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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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盜萬奇。
現在饬屬嚴拏等語。
已批交三法司核拟速奏矣。
彭正林等。
膽敢糾夥出洋。
劫奪客船。
并将舵工水手。
推跌入海斃命。
兇惡已極。
吉慶系隔省巡撫。
竟能不分疆域。
督饬所屬。
拏獲首盜。
解交江省審明正法。
辦理甚屬認真。
所有署膠州知州沈霁、于鄰省洋盜。
即能留心盤獲。
亦屬能事。
着送部引見。
其在逃之萬奇一犯。
仍着各省督撫。
嚴饬所屬。
實力查拏務獲。
毋任遠揚漏網。
将此各谕令知之。
○甲辰。
谕曰、玉德、現在出差。
蘇淩阿、又派令随往熱河、伊齡阿、于刑名未能谙習。
玉德未回京以前。
所有刑部侍郎事務。
着穆精阿兼署。
○又谕、從前台灣海口員弁。
得受陋規銀兩。
于各家屬名下着追。
其實在無力完繳者。
經該督撫奏請。
于該管各上司名下攤賠。
業降旨加恩寬免。
海口員弁。
得受陋規、多至钜萬。
該管上司、乃竟毫無覺察。
本應一體着賠。
因念人數太多。
且閱年已久。
是以免令攤賠。
但各管上司内。
有棄瑕錄用者。
其應得廉俸等項。
若仍準支領。
究不足以示懲。
即如雅德、現賞給頭等侍衛、在新疆辦事。
其得項即不應支給。
所有此案失察海口陋規、曾免攤賠之各上司。
如有複邀錄用者。
雖免攤賠之項。
俱不準領廉俸。
以示因循不察屬員者戒。
○又谕、向來親王郡王以下府第。
俱有定制。
載在會典。
惟門首應否設立行馬、下馬樁。
及高下寬窄遠近之處。
并未開載。
但行馬、下馬樁、為規制攸關。
會典未有明條。
難以遵循。
亦應明立限制。
以示等威。
此後親王、固倫公主、郡王、和碩公主、及貝勒門首。
俱準設立行馬。
下馬樁、貝子以下。
不準僭用。
其尺寸高下寬窄。
距府第遠近若幹。
應如何分别等差。
着宗人府會同步軍統領衙門。
詳議章程具奏。
至諸王園居。
惟彩霞園。
曾經皇祖駐跸。
是以門外建蓋東西相向朝房二座。
自應仍存其舊。
此外諸王公主之園居。
俱不準建蓋朝房。
以示限制。
其親郡王子孫。
以次降封至貝子以下者。
其舊居府第規制。
俱毋庸更改。
惟行馬、及下馬樁。
應照定制徹去。
不得僭用。
并交宗人府存記遵照。
尋議、親王、固倫公主、郡王、和碩公主、及貝勒、門首俱應設立行馬、下馬樁。
其親王、固倫公主之下馬樁。
應高一丈。
郡王、和碩公主之下馬樁。
應高九尺。
貝勒之下馬樁。
應高八尺。
其行馬。
親王、固倫公主、應安設八架。
郡王、和碩公主、應安設六架。
貝勒、應安設四架。
每架以五尺為率。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四川汶川縣民苟相聘妻羅氏。
○乙巳。
谕曰、吉慶奏、山東德州一帶。
自四月二十五六等日。
得有透雨以後。
迄今未獲續沛甘霖。
地土乾燥。
晚禾雜糧。
播種無多。
小民口食不無拮據等語。
前因東省德州一帶。
望澤甚殷。
業經降旨。
令該撫查明無力貧民。
借給耔種口糧。
以資接濟。
今該處至今、既未獲被甘膏。
麥收失望。
若應徵新舊錢糧。
同時輸納。
民力益形竭蹷。
所有德州、平原、恩縣、武城、夏津、邱縣、臨清、高唐、館陶、并德州衛等。
十州縣衛。
本年應徵新舊錢糧倉谷。
着加恩一并緩至秋後。
察看收成。
再行啟徵。
以纾民力。
其實在無力貧戶。
并着賞給一月口糧。
用資接濟。
該撫務督饬所屬。
實心經理。
俾小民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念民艱之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本日太常寺将贊禮郎六缺。
讀祝官二缺。
帶領引見。
所帶人員。
多至二十八名。
殊屬非是。
其陵寝贊禮郎讀祝官二缺。
已即行引見補放。
此外亦僅有六缺。
何必需用二十餘名之多。
朕引見内外各官。
一日有多至百餘員者。
從不厭煩勞。
但部院衙門引見官員。
即系緊要之缺。
例止拟正拟陪。
候朕簡用足矣。
況贊祝微員。
又何須加倍乎。
且單内缺分行款。
陵寝擡寫三字。
本寺之缺。
亦應擡一字。
以便一目了然。
乃竟一例平寫。
眉目不清。
該堂官于此等處。
全未留心。
殊屬疎忽。
所有此次帶領引見之太常寺堂官。
俱着交部議處。
○又谕曰、伍拉納等奏、查獲私拆公文。
投入匿名揭帖。
誣告本管營弁之兵丁柯大斌。
定拟絞罪。
請即行正法一摺。
所辦過當。
此案柯大斌、因本管把總許登龍、平日管束嚴緊。
并有同營食糧之弟柯幅。
因惰誤操演。
曾被許登龍責處。
柯大斌挾嫌。
捏寫許登龍包賭匿名揭帖一紙。
私行裝入公文。
投遞總督衙門。
以圖拖累洩忿。
經該督等審出實情。
從重問拟。
但此等案犯。
非若洋盜行劫兇殺事主。
及連斃多命。
情罪重大。
決不待時者可比。
該督等照依本律問拟絞候。
由部入于秋審情實。
屆時仍當予勾。
亦不過暫緩數月。
乃該督辄請即行正法。
緻與洋盜重犯。
漫無區别。
殊屬非是。
外省辦理谳案。
非失之不及。
即失之太過。
大率類此。
除将原摺交部核拟外。
伍拉納、浦霖、俱着傳旨申饬。
○谕軍機大臣等、春夏以來。
豫省開封府屬。
雨澤稍稀。
而河北三府。
更屬缺少。
雖據該撫奏于上月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九等日。
普
現在饬屬嚴拏等語。
已批交三法司核拟速奏矣。
彭正林等。
膽敢糾夥出洋。
劫奪客船。
并将舵工水手。
推跌入海斃命。
兇惡已極。
吉慶系隔省巡撫。
竟能不分疆域。
督饬所屬。
拏獲首盜。
解交江省審明正法。
辦理甚屬認真。
所有署膠州知州沈霁、于鄰省洋盜。
即能留心盤獲。
亦屬能事。
着送部引見。
其在逃之萬奇一犯。
仍着各省督撫。
嚴饬所屬。
實力查拏務獲。
毋任遠揚漏網。
将此各谕令知之。
○甲辰。
谕曰、玉德、現在出差。
蘇淩阿、又派令随往熱河、伊齡阿、于刑名未能谙習。
玉德未回京以前。
所有刑部侍郎事務。
着穆精阿兼署。
○又谕、從前台灣海口員弁。
得受陋規銀兩。
于各家屬名下着追。
其實在無力完繳者。
經該督撫奏請。
于該管各上司名下攤賠。
業降旨加恩寬免。
海口員弁。
得受陋規、多至钜萬。
該管上司、乃竟毫無覺察。
本應一體着賠。
因念人數太多。
且閱年已久。
是以免令攤賠。
但各管上司内。
有棄瑕錄用者。
其應得廉俸等項。
若仍準支領。
究不足以示懲。
即如雅德、現賞給頭等侍衛、在新疆辦事。
其得項即不應支給。
所有此案失察海口陋規、曾免攤賠之各上司。
如有複邀錄用者。
雖免攤賠之項。
俱不準領廉俸。
以示因循不察屬員者戒。
○又谕、向來親王郡王以下府第。
俱有定制。
載在會典。
惟門首應否設立行馬、下馬樁。
及高下寬窄遠近之處。
并未開載。
但行馬、下馬樁、為規制攸關。
會典未有明條。
難以遵循。
亦應明立限制。
以示等威。
此後親王、固倫公主、郡王、和碩公主、及貝勒門首。
俱準設立行馬。
下馬樁、貝子以下。
不準僭用。
其尺寸高下寬窄。
距府第遠近若幹。
應如何分别等差。
着宗人府會同步軍統領衙門。
詳議章程具奏。
至諸王園居。
惟彩霞園。
曾經皇祖駐跸。
是以門外建蓋東西相向朝房二座。
自應仍存其舊。
此外諸王公主之園居。
俱不準建蓋朝房。
以示限制。
其親郡王子孫。
以次降封至貝子以下者。
其舊居府第規制。
俱毋庸更改。
惟行馬、及下馬樁。
應照定制徹去。
不得僭用。
并交宗人府存記遵照。
尋議、親王、固倫公主、郡王、和碩公主、及貝勒、門首俱應設立行馬、下馬樁。
其親王、固倫公主之下馬樁。
應高一丈。
郡王、和碩公主之下馬樁。
應高九尺。
貝勒之下馬樁。
應高八尺。
其行馬。
親王、固倫公主、應安設八架。
郡王、和碩公主、應安設六架。
貝勒、應安設四架。
每架以五尺為率。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四川汶川縣民苟相聘妻羅氏。
○乙巳。
谕曰、吉慶奏、山東德州一帶。
自四月二十五六等日。
得有透雨以後。
迄今未獲續沛甘霖。
地土乾燥。
晚禾雜糧。
播種無多。
小民口食不無拮據等語。
前因東省德州一帶。
望澤甚殷。
業經降旨。
令該撫查明無力貧民。
借給耔種口糧。
以資接濟。
今該處至今、既未獲被甘膏。
麥收失望。
若應徵新舊錢糧。
同時輸納。
民力益形竭蹷。
所有德州、平原、恩縣、武城、夏津、邱縣、臨清、高唐、館陶、并德州衛等。
十州縣衛。
本年應徵新舊錢糧倉谷。
着加恩一并緩至秋後。
察看收成。
再行啟徵。
以纾民力。
其實在無力貧戶。
并着賞給一月口糧。
用資接濟。
該撫務督饬所屬。
實心經理。
俾小民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念民艱之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本日太常寺将贊禮郎六缺。
讀祝官二缺。
帶領引見。
所帶人員。
多至二十八名。
殊屬非是。
其陵寝贊禮郎讀祝官二缺。
已即行引見補放。
此外亦僅有六缺。
何必需用二十餘名之多。
朕引見内外各官。
一日有多至百餘員者。
從不厭煩勞。
但部院衙門引見官員。
即系緊要之缺。
例止拟正拟陪。
候朕簡用足矣。
況贊祝微員。
又何須加倍乎。
且單内缺分行款。
陵寝擡寫三字。
本寺之缺。
亦應擡一字。
以便一目了然。
乃竟一例平寫。
眉目不清。
該堂官于此等處。
全未留心。
殊屬疎忽。
所有此次帶領引見之太常寺堂官。
俱着交部議處。
○又谕曰、伍拉納等奏、查獲私拆公文。
投入匿名揭帖。
誣告本管營弁之兵丁柯大斌。
定拟絞罪。
請即行正法一摺。
所辦過當。
此案柯大斌、因本管把總許登龍、平日管束嚴緊。
并有同營食糧之弟柯幅。
因惰誤操演。
曾被許登龍責處。
柯大斌挾嫌。
捏寫許登龍包賭匿名揭帖一紙。
私行裝入公文。
投遞總督衙門。
以圖拖累洩忿。
經該督等審出實情。
從重問拟。
但此等案犯。
非若洋盜行劫兇殺事主。
及連斃多命。
情罪重大。
決不待時者可比。
該督等照依本律問拟絞候。
由部入于秋審情實。
屆時仍當予勾。
亦不過暫緩數月。
乃該督辄請即行正法。
緻與洋盜重犯。
漫無區别。
殊屬非是。
外省辦理谳案。
非失之不及。
即失之太過。
大率類此。
除将原摺交部核拟外。
伍拉納、浦霖、俱着傳旨申饬。
○谕軍機大臣等、春夏以來。
豫省開封府屬。
雨澤稍稀。
而河北三府。
更屬缺少。
雖據該撫奏于上月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九等日。
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