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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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雨澤稀少。
高阜處所。
麥收失望。
若不及時接濟。
複将新舊錢糧同時并徵。
民力不無拮據。
所有濟南府屬之曆城、章邱、長山、鄒平、新城、長清、齊河、齊東、濟陽、禹城、臨邑、陵縣、德州、德平、平原、淄川、武定府屬之惠民、青城、陽信、海豐、樂陵、商河、沾化、蒲台、濱州、利津、東昌府屬之聊城、堂邑、博平、茌平、清平、莘縣、冠縣、館陶、恩縣、高唐、臨清州并所屬之夏津、武城、邱縣、衮州府屬之壽張、陽谷、曹州府屬之範縣、觀城、朝城、青州府屬之博興、樂安、高苑、臨淄、泰安府屬之東阿、平陰等五十一州縣。
并坐落衛所。
應徵新舊各項銀糧。
俱着加恩。
緩至本年秋收後。
再行啟徵。
并着動支倉谷。
減價平粜。
以資接濟該撫務須督饬所屬。
實力妥辦。
俾小民均沾實惠毋任吏胥從中弊混。
以副朕轸念民依。
無時或釋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旌表守正捐軀浙江定海縣民何啟順妻胡氏。
○癸未。
谕軍機大臣曰、蔣兆奎奏耆民席元宗親見七代一摺。
已批該部知道矣。
各直省耆民躬睹七葉。
原因其為昇平嘉瑞。
是以于該督撫等奏到時。
俱交部照例頒賞。
乃蔣兆奎将此摺與殺死一家二命之摺。
一并具奏。
豈該撫不知其不倫。
而以之同時入告耶。
蔣兆奎身任封圻。
何不曉事體若此。
着傳旨申饬。
○軍機大臣等遵旨議奏、新疆各案人犯。
請按原犯軍流杖徒罪内情節尚輕。
年久者、依次遞減。
予杖徒完結。
年淺者、俟滿三年。
按原罪遞減情節略重者。
仍留三年。
限滿後按原罪遞減。
其并無原拟罪名。
迳發新疆者。
核其年分情節照軍流杖徒重罪發遣人犯例。
一體分限減等。
其新疆情節較重各官犯。
自不應複行錄用。
惟情節尚不甚重者。
請再留戍所三年分别減等。
該将軍等遇有需員差委。
先盡此項官犯内、擇才具堪用者挑補。
至吉林、黑龍江等處人犯。
向無效力釋回之例。
應并核其情節可原者。
入新疆各犯單内。
酌減完結。
其軍台各犯。
俟年滿交清台費。
準報部存案。
釋回旗籍。
未滿年限。
力能捐贖者聽。
曾任州縣以上等官。
效力年滿。
咨查原籍。
實在無力完繳。
亦準釋回。
佐雜微員。
及武職守備以下。
不能交清台費者。
即于年滿酌改徒罪發落。
從之。
○甲申。
谕、昨因雨澤愆期。
盼望綦切。
于二十六日降旨。
設壇祈禱。
禮部于次日尚未将一切應辦事宜。
具奏請旨。
該堂官實有應得之咎。
是以于伊等奏請議處摺上時。
雖即發交部議。
仍欲量加寬宥。
但當此盼澤孔殷之際。
朕宵旰焦勞。
無時或釋。
乃該堂官于此等祭祀钜典。
辦理遲誤。
無論寬免與否。
俱應趨赴宮門。
伺候引咎。
乃昨日系傳喚方到。
今日又不即來。
宴坐衙齋。
于心何安。
該堂官等不應糊塗錯謬至此。
除王傑在軍機處行走。
姑從寬宥外。
德明、鐵保、多永武、俱着拔去花翎。
紀昀、劉權之、劉躍雲、俱着各罰廉俸一年。
以示懲儆。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審明劣監抗糧毆官、分别辦理一摺。
胡發等抗糧不完。
複敢聚衆毆官。
罪無可逭。
梁肯堂審明後。
即将為首及逞兇各犯。
先行正法。
所辦雖是。
但此等聚衆重案。
該督奏到後。
朕尚當特派大臣前往覆審。
以昭信谳。
直隸距京甚近。
該督審拟具奏。
自應候旨遵行。
乃即恭請王命未免過急。
自因目下尚未得有透雨。
該督盼望焦迫。
以緻思慮不到。
但現在問拟絞候之程老質等、尚在省城監禁。
已派胡季堂、松筠、迅速前往保定。
提同案内人證。
嚴鞫得實。
所有程老質等犯。
亦應押至犯事地方正法示衆。
其各該犯赀産。
并着查抄。
給與該村安分民人。
使知朕撫綏兆庶。
刁悍者法所必加而善良者亦恩所必逮。
如此勸懲并用。
更足以彰憲典而服輿情至該犯等毆官時。
所有向前拏獲匪徒救護知縣之衙役。
着胡季堂等、傳知梁肯堂查明。
酌量獎賞。
以示鼓勵。
又該督另摺奏、銅船抵通一摺内稱。
北河水淺。
照例起撥等語。
銅船非漕船可比。
現因天旱水淺。
重運正需起撥。
若複分撥銅船。
轉恐兼顧不及。
該督何不知緩急若此。
想總因天久不雨。
該督目擊情形。
過于焦灼。
以緻所辦諸務俱不能權度輕重。
朕亦不值加之責備也。
又據徵瑞奏、天津地方。
四月初五初九兩日。
得雨三四寸不等。
二十六日。
又得雨二寸有餘等語。
朕前駐跸天津時。
見該處土脈稍乾。
農民未免望澤。
今據徵瑞奏、四月以後。
連次得雨
雨澤稀少。
高阜處所。
麥收失望。
若不及時接濟。
複将新舊錢糧同時并徵。
民力不無拮據。
所有濟南府屬之曆城、章邱、長山、鄒平、新城、長清、齊河、齊東、濟陽、禹城、臨邑、陵縣、德州、德平、平原、淄川、武定府屬之惠民、青城、陽信、海豐、樂陵、商河、沾化、蒲台、濱州、利津、東昌府屬之聊城、堂邑、博平、茌平、清平、莘縣、冠縣、館陶、恩縣、高唐、臨清州并所屬之夏津、武城、邱縣、衮州府屬之壽張、陽谷、曹州府屬之範縣、觀城、朝城、青州府屬之博興、樂安、高苑、臨淄、泰安府屬之東阿、平陰等五十一州縣。
并坐落衛所。
應徵新舊各項銀糧。
俱着加恩。
緩至本年秋收後。
再行啟徵。
并着動支倉谷。
減價平粜。
以資接濟該撫務須督饬所屬。
實力妥辦。
俾小民均沾實惠毋任吏胥從中弊混。
以副朕轸念民依。
無時或釋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旌表守正捐軀浙江定海縣民何啟順妻胡氏。
○癸未。
谕軍機大臣曰、蔣兆奎奏耆民席元宗親見七代一摺。
已批該部知道矣。
各直省耆民躬睹七葉。
原因其為昇平嘉瑞。
是以于該督撫等奏到時。
俱交部照例頒賞。
乃蔣兆奎将此摺與殺死一家二命之摺。
一并具奏。
豈該撫不知其不倫。
而以之同時入告耶。
蔣兆奎身任封圻。
何不曉事體若此。
着傳旨申饬。
○軍機大臣等遵旨議奏、新疆各案人犯。
請按原犯軍流杖徒罪内情節尚輕。
年久者、依次遞減。
予杖徒完結。
年淺者、俟滿三年。
按原罪遞減情節略重者。
仍留三年。
限滿後按原罪遞減。
其并無原拟罪名。
迳發新疆者。
核其年分情節照軍流杖徒重罪發遣人犯例。
一體分限減等。
其新疆情節較重各官犯。
自不應複行錄用。
惟情節尚不甚重者。
請再留戍所三年分别減等。
該将軍等遇有需員差委。
先盡此項官犯内、擇才具堪用者挑補。
至吉林、黑龍江等處人犯。
向無效力釋回之例。
應并核其情節可原者。
入新疆各犯單内。
酌減完結。
其軍台各犯。
俟年滿交清台費。
準報部存案。
釋回旗籍。
未滿年限。
力能捐贖者聽。
曾任州縣以上等官。
效力年滿。
咨查原籍。
實在無力完繳。
亦準釋回。
佐雜微員。
及武職守備以下。
不能交清台費者。
即于年滿酌改徒罪發落。
從之。
○甲申。
谕、昨因雨澤愆期。
盼望綦切。
于二十六日降旨。
設壇祈禱。
禮部于次日尚未将一切應辦事宜。
具奏請旨。
該堂官實有應得之咎。
是以于伊等奏請議處摺上時。
雖即發交部議。
仍欲量加寬宥。
但當此盼澤孔殷之際。
朕宵旰焦勞。
無時或釋。
乃該堂官于此等祭祀钜典。
辦理遲誤。
無論寬免與否。
俱應趨赴宮門。
伺候引咎。
乃昨日系傳喚方到。
今日又不即來。
宴坐衙齋。
于心何安。
該堂官等不應糊塗錯謬至此。
除王傑在軍機處行走。
姑從寬宥外。
德明、鐵保、多永武、俱着拔去花翎。
紀昀、劉權之、劉躍雲、俱着各罰廉俸一年。
以示懲儆。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審明劣監抗糧毆官、分别辦理一摺。
胡發等抗糧不完。
複敢聚衆毆官。
罪無可逭。
梁肯堂審明後。
即将為首及逞兇各犯。
先行正法。
所辦雖是。
但此等聚衆重案。
該督奏到後。
朕尚當特派大臣前往覆審。
以昭信谳。
直隸距京甚近。
該督審拟具奏。
自應候旨遵行。
乃即恭請王命未免過急。
自因目下尚未得有透雨。
該督盼望焦迫。
以緻思慮不到。
但現在問拟絞候之程老質等、尚在省城監禁。
已派胡季堂、松筠、迅速前往保定。
提同案内人證。
嚴鞫得實。
所有程老質等犯。
亦應押至犯事地方正法示衆。
其各該犯赀産。
并着查抄。
給與該村安分民人。
使知朕撫綏兆庶。
刁悍者法所必加而善良者亦恩所必逮。
如此勸懲并用。
更足以彰憲典而服輿情至該犯等毆官時。
所有向前拏獲匪徒救護知縣之衙役。
着胡季堂等、傳知梁肯堂查明。
酌量獎賞。
以示鼓勵。
又該督另摺奏、銅船抵通一摺内稱。
北河水淺。
照例起撥等語。
銅船非漕船可比。
現因天旱水淺。
重運正需起撥。
若複分撥銅船。
轉恐兼顧不及。
該督何不知緩急若此。
想總因天久不雨。
該督目擊情形。
過于焦灼。
以緻所辦諸務俱不能權度輕重。
朕亦不值加之責備也。
又據徵瑞奏、天津地方。
四月初五初九兩日。
得雨三四寸不等。
二十六日。
又得雨二寸有餘等語。
朕前駐跸天津時。
見該處土脈稍乾。
農民未免望澤。
今據徵瑞奏、四月以後。
連次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