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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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知府徐大榕。
審系羅有良将張子布毆傷待斃。
羅有良畏懼。
自将伊母羅王氏踢死屬實。
固執己見。
任意妄斷。
因降旨将徐大榕革職拏問。
嗣經徐大榕遣人赴刑部衙門控訴。
将原呈卷宗供摺進呈。
朕詳加披閱。
徐大榕所指各情節。
似屬确鑿可據。
案情出入。
所關甚大。
不可不審訊明确。
以成信谳。
因命胡季堂、吉慶、前往秉公審訊。
複據長麟審明張子布、踢死羅王氏屬實。
将張子布照罪人不拒捕而擅殺例。
問拟絞候。
徐大榕發往新疆。
朕又因該撫所審情節。
疑窦甚多。
節經降旨。
指明案内緊要關鍵。
令胡季堂悉心研鞫。
茲據奏稱。
正在詳檢羅王氏屍骨間。
羅有良忽自行供出。
伊于張子布蹬倒伊母聲喚時。
因張子布掙起要跑。
伊曾用力向拉。
緻自跌伊母身上。
并将張子布帶跌。
而伊在下。
以緻壓斷伊母肋條等因。
随逐一檢驗。
實系羅有良跌壓羅王氏肋骨折斷緻斃。
巡撫長麟、不能審出實情。
将張子布定為正兇。
今其将因何錯誤之處。
自行明白回奏。
随同該撫驗審之道府歸朝煦等、請解任究訊。
徐大榕、雖所訊供證未确。
而指定正兇。
并無錯誤。
俟另行分别拟議具奏等語。
此案朕以羅有良既同羅王氏共毆張子布。
何以忽又躲避外出。
置伊母于不問。
豈羅有良反不知伊母如何被張子布踢斃。
而轉以案外之羅劉氏作證。
且張子布踢死妻母。
律應問拟斬候。
何以該撫反引罪人不拒捕而擅殺律。
問拟絞候。
似恐案情不實。
曲為調停。
因逐層指問。
今胡季堂等審出。
羅有良自認用力向拉張子布、緻張子布并伊同跌壓伊母身上。
而伊在下。
緻折斷肋骨身斃。
是羅有良并非有心緻死伊母。
但誤傷父母緻死者。
應問斬決。
而違犯教令。
為匪不端。
緻父母羞忿自盡者。
亦應拟絞立決。
若如該撫前奏。
則該犯羅有良、竟得幸逃顯戮。
而張子布之妻。
既被羅王氏意欲另行嫁賣。
又誣認踢死妻母。
問拟絞候。
亦屬冤抑莫伸。
可見天理昭彰。
羅有良不待追究。
即自行承認。
種種情節。
皆不出朕之所料。
胡季堂、吉慶、辦理此案。
盡心詳鞫。
審出确實證據。
甚屬可嘉。
均着交部議叙。
濟東泰武道歸朝煦、泰安府知府宋思仁、武定府知府唐若瀛、瞻徇上司。
承審不實。
俱着解任。
其是否聽從長麟随聲附和。
抑系有意開脫朦混之處。
交胡季堂等、一并歸案訊明定拟具奏。
巡撫長麟。
參革知府徐大榕。
俟胡季堂等審明定案時。
再降谕旨。
至前據徐大榕呈稱。
臬司先委武定兖州二府會審。
逆子供認不諱。
将兇鞋過朱入庫一節。
此系緊要憑據。
前經指出詢問。
今胡季堂等、未将兇鞋究出下落聲明。
并着一體訊明。
随案覆奏。
再登萊青道奇明、曾與歸朝煦會審此案。
何以胡季堂等、僅将歸朝煦等奏請解任。
竟置奇明于不問。
即該道未經承審。
而平度州、萊州府、是其專管。
乃所屬府州于此等重案。
未能訊出實情。
奇明漫無覺察。
竟同聾瞆。
本有應得之罪。
知州郭清芳、系首先承審之員。
于相驗羅王氏時。
既不能細心詳察兇器。
比對傷痕。
遺漏錯誤。
又妄指張子布為正兇。
率行具詳。
以緻府道臬司巡撫。
彼此各執一見。
幾成冤獄。
胡季堂等摺内。
亦未将如何審訊問拟之處。
先為聲叙。
均着再行嚴審确實。
一并定拟具奏。
○以吏部右侍郎朱圭為安徽巡撫。
○旌表守正捐軀湖北江陵縣民賀成章女賀氏。
○辛卯。
谕曰、沈初、着調補吏部右侍郎。
仍兼署禮部侍郎事務。
所遺兵部右侍郎員缺。
即着劉峨補授。
○又谕曰、台斐音奏、查勘永平府被水沖塌旗房。
應移建高阜之處。
并請借給官兵俸饷。
修理軍裝器械。
等語。
永平府駐防兵丁被水官房。
浸濕軍裝器械。
理宜修補。
着照台斐音所奏。
賞借官兵半年俸饷銀兩其應修房屋。
即交該地方官迅速妥辦。
餘照所奏行。
○壬辰。
上禦澹泊敬誠殿。
賜扈從王、貝勒、貝子、公、大臣、蒙古王、貝勒、額驸、台吉等、回部王、公、伯克、安南國王、及陪臣、緬甸國、南掌國使臣。
金川土司。
台灣生番等宴。
○癸巳。
中元節。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泰東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吏部議準、調任四川總督孫士毅奏請、成都府屬崇慶州、地方遼闊。
最易藏奸。
請将泸州直隸州州同。
移駐崇慶州之懷遠鎮。
添設外委一員。
于城守營内抽撥兵丁十名。
帶領協防。
衙署。
于裁汰泸州州同舊署。
估變建蓋。
俸廉役食。
于泸州州同衙門内向有之數酌撥。
其添設外委汛署。
及兵丁卡房等。
該督既稱計費無多。
即由本省通融酌辦。
毋庸動項。
應如所請。
從之。
○以革職雲南浪穹縣屬鳳羽鄉土巡檢尹焞堂侄見道襲職。
卷之一千三百五十八
審系羅有良将張子布毆傷待斃。
羅有良畏懼。
自将伊母羅王氏踢死屬實。
固執己見。
任意妄斷。
因降旨将徐大榕革職拏問。
嗣經徐大榕遣人赴刑部衙門控訴。
将原呈卷宗供摺進呈。
朕詳加披閱。
徐大榕所指各情節。
似屬确鑿可據。
案情出入。
所關甚大。
不可不審訊明确。
以成信谳。
因命胡季堂、吉慶、前往秉公審訊。
複據長麟審明張子布、踢死羅王氏屬實。
将張子布照罪人不拒捕而擅殺例。
問拟絞候。
徐大榕發往新疆。
朕又因該撫所審情節。
疑窦甚多。
節經降旨。
指明案内緊要關鍵。
令胡季堂悉心研鞫。
茲據奏稱。
正在詳檢羅王氏屍骨間。
羅有良忽自行供出。
伊于張子布蹬倒伊母聲喚時。
因張子布掙起要跑。
伊曾用力向拉。
緻自跌伊母身上。
并将張子布帶跌。
而伊在下。
以緻壓斷伊母肋條等因。
随逐一檢驗。
實系羅有良跌壓羅王氏肋骨折斷緻斃。
巡撫長麟、不能審出實情。
将張子布定為正兇。
今其将因何錯誤之處。
自行明白回奏。
随同該撫驗審之道府歸朝煦等、請解任究訊。
徐大榕、雖所訊供證未确。
而指定正兇。
并無錯誤。
俟另行分别拟議具奏等語。
此案朕以羅有良既同羅王氏共毆張子布。
何以忽又躲避外出。
置伊母于不問。
豈羅有良反不知伊母如何被張子布踢斃。
而轉以案外之羅劉氏作證。
且張子布踢死妻母。
律應問拟斬候。
何以該撫反引罪人不拒捕而擅殺律。
問拟絞候。
似恐案情不實。
曲為調停。
因逐層指問。
今胡季堂等審出。
羅有良自認用力向拉張子布、緻張子布并伊同跌壓伊母身上。
而伊在下。
緻折斷肋骨身斃。
是羅有良并非有心緻死伊母。
但誤傷父母緻死者。
應問斬決。
而違犯教令。
為匪不端。
緻父母羞忿自盡者。
亦應拟絞立決。
若如該撫前奏。
則該犯羅有良、竟得幸逃顯戮。
而張子布之妻。
既被羅王氏意欲另行嫁賣。
又誣認踢死妻母。
問拟絞候。
亦屬冤抑莫伸。
可見天理昭彰。
羅有良不待追究。
即自行承認。
種種情節。
皆不出朕之所料。
胡季堂、吉慶、辦理此案。
盡心詳鞫。
審出确實證據。
甚屬可嘉。
均着交部議叙。
濟東泰武道歸朝煦、泰安府知府宋思仁、武定府知府唐若瀛、瞻徇上司。
承審不實。
俱着解任。
其是否聽從長麟随聲附和。
抑系有意開脫朦混之處。
交胡季堂等、一并歸案訊明定拟具奏。
巡撫長麟。
參革知府徐大榕。
俟胡季堂等審明定案時。
再降谕旨。
至前據徐大榕呈稱。
臬司先委武定兖州二府會審。
逆子供認不諱。
将兇鞋過朱入庫一節。
此系緊要憑據。
前經指出詢問。
今胡季堂等、未将兇鞋究出下落聲明。
并着一體訊明。
随案覆奏。
再登萊青道奇明、曾與歸朝煦會審此案。
何以胡季堂等、僅将歸朝煦等奏請解任。
竟置奇明于不問。
即該道未經承審。
而平度州、萊州府、是其專管。
乃所屬府州于此等重案。
未能訊出實情。
奇明漫無覺察。
竟同聾瞆。
本有應得之罪。
知州郭清芳、系首先承審之員。
于相驗羅王氏時。
既不能細心詳察兇器。
比對傷痕。
遺漏錯誤。
又妄指張子布為正兇。
率行具詳。
以緻府道臬司巡撫。
彼此各執一見。
幾成冤獄。
胡季堂等摺内。
亦未将如何審訊問拟之處。
先為聲叙。
均着再行嚴審确實。
一并定拟具奏。
○以吏部右侍郎朱圭為安徽巡撫。
○旌表守正捐軀湖北江陵縣民賀成章女賀氏。
○辛卯。
谕曰、沈初、着調補吏部右侍郎。
仍兼署禮部侍郎事務。
所遺兵部右侍郎員缺。
即着劉峨補授。
○又谕曰、台斐音奏、查勘永平府被水沖塌旗房。
應移建高阜之處。
并請借給官兵俸饷。
修理軍裝器械。
等語。
永平府駐防兵丁被水官房。
浸濕軍裝器械。
理宜修補。
着照台斐音所奏。
賞借官兵半年俸饷銀兩其應修房屋。
即交該地方官迅速妥辦。
餘照所奏行。
○壬辰。
上禦澹泊敬誠殿。
賜扈從王、貝勒、貝子、公、大臣、蒙古王、貝勒、額驸、台吉等、回部王、公、伯克、安南國王、及陪臣、緬甸國、南掌國使臣。
金川土司。
台灣生番等宴。
○癸巳。
中元節。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泰東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吏部議準、調任四川總督孫士毅奏請、成都府屬崇慶州、地方遼闊。
最易藏奸。
請将泸州直隸州州同。
移駐崇慶州之懷遠鎮。
添設外委一員。
于城守營内抽撥兵丁十名。
帶領協防。
衙署。
于裁汰泸州州同舊署。
估變建蓋。
俸廉役食。
于泸州州同衙門内向有之數酌撥。
其添設外委汛署。
及兵丁卡房等。
該督既稱計費無多。
即由本省通融酌辦。
毋庸動項。
應如所請。
從之。
○以革職雲南浪穹縣屬鳳羽鄉土巡檢尹焞堂侄見道襲職。
卷之一千三百五十八