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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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和宮行禮。
○谕、據顧學潮奏交卸藩篆摺内、另片奏稱、現有未完賠繳銀一萬八千九百餘兩解任後既無養廉可扣。
而原籍産業無多。
一時亦難變抵。
懇于五十六年限内一律解繳等語。
所奏甚屬非是。
顧學潮由直隸微員經朕不次施恩。
疊加拔擢。
用至道員。
複又超擢浙江布政使。
宜如何感激力圖報效。
乃伊自到浙五載以來。
一味模棱。
随衆唯諾。
于地方吏治。
毫無整饬。
并無陳奏事件。
上年來熱河行在陛見。
因朕屢問。
乃面奏改造海船。
焚毀海島房屋草藔二事。
以見其留心公事。
若其事果應辦理。
原可禀知督撫。
奏明妥辦。
何必待陛見時、始行面奏。
以為建白見長之地。
然昨經福康安查明海船已無庸改造。
伍拉納亦奏稱島嶼民人。
安居已久。
不便概行驅逐。
緻令失所。
是顧學潮所奏兩事。
核之地方實在情形。
俱系難行之事。
可見顧學潮祇以虛言塞責。
全無實際。
已不能勝藩司重任。
且伊自七月染患病症。
委頓已及數月。
既不陳請開缺。
琅玕亦未奏聞。
迨至新任巡撫海甯将次到任。
琅玕始行具奏。
仍請委員代理。
不即交篆開缺。
今知海甯業經奏請解任。
顧學潮辄以未完官項為辭。
奏稱現無養廉可扣不能趕緊措完。
熱中戀棧。
情見乎辭。
實屬昧良負恩。
況浙省吏治廢弛。
收漕舞弊。
皆系琅玕顧學潮二人、玩誤因循所緻。
顧學潮、即着革職。
勒令回籍。
仍将在藩司任内支過五年養廉全數罰出。
以為海塘之用并令福崧、海甯、于原籍任所、督饬将伊應繳養廉、及未完銀一萬八千九百餘兩。
俱着即行全數繳出不準分限。
以示懲儆。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據玉田縣知縣錢端禀稱、該縣田家莊有逃回流犯田自相窩匪行竊經山海關副都統台斐音督率兵丁、将該犯擒獲。
現饬通永道陳昌圖、會同台斐音督饬州縣研究。
追起贓據捕拏逸犯等語。
田自相系拟絞緩決之犯于三十七年減流發配陝西該犯即于是年七月脫逃回籍。
在玉田縣地方、行竊窩匪已經十八年之久。
該處民人。
皆以形迹可疑指為賊匪而曆任知縣竟漫無覺察。
殊出情理之外。
今據山海關副都統台斐音、帶兵協同提督衙門番役赴該村将田自相拏獲并将該犯兄弟族人及同村大小男婦四十人一并搜捕。
并非該督豫有風聞。
饬屬查拏乃先以此奏為站腳地步殊屬弄巧矣。
田自相在籍肆竊多年地方官不及早查辦已不能辭咎而該犯逃回至十八年之久。
豈直省接據陝省咨緝。
并不認真饬屬躧捕。
猶不可解着梁肯堂即日馳赴玉田縣、會同台斐音将正。
夥各犯全行拏獲。
毋使一名漏網。
此案不必交該督審辦。
即着将全案匪犯、派委員弁兵役迅速解交刑部。
徹底訊究從重辦理至田自相、自陝西逃回以後之曆任該州縣及各上司并着梁肯堂查明據實嚴參。
勿得再有回護緻幹咎戾将此傳谕梁肯堂并谕台斐音知之。
○又谕、前經孫士毅奏、川省安插、交夷高春旺等、以父母妻子均在安南。
籲請回國。
因思江浙分置夷人。
諒亦有同情谕令該督撫等面加詢問。
如有思念故國者。
據實奏聞候朕降旨令其歸國本日海甯奏、面詢夷人阮廷琏等、跪稱親屬多在安南如蒙恩準回國俾得團聚與在此沾受天恩無異又阮輝玾等男婦大小十名口、稱系黎氏仆從懇求進京歸入黎維祁佐領下當差等語。
已批令照所請行矣四川江浙等省安插夷人系念室家思回故國殊堪矜憫。
自應準令迅速回國以慰其懷歸之意着傳谕該督撫如詢明夷人情願歸國即一面奏聞。
一面派員照料起身送至廣西交陳用敷妥行護送出關令其遄歸故土。
以示體恤。
不必拘泥候旨緻稽時日也至阮輝玾等、既系黎維祁舊仆懇請進京即着海甯、将該夷人大小男婦附便送京交與金簡、歸入黎維祁佐領下、跟随故主效力當差更為妥善将此傳谕保甯孫士毅、并谕海甯、陳用敷知之。
○丙辰。
谕曰、候補少詹事童鳳三現在尚書房行走念其需次日久得缺無期。
伊朝棟升任所遺鴻胪寺卿員缺。
即着童鳳三補授。
○又谕曰、吏部奏、據大同府豐鎮理事同知成照呈稱、伊母年老患病。
懇請改補京職等語。
外省官員。
往往有父母年已衰老。
希圖戀棧。
不肯據實陳請今成照以伊母年歲雖與例不符。
但現在衰老多病。
懇請改補京職侍養殊屬可嘉。
向來同知内用。
例應以主事改補。
成照着加恩以員外郎用。
以示獎勵。
○谕軍機大臣等、都察院衙門奏湖北江陵。
縣民趙學三、呈控易群占等、串通書吏何良弼等包攬堤工偷減土方一摺湖北荊州堤工。
俱令官為經理。
今趙學三所控方家淵民
○谕、據顧學潮奏交卸藩篆摺内、另片奏稱、現有未完賠繳銀一萬八千九百餘兩解任後既無養廉可扣。
而原籍産業無多。
一時亦難變抵。
懇于五十六年限内一律解繳等語。
所奏甚屬非是。
顧學潮由直隸微員經朕不次施恩。
疊加拔擢。
用至道員。
複又超擢浙江布政使。
宜如何感激力圖報效。
乃伊自到浙五載以來。
一味模棱。
随衆唯諾。
于地方吏治。
毫無整饬。
并無陳奏事件。
上年來熱河行在陛見。
因朕屢問。
乃面奏改造海船。
焚毀海島房屋草藔二事。
以見其留心公事。
若其事果應辦理。
原可禀知督撫。
奏明妥辦。
何必待陛見時、始行面奏。
以為建白見長之地。
然昨經福康安查明海船已無庸改造。
伍拉納亦奏稱島嶼民人。
安居已久。
不便概行驅逐。
緻令失所。
是顧學潮所奏兩事。
核之地方實在情形。
俱系難行之事。
可見顧學潮祇以虛言塞責。
全無實際。
已不能勝藩司重任。
且伊自七月染患病症。
委頓已及數月。
既不陳請開缺。
琅玕亦未奏聞。
迨至新任巡撫海甯将次到任。
琅玕始行具奏。
仍請委員代理。
不即交篆開缺。
今知海甯業經奏請解任。
顧學潮辄以未完官項為辭。
奏稱現無養廉可扣不能趕緊措完。
熱中戀棧。
情見乎辭。
實屬昧良負恩。
況浙省吏治廢弛。
收漕舞弊。
皆系琅玕顧學潮二人、玩誤因循所緻。
顧學潮、即着革職。
勒令回籍。
仍将在藩司任内支過五年養廉全數罰出。
以為海塘之用并令福崧、海甯、于原籍任所、督饬将伊應繳養廉、及未完銀一萬八千九百餘兩。
俱着即行全數繳出不準分限。
以示懲儆。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據玉田縣知縣錢端禀稱、該縣田家莊有逃回流犯田自相窩匪行竊經山海關副都統台斐音督率兵丁、将該犯擒獲。
現饬通永道陳昌圖、會同台斐音督饬州縣研究。
追起贓據捕拏逸犯等語。
田自相系拟絞緩決之犯于三十七年減流發配陝西該犯即于是年七月脫逃回籍。
在玉田縣地方、行竊窩匪已經十八年之久。
該處民人。
皆以形迹可疑指為賊匪而曆任知縣竟漫無覺察。
殊出情理之外。
今據山海關副都統台斐音、帶兵協同提督衙門番役赴該村将田自相拏獲并将該犯兄弟族人及同村大小男婦四十人一并搜捕。
并非該督豫有風聞。
饬屬查拏乃先以此奏為站腳地步殊屬弄巧矣。
田自相在籍肆竊多年地方官不及早查辦已不能辭咎而該犯逃回至十八年之久。
豈直省接據陝省咨緝。
并不認真饬屬躧捕。
猶不可解着梁肯堂即日馳赴玉田縣、會同台斐音将正。
夥各犯全行拏獲。
毋使一名漏網。
此案不必交該督審辦。
即着将全案匪犯、派委員弁兵役迅速解交刑部。
徹底訊究從重辦理至田自相、自陝西逃回以後之曆任該州縣及各上司并着梁肯堂查明據實嚴參。
勿得再有回護緻幹咎戾将此傳谕梁肯堂并谕台斐音知之。
○又谕、前經孫士毅奏、川省安插、交夷高春旺等、以父母妻子均在安南。
籲請回國。
因思江浙分置夷人。
諒亦有同情谕令該督撫等面加詢問。
如有思念故國者。
據實奏聞候朕降旨令其歸國本日海甯奏、面詢夷人阮廷琏等、跪稱親屬多在安南如蒙恩準回國俾得團聚與在此沾受天恩無異又阮輝玾等男婦大小十名口、稱系黎氏仆從懇求進京歸入黎維祁佐領下當差等語。
已批令照所請行矣四川江浙等省安插夷人系念室家思回故國殊堪矜憫。
自應準令迅速回國以慰其懷歸之意着傳谕該督撫如詢明夷人情願歸國即一面奏聞。
一面派員照料起身送至廣西交陳用敷妥行護送出關令其遄歸故土。
以示體恤。
不必拘泥候旨緻稽時日也至阮輝玾等、既系黎維祁舊仆懇請進京即着海甯、将該夷人大小男婦附便送京交與金簡、歸入黎維祁佐領下、跟随故主效力當差更為妥善将此傳谕保甯孫士毅、并谕海甯、陳用敷知之。
○丙辰。
谕曰、候補少詹事童鳳三現在尚書房行走念其需次日久得缺無期。
伊朝棟升任所遺鴻胪寺卿員缺。
即着童鳳三補授。
○又谕曰、吏部奏、據大同府豐鎮理事同知成照呈稱、伊母年老患病。
懇請改補京職等語。
外省官員。
往往有父母年已衰老。
希圖戀棧。
不肯據實陳請今成照以伊母年歲雖與例不符。
但現在衰老多病。
懇請改補京職侍養殊屬可嘉。
向來同知内用。
例應以主事改補。
成照着加恩以員外郎用。
以示獎勵。
○谕軍機大臣等、都察院衙門奏湖北江陵。
縣民趙學三、呈控易群占等、串通書吏何良弼等包攬堤工偷減土方一摺湖北荊州堤工。
俱令官為經理。
今趙學三所控方家淵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