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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穴擒渠。
馳遞紅旗。
亦未可定。
但朕怙冒為懷。
覺勞師久役。
轉不若納款受降。
趁大雪封山以前。
徹兵凱旋之為完善。
朕本欲俟福康安等紅旗遞到。
恭谒東西兩陵。
告厥成功。
今已準其受降完事。
不值詣陵祭告。
行此钜典。
已定于二十五日啟銮回京。
所有辦理廓爾喀緣由。
着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曰、方維甸等、營辦理一切。
毫無舛誤。
且自進兵以來。
沖風冒雨。
步行陟險。
實屬奮勉。
方維甸、着賞給三品卿銜。
長齡、即以郎中補用。
巴哈布、以員外郎用。
楊揆、以侍讀用。
方維甸、長齡、前已得有花翎。
其巴哈布、楊揆、着一體賞戴花翎。
以示鼓勵。
○又谕、據福康安等奏、副都統職銜乾清門頭等侍衛哲森保、因傷發身故等語。
哲森保、前在博爾東拉地方。
與賊打仗。
身受重傷。
經朕加恩。
賞給副都統職銜。
回至協布噜地方。
傷發身故。
殊堪憫恻。
着該部照陣亡例議恤。
○又谕、據尚安奏、拏獲瑪納斯北山内私行挖金之民戶王永春等四十七名。
請俟枷号滿日。
将擕眷民戶。
交該管官約束。
内地民人。
發往原籍等語。
内地民人。
私行入山挖金。
殊屬不法。
自應枷責解回内地。
交本籍地方官約束。
其擕眷各戶。
亦系内地移往。
若枷号期滿。
仍留該處。
保無複萌偷挖故智。
尚安殊不曉事。
着傳旨申饬。
仍着将擕眷民戶、枷号滿日。
各責四十闆。
解交勒保、轉饬本籍地方官。
嚴行約束。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等、帶兵打仗。
所向克捷。
賊匪望風膽落。
朕料其必差人赴營乞降。
又慮及藏内氣候驟寒。
疊降旨令福康安等妥速蒇事。
今福康安等奏、俟其将合同、紮什倫布物件呈交。
并送出沙瑪爾巴骨殖、徒弟跟役。
看如何具禀。
再相機酌辦。
所見甚是。
此次官弁兵丁。
與賊接仗。
無不奮勇争先。
攻奪碉卡。
殲戮賊匪。
屢戰屢捷。
深入賊境數百裡。
軍威已極壯盛。
賊匪具禀乞哀。
其情勢窮蹷。
已可概見。
以現在情形而論。
賊匪經兵威震懾。
不敢再萌故智。
邊境敉甯。
可保數十年無事。
趁此收功。
較安南投誠入觐。
尚為完善。
即拉特納巴都爾、巴都爾薩野、心懷畏懼。
不敢親赴軍門。
數年之後。
畏威懷德。
見安南内附。
疊受恩施。
自請入觐。
亦事理所有。
恐福康安等、未奉朕旨。
不敢遽行受降。
已明降谕旨。
将不得已用兵之故。
及賊酋乞降、俯準納款緣由。
宣示中外。
廓爾喀既經内附。
或三年五年、遣頭人赴京具表進貢。
如朝鮮、安南、暹羅、緬甸、外藩。
一律辦理。
方成體制。
從前來藏貿易之巴勒布人等、願留藏者。
即編入戶冊。
作藏内民人。
不願者。
派兵押送出境。
令回故土。
永斷葛藤。
藏内行使錢文。
設爐改鑄寶藏字樣。
所有巴勒布銀錢。
不許再行使用。
自定立疆界後。
廓爾喀人衆。
固不許偷越藏界。
即藏内人等、亦不得私赴廓爾喀、禮塔貿易。
至駐藏大臣二員。
向俱駐劄前藏。
于後藏事務。
鞭長莫及。
嗣後應分駐一員。
以資彈壓。
遇有事務。
就近辦理。
福康安等、當會同駐藏大臣、将應辦各條。
參酌損益。
妥協辦理。
以期經久遵行。
邊隅永臻甯谧。
○又谕曰、伍拉納等奏、據台灣鎮道報、六月二十二日申時。
台灣府城地震。
倒壞民房。
傷斃男婦三口。
鳳山縣亦同時地震。
其勢尚輕。
嘉義、彰化、二縣連次地震。
被災稍重。
民房倒塌較多。
人口亦有壓斃。
現于藩庫内提銀一萬兩。
委員領解前往。
協同該道府廳縣。
查明撫恤等語。
台灣遠隔重洋。
居民猝被偏災。
殊堪憫恻。
雖據該督等、撥銀派員。
前往查辦。
但該處民人。
猝遭地震。
無力災黎。
未免更形失所。
不可不加意撫恤。
着傳谕伍拉納、浦霖、督饬所屬。
查明被災戶口。
分别輕重。
實力妥辦。
毋任吏胥等從中侵克。
俾災黎均沾實惠。
不緻一夫失所。
方為妥善。
至哈當阿、楊廷理、駐劄台灣。
常有自行奏聞事件。
今該處既遭地震。
損傷民房人口。
該提督等、自應一面奏聞。
一面具報撫恤。
何以并未具奏。
豈該提督等僅知查緝盜賊。
而于地方災祲。
竟诿之督撫。
全不經心耶。
哈當阿、楊廷理、着傳旨申饬。
并令據實回奏。
○以工部尚書和琳、為鑲白旗漢軍都統。
○己醜。
世宗憲皇帝忌辰。
遣官祭泰陵。
○上詣永佑寺瞻禮。
○谕。
據哈當阿等奏、把總陳國英禀稱、奉委管帶福甯鎮三營弁兵高輝等一百三十名。
來台換班。
在廈配載哨船開行後。
于六月二十五晚。
在洋面突遇飓風。
桅舵損失。
船身擊破。
除遇救得生兵弁外。
尚有外委鄭潮、兵丁林淑茂等七名。
現無着落。
嚴饬各口岸查尋打撈等語。
赴台換班兵丁。
自廈門配載開行後。
猝遭飓風。
擊破船隻。
淹斃人口。
殊堪憫恻。
除弁兵人等遇救得生。
其受傷者。
饬令小心醫治外。
并着該提督等、查明淹斃人數。
照例優恤。
其擊破船隻。
并着官為修造。
以示體恤。
該部知道。
○又谕、據哈當阿等奏、六月二十二日。
台灣府城、及鳳山、嘉義、彰化等處。
同時地震。
所有民間倒塌房屋。
壓斃人口。
現在分别給銀。
按數撫恤等語。
台灣地方。
遠隔重洋。
居民猝遭地震。
倒壞房屋。
壓斃人口。
殊堪憫恻。
所有該提督等具奏按數給銀撫恤之處。
俱着加恩。
加倍給予以示體恤。
該提督等、務宜督饬所屬。
實力妥辦。
俾被災戶口。
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念災區至意。
○吏部奏、大學士公福康安、大學士孫
馳遞紅旗。
亦未可定。
但朕怙冒為懷。
覺勞師久役。
轉不若納款受降。
趁大雪封山以前。
徹兵凱旋之為完善。
朕本欲俟福康安等紅旗遞到。
恭谒東西兩陵。
告厥成功。
今已準其受降完事。
不值詣陵祭告。
行此钜典。
已定于二十五日啟銮回京。
所有辦理廓爾喀緣由。
着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曰、方維甸等、營辦理一切。
毫無舛誤。
且自進兵以來。
沖風冒雨。
步行陟險。
實屬奮勉。
方維甸、着賞給三品卿銜。
長齡、即以郎中補用。
巴哈布、以員外郎用。
楊揆、以侍讀用。
方維甸、長齡、前已得有花翎。
其巴哈布、楊揆、着一體賞戴花翎。
以示鼓勵。
○又谕、據福康安等奏、副都統職銜乾清門頭等侍衛哲森保、因傷發身故等語。
哲森保、前在博爾東拉地方。
與賊打仗。
身受重傷。
經朕加恩。
賞給副都統職銜。
回至協布噜地方。
傷發身故。
殊堪憫恻。
着該部照陣亡例議恤。
○又谕、據尚安奏、拏獲瑪納斯北山内私行挖金之民戶王永春等四十七名。
請俟枷号滿日。
将擕眷民戶。
交該管官約束。
内地民人。
發往原籍等語。
内地民人。
私行入山挖金。
殊屬不法。
自應枷責解回内地。
交本籍地方官約束。
其擕眷各戶。
亦系内地移往。
若枷号期滿。
仍留該處。
保無複萌偷挖故智。
尚安殊不曉事。
着傳旨申饬。
仍着将擕眷民戶、枷号滿日。
各責四十闆。
解交勒保、轉饬本籍地方官。
嚴行約束。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等、帶兵打仗。
所向克捷。
賊匪望風膽落。
朕料其必差人赴營乞降。
又慮及藏内氣候驟寒。
疊降旨令福康安等妥速蒇事。
今福康安等奏、俟其将合同、紮什倫布物件呈交。
并送出沙瑪爾巴骨殖、徒弟跟役。
看如何具禀。
再相機酌辦。
所見甚是。
此次官弁兵丁。
與賊接仗。
無不奮勇争先。
攻奪碉卡。
殲戮賊匪。
屢戰屢捷。
深入賊境數百裡。
軍威已極壯盛。
賊匪具禀乞哀。
其情勢窮蹷。
已可概見。
以現在情形而論。
賊匪經兵威震懾。
不敢再萌故智。
邊境敉甯。
可保數十年無事。
趁此收功。
較安南投誠入觐。
尚為完善。
即拉特納巴都爾、巴都爾薩野、心懷畏懼。
不敢親赴軍門。
數年之後。
畏威懷德。
見安南内附。
疊受恩施。
自請入觐。
亦事理所有。
恐福康安等、未奉朕旨。
不敢遽行受降。
已明降谕旨。
将不得已用兵之故。
及賊酋乞降、俯準納款緣由。
宣示中外。
廓爾喀既經内附。
或三年五年、遣頭人赴京具表進貢。
如朝鮮、安南、暹羅、緬甸、外藩。
一律辦理。
方成體制。
從前來藏貿易之巴勒布人等、願留藏者。
即編入戶冊。
作藏内民人。
不願者。
派兵押送出境。
令回故土。
永斷葛藤。
藏内行使錢文。
設爐改鑄寶藏字樣。
所有巴勒布銀錢。
不許再行使用。
自定立疆界後。
廓爾喀人衆。
固不許偷越藏界。
即藏内人等、亦不得私赴廓爾喀、禮塔貿易。
至駐藏大臣二員。
向俱駐劄前藏。
于後藏事務。
鞭長莫及。
嗣後應分駐一員。
以資彈壓。
遇有事務。
就近辦理。
福康安等、當會同駐藏大臣、将應辦各條。
參酌損益。
妥協辦理。
以期經久遵行。
邊隅永臻甯谧。
○又谕曰、伍拉納等奏、據台灣鎮道報、六月二十二日申時。
台灣府城地震。
倒壞民房。
傷斃男婦三口。
鳳山縣亦同時地震。
其勢尚輕。
嘉義、彰化、二縣連次地震。
被災稍重。
民房倒塌較多。
人口亦有壓斃。
現于藩庫内提銀一萬兩。
委員領解前往。
協同該道府廳縣。
查明撫恤等語。
台灣遠隔重洋。
居民猝被偏災。
殊堪憫恻。
雖據該督等、撥銀派員。
前往查辦。
但該處民人。
猝遭地震。
無力災黎。
未免更形失所。
不可不加意撫恤。
着傳谕伍拉納、浦霖、督饬所屬。
查明被災戶口。
分别輕重。
實力妥辦。
毋任吏胥等從中侵克。
俾災黎均沾實惠。
不緻一夫失所。
方為妥善。
至哈當阿、楊廷理、駐劄台灣。
常有自行奏聞事件。
今該處既遭地震。
損傷民房人口。
該提督等、自應一面奏聞。
一面具報撫恤。
何以并未具奏。
豈該提督等僅知查緝盜賊。
而于地方災祲。
竟诿之督撫。
全不經心耶。
哈當阿、楊廷理、着傳旨申饬。
并令據實回奏。
○以工部尚書和琳、為鑲白旗漢軍都統。
○己醜。
世宗憲皇帝忌辰。
遣官祭泰陵。
○上詣永佑寺瞻禮。
○谕。
據哈當阿等奏、把總陳國英禀稱、奉委管帶福甯鎮三營弁兵高輝等一百三十名。
來台換班。
在廈配載哨船開行後。
于六月二十五晚。
在洋面突遇飓風。
桅舵損失。
船身擊破。
除遇救得生兵弁外。
尚有外委鄭潮、兵丁林淑茂等七名。
現無着落。
嚴饬各口岸查尋打撈等語。
赴台換班兵丁。
自廈門配載開行後。
猝遭飓風。
擊破船隻。
淹斃人口。
殊堪憫恻。
除弁兵人等遇救得生。
其受傷者。
饬令小心醫治外。
并着該提督等、查明淹斃人數。
照例優恤。
其擊破船隻。
并着官為修造。
以示體恤。
該部知道。
○又谕、據哈當阿等奏、六月二十二日。
台灣府城、及鳳山、嘉義、彰化等處。
同時地震。
所有民間倒塌房屋。
壓斃人口。
現在分别給銀。
按數撫恤等語。
台灣地方。
遠隔重洋。
居民猝遭地震。
倒壞房屋。
壓斃人口。
殊堪憫恻。
所有該提督等具奏按數給銀撫恤之處。
俱着加恩。
加倍給予以示體恤。
該提督等、務宜督饬所屬。
實力妥辦。
俾被災戶口。
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念災區至意。
○吏部奏、大學士公福康安、大學士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