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五十
關燈
小
中
大
徐乾學逢迎交結。
代為纂輯。
令成德出名邀譽。
是以刊訂時。
朕即于簡端剖示此意。
頒賜各省藏弆。
各督撫等具摺謝恩。
多用骈體鋪叙泛語。
而于朕闡揚經義。
甄别黨私之意。
并未叙及。
即朱圭素稱能文。
謝恩摺内。
亦并無此意。
今管幹珍獨能見及于此。
言簡意赅。
所見尚是。
将此谕令各督撫知之。
○以故貴州鎮遠府屬六品土官楊憲子鳳翔、襲職。
○旌表守正捐軀廣西宣化縣民李元和妻張氏。
○是日、駐跸新衙門行宮。
○癸亥。
上還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曰、斐靈額奏三進首幫挽入東境。
日期一摺。
據稱、三進頭幫于三月二十九日。
挽入山東黃林莊境。
後跟之紹興等幫。
亦于四月初一日入東等語。
及閱摺尾。
稱上年三進首幫。
系于三月二十三日挽入東境。
是此次南糧三進幫船。
比較上年入東日期。
計遲五六日。
乃斐靈額摺内。
并未将遲到幾日之處。
比較聲叙。
必待朕于披覽時前後核算耶。
所奏殊屬含混。
再東省前據福甯奏、泰安、衮州等屬。
于三月二十二日得雨。
而德州、臨清一帶。
尚在望澤。
斐靈額此摺。
系四月初五日所發。
距福甯奏報之期。
又閱十餘日該處是否得有雨澤。
斐靈額自當附摺陳奏。
何竟無一字提及耶。
将此谕令知之。
○予福建渡台漕風淹斃澎湖水師協标左營兵陳國忠、恤賞如例。
○甲子。
谕、刑部題覆雲南省李氏戳傷李文有身死一本。
閱其情節。
李文有與大功堂弟李文玉、彼此口角。
将鋤頭砍傷李文玉左太陽等處。
昏暈倒地。
李文玉之妻李氏、看見伊夫暈死。
一時悲忿。
順用剪刀戳傷李文有胸膛等處。
傷重殒命。
是李氏之戳斃李文有、實由于救夫情切。
而向來辦理此等案件。
仍依律拟以斬候。
揆諸情理。
殊未允協。
夫明刑所以弼教。
而教莫大于綱常。
妻之于夫。
何異子之于父母。
身為人妻。
目擊其夫被毆危急。
而安坐不救。
所謂綱常者安在。
乃律例所載。
止有救父母情切聲明請旨減等之條。
而救夫情切者。
未經着有成例。
未免疎漏。
李氏着即照救父母情切之例。
酌予減等。
并着刑部将此等案件。
一切分别議減。
載入例冊。
以示朕詳慎庶獄。
扶持名教至意尋議奏、舊例止有祖父母父母被毆救護之條而救夫情切者。
例無明文。
請嗣後如有夫被毆危急。
其妻情切救護。
毆死人者。
疏内分别減等援例請旨。
其或夫與人口角。
至令其妻毆人緻斃。
或夫先與人尋釁。
其妻踵至。
共毆斃命。
仍照各本律科罪。
不得援例概予減等。
從之。
○乙醜。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覆奏、各屬得雨情形一摺内稱。
保定、宣化、河間、天津、正定等府屬。
俱于四月初二三四五等日。
等雨一二寸至三四寸不等等語。
及閱所奏單内。
初五日之雨。
止新城一處得雨一寸。
其餘各處。
俱系于初三四日得雨。
而保定之清苑縣等屬。
亦未據開報得雨。
豈初五日之雨。
該處竟未沾被耶。
京師于初三初五等日兩次得雨後。
本日複得雨二寸。
現在雨勢未巳。
且雲氣廣遠。
迤南一帶。
可冀同時霈沛。
着傳谕梁肯堂即将保定省城于初五日曾否得雨。
及初九日之雨。
省城及各屬是否同沾之處。
即行查明覆奏。
○丙寅。
谕、戶部議覆鳳陽關一年期滿徵收稅課。
比較赢餘。
短少銀五萬三千八百八十餘兩。
着落管關之員照數賠補一摺。
固屬照例辦理。
第念五十七年豫省河北歉收。
河南糧食運赴河北。
不由該關經過。
安徽省鳳陽、颍州、泗州等處。
秋收亦未能十分豐稔。
且淮河冬令水淺。
剝費較重。
商船到關稀少。
尚屬實在情形。
所有此次鳳陽關短少赢餘銀五萬三千八百八十兩零。
着刁玉成賠補二萬兩。
其餘俱着加恩寬免。
○丁卯。
上幸靜宜園駐跸。
至辛未皆如之。
○戊辰。
谕、據琳甯等奏、看守門監牢頭筠德、步甲存柱等、将暫行監守犯婦丁香兒輪奸一案。
請交盛京刑部審辦等語。
門監牢頭步甲。
于所交監守人犯。
自應用心看守。
不得于法外肆行不法。
乃筠德等膽敢與犯婦奸宿。
皆由該将軍副都統等未經嚴行管束所緻。
琳甯等系管轄之人又與該刑部侍郎同城。
理應即行會審定拟具奏。
乃請旨交部審辦甚屬拘泥。
着嚴行申饬。
仍着該部将軍、副都統、及該協領、佐領等分别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曰、和琳等參奏疎防備弁分别辦理一摺。
已将守備高雲龍、及署遊擊烏爾公阿、分别革職交部嚴議矣。
衛藏地方甫經整頓之後。
察木多一帶夾壩時出搶劫。
業經屢加懲勸。
而現在三暗巴畨人。
尚有搶劫差員馱隻。
遺失印信之事。
可見該處夾壩尚未斂迹。
而川省地方亦甚緊要。
必須福康安與和琳二人在彼。
實力整饬
代為纂輯。
令成德出名邀譽。
是以刊訂時。
朕即于簡端剖示此意。
頒賜各省藏弆。
各督撫等具摺謝恩。
多用骈體鋪叙泛語。
而于朕闡揚經義。
甄别黨私之意。
并未叙及。
即朱圭素稱能文。
謝恩摺内。
亦并無此意。
今管幹珍獨能見及于此。
言簡意赅。
所見尚是。
将此谕令各督撫知之。
○以故貴州鎮遠府屬六品土官楊憲子鳳翔、襲職。
○旌表守正捐軀廣西宣化縣民李元和妻張氏。
○是日、駐跸新衙門行宮。
○癸亥。
上還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曰、斐靈額奏三進首幫挽入東境。
日期一摺。
據稱、三進頭幫于三月二十九日。
挽入山東黃林莊境。
後跟之紹興等幫。
亦于四月初一日入東等語。
及閱摺尾。
稱上年三進首幫。
系于三月二十三日挽入東境。
是此次南糧三進幫船。
比較上年入東日期。
計遲五六日。
乃斐靈額摺内。
并未将遲到幾日之處。
比較聲叙。
必待朕于披覽時前後核算耶。
所奏殊屬含混。
再東省前據福甯奏、泰安、衮州等屬。
于三月二十二日得雨。
而德州、臨清一帶。
尚在望澤。
斐靈額此摺。
系四月初五日所發。
距福甯奏報之期。
又閱十餘日該處是否得有雨澤。
斐靈額自當附摺陳奏。
何竟無一字提及耶。
将此谕令知之。
○予福建渡台漕風淹斃澎湖水師協标左營兵陳國忠、恤賞如例。
○甲子。
谕、刑部題覆雲南省李氏戳傷李文有身死一本。
閱其情節。
李文有與大功堂弟李文玉、彼此口角。
将鋤頭砍傷李文玉左太陽等處。
昏暈倒地。
李文玉之妻李氏、看見伊夫暈死。
一時悲忿。
順用剪刀戳傷李文有胸膛等處。
傷重殒命。
是李氏之戳斃李文有、實由于救夫情切。
而向來辦理此等案件。
仍依律拟以斬候。
揆諸情理。
殊未允協。
夫明刑所以弼教。
而教莫大于綱常。
妻之于夫。
何異子之于父母。
身為人妻。
目擊其夫被毆危急。
而安坐不救。
所謂綱常者安在。
乃律例所載。
止有救父母情切聲明請旨減等之條。
而救夫情切者。
未經着有成例。
未免疎漏。
李氏着即照救父母情切之例。
酌予減等。
并着刑部将此等案件。
一切分别議減。
載入例冊。
以示朕詳慎庶獄。
扶持名教至意尋議奏、舊例止有祖父母父母被毆救護之條而救夫情切者。
例無明文。
請嗣後如有夫被毆危急。
其妻情切救護。
毆死人者。
疏内分别減等援例請旨。
其或夫與人口角。
至令其妻毆人緻斃。
或夫先與人尋釁。
其妻踵至。
共毆斃命。
仍照各本律科罪。
不得援例概予減等。
從之。
○乙醜。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覆奏、各屬得雨情形一摺内稱。
保定、宣化、河間、天津、正定等府屬。
俱于四月初二三四五等日。
等雨一二寸至三四寸不等等語。
及閱所奏單内。
初五日之雨。
止新城一處得雨一寸。
其餘各處。
俱系于初三四日得雨。
而保定之清苑縣等屬。
亦未據開報得雨。
豈初五日之雨。
該處竟未沾被耶。
京師于初三初五等日兩次得雨後。
本日複得雨二寸。
現在雨勢未巳。
且雲氣廣遠。
迤南一帶。
可冀同時霈沛。
着傳谕梁肯堂即将保定省城于初五日曾否得雨。
及初九日之雨。
省城及各屬是否同沾之處。
即行查明覆奏。
○丙寅。
谕、戶部議覆鳳陽關一年期滿徵收稅課。
比較赢餘。
短少銀五萬三千八百八十餘兩。
着落管關之員照數賠補一摺。
固屬照例辦理。
第念五十七年豫省河北歉收。
河南糧食運赴河北。
不由該關經過。
安徽省鳳陽、颍州、泗州等處。
秋收亦未能十分豐稔。
且淮河冬令水淺。
剝費較重。
商船到關稀少。
尚屬實在情形。
所有此次鳳陽關短少赢餘銀五萬三千八百八十兩零。
着刁玉成賠補二萬兩。
其餘俱着加恩寬免。
○丁卯。
上幸靜宜園駐跸。
至辛未皆如之。
○戊辰。
谕、據琳甯等奏、看守門監牢頭筠德、步甲存柱等、将暫行監守犯婦丁香兒輪奸一案。
請交盛京刑部審辦等語。
門監牢頭步甲。
于所交監守人犯。
自應用心看守。
不得于法外肆行不法。
乃筠德等膽敢與犯婦奸宿。
皆由該将軍副都統等未經嚴行管束所緻。
琳甯等系管轄之人又與該刑部侍郎同城。
理應即行會審定拟具奏。
乃請旨交部審辦甚屬拘泥。
着嚴行申饬。
仍着該部将軍、副都統、及該協領、佐領等分别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曰、和琳等參奏疎防備弁分别辦理一摺。
已将守備高雲龍、及署遊擊烏爾公阿、分别革職交部嚴議矣。
衛藏地方甫經整頓之後。
察木多一帶夾壩時出搶劫。
業經屢加懲勸。
而現在三暗巴畨人。
尚有搶劫差員馱隻。
遺失印信之事。
可見該處夾壩尚未斂迹。
而川省地方亦甚緊要。
必須福康安與和琳二人在彼。
實力整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