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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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急。
借帑先修。
實用銀一萬三千九百餘兩。
福崧僅奏用銀一千五百兩。
餘議令承辦府、縣、幫捐。
請據實更正。
按數徵民、歸還原款。
均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題、直隸總督梁肯堂疏報、阜城縣監生崔可取、生員耿雲龍、冀州武生賈英傑、民王文光、清豐縣民傳振家、趙思聰、俱年未百歲。
五世同堂。
應分别賞給扁緞銀兩。
從之。
○壬午。
谕、前據慶桂等奏、福崧之母遊玩西湖。
每次豫備食用燈彩船隻等項。
共用銀二千餘兩等語。
福崧之母遊玩西湖。
伊自必托詞孝養。
不知地方官吏眷屬随任。
本不應出署閑玩。
福崧即自出己赀。
奉母遊玩。
已不免屬吏伺候糜費。
乃竟派令鹽道豫備供應。
節次費銀至數千兩之多。
累及地方。
以緻身罹重辟。
虧體辱親。
所謂孝養者安在。
因思外省督撫。
凡事非失之太過。
即失之不及。
若福崧之奉母遊湖。
擾及官民甚至恣意貪縱。
固其罪由自取。
而長麟素屬好名。
恐因此複至矯枉過正。
禁止民人進香遊玩。
則又不可。
杭州天竺供奉觀音大士。
每遇春秋令節。
士民鹹往瞻禮祈求。
習俗相沿由來已久。
自可仍循其舊。
即官斯土者。
或因禱雨祈晴。
赴天竺等處拈香。
及查看行宮。
經由湖上一二次。
亦所不禁。
惟不當托遊玩于查勘。
及任聽眷屬出外。
緻滋擾累。
此不特杭州為然也。
如蘇州之靈岩、虎邱、及揚州之平山堂等處。
均為地方名勝。
士民瞻眺之所。
又安能絕其遊蹤。
即戲園演劇。
俗尚奢靡。
豈不應禁止。
但蘇、杭、淮、揚、商賈輻辏。
無籍遊民。
皆藉此糊口。
若一經嚴禁。
則遊手好閑之徒。
無所托業。
甚至官吏奉行不善。
轉啟需索訛詐之漸。
于政體有何裨益。
此朕臨禦以來。
并不降旨饬禁。
即與不肯沙汰僧道之意相同。
況國家承平日久。
生齒益繁。
民風之日即華靡。
其勢亦已積重難返。
而必欲執黜奢崇儉之說。
以期革俗化民。
譬如均田井裡。
法非不良。
斷難施諸今日。
即其明證。
封疆大吏。
均有牧養斯民之責。
嗣後辦理地方事件。
務宜因利乘便。
酌衷至當。
去其已甚。
不為過甚。
固不可肆意累民。
亦不可違俗幹譽。
以副朕諄諄訓誡至意。
○又谕、據蔣兆奎奏石年成、同弟石小年、同謀殺死胞叔嬸石勇甯、石張氏、審明辦理一摺。
已批該部知道矣。
此案石年成、石小年、同向胞叔石勇甯借貸未給。
圖财謀死叔嬸二命。
罔顧倫紀。
兇惡已極。
如其子及歲。
即正法亦所應當。
着該撫将石年成之子石頂柱兒。
至及歲時。
送内務府閹割。
以儆兇殘。
○谕軍機大臣等、據明興等奏稱、将喀什噶爾駐防兵、本年盡行徹回。
遇需用時。
再行調取等語。
喀什噶爾距伊犁不甚遠。
此奏尚屬可行。
着照所請、将駐防兵徹回。
但此奏、及覆奏接奉訓饬新疆大臣等不得騷擾回民谕旨。
摺内俱未列伊斯堪達爾名。
伊系朕舊日得力回臣。
且辦理郡王事務亦妥。
前曾降旨、令凡有關系回人事件。
俱着列名。
似此兩奏。
非有關回人之事乎。
何以不列伊名。
嗣後即着将伊斯堪達爾。
作為協辦大臣。
凡遇奏事。
俱列名同奏。
但從前玉素布、系哈密回人。
額敏和卓、系吐魯番回人。
伊等一味袒護所屬欺淩本處回民。
今朕将伊斯堪達爾、作為協辦大臣。
受恩深重。
須感戴朕恩将伊所屬吐魯番人。
嚴加約束。
諸事秉公辦理。
斷不可欺淩喀什噶爾回民。
果能奮勉。
不惟于事有益。
而衆人亦皆心服。
庶可長受朕恩矣 ○吏部議奏、山東巡撫覺羅吉慶、參奏署諸城縣知縣桃源同知王佩葵、杖訊竊菜民宋起富緻斃。
應革職。
得旨山東參革諸城縣知縣王佩葵。
審究宋起富行竊傅繼魁家韭菜一案。
因宋起富不肯承認。
辄将宋起富疊加杖責。
并将磚塊支架腳腕。
以緻宋起富因傷斃命。
宋起富偷竊韭菜。
事甚微細該縣王佩葵、疊杖緻斃。
雖與故勘平民有間。
究屬濫刑斃命。
僅予革職。
不足示懲。
王佩葵着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以為酷暴者戒。
○癸未。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軍機大臣曰、陳淮奏欠銷鹽引過甚之署龍泉縣知縣俞光豫、請旨革職一摺。
所參是。
陳淮前于貴州逃犯。
留心饬屬緝獲。
已交部議叙。
今于龍泉縣俞光豫、并不實力緝私。
以緻堕銷鹽引。
特參示儆。
辦理亦屬認真。
但此項堕銷引數。
系五十七年正月至十一月止。
正全德任内之事。
各口岸銷鹽數目。
該州縣皆按季呈報鹽政查核。
其缺額與否。
全德斷無不知之理。
江西鹽務。
節據全德奏設法整頓。
業經暢銷。
年頗有起色。
今龍泉縣所銷引數。
不及十分之一。
現據巡撫查參。
而全德專管鹽務。
何以轉未參奏。
可見該鹽政近來辦事。
全不留心。
着據實明白回奏。
至巴甯阿、現任兩淮鹽政。
到任後、務宜實心整饬。
固不必有意苛求。
若有似此之玩弛堕銷者。
即當據實嚴參。
俾各屬知所儆懼。
以期私枭斂戢。
官引暢銷。
不緻仍前因循堕銷。
方為妥善。
将此
借帑先修。
實用銀一萬三千九百餘兩。
福崧僅奏用銀一千五百兩。
餘議令承辦府、縣、幫捐。
請據實更正。
按數徵民、歸還原款。
均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題、直隸總督梁肯堂疏報、阜城縣監生崔可取、生員耿雲龍、冀州武生賈英傑、民王文光、清豐縣民傳振家、趙思聰、俱年未百歲。
五世同堂。
應分别賞給扁緞銀兩。
從之。
○壬午。
谕、前據慶桂等奏、福崧之母遊玩西湖。
每次豫備食用燈彩船隻等項。
共用銀二千餘兩等語。
福崧之母遊玩西湖。
伊自必托詞孝養。
不知地方官吏眷屬随任。
本不應出署閑玩。
福崧即自出己赀。
奉母遊玩。
已不免屬吏伺候糜費。
乃竟派令鹽道豫備供應。
節次費銀至數千兩之多。
累及地方。
以緻身罹重辟。
虧體辱親。
所謂孝養者安在。
因思外省督撫。
凡事非失之太過。
即失之不及。
若福崧之奉母遊湖。
擾及官民甚至恣意貪縱。
固其罪由自取。
而長麟素屬好名。
恐因此複至矯枉過正。
禁止民人進香遊玩。
則又不可。
杭州天竺供奉觀音大士。
每遇春秋令節。
士民鹹往瞻禮祈求。
習俗相沿由來已久。
自可仍循其舊。
即官斯土者。
或因禱雨祈晴。
赴天竺等處拈香。
及查看行宮。
經由湖上一二次。
亦所不禁。
惟不當托遊玩于查勘。
及任聽眷屬出外。
緻滋擾累。
此不特杭州為然也。
如蘇州之靈岩、虎邱、及揚州之平山堂等處。
均為地方名勝。
士民瞻眺之所。
又安能絕其遊蹤。
即戲園演劇。
俗尚奢靡。
豈不應禁止。
但蘇、杭、淮、揚、商賈輻辏。
無籍遊民。
皆藉此糊口。
若一經嚴禁。
則遊手好閑之徒。
無所托業。
甚至官吏奉行不善。
轉啟需索訛詐之漸。
于政體有何裨益。
此朕臨禦以來。
并不降旨饬禁。
即與不肯沙汰僧道之意相同。
況國家承平日久。
生齒益繁。
民風之日即華靡。
其勢亦已積重難返。
而必欲執黜奢崇儉之說。
以期革俗化民。
譬如均田井裡。
法非不良。
斷難施諸今日。
即其明證。
封疆大吏。
均有牧養斯民之責。
嗣後辦理地方事件。
務宜因利乘便。
酌衷至當。
去其已甚。
不為過甚。
固不可肆意累民。
亦不可違俗幹譽。
以副朕諄諄訓誡至意。
○又谕、據蔣兆奎奏石年成、同弟石小年、同謀殺死胞叔嬸石勇甯、石張氏、審明辦理一摺。
已批該部知道矣。
此案石年成、石小年、同向胞叔石勇甯借貸未給。
圖财謀死叔嬸二命。
罔顧倫紀。
兇惡已極。
如其子及歲。
即正法亦所應當。
着該撫将石年成之子石頂柱兒。
至及歲時。
送内務府閹割。
以儆兇殘。
○谕軍機大臣等、據明興等奏稱、将喀什噶爾駐防兵、本年盡行徹回。
遇需用時。
再行調取等語。
喀什噶爾距伊犁不甚遠。
此奏尚屬可行。
着照所請、将駐防兵徹回。
但此奏、及覆奏接奉訓饬新疆大臣等不得騷擾回民谕旨。
摺内俱未列伊斯堪達爾名。
伊系朕舊日得力回臣。
且辦理郡王事務亦妥。
前曾降旨、令凡有關系回人事件。
俱着列名。
似此兩奏。
非有關回人之事乎。
何以不列伊名。
嗣後即着将伊斯堪達爾。
作為協辦大臣。
凡遇奏事。
俱列名同奏。
但從前玉素布、系哈密回人。
額敏和卓、系吐魯番回人。
伊等一味袒護所屬欺淩本處回民。
今朕将伊斯堪達爾、作為協辦大臣。
受恩深重。
須感戴朕恩将伊所屬吐魯番人。
嚴加約束。
諸事秉公辦理。
斷不可欺淩喀什噶爾回民。
果能奮勉。
不惟于事有益。
而衆人亦皆心服。
庶可長受朕恩矣 ○吏部議奏、山東巡撫覺羅吉慶、參奏署諸城縣知縣桃源同知王佩葵、杖訊竊菜民宋起富緻斃。
應革職。
得旨山東參革諸城縣知縣王佩葵。
審究宋起富行竊傅繼魁家韭菜一案。
因宋起富不肯承認。
辄将宋起富疊加杖責。
并将磚塊支架腳腕。
以緻宋起富因傷斃命。
宋起富偷竊韭菜。
事甚微細該縣王佩葵、疊杖緻斃。
雖與故勘平民有間。
究屬濫刑斃命。
僅予革職。
不足示懲。
王佩葵着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以為酷暴者戒。
○癸未。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軍機大臣曰、陳淮奏欠銷鹽引過甚之署龍泉縣知縣俞光豫、請旨革職一摺。
所參是。
陳淮前于貴州逃犯。
留心饬屬緝獲。
已交部議叙。
今于龍泉縣俞光豫、并不實力緝私。
以緻堕銷鹽引。
特參示儆。
辦理亦屬認真。
但此項堕銷引數。
系五十七年正月至十一月止。
正全德任内之事。
各口岸銷鹽數目。
該州縣皆按季呈報鹽政查核。
其缺額與否。
全德斷無不知之理。
江西鹽務。
節據全德奏設法整頓。
業經暢銷。
年頗有起色。
今龍泉縣所銷引數。
不及十分之一。
現據巡撫查參。
而全德專管鹽務。
何以轉未參奏。
可見該鹽政近來辦事。
全不留心。
着據實明白回奏。
至巴甯阿、現任兩淮鹽政。
到任後、務宜實心整饬。
固不必有意苛求。
若有似此之玩弛堕銷者。
即當據實嚴參。
俾各屬知所儆懼。
以期私枭斂戢。
官引暢銷。
不緻仍前因循堕銷。
方為妥善。
将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