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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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推诿。
今據該總兵等親往勘明。
即以牛車山分界。
立定緝盜責成。
亦祇可如此辦理。
所有奏請劃定界址。
及巡哨捕盜事宜。
俱着照所請行。
至恩特赫默、蔡攀龍、親身查勘。
遠涉外洋。
尚屬冒險出力。
着各賞緞二匹。
其跟随出洋之兵丁等。
着該督撫查明。
酌加獎賞。
以示體恤。
○辛醜。
谕軍機大臣曰、松筠奏遵旨傳示該貢使等、欣感情形一摺。
内稱、該貢使向松筠述稱。
意欲沿途買物。
當經松筠谕以爾等需買茶葉絲觔。
業奉恩旨準在甯波置買。
沿途地方。
貿易商人。
向不與外國交易。
若欲在途買物。
斷不可行等語。
所谕甚當。
該貢使等、見小貪利。
實為可笑。
松筠遵旨嚴辭阻止。
諒不敢再行渎請。
至伊等到定海後。
購買茶葉絲觔等物。
必須官為經理。
定立價值。
公平交易。
勿令牙行鋪戶人等經手。
緻啟奸商勾結等弊。
想松筠等自能妥協辦理。
此等外夷。
在内地購買物件。
若令其自行交易。
誠恐人地生疎。
鋪戶等不無居奇苛刻。
且奸商市儈。
易于暗中勾結。
是以不得不派員為之經理。
但伊等貿易之事。
若竟官為經手。
則似伊等私事。
官為承辦。
不足以昭體制。
惟當令其自行交易。
從中彈壓。
勿令鋪戶牙行。
故為昂貴。
并有私相勾結等事。
以昭嚴肅而示體恤。
又據松筠奏、經過各處城鄉市鎮。
不令該貢使随從人等上岸。
亦不許民人近船觀看。
稍滋事端一莭。
但該貢使等萬裡遠來。
旋回本國。
經由内地。
所過城鄉市鎮。
自不應令伊等上岸遊觀。
至于臨清、濟甯、及淮安、鎮江、蘇揚一帶。
人煙輻辏。
商旅雲集。
亦不妨令在船順道觀覽。
俾知天朝富庶。
祇須留心防範。
毋緻藉詞登岸逗留。
緻滋他弊。
若竟閉置舟中。
亦非體恤遠人之意。
但從來内外大小臣工。
辦事難得适中。
非過即不及。
松筠等不可不加意體會。
總須于嚴切之中。
仍寓懷柔。
俾其知感知畏。
方為得當。
○署貴州巡撫馮光熊疏報、黃平、甕安、湄潭、清平、婺川五州縣。
開墾額内額外田一百七十八畝有奇。
○癸卯。
上回圓明園。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遣官祭都城隍之神。
○甲辰。
谕曰、畢沅奏、湖廣提督俞金鳌、腿疾未能即痊。
懇請解任回籍等語。
俞金熬在提督任内有年。
今因年老患病。
懇請解任。
着準其解任回籍。
并加恩賞給左都督銜。
以示優眷。
所有湖廣提督員缺。
着梁朝桂調補。
彭承堯着調補廣西提督。
其四川提督員缺。
着穆克登阿補授。
○又谕、據書麟等奏查江蘇省東海水師營所轄洋面。
與山東洋面毗連。
向來互相推诿一摺。
内稱、山東洋面盜案。
應聽山東巡撫查參外。
所有船戶楊恒發等被劫二案。
止稱在黑水洋。
未據報明在何省境内。
但兩省皆有黑水洋面。
該管将弁。
即應趕緊緝拏。
首先推诿之前任東海營都司王良柱。
業經病故。
所有接任都司今升遊擊色克圖。
因前官推诿。
亦不即行查勘。
未便姑容。
請将色克圖革職。
發往軍台效力贖罪等語。
水師所轄洋面。
各有分界。
即有兩省交界處所。
遇有盜劫。
亦應會同緝拏。
向來江蘇山東所轄海洋。
劃界未能明晰。
以緻彼此互相推诿。
案懸多年。
盜無弋獲。
所有兩省該管将弁。
俱有應得處分。
今江蘇山東兩省。
均有黑水洋面。
山東省疎防将弁。
尚未查明參奏。
而書麟等将遊擊色克圖。
先行劾參。
且楊恒發等被盜二案。
止稱在黑水洋。
并未查出究系何省洋面。
犯案年月。
又非色克圖本任。
據拟軍台。
不足以示平允。
自應将失事洋面。
及實系何人任内之事。
詳确查明。
據實核辦。
現在山東巡撫。
系江蘭護理。
此事非伊才具所能查辦。
即将來惠齡到任。
亦未必能辦理妥協。
且惠齡現署四川督篆。
交代起程。
尚屬需時。
所有山東巡撫員缺。
着福甯調補。
即赴新任。
其湖北巡撫。
節着惠齡補授。
惠齡未到任以前。
湖北巡撫印篆。
着畢沅兼署。
福甯接奏此旨。
即一面起程。
一面知會奇豐額。
兩人同赴江蘇山東交界地方。
駐劄海濱。
不必自行出洋。
各派熟谙将弁。
前赴洋面。
會同查勘。
詳定地界。
将江蘇山東盜劫各案。
究系何省所管。
何員任内之事。
詳悉确查。
一體辦理。
以昭核實。
所有書麟參奏之摺。
俟福甯奇豐額會查奏到。
再行核辦。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具題安徵省緩決人犯本内。
斬婦王氏一起。
該省原拟情實。
經九卿改拟緩決。
此案陶奉廷。
系王氏夫兄。
向孀居弟婦勒索錢文。
被撞同跌緻斃。
即問拟情實。
勾到時朕酌核情理。
必予以免勾。
今九卿改拟緩決。
原可照所拟辦理。
但閱本内所叙。
陶奉廷頭撞王氏。
該氏站立不隐。
仰面跌地。
陶奉廷随勢撲壓身上。
喉内痰壅。
該氏用手将陶奉廷推轉在地。
陶奉廷氣閉殒命等語。
情節未為确實。
陶奉廷跌地時。
如被王氏撲壓身上。
或因壓痰壅。
自系事之所有。
今陶奉廷撲壓王氏身上。
何得一時轉緻痰壅。
況王氏手推。
系在陶奉廷痰壅之後。
亦不得謂痰壅而亡。
緣手推所起。
其陶奉廷是否年老衰病。
平日素有痰病。
本内均未聲明。
此等情節未符之處。
該撫具題時。
既未研訊明确詳細聲叙。
而刑部亦止照原題案情。
叙入本内。
殊欠明晰。
着傳谕朱圭、即将此案指出各情。
覆加确核據實具奏。
勿稍含混。
卷之一千四百三十六
今據該總兵等親往勘明。
即以牛車山分界。
立定緝盜責成。
亦祇可如此辦理。
所有奏請劃定界址。
及巡哨捕盜事宜。
俱着照所請行。
至恩特赫默、蔡攀龍、親身查勘。
遠涉外洋。
尚屬冒險出力。
着各賞緞二匹。
其跟随出洋之兵丁等。
着該督撫查明。
酌加獎賞。
以示體恤。
○辛醜。
谕軍機大臣曰、松筠奏遵旨傳示該貢使等、欣感情形一摺。
内稱、該貢使向松筠述稱。
意欲沿途買物。
當經松筠谕以爾等需買茶葉絲觔。
業奉恩旨準在甯波置買。
沿途地方。
貿易商人。
向不與外國交易。
若欲在途買物。
斷不可行等語。
所谕甚當。
該貢使等、見小貪利。
實為可笑。
松筠遵旨嚴辭阻止。
諒不敢再行渎請。
至伊等到定海後。
購買茶葉絲觔等物。
必須官為經理。
定立價值。
公平交易。
勿令牙行鋪戶人等經手。
緻啟奸商勾結等弊。
想松筠等自能妥協辦理。
此等外夷。
在内地購買物件。
若令其自行交易。
誠恐人地生疎。
鋪戶等不無居奇苛刻。
且奸商市儈。
易于暗中勾結。
是以不得不派員為之經理。
但伊等貿易之事。
若竟官為經手。
則似伊等私事。
官為承辦。
不足以昭體制。
惟當令其自行交易。
從中彈壓。
勿令鋪戶牙行。
故為昂貴。
并有私相勾結等事。
以昭嚴肅而示體恤。
又據松筠奏、經過各處城鄉市鎮。
不令該貢使随從人等上岸。
亦不許民人近船觀看。
稍滋事端一莭。
但該貢使等萬裡遠來。
旋回本國。
經由内地。
所過城鄉市鎮。
自不應令伊等上岸遊觀。
至于臨清、濟甯、及淮安、鎮江、蘇揚一帶。
人煙輻辏。
商旅雲集。
亦不妨令在船順道觀覽。
俾知天朝富庶。
祇須留心防範。
毋緻藉詞登岸逗留。
緻滋他弊。
若竟閉置舟中。
亦非體恤遠人之意。
但從來内外大小臣工。
辦事難得适中。
非過即不及。
松筠等不可不加意體會。
總須于嚴切之中。
仍寓懷柔。
俾其知感知畏。
方為得當。
○署貴州巡撫馮光熊疏報、黃平、甕安、湄潭、清平、婺川五州縣。
開墾額内額外田一百七十八畝有奇。
○癸卯。
上回圓明園。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遣官祭都城隍之神。
○甲辰。
谕曰、畢沅奏、湖廣提督俞金鳌、腿疾未能即痊。
懇請解任回籍等語。
俞金熬在提督任内有年。
今因年老患病。
懇請解任。
着準其解任回籍。
并加恩賞給左都督銜。
以示優眷。
所有湖廣提督員缺。
着梁朝桂調補。
彭承堯着調補廣西提督。
其四川提督員缺。
着穆克登阿補授。
○又谕、據書麟等奏查江蘇省東海水師營所轄洋面。
與山東洋面毗連。
向來互相推诿一摺。
内稱、山東洋面盜案。
應聽山東巡撫查參外。
所有船戶楊恒發等被劫二案。
止稱在黑水洋。
未據報明在何省境内。
但兩省皆有黑水洋面。
該管将弁。
即應趕緊緝拏。
首先推诿之前任東海營都司王良柱。
業經病故。
所有接任都司今升遊擊色克圖。
因前官推诿。
亦不即行查勘。
未便姑容。
請将色克圖革職。
發往軍台效力贖罪等語。
水師所轄洋面。
各有分界。
即有兩省交界處所。
遇有盜劫。
亦應會同緝拏。
向來江蘇山東所轄海洋。
劃界未能明晰。
以緻彼此互相推诿。
案懸多年。
盜無弋獲。
所有兩省該管将弁。
俱有應得處分。
今江蘇山東兩省。
均有黑水洋面。
山東省疎防将弁。
尚未查明參奏。
而書麟等将遊擊色克圖。
先行劾參。
且楊恒發等被盜二案。
止稱在黑水洋。
并未查出究系何省洋面。
犯案年月。
又非色克圖本任。
據拟軍台。
不足以示平允。
自應将失事洋面。
及實系何人任内之事。
詳确查明。
據實核辦。
現在山東巡撫。
系江蘭護理。
此事非伊才具所能查辦。
即将來惠齡到任。
亦未必能辦理妥協。
且惠齡現署四川督篆。
交代起程。
尚屬需時。
所有山東巡撫員缺。
着福甯調補。
即赴新任。
其湖北巡撫。
節着惠齡補授。
惠齡未到任以前。
湖北巡撫印篆。
着畢沅兼署。
福甯接奏此旨。
即一面起程。
一面知會奇豐額。
兩人同赴江蘇山東交界地方。
駐劄海濱。
不必自行出洋。
各派熟谙将弁。
前赴洋面。
會同查勘。
詳定地界。
将江蘇山東盜劫各案。
究系何省所管。
何員任内之事。
詳悉确查。
一體辦理。
以昭核實。
所有書麟參奏之摺。
俟福甯奇豐額會查奏到。
再行核辦。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具題安徵省緩決人犯本内。
斬婦王氏一起。
該省原拟情實。
經九卿改拟緩決。
此案陶奉廷。
系王氏夫兄。
向孀居弟婦勒索錢文。
被撞同跌緻斃。
即問拟情實。
勾到時朕酌核情理。
必予以免勾。
今九卿改拟緩決。
原可照所拟辦理。
但閱本内所叙。
陶奉廷頭撞王氏。
該氏站立不隐。
仰面跌地。
陶奉廷随勢撲壓身上。
喉内痰壅。
該氏用手将陶奉廷推轉在地。
陶奉廷氣閉殒命等語。
情節未為确實。
陶奉廷跌地時。
如被王氏撲壓身上。
或因壓痰壅。
自系事之所有。
今陶奉廷撲壓王氏身上。
何得一時轉緻痰壅。
況王氏手推。
系在陶奉廷痰壅之後。
亦不得謂痰壅而亡。
緣手推所起。
其陶奉廷是否年老衰病。
平日素有痰病。
本内均未聲明。
此等情節未符之處。
該撫具題時。
既未研訊明确詳細聲叙。
而刑部亦止照原題案情。
叙入本内。
殊欠明晰。
着傳谕朱圭、即将此案指出各情。
覆加确核據實具奏。
勿稍含混。
卷之一千四百三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