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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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晚禾未能趕種。
河南彰德、衛輝、懷慶等府屬州縣。
本年得雨稍遲。
成災五六七分不等。
安徽安慶鳳陽府屬州縣。
夏間雨水稍多。
低窪地畝。
間被淹浸。
又陝西鹹甯長安等州縣。
夏秋被旱較重。
收成均未免歉薄。
業經降旨。
将直隸幾南一帶。
及豫省被旱地方。
截留漕糧。
動撥銀米。
分别赈恤。
其山東安徽等省。
亦将本年應徵銀米。
并節年帶徵等項。
分别緩徵停展。
令該督撫實力查辦。
以示體恤。
第念各該處被旱被水地方。
秋收既未豐稔。
于明春青黃不接之時。
民力究恐不無拮據。
是否應需赈濟、及展赈幾月之處。
着傳谕梁肯堂、吉慶、穆和蔺、朱圭、秦承恩、即行體察情形。
悉心履勘。
據實覆奏。
候朕于新正酌量加恩降旨。
○予廣東電白等營出洋哨捕。
遭風淹斃之把總李大猷等三員。
外委吳瑞川等三員。
恤賞如例。
○戊寅。
上禦懋勤殿。
勾到江西、安徽、情實罪犯。
停決江西斬犯八人。
絞犯七人。
安徽斬犯四人。
絞犯九人。
餘五十二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勾到江西省番審人犯。
内汪觀榮等一起。
因汪金普等、誤砍程學元墳草。
被其阻毆。
随喊令該犯等各用扁擔。
将程學元等四人戳斃。
汪三其等、又将程定彩等四人。
毆傷殒命。
此案汪觀榮等七犯。
逞忿故殺袒族四兇。
各斃一命。
法無可寬。
業經概行予勾。
向來福建多有械鬥之風。
而江西尚無其事。
今汪觀榮等以割草微嫌。
辄率同族人。
用擔毆戳。
而程學元等亦持擔互毆。
閱其情節。
人衆持械。
彼此争打。
竟與械鬥無異。
該省建昌廣信等府。
與福建接壤。
恐漸染閩省桀骜之習。
不可不防其漸。
着傳谕陳淮、務宜留心查察。
潛移默化。
勿使效尤蹈械鬥惡習。
以革兇暴而靖地方。
○順天武鄉試。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吳樹本、為正考官。
翰林院侍讀陳崇本、為副考官。
○己卯。
谕曰、嵇璜年逾八十。
精力不能兼顧。
阿桂掌院已十有餘年。
且亦年逾七十。
所有翰林院掌院學士事務。
着和珅、彭元瑞、管理。
○又谕、據陳用敷奏、廣西省本年壬子科鄉試。
有郁林州學附生梁如炌。
年八十五歲。
三場完竣等語。
該生年臻耄耋。
踴躍觀光。
洵為藝林盛事。
梁如炌、着賞給舉人。
準其一體會試。
以彰壽世作人至意。
○又谕、昨召見副都統鄭明倫、看其人甚平常。
詢系德保所舉之人。
朕降旨令保舉堪勝副都統人員。
各都統等、自應揀選谙練事務、及通曉清語。
蒙古語者。
如不得其人。
即不必保舉。
向例所保之人如犯貪婪。
方将原保大臣等治罪。
副都統、又能向誰勒索舞弊耶。
即如弘旿所保之周輯武。
德保所保之崔成玉等、雖屬平常。
然較鄭明倫尚優。
德保若在。
必将伊治罪。
着交應保副都統人員之王大臣等。
嗣後如遇保舉堪勝副都統人員。
務須慎重揀選。
如有仍将此等無用之人。
濫行保舉。
必将原保之人。
從重治罪。
○以故四川松茂道屬上作革寨土百戶衮布策淩子桑卓、湖廣茅岡司土千總覃忠襄子熙勝、卯崗土千總向正樂子伯煓、各襲職。
○山東巡撫覺羅吉慶奏、查山東驿路濠溝。
向系民間按畝出夫挑挖。
本年德州一帶被旱。
民食稍艱。
請将濟南、東昌、二府屬、中路自長清縣起。
由齊河、禹城、平原、至德州。
東路自茌平縣起。
由高唐、恩縣、至德州。
所有大路濠溝。
雇覓貧民。
挑寬四尺。
加深二尺。
每土一方。
照直隸奏定之例。
給米一升。
銀一分。
以工代赈。
所需銀兩。
即于司庫貯存工程銀撥支。
報聞。
○旌表守正捐軀湖北蒲圻縣民汪世楊妻蔡氏。
○庚辰。
谕、據哈當阿等奏、商哨船隻。
配載台灣換班回廈兵丁。
于八月十五日。
在洋遭風。
擊破船隻。
共淹斃兵丁七名。
又不知存歹□夋弁兵共一百四十二名。
現在饬屬查明下落。
如系淹斃。
另行詳報請恤等語。
換班兵丁回廈。
在洋猝遇飓風。
擊破船隻。
以緻淹斃。
殊堪憫恻。
除業經查明淹斃兵丁張得健等七名。
照例從優議恤外。
其不知存殁弁兵一百四十二名。
着該督等、飛饬沿海文武沿口。
上緊查明。
按名造冊咨部。
一體辦理。
以示轸恤。
○谕軍機大臣等、據哈當阿等奏、緝獲謀殺捕役首從各犯。
審明定拟一摺。
已批該部速議具奏矣。
此案系五十六年冬間。
前署鳳山縣林昌炎任内之事。
該縣卸事後。
徐英于本年四月接任。
始行會營将黃萬各犯、緝獲辦理。
林昌炎于承緝兇犯。
年餘未獲。
作何議處。
摺内未據聲叙。
着傳谕哈當阿等、即将林昌炎緝兇未獲。
曾否開參。
是否因此卸事之處。
據實覆奏。
又據奏、續獲謀殺捕役之從犯蔡三、審明正法一摺。
此案匪犯林濕、于五十一年糾衆搶劫。
砍傷事主。
五十五年複糾約蔡三等謀殺捕役。
雖林濕當經拏獲正法。
而蔡三逃逸兩年。
始行緝獲。
此外尚有逸犯八人。
黃萬一案。
系上年冬間之事。
署縣林昌炎。
日久未獲。
已屬遲延。
林濕一案、即系五十一年、及五十五年之事。
辦理更屬延緩。
該提督等另摺。
以台灣文武員弁。
于盜犯方明糾劫一案。
獲犯過半。
兼獲盜首。
聲請免開疎防職名。
獲犯過半。
既請免參。
而辦理遲延。
何以未附摺參處。
并着該提督等、即将林濕一案。
因何獲犯遲延。
曾否開參之處。
一并據實查奏。
其逸犯何創等、曾否續獲。
務即嚴饬所屬。
上緊躧緝。
勿任漏網稽誅。
将此傳谕哈當阿、楊廷理、并谕伍拉納知之。
○旌表守正被戕山東滕縣民曹江妻馬氏。
卷之一千四百十四
晚禾未能趕種。
河南彰德、衛輝、懷慶等府屬州縣。
本年得雨稍遲。
成災五六七分不等。
安徽安慶鳳陽府屬州縣。
夏間雨水稍多。
低窪地畝。
間被淹浸。
又陝西鹹甯長安等州縣。
夏秋被旱較重。
收成均未免歉薄。
業經降旨。
将直隸幾南一帶。
及豫省被旱地方。
截留漕糧。
動撥銀米。
分别赈恤。
其山東安徽等省。
亦将本年應徵銀米。
并節年帶徵等項。
分别緩徵停展。
令該督撫實力查辦。
以示體恤。
第念各該處被旱被水地方。
秋收既未豐稔。
于明春青黃不接之時。
民力究恐不無拮據。
是否應需赈濟、及展赈幾月之處。
着傳谕梁肯堂、吉慶、穆和蔺、朱圭、秦承恩、即行體察情形。
悉心履勘。
據實覆奏。
候朕于新正酌量加恩降旨。
○予廣東電白等營出洋哨捕。
遭風淹斃之把總李大猷等三員。
外委吳瑞川等三員。
恤賞如例。
○戊寅。
上禦懋勤殿。
勾到江西、安徽、情實罪犯。
停決江西斬犯八人。
絞犯七人。
安徽斬犯四人。
絞犯九人。
餘五十二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勾到江西省番審人犯。
内汪觀榮等一起。
因汪金普等、誤砍程學元墳草。
被其阻毆。
随喊令該犯等各用扁擔。
将程學元等四人戳斃。
汪三其等、又将程定彩等四人。
毆傷殒命。
此案汪觀榮等七犯。
逞忿故殺袒族四兇。
各斃一命。
法無可寬。
業經概行予勾。
向來福建多有械鬥之風。
而江西尚無其事。
今汪觀榮等以割草微嫌。
辄率同族人。
用擔毆戳。
而程學元等亦持擔互毆。
閱其情節。
人衆持械。
彼此争打。
竟與械鬥無異。
該省建昌廣信等府。
與福建接壤。
恐漸染閩省桀骜之習。
不可不防其漸。
着傳谕陳淮、務宜留心查察。
潛移默化。
勿使效尤蹈械鬥惡習。
以革兇暴而靖地方。
○順天武鄉試。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吳樹本、為正考官。
翰林院侍讀陳崇本、為副考官。
○己卯。
谕曰、嵇璜年逾八十。
精力不能兼顧。
阿桂掌院已十有餘年。
且亦年逾七十。
所有翰林院掌院學士事務。
着和珅、彭元瑞、管理。
○又谕、據陳用敷奏、廣西省本年壬子科鄉試。
有郁林州學附生梁如炌。
年八十五歲。
三場完竣等語。
該生年臻耄耋。
踴躍觀光。
洵為藝林盛事。
梁如炌、着賞給舉人。
準其一體會試。
以彰壽世作人至意。
○又谕、昨召見副都統鄭明倫、看其人甚平常。
詢系德保所舉之人。
朕降旨令保舉堪勝副都統人員。
各都統等、自應揀選谙練事務、及通曉清語。
蒙古語者。
如不得其人。
即不必保舉。
向例所保之人如犯貪婪。
方将原保大臣等治罪。
副都統、又能向誰勒索舞弊耶。
即如弘旿所保之周輯武。
德保所保之崔成玉等、雖屬平常。
然較鄭明倫尚優。
德保若在。
必将伊治罪。
着交應保副都統人員之王大臣等。
嗣後如遇保舉堪勝副都統人員。
務須慎重揀選。
如有仍将此等無用之人。
濫行保舉。
必将原保之人。
從重治罪。
○以故四川松茂道屬上作革寨土百戶衮布策淩子桑卓、湖廣茅岡司土千總覃忠襄子熙勝、卯崗土千總向正樂子伯煓、各襲職。
○山東巡撫覺羅吉慶奏、查山東驿路濠溝。
向系民間按畝出夫挑挖。
本年德州一帶被旱。
民食稍艱。
請将濟南、東昌、二府屬、中路自長清縣起。
由齊河、禹城、平原、至德州。
東路自茌平縣起。
由高唐、恩縣、至德州。
所有大路濠溝。
雇覓貧民。
挑寬四尺。
加深二尺。
每土一方。
照直隸奏定之例。
給米一升。
銀一分。
以工代赈。
所需銀兩。
即于司庫貯存工程銀撥支。
報聞。
○旌表守正捐軀湖北蒲圻縣民汪世楊妻蔡氏。
○庚辰。
谕、據哈當阿等奏、商哨船隻。
配載台灣換班回廈兵丁。
于八月十五日。
在洋遭風。
擊破船隻。
共淹斃兵丁七名。
又不知存歹□夋弁兵共一百四十二名。
現在饬屬查明下落。
如系淹斃。
另行詳報請恤等語。
換班兵丁回廈。
在洋猝遇飓風。
擊破船隻。
以緻淹斃。
殊堪憫恻。
除業經查明淹斃兵丁張得健等七名。
照例從優議恤外。
其不知存殁弁兵一百四十二名。
着該督等、飛饬沿海文武沿口。
上緊查明。
按名造冊咨部。
一體辦理。
以示轸恤。
○谕軍機大臣等、據哈當阿等奏、緝獲謀殺捕役首從各犯。
審明定拟一摺。
已批該部速議具奏矣。
此案系五十六年冬間。
前署鳳山縣林昌炎任内之事。
該縣卸事後。
徐英于本年四月接任。
始行會營将黃萬各犯、緝獲辦理。
林昌炎于承緝兇犯。
年餘未獲。
作何議處。
摺内未據聲叙。
着傳谕哈當阿等、即将林昌炎緝兇未獲。
曾否開參。
是否因此卸事之處。
據實覆奏。
又據奏、續獲謀殺捕役之從犯蔡三、審明正法一摺。
此案匪犯林濕、于五十一年糾衆搶劫。
砍傷事主。
五十五年複糾約蔡三等謀殺捕役。
雖林濕當經拏獲正法。
而蔡三逃逸兩年。
始行緝獲。
此外尚有逸犯八人。
黃萬一案。
系上年冬間之事。
署縣林昌炎。
日久未獲。
已屬遲延。
林濕一案、即系五十一年、及五十五年之事。
辦理更屬延緩。
該提督等另摺。
以台灣文武員弁。
于盜犯方明糾劫一案。
獲犯過半。
兼獲盜首。
聲請免開疎防職名。
獲犯過半。
既請免參。
而辦理遲延。
何以未附摺參處。
并着該提督等、即将林濕一案。
因何獲犯遲延。
曾否開參之處。
一并據實查奏。
其逸犯何創等、曾否續獲。
務即嚴饬所屬。
上緊躧緝。
勿任漏網稽誅。
将此傳谕哈當阿、楊廷理、并谕伍拉納知之。
○旌表守正被戕山東滕縣民曹江妻馬氏。
卷之一千四百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