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九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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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六年。
辛亥。
十二月。
丙辰。
谕、據書麟等參奏、署青浦縣知縣何廷鳳、于開倉之後。
糧戶輸納漸多。
該縣并不親身臨倉。
以緻書役鬥級等、任意抛撒。
掃集餘米收存。
不複給還糧戶。
經糧道汪志伊、知府李廷敬、查訪密禀。
請将何廷鳳、革職拏問等語江南漕務。
積弊最深。
節經降旨、令該督等實力整頓。
乃尚有書役等、乘機舞弊之事。
不可不徹底根究。
何廷鳳、着革職拏問。
交該督等、提同案内人證。
嚴審定拟具奏。
書麟在兩江總督任内。
為時已久。
此等書吏舞弊之案。
從前未據該督查辦具奏。
此次會銜入告。
自必系長麟查出。
所辦可嘉至糧道汪志伊、知府李廷敬、能改裝易服。
潛赴該縣查訪密禀尚屬認真。
汪志伊、李廷敬、俱着交部議叙。
○丁巳。
谕曰、姚棻奏訪獲在逃年久之軍流人犯劉細貴、劉允南二名。
并将奪犯毆差傷官人犯、全數拏獲。
分别辦理一摺。
已批交三法司核拟速奏矣。
此案署縣丞史相、訪有年久在逃軍流劉細貴、劉允南二名。
潛回本籍。
于夜間帶役往拏。
已将劉細貴拏獲。
複被劉勝組等、糾衆奪犯。
并将差役、及該縣丞毆傷。
該縣丞即知會該縣、親往查拏。
随将毆奪人犯之劉勝組等拏獲。
尚屬可嘉。
署都昌縣知縣方中、署縣丞史相、俱着交部議叙。
該撫接據禀報。
即派委道将等、上緊訪拏。
将案内逸犯劉細貴、劉允南等、全數弋獲。
亦屬認真。
姚棻、并着交部議叙。
○以故三等子祥泰子福珠理、三等男福倫子海福、各襲爵。
○戊午。
谕軍機大臣曰、姚棻奏審拟革職侍衛嚴夢彪、包攬漕米一案。
此事前經步軍統領衙門具奏、嚴夢彪之弟呈控、伊兄被廣豐縣知縣曹德元、誣禀被參。
并知縣将未完米石、勒令花戶交銀、及浮收倉糧、交倉使費錢文等事。
有關勒派浮收。
不可不查明嚴辦。
當即降旨、交劉峨、吉慶就近提集人證。
秉公嚴審。
今披閱姚棻摺内所奏情形。
其中自相矛盾之處甚多。
如所稱嚴夢彪、代伊戚赴縣求情。
該縣不見。
嚴夢彪即于大堂下馬。
走進宅門。
将米單交管門家人轉禀一節。
嚴夢彪回籍。
兩次以患病未痊、呈請該縣詳咨展限。
是其患病自屬實情。
又豈能乘馬往見知縣。
代伊戚說情交米。
且前次姚棻參奏摺内、稱嚴夢彪騎馬入倉。
踏傷完糧花戶。
茲又稱嚴夢彪騎馬至倉。
見完糧米石擁擠。
即下馬步行。
令工人牽馬在後。
因馬吃擔内糧米。
花戶喝趕。
馬驚脫缰。
踢傷鄭牙左腿等語。
此事如嚴夢彪騎馬入倉。
踏傷花戶。
必系有意恃符強橫。
進倉鬧漕情事。
自應嚴辦示懲。
茲嚴夢彪所騎之馬。
系令工人牽拉在後。
因馬被花戶喝趕。
驚逸踢人。
畜類無知。
為事所常有。
何得以此入嚴夢彪之罪。
該撫既以嚴夢彪鬧漕滋事。
問拟發遣。
又以該縣不能約束家人。
任其擅收米單。
代為轉繳。
奏請革職。
看來姚棻竟有回護地方官、令兩敗俱傷、而已無事之意。
可以将就完事。
此案情節。
并未确實。
若遽将嚴夢彪發遣。
既不足以示服。
又啟外官通同瞻庇之漸。
且嚴夢魁在京所控詞内。
有該縣浮收勒折情弊。
于地方漕務。
尤有關系。
如果屬實。
該縣之罪。
亦豈僅止革職。
不可不查審明确。
以成信谳。
着将姚棻原摺、發交劉峨、吉慶閱看。
按照折角處所。
及以上指駁各情節。
提集案内人證。
秉公逐一研訊。
毋任稍有隐飾回護。
以副委任。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尚安奏稱、巴裡坤吐魯番、支放滿營官兵谷石不敷。
請照例交地方官購買等語。
此雖年例相沿之事。
但此項谷石。
不敷支放。
若交地方官、照時價采買。
恐胥役從中擾累小民。
侵漁官價。
莫若即将時價折給官兵。
伊等既可自行購買。
亦免采買交納之煩。
着傳谕尚安、嗣後不敷谷石。
可否停止地方官采買。
即将時價折給官兵。
令其自行購買之處。
詳細查明。
務須酌量地方情形。
期于官兵實有裨益。
妥議具奏。
○赈貸奉天錦縣本年風雹旱災饑民。
○己未。
補行乾隆五十五年大計。
湖南年老官四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不謹官二員。
罷軟官二員。
分别處分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洛陽縣民黃某女黃氏。
西平縣民焦成才妹焦氏。
安徽鳳台縣民王桡妻沈氏。
四川達州民趙璠妾羅氏。
○庚申。
谕、前因勒保駐劄西甯。
辦理赴藏駝馬口糧等項。
及口外安設台站。
俱極妥協。
節經降旨獎叙。
茲據福康安奏、由西甯出口後。
于初九日、行抵貢額爾吉地方。
沿途
辛亥。
十二月。
丙辰。
谕、據書麟等參奏、署青浦縣知縣何廷鳳、于開倉之後。
糧戶輸納漸多。
該縣并不親身臨倉。
以緻書役鬥級等、任意抛撒。
掃集餘米收存。
不複給還糧戶。
經糧道汪志伊、知府李廷敬、查訪密禀。
請将何廷鳳、革職拏問等語江南漕務。
積弊最深。
節經降旨、令該督等實力整頓。
乃尚有書役等、乘機舞弊之事。
不可不徹底根究。
何廷鳳、着革職拏問。
交該督等、提同案内人證。
嚴審定拟具奏。
書麟在兩江總督任内。
為時已久。
此等書吏舞弊之案。
從前未據該督查辦具奏。
此次會銜入告。
自必系長麟查出。
所辦可嘉至糧道汪志伊、知府李廷敬、能改裝易服。
潛赴該縣查訪密禀尚屬認真。
汪志伊、李廷敬、俱着交部議叙。
○丁巳。
谕曰、姚棻奏訪獲在逃年久之軍流人犯劉細貴、劉允南二名。
并将奪犯毆差傷官人犯、全數拏獲。
分别辦理一摺。
已批交三法司核拟速奏矣。
此案署縣丞史相、訪有年久在逃軍流劉細貴、劉允南二名。
潛回本籍。
于夜間帶役往拏。
已将劉細貴拏獲。
複被劉勝組等、糾衆奪犯。
并将差役、及該縣丞毆傷。
該縣丞即知會該縣、親往查拏。
随将毆奪人犯之劉勝組等拏獲。
尚屬可嘉。
署都昌縣知縣方中、署縣丞史相、俱着交部議叙。
該撫接據禀報。
即派委道将等、上緊訪拏。
将案内逸犯劉細貴、劉允南等、全數弋獲。
亦屬認真。
姚棻、并着交部議叙。
○以故三等子祥泰子福珠理、三等男福倫子海福、各襲爵。
○戊午。
谕軍機大臣曰、姚棻奏審拟革職侍衛嚴夢彪、包攬漕米一案。
此事前經步軍統領衙門具奏、嚴夢彪之弟呈控、伊兄被廣豐縣知縣曹德元、誣禀被參。
并知縣将未完米石、勒令花戶交銀、及浮收倉糧、交倉使費錢文等事。
有關勒派浮收。
不可不查明嚴辦。
當即降旨、交劉峨、吉慶就近提集人證。
秉公嚴審。
今披閱姚棻摺内所奏情形。
其中自相矛盾之處甚多。
如所稱嚴夢彪、代伊戚赴縣求情。
該縣不見。
嚴夢彪即于大堂下馬。
走進宅門。
将米單交管門家人轉禀一節。
嚴夢彪回籍。
兩次以患病未痊、呈請該縣詳咨展限。
是其患病自屬實情。
又豈能乘馬往見知縣。
代伊戚說情交米。
且前次姚棻參奏摺内、稱嚴夢彪騎馬入倉。
踏傷完糧花戶。
茲又稱嚴夢彪騎馬至倉。
見完糧米石擁擠。
即下馬步行。
令工人牽馬在後。
因馬吃擔内糧米。
花戶喝趕。
馬驚脫缰。
踢傷鄭牙左腿等語。
此事如嚴夢彪騎馬入倉。
踏傷花戶。
必系有意恃符強橫。
進倉鬧漕情事。
自應嚴辦示懲。
茲嚴夢彪所騎之馬。
系令工人牽拉在後。
因馬被花戶喝趕。
驚逸踢人。
畜類無知。
為事所常有。
何得以此入嚴夢彪之罪。
該撫既以嚴夢彪鬧漕滋事。
問拟發遣。
又以該縣不能約束家人。
任其擅收米單。
代為轉繳。
奏請革職。
看來姚棻竟有回護地方官、令兩敗俱傷、而已無事之意。
可以将就完事。
此案情節。
并未确實。
若遽将嚴夢彪發遣。
既不足以示服。
又啟外官通同瞻庇之漸。
且嚴夢魁在京所控詞内。
有該縣浮收勒折情弊。
于地方漕務。
尤有關系。
如果屬實。
該縣之罪。
亦豈僅止革職。
不可不查審明确。
以成信谳。
着将姚棻原摺、發交劉峨、吉慶閱看。
按照折角處所。
及以上指駁各情節。
提集案内人證。
秉公逐一研訊。
毋任稍有隐飾回護。
以副委任。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尚安奏稱、巴裡坤吐魯番、支放滿營官兵谷石不敷。
請照例交地方官購買等語。
此雖年例相沿之事。
但此項谷石。
不敷支放。
若交地方官、照時價采買。
恐胥役從中擾累小民。
侵漁官價。
莫若即将時價折給官兵。
伊等既可自行購買。
亦免采買交納之煩。
着傳谕尚安、嗣後不敷谷石。
可否停止地方官采買。
即将時價折給官兵。
令其自行購買之處。
詳細查明。
務須酌量地方情形。
期于官兵實有裨益。
妥議具奏。
○赈貸奉天錦縣本年風雹旱災饑民。
○己未。
補行乾隆五十五年大計。
湖南年老官四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不謹官二員。
罷軟官二員。
分别處分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洛陽縣民黃某女黃氏。
西平縣民焦成才妹焦氏。
安徽鳳台縣民王桡妻沈氏。
四川達州民趙璠妾羅氏。
○庚申。
谕、前因勒保駐劄西甯。
辦理赴藏駝馬口糧等項。
及口外安設台站。
俱極妥協。
節經降旨獎叙。
茲據福康安奏、由西甯出口後。
于初九日、行抵貢額爾吉地方。
沿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