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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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城工。
伊系革職之員。
呼應不靈。
較于工程無益。
所有東省城工。
着交與惠齡接辦。
長麟即前往江蘇。
署理巡撫事務。
仍不準戴用頂戴。
其應得廉俸。
亦不準支給。
如果莅任後自知愧悔。
勉思整饬地方。
力圖報效。
俟過數年後。
再當降旨加恩。
倘以為又得邀恩。
更複恃才偏聽。
意存自滿。
伊系棄瑕錄用之人。
必當從嚴懲治。
立寘重典。
斷不能屢邀寬貸也。
○又谕、昨歸景照奏、海甯前往溫州。
督拏瑞安洋面盜匪。
在途患病。
當經降旨令該撫即回省城調理。
以冀速痊。
今據歸景照奏報。
海甯行抵蘭溪地方身故。
殊為可惜。
海甯自簡任封圻以來。
尚屬急公勤奮。
茲甫經調任浙江。
正資整頓。
乃以力疾前赴溫州。
督緝洋匪。
在途溘逝。
深堪嘉憫。
海甯着加恩照總督之例給予恤典。
該部察例具奏。
○又谕曰、勒保奏、甘肅蘭州府屬之臯蘭、金縣、靖遠三縣高阜地方。
先因六月内雨水較少。
禾苗長發稍遲。
嗣于八月間天氣驟冷。
正當升漿結實之時。
猝被嚴霜。
以緻黃萎。
現在收成無望。
被災戶民。
力難接濟。
乏食堪虞。
請照例給予赈濟等語。
臯蘭、金縣、靖遠等三縣。
猝被嚴霜。
前據該督奏明。
業經降旨将本年應徵正雜銀糧草束。
緩至來歲徵收。
今既查勘成災。
小民口食維艱。
自應給予赈濟。
以示體恤。
着該督即派委妥員。
實心經理。
俾災黎均沾實惠。
以副朕愛餋邊氓至意。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畢沅等審訊貴州委員吳壽朋領運京鉛、沉溺鉛船一摺。
内稱該員帶有家口、及柴米物件。
種種累墜。
以緻船身加重。
沉鉛二十一萬斤。
雖沉溺各處。
系在着名險灘。
猝遇暴風。
但違例攜眷。
即屬玩誤。
所失鉛觔。
應賠腳價。
現咨黔省查明确數。
着落該參員追繳等語。
運京鉛觔。
該委員理應小心運送。
即遇有名險灘。
亦當加意防範。
以免疏虞。
今吳壽朋領運京鉛。
沉溺至二十一萬斤之多。
撈獲之數。
僅止三萬三千八百斤。
恐中途有盜賣鉛觔。
捏報沉溺情弊。
畢沅等惟當從此根究。
嚴加诘訊。
乃祇稱該員攜帶眷屬柴米。
以緻船重壓沉。
情節殊非确實。
試思該員所攜眷屬五人。
食米亦僅止六十石。
能重幾何。
豈有将鉛船沉壓之理。
畢沅等既經冒昧參奏于前。
審訊時又複為之回護。
顯将有心開脫。
着畢沅再行研訊确情。
據實具奏。
至此項沉溺鉛觔甚多。
自應賠繳。
今畢沅将腳價銀兩一并着落賠繳。
吳壽朋系屬微員。
焉有多赀賠交官項。
将來必至拖欠難完。
仍歸無着。
并着畢沅一并另行籌議具奏。
尋奏、遵旨親提吳壽朋等嚴訊。
據稱沉溺鉛船。
實系在着名險灘。
猝遇暴風。
又以違例私帶家眷。
一切食米柴薪。
不免寬為籌備。
以緻裝載稍重。
連溺三船。
實不敢私行售賣。
至應賠各項。
至三千五百餘兩。
若令吳壽朋一人完繳。
誠如聖谕。
必緻拖延。
拟将應賠銀兩。
分為三股。
吳壽朋賠繳一股。
原委各上司于該參員違例攜眷未經查參。
應賠一股。
失事各地方官于運船過境。
未能先事豫防。
應賠一股。
下部議。
○甲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伊齡阿查明松山杏山等處牧廠地畝一摺。
此項地畝。
于紅冊之外。
丈出多畝。
皆系影射私開。
自應查明業戶。
照畝數之多寡。
治以應得之罪。
其查出。
尚可開墾荒地。
未便聽其抛棄。
今據伊齡阿逐畝丈量。
必須登記簿冊。
既可備招募開墾之需。
亦可杜影射占據之弊。
現在奏到摺圖存記。
着傳谕伊齡阿。
再将米廠地畝。
速行詳悉查勘。
并将私墾各案。
及失察之副都統、地方文武應議各官。
一并秉公查辦。
俟具奏到日。
交内務府、會同該部分别核議。
○丙子。
上詣奉先殿。
壽皇殿行禮。
○是月。
署浙江布政使按察使歸景照奏、收漕最易滋弊。
雖繁立科條。
而奉行不力。
仍屬有名無實。
惟在各上司潔已奉公。
認真督察。
批、此說得之。
實力勉為之。
又奏、今拟于收漕時。
由藩司詳請、派隔屬賢能道府。
分赴各處督察。
并于丞倅州縣中、擇其誠實廉幹者。
派往協同監收。
倘查出弊端。
據實禀揭得旨、好。
一切勉為之。
○河南巡撫穆和蔺奏、河堤附近居民。
并無新添廬舍。
開墾地畝。
以及私築堤堰。
侵占河身等弊。
得旨、以實為之。
毋為空言。
○刑部尚書暫署山東巡撫湖季堂奏、本年濟南武定各屬二十七州縣被水成災。
仰蒙赈恤。
請将本省應運漕米十二萬一千九百五十餘石。
全數截留。
以充民食。
得旨。
允行。
下部知之。
○陝甘總督勒保奏、本年臯蘭、金縣、靖遠三縣被災。
臣于題報後。
即與藩司蔣兆奎、分往親查。
核實散赈不得稍有弊混。
得旨、俾受實惠。
勉之。
○雲貴總督兼署雲南巡撫富綱奏、頭運二起京銅。
于九月二十八日全數兌足。
即于是日自泸州開行。
咨明沿途督撫。
嚴查催趱。
俾迅速抵京。
得旨嘉獎。
卷之一千三百六十五
伊系革職之員。
呼應不靈。
較于工程無益。
所有東省城工。
着交與惠齡接辦。
長麟即前往江蘇。
署理巡撫事務。
仍不準戴用頂戴。
其應得廉俸。
亦不準支給。
如果莅任後自知愧悔。
勉思整饬地方。
力圖報效。
俟過數年後。
再當降旨加恩。
倘以為又得邀恩。
更複恃才偏聽。
意存自滿。
伊系棄瑕錄用之人。
必當從嚴懲治。
立寘重典。
斷不能屢邀寬貸也。
○又谕、昨歸景照奏、海甯前往溫州。
督拏瑞安洋面盜匪。
在途患病。
當經降旨令該撫即回省城調理。
以冀速痊。
今據歸景照奏報。
海甯行抵蘭溪地方身故。
殊為可惜。
海甯自簡任封圻以來。
尚屬急公勤奮。
茲甫經調任浙江。
正資整頓。
乃以力疾前赴溫州。
督緝洋匪。
在途溘逝。
深堪嘉憫。
海甯着加恩照總督之例給予恤典。
該部察例具奏。
○又谕曰、勒保奏、甘肅蘭州府屬之臯蘭、金縣、靖遠三縣高阜地方。
先因六月内雨水較少。
禾苗長發稍遲。
嗣于八月間天氣驟冷。
正當升漿結實之時。
猝被嚴霜。
以緻黃萎。
現在收成無望。
被災戶民。
力難接濟。
乏食堪虞。
請照例給予赈濟等語。
臯蘭、金縣、靖遠等三縣。
猝被嚴霜。
前據該督奏明。
業經降旨将本年應徵正雜銀糧草束。
緩至來歲徵收。
今既查勘成災。
小民口食維艱。
自應給予赈濟。
以示體恤。
着該督即派委妥員。
實心經理。
俾災黎均沾實惠。
以副朕愛餋邊氓至意。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畢沅等審訊貴州委員吳壽朋領運京鉛、沉溺鉛船一摺。
内稱該員帶有家口、及柴米物件。
種種累墜。
以緻船身加重。
沉鉛二十一萬斤。
雖沉溺各處。
系在着名險灘。
猝遇暴風。
但違例攜眷。
即屬玩誤。
所失鉛觔。
應賠腳價。
現咨黔省查明确數。
着落該參員追繳等語。
運京鉛觔。
該委員理應小心運送。
即遇有名險灘。
亦當加意防範。
以免疏虞。
今吳壽朋領運京鉛。
沉溺至二十一萬斤之多。
撈獲之數。
僅止三萬三千八百斤。
恐中途有盜賣鉛觔。
捏報沉溺情弊。
畢沅等惟當從此根究。
嚴加诘訊。
乃祇稱該員攜帶眷屬柴米。
以緻船重壓沉。
情節殊非确實。
試思該員所攜眷屬五人。
食米亦僅止六十石。
能重幾何。
豈有将鉛船沉壓之理。
畢沅等既經冒昧參奏于前。
審訊時又複為之回護。
顯将有心開脫。
着畢沅再行研訊确情。
據實具奏。
至此項沉溺鉛觔甚多。
自應賠繳。
今畢沅将腳價銀兩一并着落賠繳。
吳壽朋系屬微員。
焉有多赀賠交官項。
将來必至拖欠難完。
仍歸無着。
并着畢沅一并另行籌議具奏。
尋奏、遵旨親提吳壽朋等嚴訊。
據稱沉溺鉛船。
實系在着名險灘。
猝遇暴風。
又以違例私帶家眷。
一切食米柴薪。
不免寬為籌備。
以緻裝載稍重。
連溺三船。
實不敢私行售賣。
至應賠各項。
至三千五百餘兩。
若令吳壽朋一人完繳。
誠如聖谕。
必緻拖延。
拟将應賠銀兩。
分為三股。
吳壽朋賠繳一股。
原委各上司于該參員違例攜眷未經查參。
應賠一股。
失事各地方官于運船過境。
未能先事豫防。
應賠一股。
下部議。
○甲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伊齡阿查明松山杏山等處牧廠地畝一摺。
此項地畝。
于紅冊之外。
丈出多畝。
皆系影射私開。
自應查明業戶。
照畝數之多寡。
治以應得之罪。
其查出。
尚可開墾荒地。
未便聽其抛棄。
今據伊齡阿逐畝丈量。
必須登記簿冊。
既可備招募開墾之需。
亦可杜影射占據之弊。
現在奏到摺圖存記。
着傳谕伊齡阿。
再将米廠地畝。
速行詳悉查勘。
并将私墾各案。
及失察之副都統、地方文武應議各官。
一并秉公查辦。
俟具奏到日。
交内務府、會同該部分别核議。
○丙子。
上詣奉先殿。
壽皇殿行禮。
○是月。
署浙江布政使按察使歸景照奏、收漕最易滋弊。
雖繁立科條。
而奉行不力。
仍屬有名無實。
惟在各上司潔已奉公。
認真督察。
批、此說得之。
實力勉為之。
又奏、今拟于收漕時。
由藩司詳請、派隔屬賢能道府。
分赴各處督察。
并于丞倅州縣中、擇其誠實廉幹者。
派往協同監收。
倘查出弊端。
據實禀揭得旨、好。
一切勉為之。
○河南巡撫穆和蔺奏、河堤附近居民。
并無新添廬舍。
開墾地畝。
以及私築堤堰。
侵占河身等弊。
得旨、以實為之。
毋為空言。
○刑部尚書暫署山東巡撫湖季堂奏、本年濟南武定各屬二十七州縣被水成災。
仰蒙赈恤。
請将本省應運漕米十二萬一千九百五十餘石。
全數截留。
以充民食。
得旨。
允行。
下部知之。
○陝甘總督勒保奏、本年臯蘭、金縣、靖遠三縣被災。
臣于題報後。
即與藩司蔣兆奎、分往親查。
核實散赈不得稍有弊混。
得旨、俾受實惠。
勉之。
○雲貴總督兼署雲南巡撫富綱奏、頭運二起京銅。
于九月二十八日全數兌足。
即于是日自泸州開行。
咨明沿途督撫。
嚴查催趱。
俾迅速抵京。
得旨嘉獎。
卷之一千三百六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