲。
以儆貪黩。
若因公那移。
其情不無可原。
然該督撫必須将動用實據。
根究明确。
方成信谳。
即如王進祖那移庫銀。
以為買補驿馬、黏修城垣倉廒、搶築堤堰之用。
必皆有工程簿籍可考。
均當一一驗明。
方足以杜藉詞支飾之弊。
着通谕直省各督撫、嗣後審辦此等案件。
務将那用實據。
查核明确。
于摺内詳細聲叙。
朕察其情節。
分别核辦。
以昭平允。
○又谕、李鴻賓奏、部掣空運武舉、及分發備弁、仍請再停一年一摺。
漕标分發員弁。
以備派委催重押空之用。
若人數過多。
易啟鑽營需索之弊。
前曾奏準暫停。
茲據該漕督查明、試用備弁。
仍有一百七十餘名。
即全數派用。
尚多閑曠。
着兵部将漕衛掣發武舉。
并捐發備弁。
再停一年。
其武舉押空已滿三年。
例準留标委用者。
亦着再停一年。
俟人缺疏通。
再行酌辦。
○壬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宗室碩
臣抵任後、與督臣酌商。
查明藩庫可撥之款。
提銀十萬兩。
或十餘萬兩。
發商生息。
即可日久源源積聚。
以充邊務之用。
批、此事必須妥慎辦理。
不可無實濟而生流弊也。
○戊戌。
上詣大高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史緻光等奏、凱撤弁兵。
解回火藥被燒。
轟斃夫役一摺。
大姚軍營解回火藥。
行至廣通縣地方被焚。
轟斃夫役四十五名。
受傷者十九名。
情殊可憫。
已據該督等将傷斃夫役。
每名賞銀十兩。
受傷者賞銀五兩。
着準其歸入軍需案内。
照數報銷。
護解之雲騎尉陳萬華、不能豫為防範。
着革去世職。
另行承襲。
代辦廣通縣事經曆吳亮祖、着交部察議。
被燒火藥鉛丸槍刀等項。
即着落陳萬華、及該縣名下、分賠補制。
○又谕、蔣攸铦奏、茶息不敷支放。
請仍循舊例。
并分别改款動支一摺。
川省餘茶息銀。
近因滞銷虧課。
每年支用不敷。
收息更複遲滞。
兼以曆年借墊。
款項益形轇轕。
該督所奏、自系實在情形。
着照所請、準其将川省茶息項下。
每年應支廣法勝因二寺經費、屯弁俸銀、官兵巡閱盤費、修理口外塘房四款。
改歸鹽茶耗羨項下。
成都将軍公費一款。
改歸兵馬建曠項下動支。
所有茶息内應支前款。
及未經報銷各案。
即行改款入冊開除。
此後茶息一項。
仍照舊例。
專為辦理夷務之用。
并将曆年辦理夷務、未經開除銀兩。
及将來遇有夷務動用。
均于此内陸續開支。
以清庫款。
○谕軍機大臣等、顔檢奏、水師參将楊繼勳、緝捕勤奮。
辦事精詳。
可備水師專阃之選。
因副将中無可保之員。
請将該員送部引見等語。
楊繼勳職系參将。
現無着名勞績。
不能驟加超擢。
此時無庸送部引見。
該撫既稱該員為營将中出色之員。
該省遇有副将缺出。
先将伊奏請升補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顔檢奏、台灣淡水廳地方。
于本年六月初五日猝被風雨。
所轄艋舺、大加臘等處。
未割田稻。
被風吹損。
民間廬舍、及兵房衙署倉廒、各有倒壞。
八裡坌口哨船、及雇募緝匪商船、均被風浪漂擊無蹤。
噶瑪蘭地方。
亦同時風雨。
田廬有無沖損。
現在饬查等語。
淡水、噶瑪蘭、二廳地方。
猝被飓風大雨。
着顔檢即饬該道府、遴委幹員。
馳赴該二廳。
會同分投确查。
所有吹損田禾。
倒壞官民房屋。
共有若幹。
被漂船隻。
有無擊碎。
及人口被傷情事。
如有應行撫恤之處。
該處遠隔重洋。
文移往返。
動需時日。
該撫即饬知台灣道、就近妥速經理。
勿稍稽遲。
緻任窮黎失所。
一面據實奏聞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命詹事府詹事徐颋、翰林院侍講學士秦承業、無庸在上書房行走。
○己亥。
遣官祭賢良祠。
○谕内閣、帥承瀛奏、查明運庫動墊銀數。
分别追繳輸補一摺。
浙鹾近年引目堕銷。
墊發銀款過多。
前據廣泰奏明、提前歸補。
茲據帥承瀛逐款查明。
實墊銀一百七十三萬兩零。
請分别追繳輸補。
核實辦理。
着照所請、将各商溢領銀兩。
勒限嚴追。
如逾限不完。
分别核辦。
其墊缺銀兩。
按引帶輸。
統限五綱。
歸補足額。
現在報存餘價銀七十三萬一千餘兩。
戶部暫緩撥解。
一俟追補足數。
即行咨部聽撥。
嗣後總不許以内款墊發外款。
務令年清年額。
均歸實貯。
以肅鹾政。
○又谕、帥承瀛奏、兩浙鹽引滞銷。
請照兩淮之例。
停止鹽斤加價一摺。
鹽斤加價。
原系一時權宜。
兩淮綱引。
前據孫玉庭等奏請停止。
業經降旨允行。
浙引地界。
多與淮引毗連。
淮鹽價賤于浙。
則越界侵銷。
勢所必至。
帥承瀛所奏、自系實在情形。
着照所請、将浙鹽每年加價銀五十二萬八千餘兩。
照兩淮之例。
自辛巳綱為始。
無論正票各引。
均免輸納。
其庚辰綱以前、未銷積引。
加價銀兩。
一概免輸。
即饬知該商人等、各照原加二厘一厘之數。
減價售賣。
并遍行出示曉谕。
俾民戶周知。
勿得貪賤食私。
以裕正課。
○又谕、帥承瀛奏、請停浙鹽灑帶。
懇照例铳銷一摺。
浙省灑帶鹽斤。
原為調劑疲商起見。
茲據查明庚辰綱以前。
未銷積引。
尚存六十餘萬道。
辛巳新綱。
未有開運之期。
兼以灑帶鹽斤。
豫占年額。
年複一年。
綱引愈積。
商力愈困。
自系實在情形。
着照所請、将浙鹽每引加二灑帶之處。
即行停止。
并準照曆次铳引成案。
将己卯秋冬、庚辰春夏、四季額引七十三萬二千三百五道。
并作一綱。
全數铳銷。
照例賠繳正課。
免輸餘價。
仍自壬午綱起。
分作五綱。
接輸清款。
其上年七月以後、各商掣過灑帶鹽斤未完引課。
即行查截實數。
饬令随同铳課。
分綱完納。
○谕軍機大臣等、阮元奏、查辦州縣攤捐款項一摺。
粵東公捐之火藥價值、銅色工火、運銅雜費、饷差盤費、及塘兵貼饷、書院優獎等款。
由來已久。
為數無多。
自可仍循舊章。
其捕費、及津貼谷價、民欠兵米、三款。
截至嘉慶二十五年底止。
共未補銀一百五十六萬餘兩。
各照原限。
每年應攤扣銀一十七八萬兩。
未免支绌。
着照所請、将此三款。
自道光元年正月起。
各減半加展扣解。
其津貼谷價、既經加展。
所有每年應買谷數。
亦着準其展限買補。
該督仍照各原案。
于每年歲首、或奏銷、密陳一次。
以備稽核。
将此谕令知之。
○修廣東遭風損壞兵船。
從總督阮元請也。
○庚子。
世宗憲皇帝忌辰。
遣官祭泰陵。
○上詣壽皇殿行禮。
○谕内閣、本日陳若霖等奏、已革黃梅縣知縣王進祖、虧短錢糧一案。
已照所拟辦理矣。
州縣虧空倉庫錢糧。
侵盜那移、情節輕重懸殊。
即罪名出入迥别。
其侵盜官帑。
私肥己橐者。
審實必當執法嚴懲。
以儆貪黩。
若因公那移。
其情不無可原。
然該督撫必須将動用實據。
根究明确。
方成信谳。
即如王進祖那移庫銀。
以為買補驿馬、黏修城垣倉廒、搶築堤堰之用。
必皆有工程簿籍可考。
均當一一驗明。
方足以杜藉詞支飾之弊。
着通谕直省各督撫、嗣後審辦此等案件。
務将那用實據。
查核明确。
于摺内詳細聲叙。
朕察其情節。
分别核辦。
以昭平允。
○又谕、李鴻賓奏、部掣空運武舉、及分發備弁、仍請再停一年一摺。
漕标分發員弁。
以備派委催重押空之用。
若人數過多。
易啟鑽營需索之弊。
前曾奏準暫停。
茲據該漕督查明、試用備弁。
仍有一百七十餘名。
即全數派用。
尚多閑曠。
着兵部将漕衛掣發武舉。
并捐發備弁。
再停一年。
其武舉押空已滿三年。
例準留标委用者。
亦着再停一年。
俟人缺疏通。
再行酌辦。
○壬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宗室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