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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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看。
先令據供嚴訊。
并令江蘭押解甘定進、及郭德美一犯。
速赴東省交與胡季堂等、将案内各情節。
逐一徹底訊問。
據實具奏。
勿得稍有徇隐。
○以告退奉國将軍綿俊子奕澤襲職。
○壬寅。
谕曰、畢沅奏、湖北江夏縣職員莫廷模、現年八十四歲。
通城縣壽婦金張氏、現年八十五歲。
俱五世同堂。
請照例錫赉等語。
莫廷模等、年逾八旬。
曾元衍慶。
洵稱盛世嘉徵。
所有賞赉之處。
該部察例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金簡奏、黎維祁屬下安南人阮廷沛等三十八名。
眷口四十三名。
共八十一名口。
情願回國。
具呈懇請代奏等語。
伊等父母妻子。
皆在安南志切懷歸。
情殊可憫。
自應準其回國。
俾遂其鄉土之思。
已另降谕旨。
傳谕福康安等矣。
所有伊等回國。
沿途經過地方。
自當派委員弁護送。
但隻須酌量給予飯食住宿。
一切應付。
更不必似随同黎維祁來京時、從優辦理矣。
至阮廷沛等到武昌後。
或由水程前進或由陸路行走。
孰為簡便。
并着該督撫等酌量妥辦。
俟送至廣西境内即交陳用敷妥為照料出關。
令其歸國。
除就近傳知順天府外。
将此谕令沿途各督撫知之。
○又谕、前據孫士毅奏、川省安插交夷高春旺等、懇求回國。
業經準其所請。
并令江浙各省。
向該省分置夷人。
一體詢問矣。
茲據金簡具奏、黎維祁屬下安南人阮廷沛等三十八名眷口四十三名。
共八十一名口。
情願率同眷口返國。
具呈懇請代奏。
伊等情切懷歸。
殊為可憫。
自應準令回國。
以遂其故土之思。
已傳谕沿途督撫。
量為照料。
送回安南。
并着福康安、先向阮光平告知、以阮廷沛等呈請回國。
蒙大皇帝恩準遣歸。
伊等到安南後。
即交該國王管束。
國王寵膺藩服。
撫有安南。
阮廷沛等既情願挈眷回國。
自應安分守法。
不敢别滋事端國王亦必善為撫綏。
不存歧視。
倘或伊等私帶黎維祁書信。
藉端煽惑着國王留心詳查即可自行懲治。
不必因系天朝遣回之人。
稍存顧忌亦不必具表奏聞。
此皆大皇帝體恤恩慈。
代為籌慮。
實為無微不到。
如此明切曉谕。
俾阮光平知天朝寬大深仁自必倍深感戴也。
○癸卯。
上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還宮。
○谕曰、梁肯堂奏、山海關等處駐防兵丁。
每年支放兵米。
向在奉天永平等屬動支采買。
今應備五十六年兵米。
因奉天省連年撥赈。
存倉米石不敷。
而永平府各屬。
又偶因被水歉收。
未能采買。
即屯糧亦應蠲緩。
難以通撥。
請即在通北兩倉。
賞撥米石内支領等語。
着照所請。
所有山海關歲需兵米一萬七千七百餘石。
永軍廳、永協、需米三千七百石。
冷口、需米二千二百六十石。
即在賞撥通北兩倉米内。
照數支領。
以濟兵食。
○又谕曰、書麟奏、甄别續到舉班人員一摺。
照例将才具出衆之員。
以兩字相兼之缺補用。
其才具稍次。
及短于肆應者。
分别以專難專沖一字之缺。
及專簡無字之缺補用等語。
此例未為允協。
向來大挑一等舉人。
分發各省。
以知縣試用。
并令督撫等察其才具。
嚴加甄别。
原為慎重地方起見。
不得以庸劣之員。
濫竽贻誤。
其人果能勝民社之責。
自應補用知縣。
而拘執無能。
或年老者。
即當以佐雜教職等官改補。
奉行已久。
嗣經勒保條奏。
多列例款。
于兩字一字之外。
複加以專簡無字之缺。
将此等大挑人員。
分别補用。
既屬煩瑣。
亦明系寬設其途。
為庸劣之員、姑容地步。
此例不可行。
着軍機大臣會同該部、另行妥議具奏。
尋奏、大挑一等舉人、到省後。
應令各該督撫、切實甄别。
詳加考察。
其有果能勝民社之責者。
即以知縣用。
其拘執無能、年老者。
分别題明。
以佐貳教職改補。
概不準其分别專難沖一字兩字等項。
以昭慎重。
從之。
○又谕、據弘暢等奏稱。
盧溝橋演放炮位。
一百步二百步之炮。
中靶俱與定數相符。
惟三百步之炮。
中數較少。
請将該章京等記過。
兵丁等責懲等語。
每年演放炮位。
所以專備軍旅之用。
但打仗斷無三百步外即行放炮之理。
縱然施放。
鐵子雖到。
非越過。
即擦地。
必無準無力。
即射箭放槍。
過遠亦無準頭。
必逾近方能中傷有力。
若如此演放。
反成虛文。
況演放炮位、中數短少者。
既有責懲之例。
如敷定數、及中數多者。
亦當示勸。
着交軍機大臣、及該部、将演放炮位步數。
并懲勸之例。
詳細定議具奏。
尋奏、查從前定例。
凡大小炮位。
均于一百步設立炮靶。
自乾隆四十二年。
海蘭察等、奏改千斤以上者。
設立三百步炮靶。
十五出。
中十出以上為合式五百斤以上者。
設立二百步炮靶。
中十二出以上為合式。
其四百斤者。
設立一百步炮靶。
中十三出以上為合式。
自奏改以來。
每年八旗出演千斤以上之炮。
所中數目。
均未合式。
請嗣後演放炮位。
無論體質大小。
觔兩輕重。
仍照舊例。
各于一百步設立炮靶演習。
若中不及額。
欠少一二出者。
參領記過一次年終應得紀錄不準給予。
炮手責四十棍。
如少三出以上者。
參領罰俸一年。
仍停升一年炮手責八十棍其多中一出者。
參領紀錄一次。
炮手賞銀一兩。
多中二出者。
參領紀錄二次。
炮手賞銀二兩。
如僅能合式。
毋庸給予紀錄。
又千斤以上之炮。
體質重大。
演放後倘有傷損。
修理不易。
請限以三年演放一次。
該部屆期行令各旗酌撥一二位演放。
從之。
○又谕、據觀明奏稱、獨石口駐防兵丁。
房屋現在不敷居住。
請于二十戶。
每戶加蓋房兩間等語。
各省駐防兵丁。
所得官房。
原俱有定額。
迄今閱年已久。
并無增辦房屋者。
若雲獨石口兵丁。
年久生齒日繁則各省現在生齒亦皆繁庶矣。
倘俱效尤奏請增添房屋。
亦實難準行。
況此事亦非緊急不可等待者。
觀明系以副都統署都統事務。
前既不同保泰具奏今又不候烏爾圖納遜自行。
專摺具奏。
無非見好沽名。
觀明着交部察議。
仍着嚴行申饬。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西平縣民馮有全女馮氏。
○甲辰。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據伍拉納奏、福建所屬海島四百五十七處。
浙江所屬海島五百六十一處。
多有民人居住。
有搭蓋藔房。
零星散處者。
有建蓋瓦房。
已編保甲者。
有漁日□□時暫行搭廠者。
自應遵照定議。
悉行燒毀。
惟是煙戶稠密之處。
若概行驅逐。
使謀生之民。
一朝失業。
轉緻漂流為匪。
請将編甲輸糧者。
免其驅逐。
倘有匪徒竄入。
立即擒縛。
解官辦理。
其餘零星散處。
或本系封禁之地。
将所搭藔房燒毀。
人口遞籍安插。
至各處漁戶駕船出洋。
暫搭藔廠。
未便概行禁阻。
應令地方官取結給照。
認真稽查等語。
前因顧學潮奏稱、沿海各省所屬島嶼。
多有内地民人。
建蓋草藔房屋居住。
日聚日多。
誠恐相聚為匪。
查察難周令該督撫查明海島情形。
如有匪徒潛搭草藔房屋居住者。
立即燒毀。
今據伍拉納查奏。
浙閩兩省。
海島居民甚多。
已成市肆。
不便概行焚毀驅逐。
所奏是。
自應如此辦理。
沿海民人居住海島。
久已安居樂業。
若遽饬令遷徙。
使瀕海數十萬生民。
失其故業。
情殊可憫。
且恐地方官辦理不善。
張皇滋擾。
轉緻漂流為匪。
亦非善策。
所有各省海島。
除例應封禁者。
久已遵行外。
其餘均着仍舊居住。
免其驅逐。
至零星散處人戶。
僻處海隅。
地方官未必能逐加查察。
所雲燒毀藔房。
移徙人口。
亦屬有名無實。
今各島聚落較多者。
已免驅逐。
此等零星小戶。
皆系貧民亦不忍獨令向隅。
而漁戶出洋采捕。
暫在海島搭藔栖止。
更不便概行禁絕。
且人戶既少。
稽察無難。
尤非煙戶稠密之區。
易于藏奸者可比。
自應聽其居住。
毋庸焚毀。
所有沿海各省地方。
均着照舊辦理。
惟在各該督撫。
嚴饬沿海文武員弁。
實力稽查。
編列保甲如有盜匪混入。
及窩藏為匪者。
一經查出。
即将該犯所住藔房。
概行燒毀。
俾知儆懼。
其漁船出入口岸。
務期取結給照。
登記姓名。
倘漁船進口時。
藏有貨物。
形迹可疑。
即當嚴行盤诘。
無難立時拏獲。
地方官果能實力奉行。
認真稽察。
盜風自可永戢。
原不在多設條款。
競為無益之空言也。
○又谕、據永保奏稱、布扈鄂拓克五品頂戴賞戴花翎之
先令據供嚴訊。
并令江蘭押解甘定進、及郭德美一犯。
速赴東省交與胡季堂等、将案内各情節。
逐一徹底訊問。
據實具奏。
勿得稍有徇隐。
○以告退奉國将軍綿俊子奕澤襲職。
○壬寅。
谕曰、畢沅奏、湖北江夏縣職員莫廷模、現年八十四歲。
通城縣壽婦金張氏、現年八十五歲。
俱五世同堂。
請照例錫赉等語。
莫廷模等、年逾八旬。
曾元衍慶。
洵稱盛世嘉徵。
所有賞赉之處。
該部察例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金簡奏、黎維祁屬下安南人阮廷沛等三十八名。
眷口四十三名。
共八十一名口。
情願回國。
具呈懇請代奏等語。
伊等父母妻子。
皆在安南志切懷歸。
情殊可憫。
自應準其回國。
俾遂其鄉土之思。
已另降谕旨。
傳谕福康安等矣。
所有伊等回國。
沿途經過地方。
自當派委員弁護送。
但隻須酌量給予飯食住宿。
一切應付。
更不必似随同黎維祁來京時、從優辦理矣。
至阮廷沛等到武昌後。
或由水程前進或由陸路行走。
孰為簡便。
并着該督撫等酌量妥辦。
俟送至廣西境内即交陳用敷妥為照料出關。
令其歸國。
除就近傳知順天府外。
将此谕令沿途各督撫知之。
○又谕、前據孫士毅奏、川省安插交夷高春旺等、懇求回國。
業經準其所請。
并令江浙各省。
向該省分置夷人。
一體詢問矣。
茲據金簡具奏、黎維祁屬下安南人阮廷沛等三十八名眷口四十三名。
共八十一名口。
情願率同眷口返國。
具呈懇請代奏。
伊等情切懷歸。
殊為可憫。
自應準令回國。
以遂其故土之思。
已傳谕沿途督撫。
量為照料。
送回安南。
并着福康安、先向阮光平告知、以阮廷沛等呈請回國。
蒙大皇帝恩準遣歸。
伊等到安南後。
即交該國王管束。
國王寵膺藩服。
撫有安南。
阮廷沛等既情願挈眷回國。
自應安分守法。
不敢别滋事端國王亦必善為撫綏。
不存歧視。
倘或伊等私帶黎維祁書信。
藉端煽惑着國王留心詳查即可自行懲治。
不必因系天朝遣回之人。
稍存顧忌亦不必具表奏聞。
此皆大皇帝體恤恩慈。
代為籌慮。
實為無微不到。
如此明切曉谕。
俾阮光平知天朝寬大深仁自必倍深感戴也。
○癸卯。
上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還宮。
○谕曰、梁肯堂奏、山海關等處駐防兵丁。
每年支放兵米。
向在奉天永平等屬動支采買。
今應備五十六年兵米。
因奉天省連年撥赈。
存倉米石不敷。
而永平府各屬。
又偶因被水歉收。
未能采買。
即屯糧亦應蠲緩。
難以通撥。
請即在通北兩倉。
賞撥米石内支領等語。
着照所請。
所有山海關歲需兵米一萬七千七百餘石。
永軍廳、永協、需米三千七百石。
冷口、需米二千二百六十石。
即在賞撥通北兩倉米内。
照數支領。
以濟兵食。
○又谕曰、書麟奏、甄别續到舉班人員一摺。
照例将才具出衆之員。
以兩字相兼之缺補用。
其才具稍次。
及短于肆應者。
分别以專難專沖一字之缺。
及專簡無字之缺補用等語。
此例未為允協。
向來大挑一等舉人。
分發各省。
以知縣試用。
并令督撫等察其才具。
嚴加甄别。
原為慎重地方起見。
不得以庸劣之員。
濫竽贻誤。
其人果能勝民社之責。
自應補用知縣。
而拘執無能。
或年老者。
即當以佐雜教職等官改補。
奉行已久。
嗣經勒保條奏。
多列例款。
于兩字一字之外。
複加以專簡無字之缺。
将此等大挑人員。
分别補用。
既屬煩瑣。
亦明系寬設其途。
為庸劣之員、姑容地步。
此例不可行。
着軍機大臣會同該部、另行妥議具奏。
尋奏、大挑一等舉人、到省後。
應令各該督撫、切實甄别。
詳加考察。
其有果能勝民社之責者。
即以知縣用。
其拘執無能、年老者。
分别題明。
以佐貳教職改補。
概不準其分别專難沖一字兩字等項。
以昭慎重。
從之。
○又谕、據弘暢等奏稱。
盧溝橋演放炮位。
一百步二百步之炮。
中靶俱與定數相符。
惟三百步之炮。
中數較少。
請将該章京等記過。
兵丁等責懲等語。
每年演放炮位。
所以專備軍旅之用。
但打仗斷無三百步外即行放炮之理。
縱然施放。
鐵子雖到。
非越過。
即擦地。
必無準無力。
即射箭放槍。
過遠亦無準頭。
必逾近方能中傷有力。
若如此演放。
反成虛文。
況演放炮位、中數短少者。
既有責懲之例。
如敷定數、及中數多者。
亦當示勸。
着交軍機大臣、及該部、将演放炮位步數。
并懲勸之例。
詳細定議具奏。
尋奏、查從前定例。
凡大小炮位。
均于一百步設立炮靶。
自乾隆四十二年。
海蘭察等、奏改千斤以上者。
設立三百步炮靶。
十五出。
中十出以上為合式五百斤以上者。
設立二百步炮靶。
中十二出以上為合式。
其四百斤者。
設立一百步炮靶。
中十三出以上為合式。
自奏改以來。
每年八旗出演千斤以上之炮。
所中數目。
均未合式。
請嗣後演放炮位。
無論體質大小。
觔兩輕重。
仍照舊例。
各于一百步設立炮靶演習。
若中不及額。
欠少一二出者。
參領記過一次年終應得紀錄不準給予。
炮手責四十棍。
如少三出以上者。
參領罰俸一年。
仍停升一年炮手責八十棍其多中一出者。
參領紀錄一次。
炮手賞銀一兩。
多中二出者。
參領紀錄二次。
炮手賞銀二兩。
如僅能合式。
毋庸給予紀錄。
又千斤以上之炮。
體質重大。
演放後倘有傷損。
修理不易。
請限以三年演放一次。
該部屆期行令各旗酌撥一二位演放。
從之。
○又谕、據觀明奏稱、獨石口駐防兵丁。
房屋現在不敷居住。
請于二十戶。
每戶加蓋房兩間等語。
各省駐防兵丁。
所得官房。
原俱有定額。
迄今閱年已久。
并無增辦房屋者。
若雲獨石口兵丁。
年久生齒日繁則各省現在生齒亦皆繁庶矣。
倘俱效尤奏請增添房屋。
亦實難準行。
況此事亦非緊急不可等待者。
觀明系以副都統署都統事務。
前既不同保泰具奏今又不候烏爾圖納遜自行。
專摺具奏。
無非見好沽名。
觀明着交部察議。
仍着嚴行申饬。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西平縣民馮有全女馮氏。
○甲辰。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據伍拉納奏、福建所屬海島四百五十七處。
浙江所屬海島五百六十一處。
多有民人居住。
有搭蓋藔房。
零星散處者。
有建蓋瓦房。
已編保甲者。
有漁日□□時暫行搭廠者。
自應遵照定議。
悉行燒毀。
惟是煙戶稠密之處。
若概行驅逐。
使謀生之民。
一朝失業。
轉緻漂流為匪。
請将編甲輸糧者。
免其驅逐。
倘有匪徒竄入。
立即擒縛。
解官辦理。
其餘零星散處。
或本系封禁之地。
将所搭藔房燒毀。
人口遞籍安插。
至各處漁戶駕船出洋。
暫搭藔廠。
未便概行禁阻。
應令地方官取結給照。
認真稽查等語。
前因顧學潮奏稱、沿海各省所屬島嶼。
多有内地民人。
建蓋草藔房屋居住。
日聚日多。
誠恐相聚為匪。
查察難周令該督撫查明海島情形。
如有匪徒潛搭草藔房屋居住者。
立即燒毀。
今據伍拉納查奏。
浙閩兩省。
海島居民甚多。
已成市肆。
不便概行焚毀驅逐。
所奏是。
自應如此辦理。
沿海民人居住海島。
久已安居樂業。
若遽饬令遷徙。
使瀕海數十萬生民。
失其故業。
情殊可憫。
且恐地方官辦理不善。
張皇滋擾。
轉緻漂流為匪。
亦非善策。
所有各省海島。
除例應封禁者。
久已遵行外。
其餘均着仍舊居住。
免其驅逐。
至零星散處人戶。
僻處海隅。
地方官未必能逐加查察。
所雲燒毀藔房。
移徙人口。
亦屬有名無實。
今各島聚落較多者。
已免驅逐。
此等零星小戶。
皆系貧民亦不忍獨令向隅。
而漁戶出洋采捕。
暫在海島搭藔栖止。
更不便概行禁絕。
且人戶既少。
稽察無難。
尤非煙戶稠密之區。
易于藏奸者可比。
自應聽其居住。
毋庸焚毀。
所有沿海各省地方。
均着照舊辦理。
惟在各該督撫。
嚴饬沿海文武員弁。
實力稽查。
編列保甲如有盜匪混入。
及窩藏為匪者。
一經查出。
即将該犯所住藔房。
概行燒毀。
俾知儆懼。
其漁船出入口岸。
務期取結給照。
登記姓名。
倘漁船進口時。
藏有貨物。
形迹可疑。
即當嚴行盤诘。
無難立時拏獲。
地方官果能實力奉行。
認真稽察。
盜風自可永戢。
原不在多設條款。
競為無益之空言也。
○又谕、據永保奏稱、布扈鄂拓克五品頂戴賞戴花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