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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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系該州縣潮濕處所魚子化生。
地方官漫不經心。
以緻蔓延他境。
着傳谕梁肯堂、務查明此次蝻孽。
究竟起于何處。
将不及早撲捕之地方官。
據實參奏示儆。
至本年河間、景州、受旱較重。
天津、保定、次之。
幸朕豫為綢缪。
截漕五十萬石。
并令分别借粜。
赈濟兼行。
所有救荒蠲緩之策。
無不指示周備。
該督務宜往來嚴查。
實心經理。
俾災黎均沾實惠。
以副朕痌瘝在抱至意。
并谕慶成知之。
○己未。
上禦卷阿勝境。
賜扈從王公大臣、及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等食。
至甲子皆如之。
○谕、據富尼善奏、前随伯爾克逃亡之從弟額德格讷、帶領伊一戶布噜特等、複行投到。
訊無别情。
請将額德格讷、交瑚什齊部長等、領回原遊牧安置。
并照邁瑪特等所請。
準其暫随學習辦事。
如果奮勉。
再行奏請賞給頂戴。
永令協辦遊牧事務等語。
額德格讷、前随伊兄伯爾克逃亡。
今因伯爾克肆行。
不能忍耐。
自行投出。
尚無别項情事。
均着照富尼善所請行。
○大學士等議覆、山西巡撫覺羅長麟奏稱、縣府考錄送童生額數。
與其防弊而弊愈多。
不若嚴定處分等語。
定例濫送至百本以上者。
将府縣參處。
尚不足以示儆。
臣等酌議。
除系徇情賄囑。
并聽幕友舞弊等事。
據實嚴參。
其有荒謬不通之卷。
錄送至五十本以上者。
聽學政咨督撫察核。
将原送之州縣。
照混行收考例議處。
濫送之府州。
一并議處。
又稱、府縣有濫送者。
并将延請之人。
查究治罪等語。
查府縣中延請閱卷之人。
如祇系限于才識。
校閱未當。
無關弊窦。
應免治罪。
仍将延請失人、緻有濫送之府縣議處。
從之。
○以告休土爾扈特郡王舍楞子策伯克紮布、襲爵。
○庚申。
谕、據内務府議駁穆騰額奏長蘆商人、本年應交帑利。
不準分限緩交一摺。
固屬照例辦理。
但念長蘆商衆。
赀本微薄。
本年雨澤愆期。
麥收稍歉。
引鹽不能暢銷。
以緻商力拮據。
該鹽政所奏。
尚屬實在情形。
此次姑從所請。
将本年應交帑利銀三十五萬六千餘兩。
着加恩緩至本年奏銷起限。
分作三年帶交全完。
以纾商力。
嗣後不得援以為例。
○谕軍機大臣等、工部題銷四川省新疆五營修建教場藥局庫局等項、核減款項一本。
細閱冊内。
該省原題用過工料、銀四千六百餘兩。
工部準銷、銀止二千五百餘兩。
竟系對半核減。
向來辦理工程。
核減不過十之一二。
多者亦不過十之二三。
從無對半核減之事。
所有川省修建教場等項。
如果承辦之員。
不照定例估報。
任意浮開。
于例價多至一倍。
該部即當參奏。
不應僅以核減了事。
向來工部于外省奏銷事件。
書吏人等、得有使費。
即為照例核銷。
其不得使費者。
往往吹毛求疵。
任意駁減。
今川省此案工程。
竟減至對半。
或系索費不遂。
有意從刻。
亦未可定。
着傳谕留京王大臣、會同該部、即将此案核減銀兩。
是否照例辦理。
有無别情。
及若應核減屬實。
何以不将該省浮報官員參奏之處。
詳細查明。
秉公具奏。
勿稍回護。
○辛酉。
谕軍機大臣曰、慶成奏、查勘玉田縣迤西。
因知州傅修、帶領知縣。
于初見飛蝗。
立即捕捉。
未緻停落。
所傷無幾等語。
該知州于飛蝗初起。
即帶領所屬。
撲打全淨。
且禾稼毫無踐踏傷損。
防護尚為得宜。
該州自己禀報。
何以未據梁肯堂具奏。
又慶成奏、自薊州赴永平府、途次經過道旁堆撥塘汛房屋墩台。
大率傾圯。
兵丁不能栖止。
詢系五十五年水浸後。
并未修蓋等語。
各處塘汛。
為兵丁栖宿巡警之所。
況薊州、永平一帶。
為山海關大道。
朝鮮貢使往來。
商賈絡繹之區。
尤屬觀瞻所系。
今該處堆房等項。
被水倒壞。
年久未修。
成何體制。
此尚屬閻正祥任内之事。
是否閻正祥未移知該督。
因而未辦。
抑系閻正祥業經移知。
該督置之不問。
以緻延誤。
并曾否報部準修有案。
着梁肯堂即查明據實速奏。
○又谕、據穆和蔺奏、各屬續得雨澤情形。
摺内稱、彰德府屬之安陽、内黃、得雨二寸。
懷慶府屬之原武、得雨一寸等語。
本年豫省河北三府。
該撫節次所奏。
雨澤總未沾足茲據奏安陽内黃、原武等縣。
于七月初四五等日。
得雨僅止一二寸。
是河北三府所屬。
仍未能一律優沾。
朕心甚為廑念。
着傳谕穆和蔺、将得雨一二寸之處。
是否成災。
于田禾有無妨礙。
即查明據實速奏。
毋得稍事諱飾。
○壬戌。
谕、給事中溫常绶、奏酌籌興修城垣。
以工代赈一摺。
本年直隸省被旱較廣。
經朕先事綢缪。
截漕緩徵。
并借粜煮赈。
所有救荒之策。
已無不豫行籌備。
今保定、天津、河間、以及順、廣大等府。
既有應修城垣。
該給事中請乘此興修。
俾工程得以早完。
而貧民趨事赴功。
藉工代赈。
免緻外出。
其事正屬可行。
着交梁肯堂、即查明各該州縣城工。
如有應行急修之處。
一面趕緊勘估。
一面奏明辦理。
以資貧民傭工口食。
至該給事中所奏、天氣漸寒。
可否敕下順天府、于空曠地面。
搭建席棚。
以資栖止一節。
各廠就食貧民。
來去無常。
若搭蓋席棚。
不特于觀瞻有礙。
且冬令風燥。
火燭尤屬可虞。
其事不可行。
○谕軍機大臣曰、朱圭奏。
請修鳳陽縣臨淮鄉西土壩中段五孔石橋一摺。
内稱、該處原系土壩埂一道。
乾隆初年。
疊被淮水沖坍。
二十年。
将中段頂沖處所。
添建五孔石橋。
二十五年内。
倒塌一孔。
拆去石闆。
于橋面鋪釘楞木。
以草墊土壘築。
三十六年。
又換木填土。
五十一、五十三等年。
兩次被水沖塌。
橋身急需興修等語。
五十三年。
至今五十七年。
此四年之間。
作何辦理。
何無一語。
令人不曉。
且各省水利工程。
皆當有保固年限。
今鳳陽五孔石橋。
甫于乾隆二十年添建。
何以二十五年。
即至倒塌改築。
而三十六、五十一、五十三等年。
又複連塌三次。
即雲淮流湍急。
自臨淮以下。
沿河橋梁
自系該州縣潮濕處所魚子化生。
地方官漫不經心。
以緻蔓延他境。
着傳谕梁肯堂、務查明此次蝻孽。
究竟起于何處。
将不及早撲捕之地方官。
據實參奏示儆。
至本年河間、景州、受旱較重。
天津、保定、次之。
幸朕豫為綢缪。
截漕五十萬石。
并令分别借粜。
赈濟兼行。
所有救荒蠲緩之策。
無不指示周備。
該督務宜往來嚴查。
實心經理。
俾災黎均沾實惠。
以副朕痌瘝在抱至意。
并谕慶成知之。
○己未。
上禦卷阿勝境。
賜扈從王公大臣、及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等食。
至甲子皆如之。
○谕、據富尼善奏、前随伯爾克逃亡之從弟額德格讷、帶領伊一戶布噜特等、複行投到。
訊無别情。
請将額德格讷、交瑚什齊部長等、領回原遊牧安置。
并照邁瑪特等所請。
準其暫随學習辦事。
如果奮勉。
再行奏請賞給頂戴。
永令協辦遊牧事務等語。
額德格讷、前随伊兄伯爾克逃亡。
今因伯爾克肆行。
不能忍耐。
自行投出。
尚無别項情事。
均着照富尼善所請行。
○大學士等議覆、山西巡撫覺羅長麟奏稱、縣府考錄送童生額數。
與其防弊而弊愈多。
不若嚴定處分等語。
定例濫送至百本以上者。
将府縣參處。
尚不足以示儆。
臣等酌議。
除系徇情賄囑。
并聽幕友舞弊等事。
據實嚴參。
其有荒謬不通之卷。
錄送至五十本以上者。
聽學政咨督撫察核。
将原送之州縣。
照混行收考例議處。
濫送之府州。
一并議處。
又稱、府縣有濫送者。
并将延請之人。
查究治罪等語。
查府縣中延請閱卷之人。
如祇系限于才識。
校閱未當。
無關弊窦。
應免治罪。
仍将延請失人、緻有濫送之府縣議處。
從之。
○以告休土爾扈特郡王舍楞子策伯克紮布、襲爵。
○庚申。
谕、據内務府議駁穆騰額奏長蘆商人、本年應交帑利。
不準分限緩交一摺。
固屬照例辦理。
但念長蘆商衆。
赀本微薄。
本年雨澤愆期。
麥收稍歉。
引鹽不能暢銷。
以緻商力拮據。
該鹽政所奏。
尚屬實在情形。
此次姑從所請。
将本年應交帑利銀三十五萬六千餘兩。
着加恩緩至本年奏銷起限。
分作三年帶交全完。
以纾商力。
嗣後不得援以為例。
○谕軍機大臣等、工部題銷四川省新疆五營修建教場藥局庫局等項、核減款項一本。
細閱冊内。
該省原題用過工料、銀四千六百餘兩。
工部準銷、銀止二千五百餘兩。
竟系對半核減。
向來辦理工程。
核減不過十之一二。
多者亦不過十之二三。
從無對半核減之事。
所有川省修建教場等項。
如果承辦之員。
不照定例估報。
任意浮開。
于例價多至一倍。
該部即當參奏。
不應僅以核減了事。
向來工部于外省奏銷事件。
書吏人等、得有使費。
即為照例核銷。
其不得使費者。
往往吹毛求疵。
任意駁減。
今川省此案工程。
竟減至對半。
或系索費不遂。
有意從刻。
亦未可定。
着傳谕留京王大臣、會同該部、即将此案核減銀兩。
是否照例辦理。
有無别情。
及若應核減屬實。
何以不将該省浮報官員參奏之處。
詳細查明。
秉公具奏。
勿稍回護。
○辛酉。
谕軍機大臣曰、慶成奏、查勘玉田縣迤西。
因知州傅修、帶領知縣。
于初見飛蝗。
立即捕捉。
未緻停落。
所傷無幾等語。
該知州于飛蝗初起。
即帶領所屬。
撲打全淨。
且禾稼毫無踐踏傷損。
防護尚為得宜。
該州自己禀報。
何以未據梁肯堂具奏。
又慶成奏、自薊州赴永平府、途次經過道旁堆撥塘汛房屋墩台。
大率傾圯。
兵丁不能栖止。
詢系五十五年水浸後。
并未修蓋等語。
各處塘汛。
為兵丁栖宿巡警之所。
況薊州、永平一帶。
為山海關大道。
朝鮮貢使往來。
商賈絡繹之區。
尤屬觀瞻所系。
今該處堆房等項。
被水倒壞。
年久未修。
成何體制。
此尚屬閻正祥任内之事。
是否閻正祥未移知該督。
因而未辦。
抑系閻正祥業經移知。
該督置之不問。
以緻延誤。
并曾否報部準修有案。
着梁肯堂即查明據實速奏。
○又谕、據穆和蔺奏、各屬續得雨澤情形。
摺内稱、彰德府屬之安陽、内黃、得雨二寸。
懷慶府屬之原武、得雨一寸等語。
本年豫省河北三府。
該撫節次所奏。
雨澤總未沾足茲據奏安陽内黃、原武等縣。
于七月初四五等日。
得雨僅止一二寸。
是河北三府所屬。
仍未能一律優沾。
朕心甚為廑念。
着傳谕穆和蔺、将得雨一二寸之處。
是否成災。
于田禾有無妨礙。
即查明據實速奏。
毋得稍事諱飾。
○壬戌。
谕、給事中溫常绶、奏酌籌興修城垣。
以工代赈一摺。
本年直隸省被旱較廣。
經朕先事綢缪。
截漕緩徵。
并借粜煮赈。
所有救荒之策。
已無不豫行籌備。
今保定、天津、河間、以及順、廣大等府。
既有應修城垣。
該給事中請乘此興修。
俾工程得以早完。
而貧民趨事赴功。
藉工代赈。
免緻外出。
其事正屬可行。
着交梁肯堂、即查明各該州縣城工。
如有應行急修之處。
一面趕緊勘估。
一面奏明辦理。
以資貧民傭工口食。
至該給事中所奏、天氣漸寒。
可否敕下順天府、于空曠地面。
搭建席棚。
以資栖止一節。
各廠就食貧民。
來去無常。
若搭蓋席棚。
不特于觀瞻有礙。
且冬令風燥。
火燭尤屬可虞。
其事不可行。
○谕軍機大臣曰、朱圭奏。
請修鳳陽縣臨淮鄉西土壩中段五孔石橋一摺。
内稱、該處原系土壩埂一道。
乾隆初年。
疊被淮水沖坍。
二十年。
将中段頂沖處所。
添建五孔石橋。
二十五年内。
倒塌一孔。
拆去石闆。
于橋面鋪釘楞木。
以草墊土壘築。
三十六年。
又換木填土。
五十一、五十三等年。
兩次被水沖塌。
橋身急需興修等語。
五十三年。
至今五十七年。
此四年之間。
作何辦理。
何無一語。
令人不曉。
且各省水利工程。
皆當有保固年限。
今鳳陽五孔石橋。
甫于乾隆二十年添建。
何以二十五年。
即至倒塌改築。
而三十六、五十一、五十三等年。
又複連塌三次。
即雲淮流湍急。
自臨淮以下。
沿河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