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十九
關燈
小
中
大
所奏、柴桢名下共止應賠銀七萬八千餘兩。
并經該護道明保、催收清楚。
結報無虧。
鹽道張慎和、到任交盤。
亦結報并無虧短。
與柴桢所供。
殊不相符。
且福崧摺内。
亦無一字認罪之處。
實大不是。
已明降谕旨、将福崧革職拏問矣。
所有柴桢一犯。
業交慶桂等、帶往浙省四面質對。
無難水落石出。
該護道明保、及鹽道張慎和因何結報無虧。
亦應訊問。
明保丁憂回旗。
現查明尚未到京。
着傳谕慶桂、長麟、不拘于何處遇見明保。
即一面向該員詳細研訊。
一面帶往浙省。
以便候質。
如明保、張慎和有通同弊混之處。
亦即據實嚴參。
勿任徇隐。
○又谕、前據書麟等奏、訊之柴桢供稱。
所那揚州帑課銀二十二萬兩。
内将十七萬兩。
分作四次。
送往浙省。
填補交代等語。
此項銀兩。
既經柴桢分作四次。
着人送往浙江。
則其那移。
已非一日。
何以全德直至此時。
始行參奏。
此事與全德殊有關系。
除另交慶桂等、查明四次送浙銀兩。
系何月日。
一并核辦外。
着傳谕該鹽政、将因何不及早查參之處。
據實明白回奏。
勿稍隐飾幹咎。
○是日起。
上以歲暮祫祭太廟。
齋戒三日。
○辛卯。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等奏、審訊壓擱廓爾喀表貢。
匿不具奏一摺。
鄂輝于許給廓爾喀銀兩一事。
或尚可诿為不知。
至五十五年廓爾喀呈進表貢。
壓擱不奏。
現經福康安等面加诘訊。
鄂輝雖輾轉支飾。
而此事系其主見。
已屬百喙難辭。
今福康安等、并未按律定拟請将鄂輝等解京治罪。
試思解到後。
即交軍機大臣覆訊明确。
亦不值即将伊三人概行立寘重典。
若交部監禁是伊等身獲重譴。
轉藉此回京安坐囹圄。
殊不足以示儆。
計此時鄂輝起解在途。
亦距藏不遠。
着傳谕惠齡、英善接奉此旨。
飛饬沿途。
不拘鄂輝解到何處。
即于該處截留仍解回前藏交與和琳、将伊永遠枷号。
與俘習渾、雅滿泰、同為在藏辦事大臣、不肯用心妥辦。
緻藏地不靖者戒。
○軍機大臣等議覆、大學士兩廣總督公福康安等奏。
籌酌善後章程。
一駐藏大臣。
除上山瞻禮外。
其督辦事務。
應與達賴喇嘛、班禅額爾德尼平等。
自噶布倫以下番目。
及管理喇嘛等。
事無大小均應禀知辦理。
一、大小番目應立定等級揀放。
查噶布倫辦理一切事務。
戴繃管領番兵商上孜繃、商卓特巴總司出納缺關緊要。
不可越次補放。
即各缺營官。
管理番民亦應揀選充補。
請嗣後噶布倫缺出。
于戴繃、及商上孜繃、商卓特巴内。
由駐藏大臣會同達賴喇嘛、揀選正陪奏補。
商上孜繃、商卓特巴缺出。
以管放口糧之業爾倉。
管理刑名之協爾幫。
噶廈辦事之大中譯。
及孜仲喇嘛升補。
業爾倉、協爾幫缺出。
以管理布達拉番民希約第巴。
管拉撒番民朗仔轄密本。
管達賴喇嘛馬廠達本升補。
希約第巴、密本、達本缺出。
以大缺邊缺及噶廈卓尼爾升補。
大中譯缺出。
以小中譯噶廈卓尼爾升補大缺邊缺營官、以小缺營官調補。
及小中譯補放。
唯小缺各營官。
始準于東科爾、及喇嘛内揀補。
其業爾倉、希約第巴兩項。
向有喇嘛者。
仍準挑補。
前藏商上鑄錢。
應專派鑄錢孜繃、孜仲喇嘛。
各二名辦理。
均由駐藏大臣。
會同達喇嘛嘛挑選。
發給清漢字番字印照至紮什倫布。
管事皆系喇嘛。
其商卓特巴缺出。
以綏繃喇嘛、森本喇嘛升補。
綏繃缺出。
以孜仲喇嘛升補。
森本缺出。
以傳事卓尼爾升補。
其餘寨落小缺。
仍照向例。
所有後藏商卓特巴、綏繃、森本、各大缺。
及管地方營官。
均照前藏例。
由駐藏大臣。
會同班禅額爾德尼補放。
一大小番目。
及前後藏管事喇嘛。
均不得以達賴喇嘛、班禅額爾德尼族屬挑補。
一、駐藏大臣二人。
同在前藏。
應春秋兩季。
輪流前往後藏巡查邊界。
順便操兵。
所用烏拉人夫。
自行給價。
不得擾累番民。
一、駐藏大臣衙門。
向設理藩院司員一。
筆帖式一應仍照舊例。
惟前藏僅設糧務一員。
後藏并無文員。
稽查難周。
應于前藏再添糧務一員于同知州縣内派往。
後藏添縣丞佐貳官一員。
俱由川省揀派更換。
邊俸報滿。
照例辦理。
一、駐藏大臣衙門。
及文武各員聽差兵丁應酌定數目。
大臣衙門、各三十名。
遊擊、八名。
都司六名。
守備、每員四名。
駐藏司員、四名。
筆帖式、二名。
千把總、每員一名。
前藏糧員看庫兵八名。
遇操演日期。
仍着一體訓練。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大學士兩廣總督公福康安等奏、欽奉頒發禦制十全記。
于聖祖仁皇帝禦碑之旁豎立。
恭查聖祖仁皇帝禦碑。
在布達拉山前。
為前後藏通衢。
拟添建碑亭一座。
砻石為方碑。
正面刊國書。
碑陰刊漢文。
左刊蒙古字。
右刊唐古忒番字。
報聞。
○壬辰。
以歲暮祫祭。
遣官祭太廟中殿、後殿。
○癸巳。
祫祭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泰東陵。
并經該護道明保、催收清楚。
結報無虧。
鹽道張慎和、到任交盤。
亦結報并無虧短。
與柴桢所供。
殊不相符。
且福崧摺内。
亦無一字認罪之處。
實大不是。
已明降谕旨、将福崧革職拏問矣。
所有柴桢一犯。
業交慶桂等、帶往浙省四面質對。
無難水落石出。
該護道明保、及鹽道張慎和因何結報無虧。
亦應訊問。
明保丁憂回旗。
現查明尚未到京。
着傳谕慶桂、長麟、不拘于何處遇見明保。
即一面向該員詳細研訊。
一面帶往浙省。
以便候質。
如明保、張慎和有通同弊混之處。
亦即據實嚴參。
勿任徇隐。
○又谕、前據書麟等奏、訊之柴桢供稱。
所那揚州帑課銀二十二萬兩。
内将十七萬兩。
分作四次。
送往浙省。
填補交代等語。
此項銀兩。
既經柴桢分作四次。
着人送往浙江。
則其那移。
已非一日。
何以全德直至此時。
始行參奏。
此事與全德殊有關系。
除另交慶桂等、查明四次送浙銀兩。
系何月日。
一并核辦外。
着傳谕該鹽政、将因何不及早查參之處。
據實明白回奏。
勿稍隐飾幹咎。
○是日起。
上以歲暮祫祭太廟。
齋戒三日。
○辛卯。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等奏、審訊壓擱廓爾喀表貢。
匿不具奏一摺。
鄂輝于許給廓爾喀銀兩一事。
或尚可诿為不知。
至五十五年廓爾喀呈進表貢。
壓擱不奏。
現經福康安等面加诘訊。
鄂輝雖輾轉支飾。
而此事系其主見。
已屬百喙難辭。
今福康安等、并未按律定拟請将鄂輝等解京治罪。
試思解到後。
即交軍機大臣覆訊明确。
亦不值即将伊三人概行立寘重典。
若交部監禁是伊等身獲重譴。
轉藉此回京安坐囹圄。
殊不足以示儆。
計此時鄂輝起解在途。
亦距藏不遠。
着傳谕惠齡、英善接奉此旨。
飛饬沿途。
不拘鄂輝解到何處。
即于該處截留仍解回前藏交與和琳、将伊永遠枷号。
與俘習渾、雅滿泰、同為在藏辦事大臣、不肯用心妥辦。
緻藏地不靖者戒。
○軍機大臣等議覆、大學士兩廣總督公福康安等奏。
籌酌善後章程。
一駐藏大臣。
除上山瞻禮外。
其督辦事務。
應與達賴喇嘛、班禅額爾德尼平等。
自噶布倫以下番目。
及管理喇嘛等。
事無大小均應禀知辦理。
一、大小番目應立定等級揀放。
查噶布倫辦理一切事務。
戴繃管領番兵商上孜繃、商卓特巴總司出納缺關緊要。
不可越次補放。
即各缺營官。
管理番民亦應揀選充補。
請嗣後噶布倫缺出。
于戴繃、及商上孜繃、商卓特巴内。
由駐藏大臣會同達賴喇嘛、揀選正陪奏補。
商上孜繃、商卓特巴缺出。
以管放口糧之業爾倉。
管理刑名之協爾幫。
噶廈辦事之大中譯。
及孜仲喇嘛升補。
業爾倉、協爾幫缺出。
以管理布達拉番民希約第巴。
管拉撒番民朗仔轄密本。
管達賴喇嘛馬廠達本升補。
希約第巴、密本、達本缺出。
以大缺邊缺及噶廈卓尼爾升補。
大中譯缺出。
以小中譯噶廈卓尼爾升補大缺邊缺營官、以小缺營官調補。
及小中譯補放。
唯小缺各營官。
始準于東科爾、及喇嘛内揀補。
其業爾倉、希約第巴兩項。
向有喇嘛者。
仍準挑補。
前藏商上鑄錢。
應專派鑄錢孜繃、孜仲喇嘛。
各二名辦理。
均由駐藏大臣。
會同達喇嘛嘛挑選。
發給清漢字番字印照至紮什倫布。
管事皆系喇嘛。
其商卓特巴缺出。
以綏繃喇嘛、森本喇嘛升補。
綏繃缺出。
以孜仲喇嘛升補。
森本缺出。
以傳事卓尼爾升補。
其餘寨落小缺。
仍照向例。
所有後藏商卓特巴、綏繃、森本、各大缺。
及管地方營官。
均照前藏例。
由駐藏大臣。
會同班禅額爾德尼補放。
一大小番目。
及前後藏管事喇嘛。
均不得以達賴喇嘛、班禅額爾德尼族屬挑補。
一、駐藏大臣二人。
同在前藏。
應春秋兩季。
輪流前往後藏巡查邊界。
順便操兵。
所用烏拉人夫。
自行給價。
不得擾累番民。
一、駐藏大臣衙門。
向設理藩院司員一。
筆帖式一應仍照舊例。
惟前藏僅設糧務一員。
後藏并無文員。
稽查難周。
應于前藏再添糧務一員于同知州縣内派往。
後藏添縣丞佐貳官一員。
俱由川省揀派更換。
邊俸報滿。
照例辦理。
一、駐藏大臣衙門。
及文武各員聽差兵丁應酌定數目。
大臣衙門、各三十名。
遊擊、八名。
都司六名。
守備、每員四名。
駐藏司員、四名。
筆帖式、二名。
千把總、每員一名。
前藏糧員看庫兵八名。
遇操演日期。
仍着一體訓練。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大學士兩廣總督公福康安等奏、欽奉頒發禦制十全記。
于聖祖仁皇帝禦碑之旁豎立。
恭查聖祖仁皇帝禦碑。
在布達拉山前。
為前後藏通衢。
拟添建碑亭一座。
砻石為方碑。
正面刊國書。
碑陰刊漢文。
左刊蒙古字。
右刊唐古忒番字。
報聞。
○壬辰。
以歲暮祫祭。
遣官祭太廟中殿、後殿。
○癸巳。
祫祭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泰東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