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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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别項情弊之處。
據實查奏。
毋得稍有徇隐。
或該員另有款迹。
上司難以據實開參。
僅将患病為詞。
令其離任。
亦屬不合。
如果有此等情節。
亦着尚安一并查奏。
蔣兆奎人本粗疎。
因其辦理鹽課改歸地丁一事。
尚為認真。
是以擢用巡撫。
看其平日操守。
尚不當有敗檢踰閑之事。
倘此事該撫于保題趙曾齡時。
或竟有需索未遂。
借端參劾之處。
亦着尚安據實查參。
此旨到日。
尚安如已過山西。
亦仍着轉回查辦。
事竣後再赴行在。
将此谕令知之。
○乙醜。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直隸保定、河間、天津各屬。
連次得雨。
普遍透足。
順德、廣平、大名、三府屬。
雖雨澤稍遜。
而旬日之内。
連次得雨。
秋禾亦可乘時滋長。
前請截漕十四萬石盡有多餘。
所有部撥銀八十萬兩。
似可不必如許之多。
俟秋收再行酌定奏撥等語。
直省各屬。
近日普得透雨。
一律沾被。
實深欣慰披覽之餘。
倍加兢惕。
不敢稍存滿足之念梁肯堂、當善體此意。
益深謹凜。
不可稍有玩忽。
至順德、廣平、大名三府。
業經續得甘澤。
可望有秋但究未沾足。
間有歉收處所。
将來尚須量為接濟。
梁肯堂前此所請銀八十萬兩。
以此時情形而論。
自可無需如此之多。
然究應酌為籌備。
且梁肯堂前在天津。
曾經奏及直省應需俸工等項、及一切經費。
多有未敷。
曾有欲請賞借之語。
着梁肯堂通盤籌畫。
酌量情形。
或動撥一半。
或祇須一二十萬即可敷用之處。
據實奏請動撥。
○丙寅。
谕、前因經過豐山口一帶地方。
見田地多有積水。
該處村民佥稱得雨五寸。
詢之接駕之昌平知州。
懷柔、順義兩知縣。
俱止稱得雨二寸。
自系該州縣回護原報。
因令梁肯堂據實查奏。
嗣據梁肯堂查奏、該州縣等回護原報屬實。
請一并革職究辦。
朕以所奏過當。
特令蘇淩阿、蔣賜棨、親赴該處。
将各該員等居官辦事聲名。
秉公查奏。
茲據蘇淩阿等覆奏、查訪各該員等皆屬新任。
尚無諱災侵扣等項款迹。
于詞訟命盜案件。
尚無廢弛贻誤。
核之輿論。
亦屬相符。
惟以垂詢雨澤。
意存回護。
含混登答。
實屬咎有應得等語。
該州縣等平日居官。
既于地方事件。
尚非漫不經心。
輿論亦無不惬。
其于詢問雨澤登答減少。
不過意在稱災。
措詞含混。
此系外間州縣習氣。
其咎尚輕。
倘因此即予革職。
恐地方官遇有災歉。
轉緻諱飾不報。
所有昌平州知州藍嘉瑄、順義縣知縣張懷泗懷柔縣知縣張廷儀、着免其革職。
從寬交部察議。
以示朕核實特平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現因京城錢價過賤。
酌籌調劑。
據軍機大臣奏請将庫帑撥出數百萬兩。
發交五城按照市價酌減數文。
以銀易錢遇有搭放錢文之處。
搭酌支放。
其戶工二局暫停鼓鑄。
而朕意則以鼓鑄既停。
恐錢價又因此頓貴。
不若将八旗兵饷、及工程料價。
應行搭放錢文者。
概以銀兩滿支。
将局錢按數減卯。
俾銀兩流通。
公私兩便。
然亦尚無定見。
已令阿桂等會同妥議具奏矣。
至各省如雲南、貴州、四川、湖廣等處。
小錢最為充斥。
以緻下遊江浙等省。
錢價亦為過賤。
商民多有不便。
上年江蘇省。
曾經長麟奏請暫停鼓鑄。
然亦不過僅停三月。
錢價未能得平。
小錢仍複行使。
在小民零星日用。
雖不無便益。
而商人往來運販。
捆載攜帶。
既多累重且交納帑課。
例用銀兩。
以錢易銀。
更形折耗。
以緻成本多虧。
是錢價過賤。
雖于貧民日用稍便。
實于商民有礙。
不可不一體設法調劑。
各省中每年經費。
如亦有搭放錢文之項。
可以酌量改放銀兩。
俾銀兩流通。
錢價增長是亦一辦法或有閑款可以撥動。
将銀兩按照時價收買錢文。
其鼓鑄酌行停減。
市間錢文。
既經官為收買。
自必将大錢交出易換。
即或稍有夾雜。
亦可官為揀出改鑄。
則小錢之弊。
亦可不禁自絕。
但各省情形不同。
難以懸定。
着将寄信阿桂等谕旨。
鈔寄各省督撫閱看。
令其查照各該地方情形。
應作何籌辦。
可使銀錢價值兩平。
商民均有裨益。
而小錢亦可漸次杜絕之處。
各抒所見。
據實具奏。
各省小錢充斥。
節經降旨查禁。
而其弊仍複如故。
若非該督撫等、任聽不肖屬員将局鑄官錢。
私行減小。
希圖多鑄。
分肥入已即系奸民私鑄。
該督撫等并不實力查禁所緻若不究官員偷減侵蝕之弊。
而徒向民間紛紛查繳。
于事無益。
乃似此積弊相仍。
漫無整頓。
則該督撫等所司何事。
今經朕為之設法籌畫。
詳悉指示。
該督撫等若再不各抒天良。
妥協籌辦。
以緻錢法日壞。
私鑄充斥。
則惟該督等是問。
○又谕曰、管幹珍奏、江廣漕船全入下水。
遄行甚速并商民船隻。
一體暢行無滞等語。
所辦尚好至所奏截漕事宜前因直隸地方缺雨。
先期降旨截留南糧六十萬石。
以備借粜赈恤之用。
今時霖疊沛節據梁肯堂奏到。
直隸通省普得透雨。
秋禾均已翻種長發惟需截留平斛南米十四萬石存于臨清。
分撥得雨較少之大名、順德廣平等、屬盡足敷用。
現在情形與前又異。
着傳谕梁肯堂、會同管幹珍商酌而行。
除截留臨清南米十四萬石外。
如尚有應行寬為豫備之處。
酌量截留若幹。
以備應用。
如無需多備。
徒滋起卸轉運之煩。
漕船現已遄行無滞。
自可仍令抵壩。
較為省便也。
○又谕、據福甯奏到續得雨澤情形一摺。
覽奏欣慰。
至閱所奏單内。
各屬固有已經深透者。
而得雨僅止一二寸之處。
仍所不免。
究恐未為沾足。
大田難以乘時播種。
但單内所開得雨日期。
俱在六月初三以前。
此後是否續經得雨。
一律深透。
若初三以後其缺雨處所。
又得透雨自可趕種齊全秋成可望倘有未能沾足之處。
應須辦理夏災。
着福甯即速查辦。
毋稍諱飾。
不可使一夫失所。
○予福建渡台漕風淹斃建甯鎮标右營兵楊朝恩等二名、恤賞如例。
○丁卯谕、戶部議覆長麟奏、粵海關五十八年分徵收短少赢餘确數。
比較五十五年分。
短少銀二十四萬餘兩。
請着令前任監督盛住、署監督福昌分别賠補一摺。
固屬照例辦理。
第此次到關洋船。
比較五十五年分。
少至十五隻。
徵收短绌。
尚屬有因。
所有此項短少赢餘銀二十四萬餘兩。
着盛住、福昌、各按經徵月日。
共分賠銀二萬餘兩。
其餘二十二萬兩。
着加恩寬免以示體恤。
○又谕、本日查閱錦格獲罪案由。
緣和阗辦事大臣格繃額、向回子伯克等勒索财物經錦格告知塔琦塔琦不為辦理。
反将伊革職。
留在葉爾羌效力贖罪。
塔琦駐劄葉爾羌。
于格繃額婪賄情節。
既未能查出及錦格告知。
仍不辦理。
實屬瞻徇回護前經軍機大臣奏請賞給塔琦職銜。
令往哈密辦事。
因未檢查案由。
是以曲予恩施。
今因錦格之事。
始悉伊如此乖謬。
豈可仍留吐魯番領隊大臣之任。
塔琦着革職。
發往伊犁效力贖罪。
以昭炯戒。
○谕軍機大臣等、據畢沅等奏、卯錢存積過多。
請将寶武局鼓鑄歲額暫停一二年。
俟現存錢文支放變賣。
将次完竣再行奏請複額。
按年鼓鑄等語。
所奏似屬可行。
昨因京城錢價過賤。
已降旨令
據實查奏。
毋得稍有徇隐。
或該員另有款迹。
上司難以據實開參。
僅将患病為詞。
令其離任。
亦屬不合。
如果有此等情節。
亦着尚安一并查奏。
蔣兆奎人本粗疎。
因其辦理鹽課改歸地丁一事。
尚為認真。
是以擢用巡撫。
看其平日操守。
尚不當有敗檢踰閑之事。
倘此事該撫于保題趙曾齡時。
或竟有需索未遂。
借端參劾之處。
亦着尚安據實查參。
此旨到日。
尚安如已過山西。
亦仍着轉回查辦。
事竣後再赴行在。
将此谕令知之。
○乙醜。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直隸保定、河間、天津各屬。
連次得雨。
普遍透足。
順德、廣平、大名、三府屬。
雖雨澤稍遜。
而旬日之内。
連次得雨。
秋禾亦可乘時滋長。
前請截漕十四萬石盡有多餘。
所有部撥銀八十萬兩。
似可不必如許之多。
俟秋收再行酌定奏撥等語。
直省各屬。
近日普得透雨。
一律沾被。
實深欣慰披覽之餘。
倍加兢惕。
不敢稍存滿足之念梁肯堂、當善體此意。
益深謹凜。
不可稍有玩忽。
至順德、廣平、大名三府。
業經續得甘澤。
可望有秋但究未沾足。
間有歉收處所。
将來尚須量為接濟。
梁肯堂前此所請銀八十萬兩。
以此時情形而論。
自可無需如此之多。
然究應酌為籌備。
且梁肯堂前在天津。
曾經奏及直省應需俸工等項、及一切經費。
多有未敷。
曾有欲請賞借之語。
着梁肯堂通盤籌畫。
酌量情形。
或動撥一半。
或祇須一二十萬即可敷用之處。
據實奏請動撥。
○丙寅。
谕、前因經過豐山口一帶地方。
見田地多有積水。
該處村民佥稱得雨五寸。
詢之接駕之昌平知州。
懷柔、順義兩知縣。
俱止稱得雨二寸。
自系該州縣回護原報。
因令梁肯堂據實查奏。
嗣據梁肯堂查奏、該州縣等回護原報屬實。
請一并革職究辦。
朕以所奏過當。
特令蘇淩阿、蔣賜棨、親赴該處。
将各該員等居官辦事聲名。
秉公查奏。
茲據蘇淩阿等覆奏、查訪各該員等皆屬新任。
尚無諱災侵扣等項款迹。
于詞訟命盜案件。
尚無廢弛贻誤。
核之輿論。
亦屬相符。
惟以垂詢雨澤。
意存回護。
含混登答。
實屬咎有應得等語。
該州縣等平日居官。
既于地方事件。
尚非漫不經心。
輿論亦無不惬。
其于詢問雨澤登答減少。
不過意在稱災。
措詞含混。
此系外間州縣習氣。
其咎尚輕。
倘因此即予革職。
恐地方官遇有災歉。
轉緻諱飾不報。
所有昌平州知州藍嘉瑄、順義縣知縣張懷泗懷柔縣知縣張廷儀、着免其革職。
從寬交部察議。
以示朕核實特平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現因京城錢價過賤。
酌籌調劑。
據軍機大臣奏請将庫帑撥出數百萬兩。
發交五城按照市價酌減數文。
以銀易錢遇有搭放錢文之處。
搭酌支放。
其戶工二局暫停鼓鑄。
而朕意則以鼓鑄既停。
恐錢價又因此頓貴。
不若将八旗兵饷、及工程料價。
應行搭放錢文者。
概以銀兩滿支。
将局錢按數減卯。
俾銀兩流通。
公私兩便。
然亦尚無定見。
已令阿桂等會同妥議具奏矣。
至各省如雲南、貴州、四川、湖廣等處。
小錢最為充斥。
以緻下遊江浙等省。
錢價亦為過賤。
商民多有不便。
上年江蘇省。
曾經長麟奏請暫停鼓鑄。
然亦不過僅停三月。
錢價未能得平。
小錢仍複行使。
在小民零星日用。
雖不無便益。
而商人往來運販。
捆載攜帶。
既多累重且交納帑課。
例用銀兩。
以錢易銀。
更形折耗。
以緻成本多虧。
是錢價過賤。
雖于貧民日用稍便。
實于商民有礙。
不可不一體設法調劑。
各省中每年經費。
如亦有搭放錢文之項。
可以酌量改放銀兩。
俾銀兩流通。
錢價增長是亦一辦法或有閑款可以撥動。
将銀兩按照時價收買錢文。
其鼓鑄酌行停減。
市間錢文。
既經官為收買。
自必将大錢交出易換。
即或稍有夾雜。
亦可官為揀出改鑄。
則小錢之弊。
亦可不禁自絕。
但各省情形不同。
難以懸定。
着将寄信阿桂等谕旨。
鈔寄各省督撫閱看。
令其查照各該地方情形。
應作何籌辦。
可使銀錢價值兩平。
商民均有裨益。
而小錢亦可漸次杜絕之處。
各抒所見。
據實具奏。
各省小錢充斥。
節經降旨查禁。
而其弊仍複如故。
若非該督撫等、任聽不肖屬員将局鑄官錢。
私行減小。
希圖多鑄。
分肥入已即系奸民私鑄。
該督撫等并不實力查禁所緻若不究官員偷減侵蝕之弊。
而徒向民間紛紛查繳。
于事無益。
乃似此積弊相仍。
漫無整頓。
則該督撫等所司何事。
今經朕為之設法籌畫。
詳悉指示。
該督撫等若再不各抒天良。
妥協籌辦。
以緻錢法日壞。
私鑄充斥。
則惟該督等是問。
○又谕曰、管幹珍奏、江廣漕船全入下水。
遄行甚速并商民船隻。
一體暢行無滞等語。
所辦尚好至所奏截漕事宜前因直隸地方缺雨。
先期降旨截留南糧六十萬石。
以備借粜赈恤之用。
今時霖疊沛節據梁肯堂奏到。
直隸通省普得透雨。
秋禾均已翻種長發惟需截留平斛南米十四萬石存于臨清。
分撥得雨較少之大名、順德廣平等、屬盡足敷用。
現在情形與前又異。
着傳谕梁肯堂、會同管幹珍商酌而行。
除截留臨清南米十四萬石外。
如尚有應行寬為豫備之處。
酌量截留若幹。
以備應用。
如無需多備。
徒滋起卸轉運之煩。
漕船現已遄行無滞。
自可仍令抵壩。
較為省便也。
○又谕、據福甯奏到續得雨澤情形一摺。
覽奏欣慰。
至閱所奏單内。
各屬固有已經深透者。
而得雨僅止一二寸之處。
仍所不免。
究恐未為沾足。
大田難以乘時播種。
但單内所開得雨日期。
俱在六月初三以前。
此後是否續經得雨。
一律深透。
若初三以後其缺雨處所。
又得透雨自可趕種齊全秋成可望倘有未能沾足之處。
應須辦理夏災。
着福甯即速查辦。
毋稍諱飾。
不可使一夫失所。
○予福建渡台漕風淹斃建甯鎮标右營兵楊朝恩等二名、恤賞如例。
○丁卯谕、戶部議覆長麟奏、粵海關五十八年分徵收短少赢餘确數。
比較五十五年分。
短少銀二十四萬餘兩。
請着令前任監督盛住、署監督福昌分别賠補一摺。
固屬照例辦理。
第此次到關洋船。
比較五十五年分。
少至十五隻。
徵收短绌。
尚屬有因。
所有此項短少赢餘銀二十四萬餘兩。
着盛住、福昌、各按經徵月日。
共分賠銀二萬餘兩。
其餘二十二萬兩。
着加恩寬免以示體恤。
○又谕、本日查閱錦格獲罪案由。
緣和阗辦事大臣格繃額、向回子伯克等勒索财物經錦格告知塔琦塔琦不為辦理。
反将伊革職。
留在葉爾羌效力贖罪。
塔琦駐劄葉爾羌。
于格繃額婪賄情節。
既未能查出及錦格告知。
仍不辦理。
實屬瞻徇回護前經軍機大臣奏請賞給塔琦職銜。
令往哈密辦事。
因未檢查案由。
是以曲予恩施。
今因錦格之事。
始悉伊如此乖謬。
豈可仍留吐魯番領隊大臣之任。
塔琦着革職。
發往伊犁效力贖罪。
以昭炯戒。
○谕軍機大臣等、據畢沅等奏、卯錢存積過多。
請将寶武局鼓鑄歲額暫停一二年。
俟現存錢文支放變賣。
将次完竣再行奏請複額。
按年鼓鑄等語。
所奏似屬可行。
昨因京城錢價過賤。
已降旨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