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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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姊齊彥、呈懇将伊子布揚什克。
撥出沙拉扣肯旗分。
即照所請辦理。
○吏部奏、嗣後各地方官。
拏獲鄰境巨盜。
及行劫首犯。
并糾夥行竊。
在數十人以上。
臨時捆毆事主之案。
經該上司奏準送部引見者。
均由臣部查明該員本任。
果無未獲逃盜。
議準題覆。
若所獲之犯。
祗系行竊拒捕。
或劫案餘盜。
以及命案逃兇。
止準聲請議叙。
不準送部引見。
得旨、此奏是。
依議。
○以祭酒瑚圖禮、奏天府府尹嶽起、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陽湖縣民潘大士妻鄭氏。
○戊辰。
谕軍機大臣曰、拉特納巴都爾等、屢次差頭目赴營。
哀懇投誠。
進表納貢。
情詞俱為恭順。
是以準其乞降。
今又差人呈送犒軍食物。
并求伺候福康安等直至前藏。
看此情形。
實屬真心懾伏。
出于至誠。
非特目前蒇功完善。
并可保邊境敉甯。
衛藏無事。
至濟嚨、聶拉木、宗喀等處。
向來原有唐古忒兵丁駐守防禦。
皆因俘習渾等平時廢弛。
不加訓練。
以緻怯懦無用。
見賊退避。
目下邊界既不駐川兵。
藏地事宜。
皆系和琳責任。
仔肩更重。
所有原駐唐古忒第巴番兵。
務須于巡邊時勤加操練。
認真稽查。
俾怯懦積習。
其應如何分撥派駐、及稽察訓練之處。
并着悉心妥辦。
以期永遠遵循。
再前據福康安奏、廓爾喀差大頭人第烏達特塔巴等、赍送表貢。
于八月初八日到營等語。
其于何日自帕朗古派員伴送起程之處。
未據奏及。
或系福康安等、候谕旨到日。
再令起程。
亦未可定。
計此旨到時。
福康安等、早扺前藏。
前已有旨、令福康安飛饬伴送之員。
于途次趱行。
着再傳谕福康安、如該貢使業已起程在途。
務須飛檄委員。
加緊行走。
所有貢物。
除象隻馬匹。
本令緩程行走。
此外如有沉重物件。
亦不妨随後送京。
以便貢使遄行。
能于年内到京。
俾随朝鮮各國之後。
瞻仰朝儀。
方為妥善。
即或不能。
亦務令于燈節前到京。
以便宴赉。
再福康安等奏、廓爾喀差出頭人禀稱、欲令貢使過藏時。
谒見達賴喇嘛、班禅額爾德尼、叩頭請罪。
并于準降後。
拟遣人赴藏。
呈遞哈達土物等語。
拉特納巴都爾。
欲令來使谒見達賴喇嘛等請罪。
亦足見其悔過之心。
至伊呈送達賴喇嘛等哈達土物。
和琳應告知達賴喇嘛等、酌量收存數件。
勿虗其意。
仍加倍酬給回賞。
不可為廓爾喀所輕。
再此事蒇功完善。
禦制十全記一篇。
以志武成十告。
現令繙寫四體字。
俟繕寫完竣。
再行發交和琳、酌量于聖祖禦碑之旁豎立。
或另相地勢。
建蓋碑亭。
以昭武功而垂久遠。
○禦制十全記曰。
昨準廓爾喀歸降。
命凱旋班師詩。
有十全大武揚之句。
蓋引而未發。
茲特叙而記之。
夫記者、志也。
虞書朕志先定。
乃在心。
周禮春官掌邦國之志。
乃在事。
旅獒志以道甯。
則兼心與事而言之。
然總不出夫道。
得其道。
乃能合于天。
以冀承乎贶。
則予之十全武功。
庶幾有契于斯。
而可志以記之乎。
十功者。
平準噶爾為二。
定回部為一。
掃金川為二。
靖台灣為一。
降緬甸、安南、各一。
即今二次受廓爾喀降、合為十。
其内地之三叛幺<麻骨>。
弗屑數也。
前已酉廓爾喀之降。
蓋因彼擾藏邊界。
發偏師以問罪。
而所遣鄂輝等、未宣我武。
巴忠乃遷就完事。
緻彼弗懼。
而去歲複來。
以緻大掠後藏。
飽欲而歸。
使長此以往。
彼将占藏地。
吓衆番。
全蜀無甯歲矣。
是以罪庸臣。
選名将。
勵衆軍。
籌儲饷。
福康安等、深感朕恩。
弗辭勞苦。
于去歲冬月。
即率索倫四川降畨等精兵。
次第由西甯冒雪而進。
今歲五月。
遂臨賊境。
收複藏邊。
攻克賊疆。
履線險如平地。
渡溜要若蹄涔。
繞上襲下。
埋根批吭。
手足胼胝。
有所弗恤。
七戰七勝。
賊人喪膽。
及兵臨陽布。
賊遂屢遣頭人。
匍匐乞降。
将軍所檄事件。
無不謹從。
而獨不敢身詣軍營。
蓋彼去歲曾誘藏之噶布倫丹津班珠爾等前去。
故不敢出也。
我武既揚。
必期掃穴犁庭。
不遺一介。
亦非體上天好生之意。
即使盡得其地。
而西藏邊外。
又數千裡之遙。
所謂不可耕而守者。
亦将付之他人。
乃降旨允降班師。
以蒇斯事。
昔唐太宗策颉利曰。
示之必克。
其和乃固。
廓爾喀非颉利之比。
番邊殊長安之近。
彼且乞命籲恩。
準之不暇。
又安敢言和乎。
然今日之宣兵威。
使賊固意求降歸順。
實與唐太宗之論。
有所符合。
昔予記土爾扈特之事。
于歸降歸順。
已悉言之。
若今廓爾喀之謝罪乞命。
歸降歸順。
蓋并有焉。
以其悔過誠而獻地切也。
迺知守中國者。
不可徒言偃武修文、以自示弱也。
彼偃武修文之不已。
必緻棄其故有而不能守。
是亦不可不知耳。
知進知退。
易有明言。
予實服膺弗敢忘。
而每于用武之際。
更切深思。
定于志以合乎道。
幸而五十七年之間。
十全武功。
豈非天贶。
然天贶逾深。
予懼益切。
不敢言感。
惟恐難承。
兢兢惶惶。
以俟天眷。
為歸政全人。
夫複何言。
○以奉天府府丞福保為府尹。
○己巳。
上禦懋勤殿。
勾到奉天、福建、情實罪犯。
停決奉天斬犯二人。
絞犯三人。
福建斬犯八人。
絞犯九人。
餘七十四人予勾。
○谕、本日據吉慶奏請陛見、已于摺内批準矣。
但思現在正屆各省勾到之期。
所有情實人犯。
俱禁在司監。
雖有臬司專管。
該撫究應在省彈壓稽察。
吉慶、着俟接準勾到部文。
辦理完竣後。
再行來京陛見。
嗣後各省督撫臬司。
有準令陛見者。
若距秋審勾到之期不遠。
俱着俟辦理完竣後。
再行起程來京。
以昭慎重。
○赈恤河南安陽、湯
撥出沙拉扣肯旗分。
即照所請辦理。
○吏部奏、嗣後各地方官。
拏獲鄰境巨盜。
及行劫首犯。
并糾夥行竊。
在數十人以上。
臨時捆毆事主之案。
經該上司奏準送部引見者。
均由臣部查明該員本任。
果無未獲逃盜。
議準題覆。
若所獲之犯。
祗系行竊拒捕。
或劫案餘盜。
以及命案逃兇。
止準聲請議叙。
不準送部引見。
得旨、此奏是。
依議。
○以祭酒瑚圖禮、奏天府府尹嶽起、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陽湖縣民潘大士妻鄭氏。
○戊辰。
谕軍機大臣曰、拉特納巴都爾等、屢次差頭目赴營。
哀懇投誠。
進表納貢。
情詞俱為恭順。
是以準其乞降。
今又差人呈送犒軍食物。
并求伺候福康安等直至前藏。
看此情形。
實屬真心懾伏。
出于至誠。
非特目前蒇功完善。
并可保邊境敉甯。
衛藏無事。
至濟嚨、聶拉木、宗喀等處。
向來原有唐古忒兵丁駐守防禦。
皆因俘習渾等平時廢弛。
不加訓練。
以緻怯懦無用。
見賊退避。
目下邊界既不駐川兵。
藏地事宜。
皆系和琳責任。
仔肩更重。
所有原駐唐古忒第巴番兵。
務須于巡邊時勤加操練。
認真稽查。
俾怯懦積習。
其應如何分撥派駐、及稽察訓練之處。
并着悉心妥辦。
以期永遠遵循。
再前據福康安奏、廓爾喀差大頭人第烏達特塔巴等、赍送表貢。
于八月初八日到營等語。
其于何日自帕朗古派員伴送起程之處。
未據奏及。
或系福康安等、候谕旨到日。
再令起程。
亦未可定。
計此旨到時。
福康安等、早扺前藏。
前已有旨、令福康安飛饬伴送之員。
于途次趱行。
着再傳谕福康安、如該貢使業已起程在途。
務須飛檄委員。
加緊行走。
所有貢物。
除象隻馬匹。
本令緩程行走。
此外如有沉重物件。
亦不妨随後送京。
以便貢使遄行。
能于年内到京。
俾随朝鮮各國之後。
瞻仰朝儀。
方為妥善。
即或不能。
亦務令于燈節前到京。
以便宴赉。
再福康安等奏、廓爾喀差出頭人禀稱、欲令貢使過藏時。
谒見達賴喇嘛、班禅額爾德尼、叩頭請罪。
并于準降後。
拟遣人赴藏。
呈遞哈達土物等語。
拉特納巴都爾。
欲令來使谒見達賴喇嘛等請罪。
亦足見其悔過之心。
至伊呈送達賴喇嘛等哈達土物。
和琳應告知達賴喇嘛等、酌量收存數件。
勿虗其意。
仍加倍酬給回賞。
不可為廓爾喀所輕。
再此事蒇功完善。
禦制十全記一篇。
以志武成十告。
現令繙寫四體字。
俟繕寫完竣。
再行發交和琳、酌量于聖祖禦碑之旁豎立。
或另相地勢。
建蓋碑亭。
以昭武功而垂久遠。
○禦制十全記曰。
昨準廓爾喀歸降。
命凱旋班師詩。
有十全大武揚之句。
蓋引而未發。
茲特叙而記之。
夫記者、志也。
虞書朕志先定。
乃在心。
周禮春官掌邦國之志。
乃在事。
旅獒志以道甯。
則兼心與事而言之。
然總不出夫道。
得其道。
乃能合于天。
以冀承乎贶。
則予之十全武功。
庶幾有契于斯。
而可志以記之乎。
十功者。
平準噶爾為二。
定回部為一。
掃金川為二。
靖台灣為一。
降緬甸、安南、各一。
即今二次受廓爾喀降、合為十。
其内地之三叛幺<麻骨>。
弗屑數也。
前已酉廓爾喀之降。
蓋因彼擾藏邊界。
發偏師以問罪。
而所遣鄂輝等、未宣我武。
巴忠乃遷就完事。
緻彼弗懼。
而去歲複來。
以緻大掠後藏。
飽欲而歸。
使長此以往。
彼将占藏地。
吓衆番。
全蜀無甯歲矣。
是以罪庸臣。
選名将。
勵衆軍。
籌儲饷。
福康安等、深感朕恩。
弗辭勞苦。
于去歲冬月。
即率索倫四川降畨等精兵。
次第由西甯冒雪而進。
今歲五月。
遂臨賊境。
收複藏邊。
攻克賊疆。
履線險如平地。
渡溜要若蹄涔。
繞上襲下。
埋根批吭。
手足胼胝。
有所弗恤。
七戰七勝。
賊人喪膽。
及兵臨陽布。
賊遂屢遣頭人。
匍匐乞降。
将軍所檄事件。
無不謹從。
而獨不敢身詣軍營。
蓋彼去歲曾誘藏之噶布倫丹津班珠爾等前去。
故不敢出也。
我武既揚。
必期掃穴犁庭。
不遺一介。
亦非體上天好生之意。
即使盡得其地。
而西藏邊外。
又數千裡之遙。
所謂不可耕而守者。
亦将付之他人。
乃降旨允降班師。
以蒇斯事。
昔唐太宗策颉利曰。
示之必克。
其和乃固。
廓爾喀非颉利之比。
番邊殊長安之近。
彼且乞命籲恩。
準之不暇。
又安敢言和乎。
然今日之宣兵威。
使賊固意求降歸順。
實與唐太宗之論。
有所符合。
昔予記土爾扈特之事。
于歸降歸順。
已悉言之。
若今廓爾喀之謝罪乞命。
歸降歸順。
蓋并有焉。
以其悔過誠而獻地切也。
迺知守中國者。
不可徒言偃武修文、以自示弱也。
彼偃武修文之不已。
必緻棄其故有而不能守。
是亦不可不知耳。
知進知退。
易有明言。
予實服膺弗敢忘。
而每于用武之際。
更切深思。
定于志以合乎道。
幸而五十七年之間。
十全武功。
豈非天贶。
然天贶逾深。
予懼益切。
不敢言感。
惟恐難承。
兢兢惶惶。
以俟天眷。
為歸政全人。
夫複何言。
○以奉天府府丞福保為府尹。
○己巳。
上禦懋勤殿。
勾到奉天、福建、情實罪犯。
停決奉天斬犯二人。
絞犯三人。
福建斬犯八人。
絞犯九人。
餘七十四人予勾。
○谕、本日據吉慶奏請陛見、已于摺内批準矣。
但思現在正屆各省勾到之期。
所有情實人犯。
俱禁在司監。
雖有臬司專管。
該撫究應在省彈壓稽察。
吉慶、着俟接準勾到部文。
辦理完竣後。
再行來京陛見。
嗣後各省督撫臬司。
有準令陛見者。
若距秋審勾到之期不遠。
俱着俟辦理完竣後。
再行起程來京。
以昭慎重。
○赈恤河南安陽、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