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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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出示曉谕。
俾各安居複業。
仍速勘明災分戶口。
分别加赈。
及酌借耔種口糧等事。
實力撫恤。
其固關以外平定州所屬地方。
已早經有旨。
令蔣兆奎确查妥辦。
一體按例加兩倍給予賞恤。
該撫惟當遵照前旨。
實心經理。
俾小民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念災區、優加恩恤至意。
○吏部奏、江蘇巡撫奇豐額、于巴甯阿交結商人。
并不據實參奏。
請旨革職。
得旨、此案書麟已革職來京。
候部定罪。
奇豐額厥罪維均。
但書麟在總督任内有年。
于地方要務。
并未整饬一事。
且伊兼管鹽務。
其咎較重。
奇豐額系巡撫。
專管地方事件。
尚可從寬。
姑念一時乏人。
奇豐額、着加恩改為革職從寬留任。
令其帶罪圖功。
俟八年無過。
方準開複。
○刑部議覆、陝甘總督勒保奏稱、糾衆誦經回犯馬恒、馬源等十名。
請發往黑龍江。
給索倫等為奴。
得旨、此等人犯發往。
索倫等自不入教。
該處回民甚多。
難保無煽惑情事。
着交明亮等嚴行管束。
倘有引誘回衆入教之事。
即行審明正法。
以示懲儆。
○壬子。
谕、本日刑部等衙門。
将乳母徐許氏壓扪幼孩身死一案。
問拟絞候。
固屬照例辦理。
已照簽發下矣。
但似此乳經壓死幼孩之案。
如訊系所乳幼孩之外。
别有子嗣。
而壓扪緻死。
又實出于無心。
自應照舊問拟。
臨時尚可免勾。
若其家祇此幼孩一線。
别無他子。
此等蠢愚乳母。
不知小心撫養。
竟至扪壓身死。
甚且挾嫌懷怨。
有心緻斃。
以緻其家因此絕嗣。
不可不分别核辦。
嗣後凡遇此等案件。
若乳母壓死之幼孩。
訊系獨子。
以緻其家絕嗣。
即使出于無心。
亦應入于秋審情實辦理。
以昭平允。
○谕軍機大臣等、據内務府衙門覆奏、遵化州應交五十八年分租銀錢文。
及五十六七兩年所欠租錢三百餘串。
屢催未解。
該州惟以原佃潛逃。
租額過重。
招佃無人申覆等語。
此項租銀。
俱系供支陵寝。
及修理行宮牆垣橋座之用。
自應依限完解。
不得遲延挂欠。
乃遵化州應交租銀。
及園租京錢。
經該衙門屢次嚴催。
仍拖欠未交。
并以租額過重。
招佃無人。
藉詞搪塞。
實屬玩忽。
梁肯堂此時雖在查辦災務。
但此項租息銀兩。
亦關緊要。
豈可即置不問。
一任該州延宕。
着該督即嚴饬該州、将應交租銀欠項。
照例如數作速賠補。
克期完解。
以充公用。
若再支吾延宕。
必将該州及該督、一并治罪。
所有此項園地。
并着委員确勘。
是否實在荒蕪。
及租額過重。
應行酌減之處。
據實具奏。
毋得稍有含混。
緻幹咎戾。
再此次梁肯堂辦理災赈。
已據奏請撥帑四十萬兩備用。
該省被水州縣。
業經降旨。
将本年應納秋糧。
概行豁免。
此外未經被水州縣。
自仍可一律有收。
小民鄉裡。
本有相通之義。
彼此原可通融赒濟。
其被水災黎。
更當不至失所。
現在各該州縣災分戶口。
諒已查勘明确。
得有眉目。
着該督約略計算。
實在需用若幹。
請領帑項是否足用。
即行據實先行具奏。
并着将該省本年收成。
除被水各州縣外。
均勻牽算。
實在約有幾分之處。
一并查明覆奏。
以慰廑注。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曰、伍拉納等奏、拏獲義烏縣匪案在逃要犯王元、審明後即恭請王命。
将該犯淩遲枭示一摺。
已批交該部知道矣。
至摺内稱、搜獲王元所帶字條。
系編造不法邪言。
有出兵成功等語。
前此伍拉納鈔進逆詞。
所稱招主發兵之語。
尚系假借樓德新名字。
不過希圖惑衆騙錢。
混行編造。
至現在搜出字條。
竟有主公天下。
出兵成功等字樣。
非謀叛而何。
乃吉慶前次起出逆詞後。
既未據實呈奏。
嗣據伍拉納到浙會審。
又祇将樓德新所編逆詞進呈。
而于現在搜獲字條。
并未切實究出。
豈有該犯王元于事發逃竄後。
尚藏匿身畔。
而首犯樓德新等到案時。
轉無此等字條、随身攜帶之理。
乃伍拉納等并不切實究明。
立時搜獲。
即将各該犯等先後正法。
以緻此時搜出逆詞。
其主謀起意之人。
及逆詞内所稱各情節。
無可根究。
可見前此辦理草率。
多有不實不盡。
伍拉納等、俱着傳旨嚴行申饬。
仍着将會審時。
何以并不詳悉究出緣由。
明白回奏。
至建甯縣知縣吳尊盤、于該犯王元潛匿境内。
即帶同差役。
親往拏獲。
尚屬認真。
并着該督等咨部議叙。
以示鼓勵。
尋吉慶奏、前此起出逆詞。
未即呈覽。
與督臣伍拉納會審時。
據吳阿成供、系樓德新、何世來、王元、三人編造。
又未将王元身藏不法字樣。
立時搜出。
遽将該犯正犯。
實屬糊塗。
得旨、此後一切留心。
○癸醜。
谕、今歲雨水較多。
道路泥濘。
且朕八旬有四。
非疇昔馳馬射獵時可比。
現已停止本年進哨矣。
蒙古王公台吉等、着照去年。
于八月二十日。
送朕啟銮。
即令各回遊牧。
且不久即值年班。
伊等俱可至京。
但上圍蒙古等。
雖未起程前來。
究已豫備。
着加恩照前年例。
減半實赉。
明歲六十年。
亦不進哨。
仍在熱河舉行慶典。
禮畢進京。
俟丙辰歸政。
稱太上皇帝時。
朕仍進哨。
不必乘馬射獵。
惟安坐看城。
以觀嗣皇帝率領王公大臣、蒙古王公台吉、及外藩人等行圍。
實千古罕觏之盛事。
惟爾臣仆。
恭遇嘉祥。
亦必共相歡忭也。
○又谕曰、伍拉納奏、汀州鎮總兵格繃額、染患風痰。
請令回旗調理等語。
格繃額、着準其回旗調理。
所有福建汀州鎮總兵員缺。
着特靈額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直隸山東河南等省。
因雨水稍多。
河流漲發。
漫水所注。
多有淹損地畝、坍塌民居之處。
而直隸之河間、天津、正定、順德、廣平、大名、山東之臨清、東昌、德州、河南之衛輝、彰德、懷慶等屬。
春間因被旱歉收。
今又被水淹浸。
受災較重。
節經降旨。
優加撫恤。
并将被水各州縣。
本年應徵秋糧。
一體加恩豁免。
小民口食有資。
自可安居複業。
第念甫經被水之區。
雖現已得沾恩恤。
但節年尚有因災未完緩徵帶徵等項。
于來歲收成後。
尚須按限輸納。
小民或不免以官欠未償。
心存顧慮。
仍未得遂其含哺之樂。
竟應将各該處節年緩徵帶徵銀米。
概予寬免。
俾災黎得免追呼。
将來水退後。
補種所獲糧石。
可以自耕自食。
生計益為寬裕。
着傳谕梁肯堂、穆和蔺、福甯、将各該省被水較重處所。
所有節年因災緩徵帶徵未完銀米數目。
各行詳晰迅速查明。
開列清單具奏。
候朕降旨加恩。
該督等務須詳查确勘。
據實辦理。
毋得隐飾含混。
○又谕曰、慶成奏、堵築漫口。
現在加緊趕辦。
月内即可鑲做堅實。
拟于八月初五日以内合龍等語。
已于摺内批示。
至所稱、前抵工次時。
兩壩新工。
共有一十餘丈。
初經披閱。
竟似該處漫口。
祇有十餘丈。
及閱所奏。
又稱半月以來。
督催儹辦。
西壩已築成三十餘丈。
東壩築成六十餘丈。
是兩處合算。
竟有百丈。
而從前塌定漫口。
共有若幹丈。
現在所堵漫口。
實已築成若幹丈尚有若幹丈未經堵築。
摺内均未明晰聲叙。
所奏殊屬牽混。
圖内亦未貼說聲明。
着傳谕慶成、将南頭工段。
從前原塌漫口。
共若幹丈。
已陸續堵築若幹丈。
現在漫口。
尚有若幹丈未經鑲做之處。
詳悉據實具奏。
毋再含混。
至該工口門日漸收窄。
溜勢自必益加湍急。
尤當慎重辦理。
夯硪堅實。
不可過于欲速。
緻有草率浮松之患。
又閱圖内新挑引河形勢。
自當得力。
即日合龍下埽。
大溜緊逼之時。
務須将河頭挑開。
俾得建瓴下注。
吸動大溜。
漫口方可易于堵合。
慶成等尤當慎妥為之。
以期一舉成功。
永臻鞏固。
方為妥善。
○又谕、本日吉慶奏、浙江省錢糧完欠一摺。
内稱、乾隆五十七年分地丁漕白等銀。
尚有民欠未完銀二十二萬七千三百三十餘兩。
五十八年分地丁屯饷驿站漕白等項。
民欠未完銀二十七萬一千五百二十餘兩。
又未完額徵南米四萬八千二百六十二石零。
現在嚴催完報等語。
江浙兩省。
連歲以來。
雨旸時若。
均獲有收。
非他省之偶有災歉者可比。
此等錢糧。
俱系正賦。
在小民具有天良。
得遇連年豐稔。
自無不踴躍輸将。
按期交納。
乃浙省節年未完銀米。
尚有四五十萬之多。
即江蘇省前據奇豐額奏到。
本年應徵新賦。
雖已全完。
而帶徵停緩等項。
尚有應俟屆限催完者。
看來此等未完銀米。
其實欠在民者。
不過什之二三。
自系經徵官吏。
任意侵蝕。
居其七八。
迨至奏銷期限。
辄又捏稱民欠。
藉詞延緩。
似此年複一年。
伊于何底。
着傳谕該撫等、所有額徵地丁等項。
并該年應徵帶緩等項銀糧。
務須實力稽查。
依限完繳。
毋任官侵吏蝕。
任意拖欠。
以緻正賦延宕。
倘有前項情弊。
一經發覺。
必将經徵各員及該撫等。
一并從重治罪。
決不稍為寬貸也。
○是月。
調任戶部右侍郎倉場侍郎景安奏、北倉截卸漕糧。
計十四萬餘石。
每石給抗錢八九文不等。
每日貧民一人。
可得錢二百餘文。
甚有裨益。
得旨嘉獎。
○浙江巡撫覺羅吉慶、暫署兩淮鹽政全德奏、履勘仁和、錢塘、二縣城垣。
應行修整。
實需銀一萬一千二百七十一兩。
俟至冬月興工。
認真督辦。
下部知之。
卷之一千四百五十七
俾各安居複業。
仍速勘明災分戶口。
分别加赈。
及酌借耔種口糧等事。
實力撫恤。
其固關以外平定州所屬地方。
已早經有旨。
令蔣兆奎确查妥辦。
一體按例加兩倍給予賞恤。
該撫惟當遵照前旨。
實心經理。
俾小民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念災區、優加恩恤至意。
○吏部奏、江蘇巡撫奇豐額、于巴甯阿交結商人。
并不據實參奏。
請旨革職。
得旨、此案書麟已革職來京。
候部定罪。
奇豐額厥罪維均。
但書麟在總督任内有年。
于地方要務。
并未整饬一事。
且伊兼管鹽務。
其咎較重。
奇豐額系巡撫。
專管地方事件。
尚可從寬。
姑念一時乏人。
奇豐額、着加恩改為革職從寬留任。
令其帶罪圖功。
俟八年無過。
方準開複。
○刑部議覆、陝甘總督勒保奏稱、糾衆誦經回犯馬恒、馬源等十名。
請發往黑龍江。
給索倫等為奴。
得旨、此等人犯發往。
索倫等自不入教。
該處回民甚多。
難保無煽惑情事。
着交明亮等嚴行管束。
倘有引誘回衆入教之事。
即行審明正法。
以示懲儆。
○壬子。
谕、本日刑部等衙門。
将乳母徐許氏壓扪幼孩身死一案。
問拟絞候。
固屬照例辦理。
已照簽發下矣。
但似此乳經壓死幼孩之案。
如訊系所乳幼孩之外。
别有子嗣。
而壓扪緻死。
又實出于無心。
自應照舊問拟。
臨時尚可免勾。
若其家祇此幼孩一線。
别無他子。
此等蠢愚乳母。
不知小心撫養。
竟至扪壓身死。
甚且挾嫌懷怨。
有心緻斃。
以緻其家因此絕嗣。
不可不分别核辦。
嗣後凡遇此等案件。
若乳母壓死之幼孩。
訊系獨子。
以緻其家絕嗣。
即使出于無心。
亦應入于秋審情實辦理。
以昭平允。
○谕軍機大臣等、據内務府衙門覆奏、遵化州應交五十八年分租銀錢文。
及五十六七兩年所欠租錢三百餘串。
屢催未解。
該州惟以原佃潛逃。
租額過重。
招佃無人申覆等語。
此項租銀。
俱系供支陵寝。
及修理行宮牆垣橋座之用。
自應依限完解。
不得遲延挂欠。
乃遵化州應交租銀。
及園租京錢。
經該衙門屢次嚴催。
仍拖欠未交。
并以租額過重。
招佃無人。
藉詞搪塞。
實屬玩忽。
梁肯堂此時雖在查辦災務。
但此項租息銀兩。
亦關緊要。
豈可即置不問。
一任該州延宕。
着該督即嚴饬該州、将應交租銀欠項。
照例如數作速賠補。
克期完解。
以充公用。
若再支吾延宕。
必将該州及該督、一并治罪。
所有此項園地。
并着委員确勘。
是否實在荒蕪。
及租額過重。
應行酌減之處。
據實具奏。
毋得稍有含混。
緻幹咎戾。
再此次梁肯堂辦理災赈。
已據奏請撥帑四十萬兩備用。
該省被水州縣。
業經降旨。
将本年應納秋糧。
概行豁免。
此外未經被水州縣。
自仍可一律有收。
小民鄉裡。
本有相通之義。
彼此原可通融赒濟。
其被水災黎。
更當不至失所。
現在各該州縣災分戶口。
諒已查勘明确。
得有眉目。
着該督約略計算。
實在需用若幹。
請領帑項是否足用。
即行據實先行具奏。
并着将該省本年收成。
除被水各州縣外。
均勻牽算。
實在約有幾分之處。
一并查明覆奏。
以慰廑注。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曰、伍拉納等奏、拏獲義烏縣匪案在逃要犯王元、審明後即恭請王命。
将該犯淩遲枭示一摺。
已批交該部知道矣。
至摺内稱、搜獲王元所帶字條。
系編造不法邪言。
有出兵成功等語。
前此伍拉納鈔進逆詞。
所稱招主發兵之語。
尚系假借樓德新名字。
不過希圖惑衆騙錢。
混行編造。
至現在搜出字條。
竟有主公天下。
出兵成功等字樣。
非謀叛而何。
乃吉慶前次起出逆詞後。
既未據實呈奏。
嗣據伍拉納到浙會審。
又祇将樓德新所編逆詞進呈。
而于現在搜獲字條。
并未切實究出。
豈有該犯王元于事發逃竄後。
尚藏匿身畔。
而首犯樓德新等到案時。
轉無此等字條、随身攜帶之理。
乃伍拉納等并不切實究明。
立時搜獲。
即将各該犯等先後正法。
以緻此時搜出逆詞。
其主謀起意之人。
及逆詞内所稱各情節。
無可根究。
可見前此辦理草率。
多有不實不盡。
伍拉納等、俱着傳旨嚴行申饬。
仍着将會審時。
何以并不詳悉究出緣由。
明白回奏。
至建甯縣知縣吳尊盤、于該犯王元潛匿境内。
即帶同差役。
親往拏獲。
尚屬認真。
并着該督等咨部議叙。
以示鼓勵。
尋吉慶奏、前此起出逆詞。
未即呈覽。
與督臣伍拉納會審時。
據吳阿成供、系樓德新、何世來、王元、三人編造。
又未将王元身藏不法字樣。
立時搜出。
遽将該犯正犯。
實屬糊塗。
得旨、此後一切留心。
○癸醜。
谕、今歲雨水較多。
道路泥濘。
且朕八旬有四。
非疇昔馳馬射獵時可比。
現已停止本年進哨矣。
蒙古王公台吉等、着照去年。
于八月二十日。
送朕啟銮。
即令各回遊牧。
且不久即值年班。
伊等俱可至京。
但上圍蒙古等。
雖未起程前來。
究已豫備。
着加恩照前年例。
減半實赉。
明歲六十年。
亦不進哨。
仍在熱河舉行慶典。
禮畢進京。
俟丙辰歸政。
稱太上皇帝時。
朕仍進哨。
不必乘馬射獵。
惟安坐看城。
以觀嗣皇帝率領王公大臣、蒙古王公台吉、及外藩人等行圍。
實千古罕觏之盛事。
惟爾臣仆。
恭遇嘉祥。
亦必共相歡忭也。
○又谕曰、伍拉納奏、汀州鎮總兵格繃額、染患風痰。
請令回旗調理等語。
格繃額、着準其回旗調理。
所有福建汀州鎮總兵員缺。
着特靈額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直隸山東河南等省。
因雨水稍多。
河流漲發。
漫水所注。
多有淹損地畝、坍塌民居之處。
而直隸之河間、天津、正定、順德、廣平、大名、山東之臨清、東昌、德州、河南之衛輝、彰德、懷慶等屬。
春間因被旱歉收。
今又被水淹浸。
受災較重。
節經降旨。
優加撫恤。
并将被水各州縣。
本年應徵秋糧。
一體加恩豁免。
小民口食有資。
自可安居複業。
第念甫經被水之區。
雖現已得沾恩恤。
但節年尚有因災未完緩徵帶徵等項。
于來歲收成後。
尚須按限輸納。
小民或不免以官欠未償。
心存顧慮。
仍未得遂其含哺之樂。
竟應将各該處節年緩徵帶徵銀米。
概予寬免。
俾災黎得免追呼。
将來水退後。
補種所獲糧石。
可以自耕自食。
生計益為寬裕。
着傳谕梁肯堂、穆和蔺、福甯、将各該省被水較重處所。
所有節年因災緩徵帶徵未完銀米數目。
各行詳晰迅速查明。
開列清單具奏。
候朕降旨加恩。
該督等務須詳查确勘。
據實辦理。
毋得隐飾含混。
○又谕曰、慶成奏、堵築漫口。
現在加緊趕辦。
月内即可鑲做堅實。
拟于八月初五日以内合龍等語。
已于摺内批示。
至所稱、前抵工次時。
兩壩新工。
共有一十餘丈。
初經披閱。
竟似該處漫口。
祇有十餘丈。
及閱所奏。
又稱半月以來。
督催儹辦。
西壩已築成三十餘丈。
東壩築成六十餘丈。
是兩處合算。
竟有百丈。
而從前塌定漫口。
共有若幹丈。
現在所堵漫口。
實已築成若幹丈尚有若幹丈未經堵築。
摺内均未明晰聲叙。
所奏殊屬牽混。
圖内亦未貼說聲明。
着傳谕慶成、将南頭工段。
從前原塌漫口。
共若幹丈。
已陸續堵築若幹丈。
現在漫口。
尚有若幹丈未經鑲做之處。
詳悉據實具奏。
毋再含混。
至該工口門日漸收窄。
溜勢自必益加湍急。
尤當慎重辦理。
夯硪堅實。
不可過于欲速。
緻有草率浮松之患。
又閱圖内新挑引河形勢。
自當得力。
即日合龍下埽。
大溜緊逼之時。
務須将河頭挑開。
俾得建瓴下注。
吸動大溜。
漫口方可易于堵合。
慶成等尤當慎妥為之。
以期一舉成功。
永臻鞏固。
方為妥善。
○又谕、本日吉慶奏、浙江省錢糧完欠一摺。
内稱、乾隆五十七年分地丁漕白等銀。
尚有民欠未完銀二十二萬七千三百三十餘兩。
五十八年分地丁屯饷驿站漕白等項。
民欠未完銀二十七萬一千五百二十餘兩。
又未完額徵南米四萬八千二百六十二石零。
現在嚴催完報等語。
江浙兩省。
連歲以來。
雨旸時若。
均獲有收。
非他省之偶有災歉者可比。
此等錢糧。
俱系正賦。
在小民具有天良。
得遇連年豐稔。
自無不踴躍輸将。
按期交納。
乃浙省節年未完銀米。
尚有四五十萬之多。
即江蘇省前據奇豐額奏到。
本年應徵新賦。
雖已全完。
而帶徵停緩等項。
尚有應俟屆限催完者。
看來此等未完銀米。
其實欠在民者。
不過什之二三。
自系經徵官吏。
任意侵蝕。
居其七八。
迨至奏銷期限。
辄又捏稱民欠。
藉詞延緩。
似此年複一年。
伊于何底。
着傳谕該撫等、所有額徵地丁等項。
并該年應徵帶緩等項銀糧。
務須實力稽查。
依限完繳。
毋任官侵吏蝕。
任意拖欠。
以緻正賦延宕。
倘有前項情弊。
一經發覺。
必将經徵各員及該撫等。
一并從重治罪。
決不稍為寬貸也。
○是月。
調任戶部右侍郎倉場侍郎景安奏、北倉截卸漕糧。
計十四萬餘石。
每石給抗錢八九文不等。
每日貧民一人。
可得錢二百餘文。
甚有裨益。
得旨嘉獎。
○浙江巡撫覺羅吉慶、暫署兩淮鹽政全德奏、履勘仁和、錢塘、二縣城垣。
應行修整。
實需銀一萬一千二百七十一兩。
俟至冬月興工。
認真督辦。
下部知之。
卷之一千四百五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