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六十三
關燈
小
中
大
布噜特比圖裡拜病故等語。
圖裡拜、前于緝拏布噜特賊匪時。
曾經帶道出力。
且于一切委派事件。
亦屬奮勉。
今伊病故。
殊堪憫恻。
着加恩将圖裡拜翎頂。
賞給伊子胡噜拜戴用。
以示眷念之意。
○谕軍機大臣曰、伍拉納奏、籌議閩浙兩省戰巡等船。
分别留改一摺。
此事前經福康安奏稱、外洋戰船。
大小不一。
各就海道情形。
均勻配造。
實為緩急足備。
應請均仍其舊。
無庸改造。
以免更張。
朕以該督所奏。
俱系實在情形。
當即明降谕旨。
通谕沿海各督撫。
一體确切查明。
遵照妥辦。
夫海洋風帆順利。
營船商船。
俱可行走迅捷。
原無笨重靈便之分。
若風水頂逆。
即商船亦不免随波蕩漾。
人力難施。
至于巡洋緝盜。
全在弁兵等奮勇追捕。
并不關船隻之大小也。
想伍拉納尚未接奉此旨。
故于閩省戰巡各船。
奏請毋庸遽議更改。
而于浙省之雙篷<舟古>船。
仍請屆期拆造。
着傳谕伍拉納、即當遵照前旨。
所有閩浙兩省戰巡及漿橹各船。
均可毋庸改造。
惟當嚴饬水師弁兵等。
于平日認真操練。
出入風濤。
務期帆舵得力。
而駕駛巡洋時。
遇有盜船。
益當實力追捕。
不可稍有退怯。
以期永戢盜風。
方為妥善。
○又谕、據步軍統領衙門奏、湖北應城縣已革武生李杜、控告倉書陳開雨、蕭有成等。
科派買谷。
浮收錢米。
又派令村民歛錢買馬。
折收草費各款。
事關蠹書骫法殃民。
如果所控屬實。
恐該縣亦有通同染指情弊。
不可不嚴行訊究。
倘系李杜、因革退武生挾嫌捏控。
亦當審明治罪。
以儆刁風。
着傳谕吉慶、王昶、于湖南審案完竣。
即取道湖北。
就近提集人證将此案實在情節。
秉公确訊。
定拟具奏。
○盛京将軍宗室嵩椿等奏、盛京所屬各城。
旗倉、原貯額谷二十萬石。
民倉、原貯額谷五十二萬石。
近年該處歉收。
除赈貸并節年蠲緩。
共計旗倉現存米二萬四千石有奇。
民倉二十八萬一千石有奇。
缺額甚多。
不足以資緩急。
今歲瀕河窪地。
雖間被淹浸。
其餘高阜地畝。
均屬豐收。
應及時買補。
以足原額。
但缺額過多。
恐一時全行購買。
米價驟昂。
請今年于盛京戶部庫項内。
支給旗倉先買三萬石。
于州縣徵收地丁銀兩内。
支給民倉先買五萬石。
各按市價均限冬季内買補還倉。
其餘缺額。
俟來秋再行采買。
報聞。
○是日起。
上以孟冬享太廟。
齋戒三日。
○乙巳。
谕、都察院奏、六科給事中十五道禦史。
所辦案件。
俱系筆帖式代為呈畫。
惟京畿道辦理案件。
偶有上堂之時。
其餘六科。
并不進署。
其十四道、雖同京畿道進署。
并不上堂。
舒常到任一載。
認識尚未周遍。
茲奉新例。
漢科道截取道府。
均應出具考語。
京察屆期。
并須甄别賢否。
若一年之内。
不過見面數次。
優劣究未深知。
請嗣後十五道、六科、分日進署上堂等語。
此奏想系舒常一人主見。
所言卻是。
向來科道、俱歸都察院衙門統屬。
其京察保送等事。
皆由該堂官考核。
近又降旨、将科道俸滿四年者。
截取道府。
其堪勝外任與否。
亦責成該堂官出具考語。
核實保送。
是都禦史之與科道。
考核攸關。
即不得循俗例。
謂之有統無屬。
且俗例乃明朝惡習相沿。
會典本無也。
若并不上堂見面。
認識尚難周遍。
其才具優绌。
更無從知其底蘊。
從前雍正年間。
六科統歸都察院。
彼時給事中禦史等。
紛紛陳奏。
互相争執。
仰蒙皇考降旨嚴饬。
始行更定。
今科道等、既由都察院堂官出考。
自應照舒常等所奏。
分日進署。
上堂接見辦事。
至于科道、本有奏事之責。
如遇民生國計所關。
原許其條陳利弊。
即如本日給事中李翮、參奏韓鑅之子。
假借籍貫。
并停止吏員分發一事。
朕以其所言尚是。
即交部議奏。
倘或内外大臣、及都察院堂官舒常等。
果有不公不法之事。
科道等亦可列之彈章。
所言若是。
朕尚當加之優獎。
将被劾者治以應得之罪。
并不因有上堂接見之例。
遂緻壅塞言路。
若科道等、因更定此例後。
有複行渎奏。
自争身分者。
必當重治其罪。
或以此奏系舒常主見。
将來藉端糾劾。
意圖報複。
亦斷難逃朕洞鑒也。
舒常等所奏。
着依議。
○給事中李翮參奏、侍郎韓鑅之子韓樹猷。
冒籍順天。
充當胥役。
加捐府經曆。
分發浙江。
得旨、所奏是。
韓鑅原籍貴州。
且身為侍郎大員。
何以伊子韓樹猷。
假借順天籍貫。
充當吏胥。
着該侍郎即據實明白回奏。
所有此項吏員人等。
應行停其加捐分發之處。
着該部核議具奏。
○以故喀爾喀紮薩克和碩親王貢楚克紮布子達爾瑪錫裡、襲爵。
○丙午。
孝敬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陵。
○谕軍機大臣曰、托倫奏、玉山縣城垣。
自乾隆八年以後。
迄今并未興修。
城身間有臌裂塌陷。
其城樓水洞石墈。
亦皆坍卸。
均應及時修葺。
委員勘估。
實需銀一萬三千七百四十餘兩等語。
玉山縣城垣。
日久未修。
間有坍塌。
自應量為修理。
以肅觀瞻。
今據托倫委員勘估。
雖于摺内聲明。
會同孫士毅合詞具奏。
但孫士毅甫經到任。
江西是其所轄。
或于今冬明春無事之時。
應前往江西查閱地方。
着傳谕孫士毅。
即于查閱之便。
就近赴玉山勘明。
會同确切核估。
妥行辦理。
○軍機大臣議奏、湖南學政張姚成奏、考試童生。
向有派保認保之名。
嗣後派保。
應責令各教官遵例挨派。
毋任童生私自認識。
而挨派之後。
該學政仍不時加意周防。
勿緻童生賄囑滋弊。
至傳遞文字。
即多系巡邏之役。
串通書吏。
假借稽查為名。
轉為接遞。
嗣後應令該學政親自督同提調、及巡捕各官。
上下巡察。
并将書辦衙役。
于未經出題之先。
概行封鎖。
至武生充伍食糧。
往往以貧窮武生、咨充塞責。
嗣後咨送武生。
應揀年力強壯、技藝較優者。
咨營充補。
既經發營。
并饬令營員、時加訓誨。
倘有始勤終怠者。
不但革去名糧。
即武生一并移咨黜革。
其在營出力各生。
漸次考拔。
更足以示策勵。
其未經挑撥之武生。
仍着該學政嚴饬教官、留心查察。
且并饬各省學政。
一體遵照辦理。
應如所請。
從之。
○以故質莊親王永瑢子綿慶、照例襲爵。
○是月。
欽差總管内務府大臣伊齡阿奏、會勘九關台。
關門地勢情形。
前因大淩河水勢漫溢。
公廨兵房。
盡被沖坍。
拟改移六台設關。
以重防守。
今詳細查勘。
與其移改他處。
莫若仍于該關就近。
擇高阜處所。
遵依舊制。
建立關口。
既與客商旗民稱便。
而九關台名目。
亦可仍存其舊。
從之。
○原任山東巡撫覺羅長麟奏、曹單二縣。
承辦河工歲料。
仿照豫省章程。
官為采買。
應幫運價。
于曹單二縣徵還十分之五。
其餘五分。
于曹州府屬各州縣。
均勻攤徵。
從之。
○又奏、通省牽算收成、實在七分有餘。
至涸出地畝。
現已播種。
間有積淤未涸。
俟晴曝數日。
亦可一律翻犁。
惟沿河兩岸。
尚有未涸地畝。
現委員多用混江犁。
趕緊疏消。
得旨、一切勉為。
毋為空言。
○四川總督保甯覆奏、近閱将軍鄂輝所奏藏中一切情形。
将達賴喇嘛之兄弟。
并商卓特巴等。
解送京城從此藏地肅清。
一勞永逸。
且鄂輝向來辦事。
精細謹慎。
到藏數月。
頗洽人心。
此事諒必易于辦理。
不緻掣肘。
得旨、所辦甚好。
可無他慮矣。
不料其能如此。
又得一好大臣心甚欣慰。
○江南蘇松鎮水師總兵魏轍奏、本标四營額設<舟曾>船沙哨等、于内外巡洋。
均适其用。
并不敢雇募民船。
以緻舵手生疎。
有虛水務。
得旨、以實為之。
毋為空言。
○台灣鎮總兵奎林、按察使萬鐘傑等奏、台灣向來所出稻谷。
原較内地充裕。
糧價甚賤。
自林爽文滋擾。
民多失業。
米價昂貴。
于五十三年平定。
百姓陸續歸耕。
糧價日減。
至地方官每月所報糧價。
雖與市價相符。
仍不免豫為采買地步。
冒昧開報。
惟有細心體察。
不使稍有混冒。
得旨、何處無弊。
查之以實可也。
○陝西延綏鎮總兵瑪爾洪阿奏、查閱營伍情形。
得旨、以實為之。
不可虛應故事。
○貴州提督彭廷棟奏、巡閱營伍事宜。
得旨、以實力為之。
毋為虛言。
卷之一千三百六十三 v
圖裡拜、前于緝拏布噜特賊匪時。
曾經帶道出力。
且于一切委派事件。
亦屬奮勉。
今伊病故。
殊堪憫恻。
着加恩将圖裡拜翎頂。
賞給伊子胡噜拜戴用。
以示眷念之意。
○谕軍機大臣曰、伍拉納奏、籌議閩浙兩省戰巡等船。
分别留改一摺。
此事前經福康安奏稱、外洋戰船。
大小不一。
各就海道情形。
均勻配造。
實為緩急足備。
應請均仍其舊。
無庸改造。
以免更張。
朕以該督所奏。
俱系實在情形。
當即明降谕旨。
通谕沿海各督撫。
一體确切查明。
遵照妥辦。
夫海洋風帆順利。
營船商船。
俱可行走迅捷。
原無笨重靈便之分。
若風水頂逆。
即商船亦不免随波蕩漾。
人力難施。
至于巡洋緝盜。
全在弁兵等奮勇追捕。
并不關船隻之大小也。
想伍拉納尚未接奉此旨。
故于閩省戰巡各船。
奏請毋庸遽議更改。
而于浙省之雙篷<舟古>船。
仍請屆期拆造。
着傳谕伍拉納、即當遵照前旨。
所有閩浙兩省戰巡及漿橹各船。
均可毋庸改造。
惟當嚴饬水師弁兵等。
于平日認真操練。
出入風濤。
務期帆舵得力。
而駕駛巡洋時。
遇有盜船。
益當實力追捕。
不可稍有退怯。
以期永戢盜風。
方為妥善。
○又谕、據步軍統領衙門奏、湖北應城縣已革武生李杜、控告倉書陳開雨、蕭有成等。
科派買谷。
浮收錢米。
又派令村民歛錢買馬。
折收草費各款。
事關蠹書骫法殃民。
如果所控屬實。
恐該縣亦有通同染指情弊。
不可不嚴行訊究。
倘系李杜、因革退武生挾嫌捏控。
亦當審明治罪。
以儆刁風。
着傳谕吉慶、王昶、于湖南審案完竣。
即取道湖北。
就近提集人證将此案實在情節。
秉公确訊。
定拟具奏。
○盛京将軍宗室嵩椿等奏、盛京所屬各城。
旗倉、原貯額谷二十萬石。
民倉、原貯額谷五十二萬石。
近年該處歉收。
除赈貸并節年蠲緩。
共計旗倉現存米二萬四千石有奇。
民倉二十八萬一千石有奇。
缺額甚多。
不足以資緩急。
今歲瀕河窪地。
雖間被淹浸。
其餘高阜地畝。
均屬豐收。
應及時買補。
以足原額。
但缺額過多。
恐一時全行購買。
米價驟昂。
請今年于盛京戶部庫項内。
支給旗倉先買三萬石。
于州縣徵收地丁銀兩内。
支給民倉先買五萬石。
各按市價均限冬季内買補還倉。
其餘缺額。
俟來秋再行采買。
報聞。
○是日起。
上以孟冬享太廟。
齋戒三日。
○乙巳。
谕、都察院奏、六科給事中十五道禦史。
所辦案件。
俱系筆帖式代為呈畫。
惟京畿道辦理案件。
偶有上堂之時。
其餘六科。
并不進署。
其十四道、雖同京畿道進署。
并不上堂。
舒常到任一載。
認識尚未周遍。
茲奉新例。
漢科道截取道府。
均應出具考語。
京察屆期。
并須甄别賢否。
若一年之内。
不過見面數次。
優劣究未深知。
請嗣後十五道、六科、分日進署上堂等語。
此奏想系舒常一人主見。
所言卻是。
向來科道、俱歸都察院衙門統屬。
其京察保送等事。
皆由該堂官考核。
近又降旨、将科道俸滿四年者。
截取道府。
其堪勝外任與否。
亦責成該堂官出具考語。
核實保送。
是都禦史之與科道。
考核攸關。
即不得循俗例。
謂之有統無屬。
且俗例乃明朝惡習相沿。
會典本無也。
若并不上堂見面。
認識尚難周遍。
其才具優绌。
更無從知其底蘊。
從前雍正年間。
六科統歸都察院。
彼時給事中禦史等。
紛紛陳奏。
互相争執。
仰蒙皇考降旨嚴饬。
始行更定。
今科道等、既由都察院堂官出考。
自應照舒常等所奏。
分日進署。
上堂接見辦事。
至于科道、本有奏事之責。
如遇民生國計所關。
原許其條陳利弊。
即如本日給事中李翮、參奏韓鑅之子。
假借籍貫。
并停止吏員分發一事。
朕以其所言尚是。
即交部議奏。
倘或内外大臣、及都察院堂官舒常等。
果有不公不法之事。
科道等亦可列之彈章。
所言若是。
朕尚當加之優獎。
将被劾者治以應得之罪。
并不因有上堂接見之例。
遂緻壅塞言路。
若科道等、因更定此例後。
有複行渎奏。
自争身分者。
必當重治其罪。
或以此奏系舒常主見。
将來藉端糾劾。
意圖報複。
亦斷難逃朕洞鑒也。
舒常等所奏。
着依議。
○給事中李翮參奏、侍郎韓鑅之子韓樹猷。
冒籍順天。
充當胥役。
加捐府經曆。
分發浙江。
得旨、所奏是。
韓鑅原籍貴州。
且身為侍郎大員。
何以伊子韓樹猷。
假借順天籍貫。
充當吏胥。
着該侍郎即據實明白回奏。
所有此項吏員人等。
應行停其加捐分發之處。
着該部核議具奏。
○以故喀爾喀紮薩克和碩親王貢楚克紮布子達爾瑪錫裡、襲爵。
○丙午。
孝敬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陵。
○谕軍機大臣曰、托倫奏、玉山縣城垣。
自乾隆八年以後。
迄今并未興修。
城身間有臌裂塌陷。
其城樓水洞石墈。
亦皆坍卸。
均應及時修葺。
委員勘估。
實需銀一萬三千七百四十餘兩等語。
玉山縣城垣。
日久未修。
間有坍塌。
自應量為修理。
以肅觀瞻。
今據托倫委員勘估。
雖于摺内聲明。
會同孫士毅合詞具奏。
但孫士毅甫經到任。
江西是其所轄。
或于今冬明春無事之時。
應前往江西查閱地方。
着傳谕孫士毅。
即于查閱之便。
就近赴玉山勘明。
會同确切核估。
妥行辦理。
○軍機大臣議奏、湖南學政張姚成奏、考試童生。
向有派保認保之名。
嗣後派保。
應責令各教官遵例挨派。
毋任童生私自認識。
而挨派之後。
該學政仍不時加意周防。
勿緻童生賄囑滋弊。
至傳遞文字。
即多系巡邏之役。
串通書吏。
假借稽查為名。
轉為接遞。
嗣後應令該學政親自督同提調、及巡捕各官。
上下巡察。
并将書辦衙役。
于未經出題之先。
概行封鎖。
至武生充伍食糧。
往往以貧窮武生、咨充塞責。
嗣後咨送武生。
應揀年力強壯、技藝較優者。
咨營充補。
既經發營。
并饬令營員、時加訓誨。
倘有始勤終怠者。
不但革去名糧。
即武生一并移咨黜革。
其在營出力各生。
漸次考拔。
更足以示策勵。
其未經挑撥之武生。
仍着該學政嚴饬教官、留心查察。
且并饬各省學政。
一體遵照辦理。
應如所請。
從之。
○以故質莊親王永瑢子綿慶、照例襲爵。
○是月。
欽差總管内務府大臣伊齡阿奏、會勘九關台。
關門地勢情形。
前因大淩河水勢漫溢。
公廨兵房。
盡被沖坍。
拟改移六台設關。
以重防守。
今詳細查勘。
與其移改他處。
莫若仍于該關就近。
擇高阜處所。
遵依舊制。
建立關口。
既與客商旗民稱便。
而九關台名目。
亦可仍存其舊。
從之。
○原任山東巡撫覺羅長麟奏、曹單二縣。
承辦河工歲料。
仿照豫省章程。
官為采買。
應幫運價。
于曹單二縣徵還十分之五。
其餘五分。
于曹州府屬各州縣。
均勻攤徵。
從之。
○又奏、通省牽算收成、實在七分有餘。
至涸出地畝。
現已播種。
間有積淤未涸。
俟晴曝數日。
亦可一律翻犁。
惟沿河兩岸。
尚有未涸地畝。
現委員多用混江犁。
趕緊疏消。
得旨、一切勉為。
毋為空言。
○四川總督保甯覆奏、近閱将軍鄂輝所奏藏中一切情形。
将達賴喇嘛之兄弟。
并商卓特巴等。
解送京城從此藏地肅清。
一勞永逸。
且鄂輝向來辦事。
精細謹慎。
到藏數月。
頗洽人心。
此事諒必易于辦理。
不緻掣肘。
得旨、所辦甚好。
可無他慮矣。
不料其能如此。
又得一好大臣心甚欣慰。
○江南蘇松鎮水師總兵魏轍奏、本标四營額設<舟曾>船沙哨等、于内外巡洋。
均适其用。
并不敢雇募民船。
以緻舵手生疎。
有虛水務。
得旨、以實為之。
毋為空言。
○台灣鎮總兵奎林、按察使萬鐘傑等奏、台灣向來所出稻谷。
原較内地充裕。
糧價甚賤。
自林爽文滋擾。
民多失業。
米價昂貴。
于五十三年平定。
百姓陸續歸耕。
糧價日減。
至地方官每月所報糧價。
雖與市價相符。
仍不免豫為采買地步。
冒昧開報。
惟有細心體察。
不使稍有混冒。
得旨、何處無弊。
查之以實可也。
○陝西延綏鎮總兵瑪爾洪阿奏、查閱營伍情形。
得旨、以實為之。
不可虛應故事。
○貴州提督彭廷棟奏、巡閱營伍事宜。
得旨、以實力為之。
毋為虛言。
卷之一千三百六十三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