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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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估變房屋。
向有一定例價。
自應确實勘估。
此項張建業名下入官房屋。
何以梁肯堂奏估銀數。
核之部中定例。
與該省成案。
多寡懸殊。
着将工部原奏。
發交梁肯堂閱看。
令其将前項房屋。
接照例價。
另行據實确估。
造冊送部。
毋任再有捏飾。
梁肯堂并着傳旨申饬。
○辛酉。
以正紅旗蒙古都統善德、為杭州将軍。
兵部尚書慶桂、為正紅旗蒙古都統。
○壬戌。
以舉行仲春經筵。
遣官告祭奉先殿。
傳心殿。
○命皇子、皇孫、從至經筵聽講。
○上禦文華殿。
講官暨侍班之大學士、九卿、詹事、行二跪六叩禮。
分班入殿内序立。
直講官四人出就講案前。
行一跪三叩禮。
複位。
直講官德明、紀昀、進講中庸悠遠則博厚。
博厚則高明二句。
講畢。
上宣禦論曰、載物者莫如地。
覆物者莫如天。
然天地未嘗自言能覆載也。
惟其不言。
是以終萬古而無不覆、無不載。
至誠之功用。
亦如是而已矣。
夫豈有所謂博厚高明之想乎。
不息之誠。
久徵悠遠。
胥在是矣。
然而至誠之明。
性也。
自明之誠。
教也。
非生知之聖。
必當盡思誠之教。
教豈多乎哉。
亦曰無息而已矣。
其博厚高明之效。
豈可舍無息而以意求之乎。
講官暨侍班官跪聆畢。
興。
直講官鐵保、金士松、進講易經顯諸仁。
藏諸用二句。
講畢。
上宣禦論曰、顯仁藏用。
鼓萬物而不與。
向曾屢言之。
茲特以顯仁藏用。
朱注有所未概者。
申而論之。
其自内自外之言。
吾以為未臻。
蓋德之發于外。
外即内也。
業必有所本。
本即内也。
其顯與藏。
内外如一。
方能合天地萬物為一體。
豈有所謂藏于此而顯于彼乎。
不臻此。
不足以知陰陽不測之謂神。
講官暨侍班官跪聆畢。
大學士公阿桂、大學士嵇璜奏曰。
皇上至誠無息。
德盛功崇。
贊化育而與參。
合顯微而如一。
皇極之敷言。
所由廣大精深。
闡千古未發之蘊也。
臣等幸侍講筵。
親承聖訓。
不勝悅服之至。
奏畢。
諸臣出就拜位。
行二跪六叩禮。
禮成。
上禦文淵閣。
賜茶。
還宮。
複賜宴于文華殿東庑之本仁殿。
○調鑲藍旗滿洲都統永琅、為正黃旗滿洲都統。
正紅旗漢軍都統弘旿、為鑲藍旗滿洲都統。
以正白旗漢軍副都統徐績、為正紅旗漢軍都統。
○癸亥。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據吉慶奏、海塘石壩一摺。
内稱範公塘十二座石壩内。
第二壩、第十壩、第十二壩、均系貼近要工。
挑護尚屬得力。
其餘九壩。
應聽其廢去。
至東塘海甯州石壩二座。
亦應暫留。
統俟應修時一律改做柴盤頭等語。
此事昨據長麟覆奏、海塘石壩。
與水争地。
自應遵旨辦理一摺。
朕以海塘為浙省要務。
必須籌畫盡善。
以資經久。
吉慶現任浙江巡撫。
是其專責。
是以複經降旨。
令吉慶将是否應照前議。
酌減廢去之處。
詳悉查奏。
不可存拘泥遷就之見。
但此次奏到之摺。
未經繪圖呈覽。
于該處情形。
尚欠明晰。
着傳谕吉慶、即将此項石壩。
何處應留。
何處應廢。
及塘工溜勢情形。
總具一圖。
貼說進呈。
尋奏、海塘形勢。
多系彎曲。
大溜由尖山入口。
自東南斜向西北直趨。
是以範公塘江海神廟迤東彎曲處所。
均關緊要。
凡遇塘身突出之處。
修築壩工挑溜。
俾水勢不能入彎。
方不緻沖激損工。
查西塘十二壩内。
惟第二壩、第十壩、第十二壩、均系迎溜之區。
詢屬得力。
其餘九壩。
均在塘身彎進處所。
且相隔甚近。
有占水勢。
應聽廢去。
至東塘海甯州石壩二座。
貼近州城左右。
塘身亦系突出。
藉以挑護。
是以并請暫留。
以資捍衛。
謹繪具圖說呈覽。
報聞。
○又谕、據和琳奏稱、廓爾喀王拉特納巴都爾等、遣噶布丹蘇拉畢爾卡達哩等、赍進謝恩表貢。
及請留駐習學漢字四人。
并選西番頭目子弟數人。
習學廓爾喀字等語。
去年廓爾喀遣來噶箕第烏達特達巴等回時。
降旨賞與拉特納巴都爾等敕旨。
并賞給翎頂衣帽緞匹等物。
該國王領受表謝。
恭順可嘉。
着再将賞給緞匹等物。
發交和琳。
就近給領。
但拉特納巴都爾接奉此次賞給物件。
不免又遣人赍表恭謝。
今代和琳等拟定谕稿。
一并赍往。
和琳等于接到時。
酌派妥人前往曉谕。
其留駐習學漢字四人。
及西番頭目子弟數人學習廓爾喀字。
俱甚妥善。
均照所奏辦理。
又據奏廓爾喀四人。
每月口糧。
達賴喇嘛情願由賞項内撥支等語。
此項需用銀兩。
為數無多。
且系公務。
均可動用官項。
況和琳摺内既稱抄沒沙瑪爾巴家産餘出之項。
足數支用。
着即由此項支給。
仍曉谕達賴喇嘛。
言大皇帝矜恤爾等。
需用項多。
此項已由官撥發。
毋庸于爾賞項内支領。
至此項抄沒沙瑪爾巴産業。
現令何人掌管。
究竟每年敷用與否。
如不敷用。
即稍加公用銀兩。
亦無不可。
和琳等惟當妥為稽察。
勿任該管之人侵蝕。
即習學漢字廓爾喀字四人。
所支銀兩。
亦須充足。
不可令從中克短。
着傳谕和琳。
妥為留心辦理。
仍将抄沒沙瑪爾巴産業。
通共若幹。
每年均于何事動用。
何人經理之處。
查明具奏。
○又谕、前據福康安等奏、正月十九日。
行抵盛京。
詢問恒秀供詞。
請旨
向有一定例價。
自應确實勘估。
此項張建業名下入官房屋。
何以梁肯堂奏估銀數。
核之部中定例。
與該省成案。
多寡懸殊。
着将工部原奏。
發交梁肯堂閱看。
令其将前項房屋。
接照例價。
另行據實确估。
造冊送部。
毋任再有捏飾。
梁肯堂并着傳旨申饬。
○辛酉。
以正紅旗蒙古都統善德、為杭州将軍。
兵部尚書慶桂、為正紅旗蒙古都統。
○壬戌。
以舉行仲春經筵。
遣官告祭奉先殿。
傳心殿。
○命皇子、皇孫、從至經筵聽講。
○上禦文華殿。
講官暨侍班之大學士、九卿、詹事、行二跪六叩禮。
分班入殿内序立。
直講官四人出就講案前。
行一跪三叩禮。
複位。
直講官德明、紀昀、進講中庸悠遠則博厚。
博厚則高明二句。
講畢。
上宣禦論曰、載物者莫如地。
覆物者莫如天。
然天地未嘗自言能覆載也。
惟其不言。
是以終萬古而無不覆、無不載。
至誠之功用。
亦如是而已矣。
夫豈有所謂博厚高明之想乎。
不息之誠。
久徵悠遠。
胥在是矣。
然而至誠之明。
性也。
自明之誠。
教也。
非生知之聖。
必當盡思誠之教。
教豈多乎哉。
亦曰無息而已矣。
其博厚高明之效。
豈可舍無息而以意求之乎。
講官暨侍班官跪聆畢。
興。
直講官鐵保、金士松、進講易經顯諸仁。
藏諸用二句。
講畢。
上宣禦論曰、顯仁藏用。
鼓萬物而不與。
向曾屢言之。
茲特以顯仁藏用。
朱注有所未概者。
申而論之。
其自内自外之言。
吾以為未臻。
蓋德之發于外。
外即内也。
業必有所本。
本即内也。
其顯與藏。
内外如一。
方能合天地萬物為一體。
豈有所謂藏于此而顯于彼乎。
不臻此。
不足以知陰陽不測之謂神。
講官暨侍班官跪聆畢。
大學士公阿桂、大學士嵇璜奏曰。
皇上至誠無息。
德盛功崇。
贊化育而與參。
合顯微而如一。
皇極之敷言。
所由廣大精深。
闡千古未發之蘊也。
臣等幸侍講筵。
親承聖訓。
不勝悅服之至。
奏畢。
諸臣出就拜位。
行二跪六叩禮。
禮成。
上禦文淵閣。
賜茶。
還宮。
複賜宴于文華殿東庑之本仁殿。
○調鑲藍旗滿洲都統永琅、為正黃旗滿洲都統。
正紅旗漢軍都統弘旿、為鑲藍旗滿洲都統。
以正白旗漢軍副都統徐績、為正紅旗漢軍都統。
○癸亥。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據吉慶奏、海塘石壩一摺。
内稱範公塘十二座石壩内。
第二壩、第十壩、第十二壩、均系貼近要工。
挑護尚屬得力。
其餘九壩。
應聽其廢去。
至東塘海甯州石壩二座。
亦應暫留。
統俟應修時一律改做柴盤頭等語。
此事昨據長麟覆奏、海塘石壩。
與水争地。
自應遵旨辦理一摺。
朕以海塘為浙省要務。
必須籌畫盡善。
以資經久。
吉慶現任浙江巡撫。
是其專責。
是以複經降旨。
令吉慶将是否應照前議。
酌減廢去之處。
詳悉查奏。
不可存拘泥遷就之見。
但此次奏到之摺。
未經繪圖呈覽。
于該處情形。
尚欠明晰。
着傳谕吉慶、即将此項石壩。
何處應留。
何處應廢。
及塘工溜勢情形。
總具一圖。
貼說進呈。
尋奏、海塘形勢。
多系彎曲。
大溜由尖山入口。
自東南斜向西北直趨。
是以範公塘江海神廟迤東彎曲處所。
均關緊要。
凡遇塘身突出之處。
修築壩工挑溜。
俾水勢不能入彎。
方不緻沖激損工。
查西塘十二壩内。
惟第二壩、第十壩、第十二壩、均系迎溜之區。
詢屬得力。
其餘九壩。
均在塘身彎進處所。
且相隔甚近。
有占水勢。
應聽廢去。
至東塘海甯州石壩二座。
貼近州城左右。
塘身亦系突出。
藉以挑護。
是以并請暫留。
以資捍衛。
謹繪具圖說呈覽。
報聞。
○又谕、據和琳奏稱、廓爾喀王拉特納巴都爾等、遣噶布丹蘇拉畢爾卡達哩等、赍進謝恩表貢。
及請留駐習學漢字四人。
并選西番頭目子弟數人。
習學廓爾喀字等語。
去年廓爾喀遣來噶箕第烏達特達巴等回時。
降旨賞與拉特納巴都爾等敕旨。
并賞給翎頂衣帽緞匹等物。
該國王領受表謝。
恭順可嘉。
着再将賞給緞匹等物。
發交和琳。
就近給領。
但拉特納巴都爾接奉此次賞給物件。
不免又遣人赍表恭謝。
今代和琳等拟定谕稿。
一并赍往。
和琳等于接到時。
酌派妥人前往曉谕。
其留駐習學漢字四人。
及西番頭目子弟數人學習廓爾喀字。
俱甚妥善。
均照所奏辦理。
又據奏廓爾喀四人。
每月口糧。
達賴喇嘛情願由賞項内撥支等語。
此項需用銀兩。
為數無多。
且系公務。
均可動用官項。
況和琳摺内既稱抄沒沙瑪爾巴家産餘出之項。
足數支用。
着即由此項支給。
仍曉谕達賴喇嘛。
言大皇帝矜恤爾等。
需用項多。
此項已由官撥發。
毋庸于爾賞項内支領。
至此項抄沒沙瑪爾巴産業。
現令何人掌管。
究竟每年敷用與否。
如不敷用。
即稍加公用銀兩。
亦無不可。
和琳等惟當妥為稽察。
勿任該管之人侵蝕。
即習學漢字廓爾喀字四人。
所支銀兩。
亦須充足。
不可令從中克短。
着傳谕和琳。
妥為留心辦理。
仍将抄沒沙瑪爾巴産業。
通共若幹。
每年均于何事動用。
何人經理之處。
查明具奏。
○又谕、前據福康安等奏、正月十九日。
行抵盛京。
詢問恒秀供詞。
請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