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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戕湖北漢川縣民崔三聘妻戚氏。
○癸亥。
谕、據富尼善等奏、遵朕訓饬。
将毆死親兄之回子托呼塔立行斬決等語。
從前富尼善等、奏到此事因摺内将内地及回子之例。
煩瑣開錄。
是以将伊等嚴行申饬。
此次摺内。
止應将遵辦之處。
具奏完結。
乃複拉雜陳奏。
殊屬不曉事體。
富尼善等、仍着嚴行申饬。
再駐劄新疆大臣。
辦理事務。
自應揆度事理處置。
即如回子内苟有親侄殺死親伯叔。
親弟殺死親兄。
親侄孫殺死親伯叔祖之事。
自應照内地律例拟罪。
若系遠族命案。
仍應照回子之例辦理。
不可拘泥内地服制律例。
概行辦理。
着通行駐劄新疆大臣。
一體遵照。
○調正藍旗漢軍副都統額勒春、為鑲黃旗漢軍副都統。
以署散秩大臣田國榮、為正藍旗漢軍副都統。
○旌表守正被戕山東濰縣民姚欽妻高氏。
○甲子。
谕曰、軍機大臣議覆福康安等奏、丹津班珠爾之妻子、呈繳莊田五處。
準令歸公充用一摺。
丹津班珠爾、為藏内噶布倫。
乃于五十三年廓爾喀滋擾藏界一事。
聽從巴忠指使。
許銀說合。
以緻複生釁端。
實有應得之咎。
但念其究系聽從指使。
且事屬已往。
經朕格外加恩。
不治其罪。
今其妻子請繳莊田。
代為贖愆。
自應準其呈繳。
第此次命将出師。
轉輸軍饷。
不惜數百萬帑金。
原為保護衛藏。
綏輯僧俗番衆。
俾得永安樂利。
豈轉于番兵添補支給之需。
斤斤較量。
況聞達賴喇嘛、每年錢糧所入。
并不贍給唐古忒番兵。
以緻難資其力。
所有此項呈繳莊田。
不必歸公。
即着交駐藏大臣。
給與達賴喇嘛商上。
作為養贍唐古忒兵丁差防口糧之用。
以示體恤。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等、訊問鄂輝等大概情形一摺。
此案前據普福供稱、與雅滿泰聯銜具奏、嚴廷良由廓爾喀回藏日期。
鄂輝令其寫遲幾日等語。
是鄂輝竟豫為地步。
故令普福等具奏、将嚴廷良到藏日期。
填遲數日。
以便發覺後。
借詞起身在前。
貢到在後。
希圖诿卸。
當即降旨令福康安等、訊問鄂輝。
今福康安等、所訊鄂輝供詞。
并未據實供出。
自系因普福在京。
該處無人質證。
故爾狡展。
看來此事。
竟系鄂輝一人主見。
俘習渾、雅滿泰、亦俱隐忍因循。
外番進貢。
從無責令湊齊件數。
并需貴重物品。
方準呈進之理。
即雲廓爾喀表貢。
系附嚴廷良帶來。
未經專使到藏。
于體制不合。
亦當一面奏聞。
何得私自壓擱。
匿不具奏。
殊出情理之外。
再前據和琳奏稱、五十五年秋間。
廓爾喀遣大頭人蘇必達、多喇拉木。
同小頭人二名來藏。
呈遞表貢。
至冬底方回等語。
今命軍機大臣訊之普福、據稱五十五年七月内。
曾有大頭人二名到藏。
原系貿易之人。
後嚴廷良回藏時。
曾說随後另有專差貢使等供。
廓爾喀既差大頭人蘇必達、多喇拉木、同小頭人二名到藏。
即系赍貢使人。
豈有不往見鄂輝之理。
且向來藏内。
并未聞有蘇必達、多喇拉木、在藏貿易。
自即系廓爾喀差使進貢之人。
若如伊等所供。
蘇必達、多喇拉木、并非進貢之人。
則又必須何等樣人。
方謂之貢使乎。
此等情節。
均須切實根究。
着福康安等、即将鄂輝、照俘習渾之例。
先監責四十闆。
再行枷号。
将節次谕旨指駁之處。
嚴切訊究。
勿使再有隐飾。
○大學士兩廣總督公福康安等奏、官兵由濟嚨聶拉木徹回。
道路險仄。
應分起行走。
現在各兵按照到藏先後。
酌定起數。
除巴塘副土司成勒春丕勒、帶領土兵先回外。
其由正路行走者。
索倫達呼爾兵。
分五起。
令領隊大臣烏什哈達、乾清門侍衛阿尼雅布、管領。
四川省标、及建昌兵。
分五起。
令副将五十一、參将紮爾杭阿、管領。
派撥前行。
其甘肅随征兵、及降畨屯練、并川北等鎮兵。
分八起。
令總兵彭承堯、朱射鬥管領。
接續起程。
其由草地行走者。
三襍谷、孔薩、綽斯甲布巴底巴旺、革布什咱、瓦寺、沃日、黨壩等處土兵。
分六起。
令總兵諸神保、袁國璜、管領。
再嚴饬帶兵各員。
約束安靜。
不許沿途擾累。
報聞。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建昌縣民孫趕子妻尹氏。
○是月、河東河道總督李奉翰、巡視東漕禦史閻泰和等奏、本年大汛時。
汶水旺盛。
塘長各河停淤。
應請估挑。
除派額設兵夫。
挑浚土方外。
應添募民夫辦理實需銀七千二百四十兩零。
其汶河入運口門。
業經堵閉。
并将蜀山湖之永泰、永安、永定各閘。
及馬踏湖之李家、徐建等閘開放。
收水歸湖。
存濟來春漕運。
俾應挑河底空乾。
以便興工。
報聞。
○山西巡撫覺羅長麟奏、河東運鹽餘引。
向例如有滞銷。
準令勻撥。
查本年鳳台、南召、南陽等縣。
存鹽積滞。
應将該三縣乾隆五十五六等年餘引五十一名。
改撥唐縣銷售。
餘利歸公。
報聞。
○陝西巡撫秦承恩奏、本年鹹甯等州縣被災。
各該處常平倉所存糧石。
不敷來春借粜。
現于盩厔、鄠縣等十六州縣常平倉。
動撥米麥十六萬三千石。
鄜州、洛川、宜川三州縣。
撥米二萬三千石。
分運接濟。
報聞。
○四川總督惠齡奏、現在進剿廓爾喀官兵凱旋。
經過川省。
臣等及兩司道府。
養廉豐厚。
應按名分别捐賞。
酌定索倫達呼爾兵。
經過成都。
每名給銀三兩。
降畨屯土兵。
回至本寨。
每名給銀二兩。
綠營兵丁。
每名給銀一兩。
得旨嘉獎。
卷之一千四百十七
○癸亥。
谕、據富尼善等奏、遵朕訓饬。
将毆死親兄之回子托呼塔立行斬決等語。
從前富尼善等、奏到此事因摺内将内地及回子之例。
煩瑣開錄。
是以将伊等嚴行申饬。
此次摺内。
止應将遵辦之處。
具奏完結。
乃複拉雜陳奏。
殊屬不曉事體。
富尼善等、仍着嚴行申饬。
再駐劄新疆大臣。
辦理事務。
自應揆度事理處置。
即如回子内苟有親侄殺死親伯叔。
親弟殺死親兄。
親侄孫殺死親伯叔祖之事。
自應照内地律例拟罪。
若系遠族命案。
仍應照回子之例辦理。
不可拘泥内地服制律例。
概行辦理。
着通行駐劄新疆大臣。
一體遵照。
○調正藍旗漢軍副都統額勒春、為鑲黃旗漢軍副都統。
以署散秩大臣田國榮、為正藍旗漢軍副都統。
○旌表守正被戕山東濰縣民姚欽妻高氏。
○甲子。
谕曰、軍機大臣議覆福康安等奏、丹津班珠爾之妻子、呈繳莊田五處。
準令歸公充用一摺。
丹津班珠爾、為藏内噶布倫。
乃于五十三年廓爾喀滋擾藏界一事。
聽從巴忠指使。
許銀說合。
以緻複生釁端。
實有應得之咎。
但念其究系聽從指使。
且事屬已往。
經朕格外加恩。
不治其罪。
今其妻子請繳莊田。
代為贖愆。
自應準其呈繳。
第此次命将出師。
轉輸軍饷。
不惜數百萬帑金。
原為保護衛藏。
綏輯僧俗番衆。
俾得永安樂利。
豈轉于番兵添補支給之需。
斤斤較量。
況聞達賴喇嘛、每年錢糧所入。
并不贍給唐古忒番兵。
以緻難資其力。
所有此項呈繳莊田。
不必歸公。
即着交駐藏大臣。
給與達賴喇嘛商上。
作為養贍唐古忒兵丁差防口糧之用。
以示體恤。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等、訊問鄂輝等大概情形一摺。
此案前據普福供稱、與雅滿泰聯銜具奏、嚴廷良由廓爾喀回藏日期。
鄂輝令其寫遲幾日等語。
是鄂輝竟豫為地步。
故令普福等具奏、将嚴廷良到藏日期。
填遲數日。
以便發覺後。
借詞起身在前。
貢到在後。
希圖诿卸。
當即降旨令福康安等、訊問鄂輝。
今福康安等、所訊鄂輝供詞。
并未據實供出。
自系因普福在京。
該處無人質證。
故爾狡展。
看來此事。
竟系鄂輝一人主見。
俘習渾、雅滿泰、亦俱隐忍因循。
外番進貢。
從無責令湊齊件數。
并需貴重物品。
方準呈進之理。
即雲廓爾喀表貢。
系附嚴廷良帶來。
未經專使到藏。
于體制不合。
亦當一面奏聞。
何得私自壓擱。
匿不具奏。
殊出情理之外。
再前據和琳奏稱、五十五年秋間。
廓爾喀遣大頭人蘇必達、多喇拉木。
同小頭人二名來藏。
呈遞表貢。
至冬底方回等語。
今命軍機大臣訊之普福、據稱五十五年七月内。
曾有大頭人二名到藏。
原系貿易之人。
後嚴廷良回藏時。
曾說随後另有專差貢使等供。
廓爾喀既差大頭人蘇必達、多喇拉木、同小頭人二名到藏。
即系赍貢使人。
豈有不往見鄂輝之理。
且向來藏内。
并未聞有蘇必達、多喇拉木、在藏貿易。
自即系廓爾喀差使進貢之人。
若如伊等所供。
蘇必達、多喇拉木、并非進貢之人。
則又必須何等樣人。
方謂之貢使乎。
此等情節。
均須切實根究。
着福康安等、即将鄂輝、照俘習渾之例。
先監責四十闆。
再行枷号。
将節次谕旨指駁之處。
嚴切訊究。
勿使再有隐飾。
○大學士兩廣總督公福康安等奏、官兵由濟嚨聶拉木徹回。
道路險仄。
應分起行走。
現在各兵按照到藏先後。
酌定起數。
除巴塘副土司成勒春丕勒、帶領土兵先回外。
其由正路行走者。
索倫達呼爾兵。
分五起。
令領隊大臣烏什哈達、乾清門侍衛阿尼雅布、管領。
四川省标、及建昌兵。
分五起。
令副将五十一、參将紮爾杭阿、管領。
派撥前行。
其甘肅随征兵、及降畨屯練、并川北等鎮兵。
分八起。
令總兵彭承堯、朱射鬥管領。
接續起程。
其由草地行走者。
三襍谷、孔薩、綽斯甲布巴底巴旺、革布什咱、瓦寺、沃日、黨壩等處土兵。
分六起。
令總兵諸神保、袁國璜、管領。
再嚴饬帶兵各員。
約束安靜。
不許沿途擾累。
報聞。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建昌縣民孫趕子妻尹氏。
○是月、河東河道總督李奉翰、巡視東漕禦史閻泰和等奏、本年大汛時。
汶水旺盛。
塘長各河停淤。
應請估挑。
除派額設兵夫。
挑浚土方外。
應添募民夫辦理實需銀七千二百四十兩零。
其汶河入運口門。
業經堵閉。
并将蜀山湖之永泰、永安、永定各閘。
及馬踏湖之李家、徐建等閘開放。
收水歸湖。
存濟來春漕運。
俾應挑河底空乾。
以便興工。
報聞。
○山西巡撫覺羅長麟奏、河東運鹽餘引。
向例如有滞銷。
準令勻撥。
查本年鳳台、南召、南陽等縣。
存鹽積滞。
應将該三縣乾隆五十五六等年餘引五十一名。
改撥唐縣銷售。
餘利歸公。
報聞。
○陝西巡撫秦承恩奏、本年鹹甯等州縣被災。
各該處常平倉所存糧石。
不敷來春借粜。
現于盩厔、鄠縣等十六州縣常平倉。
動撥米麥十六萬三千石。
鄜州、洛川、宜川三州縣。
撥米二萬三千石。
分運接濟。
報聞。
○四川總督惠齡奏、現在進剿廓爾喀官兵凱旋。
經過川省。
臣等及兩司道府。
養廉豐厚。
應按名分别捐賞。
酌定索倫達呼爾兵。
經過成都。
每名給銀三兩。
降畨屯土兵。
回至本寨。
每名給銀二兩。
綠營兵丁。
每名給銀一兩。
得旨嘉獎。
卷之一千四百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