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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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事務。
殊有關系伍拉納、吉慶均系受朕深恩。
簡任督撫。
惟當以地方為重。
共矢和衷不可漸存芥蒂。
以副委任。
若因此緻成嫌隙。
彼此抵牾。
以緻贻誤公事朕必将伊二人一體治罪。
決不寬貸。
○又谕、前錦格于南石槽途次召見時。
詢以從前緣事革職案由。
據稱、乾隆五十一年。
在山東按察使任内。
因重犯單大經等反獄一案。
奉旨革職。
發往伊犁效力。
并稱按察使衙門。
新造監房未竣。
是以重囚得以反獄。
朕以臬司衙門。
為彙禁要犯重地。
自無不設監房之理。
因令軍機大臣檢查原案。
則彼時錦格原奏摺内。
即聲明司監在儀門外東首。
有東西南監房三座等語。
是該省臬司衙門。
本系設有監房。
即其明證。
何以此時召見時。
又稱新建監房。
其為趨避顯然。
着留京王大臣、即傳詢錦格、因何前後所奏不符。
令其據實具奏。
○戶部議奏、酌定各倉關米章程。
一、每月三旗輪放甲米。
無庸倉場坐派廒口。
徑由戶部按祿米等倉次序。
于每月朔日挨定三倉。
令該三旗分往關領。
或三色米内。
間有一色不敷即按成抵給不得赴别倉找補。
一、每年新漕進倉時。
倉場侍郎酌量舊存各色米石。
均勻派貯。
并豫期造冊咨部。
以便分别新陳搭放。
一、每月部定倉口後。
行知都察院、簽派滿漢、科道各一員。
驗封該倉貯米廒座。
屆放米時。
科道率監督等、眼同領米旗員。
揭去氣頭。
将應收米石。
一律放給。
仍令該監督将所領米樣。
封送戶部。
各該旗亦于領米竣日。
将米樣送部。
以憑核對。
其舊設查倉禦史。
向系一年更換。
嗣後應停奏派。
惟所派監放甲米之科道。
本衙門别項差使。
應令扣除。
俾專責成一、八旗領出米石本旗都統或副都統、會同查旗禦史赴倉驗明米色米數。
簽掣佐領次序。
即分給各兵。
押同原車交卸。
一、各該旗都統。
先期核明所屬各佐領下應領米數若幹。
人數若幹。
造冊咨部。
轉行倉場。
俟開倉日。
令三旗都統于一月限内。
無論滿洲、蒙古漢軍包衣分作十五起。
并于每起派章京一員。
領催二名。
及應食米之兵丁三四名。
眼同赴領。
以防攙雜克扣等弊。
如限内不放竣。
監放之都統、副都統、及該科道、并監督、均罰俸一年一各該旗赴倉領米。
倘監督與花戶人等。
有攙和潮米及短米索費等弊。
許兵丁等首告領米旗員等、及禀明各該都統。
将監放之科道、及監督。
一并嚴參。
花戶等從重究治。
一、各倉既派科道稽查。
向派都統、副都統、查倉之例。
應請停止。
一、外火器營官兵。
坐落藍靛廠。
其米石向在海運、北新、二倉支領。
殊屬窎遠。
應與圓明園、暨健銳營、一并歸本裕、豐益、二倉就近關支。
車腳錢文。
即照圓明園官兵領米例。
一律妥辦。
一、文職四品以下。
武職三品以下。
世職子男以下。
春秋二俸。
即于祿米等十一倉。
分季輪關。
屆期行知都察院、派滿漢科道各二員。
輪赴各倉。
率同該監督等、照支放甲米之例辦理。
一、内務府每年約需白麥四千七百餘石。
令倉場于新麥抵通時。
徑運交内務府恩豐倉、存貯備用。
一、八旗官兵并各項官兵拴養馬匹。
及五營差馬等項。
每年共應領豆十六萬餘石。
請照支放甲米例。
令領豆石之人。
眼同該監督一律勻放。
一、米商鋪戶囤積居奇。
應饬步軍統領順天府、及五城、出示嚴禁如鋪戶人等違禁豫買兵米。
除将兵丁責處。
仍饬自行赴倉關支。
用過鋪戶銀錢不準償還。
奸商等仍敢索讨。
許兵丁等首告。
将索債人從重治罪。
從之 ○己巳。
戶部議準大學士署四川總督孫士毅疏稱、打箭爐底塘至章谷各塘兵糧。
向于放剩軍需米内撥供。
現不敷支放。
請于天全、雅安等州縣每歲采買谷四百石。
碾米二百石。
運貯爐倉供支從之。
○江西巡撫陳淮疏報、靖安、宜春、上饒、德興等四縣。
乾隆五十七年分。
開墾額外新生田地五頃有。
○庚午。
谕、本日國史館呈進王師列傳。
朕詳加披閱。
王師在巡撫任内辦理地方事務。
甚為實心任事。
伊子王亶望、前在甘肅藩司任内。
于捏災冒赈一案。
貪婪骫法。
侵帑殃民。
實為罪不容誅。
且以伊一人連及衆人。
俱至身罹重辟。
釀成巨案。
不得不從重懲治。
是以将王禀望立寘典刑。
并将伊子概行發往新疆。
充當苦差。
此為懲儆貪黩起見準情治罪。
原所應得。
第念伊父王師簡任巡撫。
尚為國家良臣。
若因伊子王亶望貪黩營私。
以緻絕嗣。
于朕心實有所不忍。
又如雅爾哈善前在西路軍營失誤軍機放走小霍卓木。
雖系誤聽對哈納之言。
但伊身系将軍。
彼時以軍務重大。
法所難宥。
是以将伊正法。
并将伊妻子發往黑龍江。
以昭炯戒今念其事已閱數十年。
雅爾哈善身伏國典其妻子。
亦尚在可原并此外如勒爾謹、陳輝祖、楊景素、王廷贊、柴大紀等、俱因身獲重罪将伊子嗣發遣新疆等處者。
亦應一體查辦。
着留京辦事王大臣、會同刑部、将指出以上各案。
及此外尚有類此發遣官犯。
及獲重罪之子孫。
一并查明案由。
詳晰開單具奏。
候朕加恩辦理。
王亶望雅爾哈善諸人。
皆系朕簡擢任用。
因其自罹重辟。
累及妻孥。
固屬罪由自取。
今朕于歸政以前。
特沛殊恩。
施仁法外俾其子嗣。
仍得釋回鄉裡。
延其宗祀。
伊等伏辜泉壤。
亦當共知銜結也。
○又谕曰、和琳奏、設立唐古忒各邊界鄂博、及查閱前後藏漢番官兵各摺。
唐古忒地方。
毗連外番。
向因界址不甚分明。
易緻争擾。
此次經和琳帶同遊擊張志林等、由沿邊一帶親自履勘。
悉心講求。
一律堆設鄂博。
所有唐古忒西南外番布魯克巴、哲孟雄、作木朗、洛敏湯、廓爾喀各交界均已畫然清楚。
邊界可期永遠甯谧。
至前後藏漢番官兵。
向來最為懦弱。
今經和琳等嚴饬訓練。
親加查閱。
分别獎懲。
使新設番兵。
皆成勁旅。
實為衛藏所未有。
和琳辦理一切。
均為妥協。
着賞給禦用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以示優眷。
○谕軍機大臣曰、和琳等奏、辦理阿足地方差員、被夾壩搶掠一案。
酌定章程令各該處呼圖克圖等、于所屬緊要地方。
派撥番民輪流巡防。
嗣後再有夾壩出沒即将該呼圖克圖等、交達賴喇嘛。
分别嚴懲等語。
所辦俱屬妥協。
惟摺内所稱倉儲巴字樣。
已用朱筆點出。
藏内所管倉庫事務之人。
向俱稱為商卓特巴。
今衛藏事務。
俱系駐藏大臣督率管理。
遇有陳奏之摺。
自應以商卓特巴字樣聲叙。
不應相沿舊時承習之語。
仍稱為倉儲巴。
即如噶布倫之稱為噶倫等類。
亦皆應一律按照唐古忒字音譯正。
和琳等即未能谙悉。
何妨傳詢講求。
一一通曉也。
○駐藏大臣和琳等奏、前經奏準每年春秋二季。
駐藏大臣分往各邊界巡閱。
第衛藏地方較冷。
三四月間播種。
八九月間收獲。
凡巡閱之期。
正值番民農忙。
需用烏拉人夫。
殊多不便。
請嗣後駐藏大臣。
每年五六月農隙時。
閱邊看兵一次。
得旨、是。
知道了。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開州民張十一妻吳氏。
卷之一千四百五十四
殊有關系伍拉納、吉慶均系受朕深恩。
簡任督撫。
惟當以地方為重。
共矢和衷不可漸存芥蒂。
以副委任。
若因此緻成嫌隙。
彼此抵牾。
以緻贻誤公事朕必将伊二人一體治罪。
決不寬貸。
○又谕、前錦格于南石槽途次召見時。
詢以從前緣事革職案由。
據稱、乾隆五十一年。
在山東按察使任内。
因重犯單大經等反獄一案。
奉旨革職。
發往伊犁效力。
并稱按察使衙門。
新造監房未竣。
是以重囚得以反獄。
朕以臬司衙門。
為彙禁要犯重地。
自無不設監房之理。
因令軍機大臣檢查原案。
則彼時錦格原奏摺内。
即聲明司監在儀門外東首。
有東西南監房三座等語。
是該省臬司衙門。
本系設有監房。
即其明證。
何以此時召見時。
又稱新建監房。
其為趨避顯然。
着留京王大臣、即傳詢錦格、因何前後所奏不符。
令其據實具奏。
○戶部議奏、酌定各倉關米章程。
一、每月三旗輪放甲米。
無庸倉場坐派廒口。
徑由戶部按祿米等倉次序。
于每月朔日挨定三倉。
令該三旗分往關領。
或三色米内。
間有一色不敷即按成抵給不得赴别倉找補。
一、每年新漕進倉時。
倉場侍郎酌量舊存各色米石。
均勻派貯。
并豫期造冊咨部。
以便分别新陳搭放。
一、每月部定倉口後。
行知都察院、簽派滿漢、科道各一員。
驗封該倉貯米廒座。
屆放米時。
科道率監督等、眼同領米旗員。
揭去氣頭。
将應收米石。
一律放給。
仍令該監督将所領米樣。
封送戶部。
各該旗亦于領米竣日。
将米樣送部。
以憑核對。
其舊設查倉禦史。
向系一年更換。
嗣後應停奏派。
惟所派監放甲米之科道。
本衙門别項差使。
應令扣除。
俾專責成一、八旗領出米石本旗都統或副都統、會同查旗禦史赴倉驗明米色米數。
簽掣佐領次序。
即分給各兵。
押同原車交卸。
一、各該旗都統。
先期核明所屬各佐領下應領米數若幹。
人數若幹。
造冊咨部。
轉行倉場。
俟開倉日。
令三旗都統于一月限内。
無論滿洲、蒙古漢軍包衣分作十五起。
并于每起派章京一員。
領催二名。
及應食米之兵丁三四名。
眼同赴領。
以防攙雜克扣等弊。
如限内不放竣。
監放之都統、副都統、及該科道、并監督、均罰俸一年一各該旗赴倉領米。
倘監督與花戶人等。
有攙和潮米及短米索費等弊。
許兵丁等首告領米旗員等、及禀明各該都統。
将監放之科道、及監督。
一并嚴參。
花戶等從重究治。
一、各倉既派科道稽查。
向派都統、副都統、查倉之例。
應請停止。
一、外火器營官兵。
坐落藍靛廠。
其米石向在海運、北新、二倉支領。
殊屬窎遠。
應與圓明園、暨健銳營、一并歸本裕、豐益、二倉就近關支。
車腳錢文。
即照圓明園官兵領米例。
一律妥辦。
一、文職四品以下。
武職三品以下。
世職子男以下。
春秋二俸。
即于祿米等十一倉。
分季輪關。
屆期行知都察院、派滿漢科道各二員。
輪赴各倉。
率同該監督等、照支放甲米之例辦理。
一、内務府每年約需白麥四千七百餘石。
令倉場于新麥抵通時。
徑運交内務府恩豐倉、存貯備用。
一、八旗官兵并各項官兵拴養馬匹。
及五營差馬等項。
每年共應領豆十六萬餘石。
請照支放甲米例。
令領豆石之人。
眼同該監督一律勻放。
一、米商鋪戶囤積居奇。
應饬步軍統領順天府、及五城、出示嚴禁如鋪戶人等違禁豫買兵米。
除将兵丁責處。
仍饬自行赴倉關支。
用過鋪戶銀錢不準償還。
奸商等仍敢索讨。
許兵丁等首告。
将索債人從重治罪。
從之 ○己巳。
戶部議準大學士署四川總督孫士毅疏稱、打箭爐底塘至章谷各塘兵糧。
向于放剩軍需米内撥供。
現不敷支放。
請于天全、雅安等州縣每歲采買谷四百石。
碾米二百石。
運貯爐倉供支從之。
○江西巡撫陳淮疏報、靖安、宜春、上饒、德興等四縣。
乾隆五十七年分。
開墾額外新生田地五頃有。
○庚午。
谕、本日國史館呈進王師列傳。
朕詳加披閱。
王師在巡撫任内辦理地方事務。
甚為實心任事。
伊子王亶望、前在甘肅藩司任内。
于捏災冒赈一案。
貪婪骫法。
侵帑殃民。
實為罪不容誅。
且以伊一人連及衆人。
俱至身罹重辟。
釀成巨案。
不得不從重懲治。
是以将王禀望立寘典刑。
并将伊子概行發往新疆。
充當苦差。
此為懲儆貪黩起見準情治罪。
原所應得。
第念伊父王師簡任巡撫。
尚為國家良臣。
若因伊子王亶望貪黩營私。
以緻絕嗣。
于朕心實有所不忍。
又如雅爾哈善前在西路軍營失誤軍機放走小霍卓木。
雖系誤聽對哈納之言。
但伊身系将軍。
彼時以軍務重大。
法所難宥。
是以将伊正法。
并将伊妻子發往黑龍江。
以昭炯戒今念其事已閱數十年。
雅爾哈善身伏國典其妻子。
亦尚在可原并此外如勒爾謹、陳輝祖、楊景素、王廷贊、柴大紀等、俱因身獲重罪将伊子嗣發遣新疆等處者。
亦應一體查辦。
着留京辦事王大臣、會同刑部、将指出以上各案。
及此外尚有類此發遣官犯。
及獲重罪之子孫。
一并查明案由。
詳晰開單具奏。
候朕加恩辦理。
王亶望雅爾哈善諸人。
皆系朕簡擢任用。
因其自罹重辟。
累及妻孥。
固屬罪由自取。
今朕于歸政以前。
特沛殊恩。
施仁法外俾其子嗣。
仍得釋回鄉裡。
延其宗祀。
伊等伏辜泉壤。
亦當共知銜結也。
○又谕曰、和琳奏、設立唐古忒各邊界鄂博、及查閱前後藏漢番官兵各摺。
唐古忒地方。
毗連外番。
向因界址不甚分明。
易緻争擾。
此次經和琳帶同遊擊張志林等、由沿邊一帶親自履勘。
悉心講求。
一律堆設鄂博。
所有唐古忒西南外番布魯克巴、哲孟雄、作木朗、洛敏湯、廓爾喀各交界均已畫然清楚。
邊界可期永遠甯谧。
至前後藏漢番官兵。
向來最為懦弱。
今經和琳等嚴饬訓練。
親加查閱。
分别獎懲。
使新設番兵。
皆成勁旅。
實為衛藏所未有。
和琳辦理一切。
均為妥協。
着賞給禦用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以示優眷。
○谕軍機大臣曰、和琳等奏、辦理阿足地方差員、被夾壩搶掠一案。
酌定章程令各該處呼圖克圖等、于所屬緊要地方。
派撥番民輪流巡防。
嗣後再有夾壩出沒即将該呼圖克圖等、交達賴喇嘛。
分别嚴懲等語。
所辦俱屬妥協。
惟摺内所稱倉儲巴字樣。
已用朱筆點出。
藏内所管倉庫事務之人。
向俱稱為商卓特巴。
今衛藏事務。
俱系駐藏大臣督率管理。
遇有陳奏之摺。
自應以商卓特巴字樣聲叙。
不應相沿舊時承習之語。
仍稱為倉儲巴。
即如噶布倫之稱為噶倫等類。
亦皆應一律按照唐古忒字音譯正。
和琳等即未能谙悉。
何妨傳詢講求。
一一通曉也。
○駐藏大臣和琳等奏、前經奏準每年春秋二季。
駐藏大臣分往各邊界巡閱。
第衛藏地方較冷。
三四月間播種。
八九月間收獲。
凡巡閱之期。
正值番民農忙。
需用烏拉人夫。
殊多不便。
請嗣後駐藏大臣。
每年五六月農隙時。
閱邊看兵一次。
得旨、是。
知道了。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開州民張十一妻吳氏。
卷之一千四百五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