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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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除旗檔。
聽其為民。
所有應賠銀兩。
即交該旗、将其家産入官變抵。
以清官項。
至富綱、譚尚忠、任聽留傑在滇省久住。
并不早為押令起程。
均屬不合。
着交該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曰、伍拉納奏、據延平府知府鄧廷輯禀報、頭運委員領解饷銀。
分裝船隻。
行至長鐵灘地方。
有第七号饷船。
誤碰石梁。
擊碎船身。
沉溺饷銀二十鞘。
現在設法打撈。
已獲六鞘。
仍饬上緊撈獲等語。
此事殊不可信。
向來各省運解銅鉛船隻。
經行險灘。
往往有奏報沉溺。
至解運饷鞘。
即有疎虞。
亦系途中被竊。
即如湖南芷江縣驿、失去鞘銀一案。
審系更夫串通賊匪偷取。
從未聞有饷鞘沉溺之事。
其中必有串通偷竊、裝點捏報情弊。
不可不嚴行審究。
況運送饷鞘。
由水路行走。
事所常有。
若以經曆險灘為辭。
竟似解運銅鉛。
具報沉溺。
将來必緻任意偷竊。
紛紛捏報。
此端斷不可開。
着該督撫、即将此案親提該委員、及丁役家人船戶水手人等。
嚴加根究。
徹底查明。
如有串通情弊。
據實究辦。
将該委員參奏治罪。
毋任捏飾朦混。
緻滋寬縱。
其未獲饷鞘。
務須全行起獲。
倘不能足數。
即着查明分别賠補。
以杜捏飾之漸。
将此傳谕知之。
○吏部議奏、據江西巡撫姚棻奏、九江府知府達桑阿、因所屬瑞昌縣、竊犯越獄脫逃。
部議降一級調用。
請令加倍捐複知府。
留省補用。
查監犯越獄。
案情較重。
應不準其捐複。
再查定例。
凡降革人員在部呈請捐複。
俱核明原案情節公私輕重。
分别準駁具奏。
原以詳示甄别。
嚴杜幸進之階。
近來外省督撫、每于緣事參處之屬員、降革離任後。
不論案情公私輕重。
率行奏請捐複。
甚或有不将被議原委聲叙。
朦混呈請者。
實違定例。
且啟僥幸夤緣之漸。
應請嗣後凡外省降革人員。
督撫率行奏請捐複者。
臣部概行議駁。
從之。
○丙午。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谕、本日朕閱山西省情實人犯招冊内。
絞犯餘文全一起。
因恨伊胞叔餘發、不行周濟。
起意将其年甫十二之幼子餘興成子、緻死洩忿。
随诓入場内。
揪倒在地。
用石連毆殒命。
又絞犯孫式漢一起。
因年甫十歲之小功堂侄孫寬漢子、攜取所借鐵抓欲走。
該犯奪抓毆砍孫寬漢子倒地。
憶及其父母相待刻薄。
頓起殺機。
用鐵抓連砍殒命。
以上二案。
刑部均照原拟依尊長謀殺本宗卑幼律。
問拟絞候。
入于情實。
辦理未為允協。
尊長緻死卑幼。
其情節輕重。
原有區别。
如卑幼果有不安本分、下流為匪等情。
為尊長者。
訓誨不悛。
恐贻羞族黨。
以緻責打殒命。
自應按照定律問拟。
勾到時尚可不行予勾。
若因挾嫌懷忿。
輙倚尊長名分。
故行毆打緻死。
甚或觊觎家赀。
肆意淩虐。
毆斃卑幼。
且其中緻絕人子嗣者有之。
是其殘忍已極。
恩義斷絕。
即當以凡論。
不得再援尊長之例。
按照定拟。
今餘文全、因伊胞叔餘發、不行資助。
辄将大功服弟餘興成子、用石毆斃。
孫式漢、因孫寬漢子、攜取鐵抓奪毆。
憶及其父母相待刻薄。
頓起殺機。
是其緻死緣由。
實因圖洩忿恨利己。
慘斃幼孩。
情節均屬殘忍。
自應即以凡論。
乃刑部仍照尊長緻死卑幼律。
拟絞候。
引用例條。
未免牽混。
殊非弼教明刑之義。
嗣後凡遇尊長謀殺本宗卑幼之案。
其應如何分别案情、定拟罪名之處。
着軍機大臣、會同刑部。
悉心定議具奏。
○又谕曰、孫士毅奏、新授浙江黃岩鎮總兵諸神保呈稱、現值廓爾喀滋擾後藏。
情願赴藏随同帶兵進剿等語。
所請甚屬可嘉。
諸神保、即着留于川省。
遇有續調官兵。
令其帶往。
俟有川省總兵缺出。
即行補用。
所有浙江黃岩鎮總兵員缺。
着海通保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據奎林等奏、拏獲圖誘生番滋事匪徒。
審明定拟一摺。
該犯彭貴生、因與泉州人不睦。
辄敢勾引生番出山。
欲加殺害。
以圖洩忿。
此事甚有關系。
現已将該犯拏獲。
搜出書信。
不緻滋生事端。
若此信寄到。
而生番等頑悍無知。
竟聽從出山。
将三角湧莊居住之泉州民人。
妄為殺害。
更複成何事體。
豈能置之不問。
必将生番痛加剿戮。
又當緻啟釁端。
所關非細。
此等要犯。
既經拏獲、審出确情。
自應立正刑誅。
以示儆懲。
乃奎林仍複拘泥請旨。
殊不可解。
況伊自任台灣總兵以來。
于該處搶奪鬥毆。
及滋事不法匪徒。
審明後即行正法者。
不一而足。
且有案犯情罪。
尚不緻即予立決。
而以台灣民風犷悍。
從重辦理者。
亦複不少。
何獨于此等勾引生番殺人洩忿。
事關構釁重大之犯。
轉不敢請王命即行正法耶。
奎林平日辦事。
于輕重緩急機宜。
不能卓有把握。
忽昧忽明。
即此可見。
是以朕于廓爾喀侵擾後藏一事。
慮及奎林不能獨當其任。
複令福康安來京。
面授機略。
前往督辦。
奎林務當痛改舊習。
倍加詳慎。
毋緻臨時稍昧事機。
以期速蒇膚功。
方為不負任使。
至台灣為五方雜處之地。
匪徒兇棍。
最易滋事。
奎林在彼力加整饬。
有犯必懲。
積習尚未能盡改。
哈當阿到任後。
于奎林辦理得宜之處。
總當仿照而行。
若似此案之不知輕重。
拘泥失當。
則不可踵其所為。
所有彭貴生一犯、即着處斬。
其未獲之饒阿俊、黃管二犯。
着哈當阿等、饬屬嚴密緝拏務獲。
歸案審辦。
将此傳谕奎林、哈當阿、并谕福康安知之。
○又谕曰、陳傑前經屢次獲咎。
朕加恩棄瑕錄用。
複授為浙江提督。
自應感激朕恩。
倍思奮勉。
乃自到
聽其為民。
所有應賠銀兩。
即交該旗、将其家産入官變抵。
以清官項。
至富綱、譚尚忠、任聽留傑在滇省久住。
并不早為押令起程。
均屬不合。
着交該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曰、伍拉納奏、據延平府知府鄧廷輯禀報、頭運委員領解饷銀。
分裝船隻。
行至長鐵灘地方。
有第七号饷船。
誤碰石梁。
擊碎船身。
沉溺饷銀二十鞘。
現在設法打撈。
已獲六鞘。
仍饬上緊撈獲等語。
此事殊不可信。
向來各省運解銅鉛船隻。
經行險灘。
往往有奏報沉溺。
至解運饷鞘。
即有疎虞。
亦系途中被竊。
即如湖南芷江縣驿、失去鞘銀一案。
審系更夫串通賊匪偷取。
從未聞有饷鞘沉溺之事。
其中必有串通偷竊、裝點捏報情弊。
不可不嚴行審究。
況運送饷鞘。
由水路行走。
事所常有。
若以經曆險灘為辭。
竟似解運銅鉛。
具報沉溺。
将來必緻任意偷竊。
紛紛捏報。
此端斷不可開。
着該督撫、即将此案親提該委員、及丁役家人船戶水手人等。
嚴加根究。
徹底查明。
如有串通情弊。
據實究辦。
将該委員參奏治罪。
毋任捏飾朦混。
緻滋寬縱。
其未獲饷鞘。
務須全行起獲。
倘不能足數。
即着查明分别賠補。
以杜捏飾之漸。
将此傳谕知之。
○吏部議奏、據江西巡撫姚棻奏、九江府知府達桑阿、因所屬瑞昌縣、竊犯越獄脫逃。
部議降一級調用。
請令加倍捐複知府。
留省補用。
查監犯越獄。
案情較重。
應不準其捐複。
再查定例。
凡降革人員在部呈請捐複。
俱核明原案情節公私輕重。
分别準駁具奏。
原以詳示甄别。
嚴杜幸進之階。
近來外省督撫、每于緣事參處之屬員、降革離任後。
不論案情公私輕重。
率行奏請捐複。
甚或有不将被議原委聲叙。
朦混呈請者。
實違定例。
且啟僥幸夤緣之漸。
應請嗣後凡外省降革人員。
督撫率行奏請捐複者。
臣部概行議駁。
從之。
○丙午。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谕、本日朕閱山西省情實人犯招冊内。
絞犯餘文全一起。
因恨伊胞叔餘發、不行周濟。
起意将其年甫十二之幼子餘興成子、緻死洩忿。
随诓入場内。
揪倒在地。
用石連毆殒命。
又絞犯孫式漢一起。
因年甫十歲之小功堂侄孫寬漢子、攜取所借鐵抓欲走。
該犯奪抓毆砍孫寬漢子倒地。
憶及其父母相待刻薄。
頓起殺機。
用鐵抓連砍殒命。
以上二案。
刑部均照原拟依尊長謀殺本宗卑幼律。
問拟絞候。
入于情實。
辦理未為允協。
尊長緻死卑幼。
其情節輕重。
原有區别。
如卑幼果有不安本分、下流為匪等情。
為尊長者。
訓誨不悛。
恐贻羞族黨。
以緻責打殒命。
自應按照定律問拟。
勾到時尚可不行予勾。
若因挾嫌懷忿。
輙倚尊長名分。
故行毆打緻死。
甚或觊觎家赀。
肆意淩虐。
毆斃卑幼。
且其中緻絕人子嗣者有之。
是其殘忍已極。
恩義斷絕。
即當以凡論。
不得再援尊長之例。
按照定拟。
今餘文全、因伊胞叔餘發、不行資助。
辄将大功服弟餘興成子、用石毆斃。
孫式漢、因孫寬漢子、攜取鐵抓奪毆。
憶及其父母相待刻薄。
頓起殺機。
是其緻死緣由。
實因圖洩忿恨利己。
慘斃幼孩。
情節均屬殘忍。
自應即以凡論。
乃刑部仍照尊長緻死卑幼律。
拟絞候。
引用例條。
未免牽混。
殊非弼教明刑之義。
嗣後凡遇尊長謀殺本宗卑幼之案。
其應如何分别案情、定拟罪名之處。
着軍機大臣、會同刑部。
悉心定議具奏。
○又谕曰、孫士毅奏、新授浙江黃岩鎮總兵諸神保呈稱、現值廓爾喀滋擾後藏。
情願赴藏随同帶兵進剿等語。
所請甚屬可嘉。
諸神保、即着留于川省。
遇有續調官兵。
令其帶往。
俟有川省總兵缺出。
即行補用。
所有浙江黃岩鎮總兵員缺。
着海通保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據奎林等奏、拏獲圖誘生番滋事匪徒。
審明定拟一摺。
該犯彭貴生、因與泉州人不睦。
辄敢勾引生番出山。
欲加殺害。
以圖洩忿。
此事甚有關系。
現已将該犯拏獲。
搜出書信。
不緻滋生事端。
若此信寄到。
而生番等頑悍無知。
竟聽從出山。
将三角湧莊居住之泉州民人。
妄為殺害。
更複成何事體。
豈能置之不問。
必将生番痛加剿戮。
又當緻啟釁端。
所關非細。
此等要犯。
既經拏獲、審出确情。
自應立正刑誅。
以示儆懲。
乃奎林仍複拘泥請旨。
殊不可解。
況伊自任台灣總兵以來。
于該處搶奪鬥毆。
及滋事不法匪徒。
審明後即行正法者。
不一而足。
且有案犯情罪。
尚不緻即予立決。
而以台灣民風犷悍。
從重辦理者。
亦複不少。
何獨于此等勾引生番殺人洩忿。
事關構釁重大之犯。
轉不敢請王命即行正法耶。
奎林平日辦事。
于輕重緩急機宜。
不能卓有把握。
忽昧忽明。
即此可見。
是以朕于廓爾喀侵擾後藏一事。
慮及奎林不能獨當其任。
複令福康安來京。
面授機略。
前往督辦。
奎林務當痛改舊習。
倍加詳慎。
毋緻臨時稍昧事機。
以期速蒇膚功。
方為不負任使。
至台灣為五方雜處之地。
匪徒兇棍。
最易滋事。
奎林在彼力加整饬。
有犯必懲。
積習尚未能盡改。
哈當阿到任後。
于奎林辦理得宜之處。
總當仿照而行。
若似此案之不知輕重。
拘泥失當。
則不可踵其所為。
所有彭貴生一犯、即着處斬。
其未獲之饒阿俊、黃管二犯。
着哈當阿等、饬屬嚴密緝拏務獲。
歸案審辦。
将此傳谕奎林、哈當阿、并谕福康安知之。
○又谕曰、陳傑前經屢次獲咎。
朕加恩棄瑕錄用。
複授為浙江提督。
自應感激朕恩。
倍思奮勉。
乃自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